伤残四十四年后他如何能赢这场巨额赔偿官司(诉讼时效延长)
作者:杨 标 发布时间:2002-12-12 09:31: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他8岁时,一场横祸无情地夺去了他的双腿。几十年来,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地抗争,但均无说法。然而四十四年后的今天,他竟然打赢了常人认为不能胜诉的巨额赔偿官司。那么——
天降横祸
漫长苦旅讨权益
1950年1月,刘桂祥出生在湖南省新晃县汞矿一户普通的矿工家庭。1958年初,矿党委多次号召发动职工多出矿,并要求家属都去捡矿砂。时年8岁的刘桂祥在母亲的带领下也加入了这支捡矿砂队伍。
1958年3月7日清晨,刘桂祥跟随母亲来到矿区捡矿砂。下午1时许,矿工邹某在将矿车推出洞口的轨道时,没有发现前方正在捡朱砂的刘桂祥。因此,他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在车子转弯处不吹口哨,且用背部进行推车,沉重的矿车顿时向正准备穿过轨道的刘桂祥扑去!躲闪不及的刘桂祥双腿被矿车碾压在轨道上。他的右腿被压脱节,只剩一点皮肉连着,左腿粉碎性骨折。
由于双腿伤势严重危及生命,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对刘桂祥进行了高位截肢手术。
1962年秋天,刘桂祥重返校园。因为当初矿里已经作出承诺,只要刘桂祥初中毕业,矿里会给他安排工作和安装假肢。因此,在校学习期间,他学习十分刻苦。
1970年7月,毕业后的刘桂祥并没有得到矿里的任何安排。直到1974年3月26日,在刘桂祥的一再要求下,矿里工会等四个部门联合给矿党委递交了一份要求对刘桂祥问题进行解决的报告。4月1日,矿党委对报告进行了批示,并将报告送呈湖南省冶金局。经省冶金局作出批示后,新晃汞矿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每月发给刘桂祥生活费10元;今后国家有下达矿里增加地面新工人指标时,将刘桂祥报请上级作为照顾性招工处理;为他装假腿一双。
然而,这份苦苦盼来的处理决定竟然还是一纸空文!
1974年7月,矿里需要招收几名地面工人。刘桂祥也满怀希望地报了名。然而结果出来时,他却榜上无名!
1975年4月24日,矿里组织有关部门对刘桂祥受伤之事再度进行调查后,于1975年5月5日作出了晃汞革字(75)34号关于刘桂祥被矿车压伤的处理决定。该决定否认了事发当初矿党委发动和布置小孩、学生捡矿砂之事,并以曾经规定职工家属不准带小孩到矿区捡矿为由推卸责任。最后决定一次性补偿刘桂祥150元了事。刘桂祥不服该处理决定,并拒领150元救济补助费。他操起笔开始写申诉材料。
扫地出门
一纸协议定终生
面对刘桂祥不屈的申诉,矿里感到十分头痛。有什么办法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机会终于来临了。
1982年,新晃县民政局筹建民政福利厂。由于缺乏资金与场地,筹建工作一时难以开展。矿里听到这个消息后,马上派人赶到县城找到福利厂厂长屠某协商。矿里提出的要求是:福利厂将矿里的一批先天性残疾人接收进厂干活谋生,矿里则无偿投资4万多元和一栋房屋以及一些机器设备。屠厂长为了使厂子尽快运作起来,也就答应了矿里的要求。当年5月15日,矿里与福利厂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书除规定了上述的内容外,还特别约定了一条:如果福利厂向矿里退返一人,则需退回矿里的投资5000元。可是在履行这份协议时,屠厂长傻了眼,明明矿里说接收的14人全系先天性的轻度残疾人,怎么突然冒出刘桂祥这样一位重度残疾人?屠厂长不肯接收。见将刘桂祥搭在这批残疾人中甩包袱的计划要落空,矿里承诺再给厂里增加投资3000元。但对刘桂祥的致残原因及是否得到圆满解决,矿里竟然只字不提。当日,屠厂长与矿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为将刘桂祥安置到福利厂,由矿里给福利厂增加投资3000元,并由矿里将假腿换好。同时,以后刘桂祥的生老死葬全部由福利厂负责。
就凭着这一纸协定,矿里就轻轻松松地将刘桂祥抛给了福利厂。可是签订协议书之事刘桂祥一直被蒙在鼓里。负责安置的人员对他进行了承诺:“今后你如果在福利厂待不下去,矿里仍将对你负责到底!”
到了福利厂后,厂里给他安排了一间小门面,又给他购买了修理钟表的工具与配件,让他发挥他的技术特长。虽能自食其力,但刘桂祥的日子还是过得比较艰难,他没有忘记每年将要求解决正式工作的报告往矿里递。但每次得到的答复是:“你已经是福利厂的人了,不要来找我们了。”
1998年4月,刘桂祥的妻子钟建英突患病毒性心肌炎,他向人借债将妻子送进医院治疗。刚度过危险期,由于没钱继续医治,钟建英急着要出院。谁知出院时,拍片检查发现钟建英还患有肺结核与胸膜炎。刘桂祥只得说服妻子再次住院治疗。就这样,刘桂祥一方面要照顾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妻子,还要照料上学的女儿与刚满周岁的儿子,刘桂祥疲于奔命,苦不堪言。
怒讨公道
无腿先生上法庭
2001年初,从来没向福利厂叫一声苦的刘桂祥第一次向厂里请求解决他的困难。可厂长无奈地告诉他:“本来当初我们厂里是不同意接收你进来的,是矿里硬把你当成包袱甩过来,我们也没有办法,你还是向新晃中兴总公司(即原新晃汞矿)要求解决吧。”
抱着一线希望,刘桂祥拄着双拐来到新晃中兴总公司。但中兴总公司的答复还是那句老话:“我们与福利厂签有协议,我们对你的问题不再负责!”刘桂祥提出看协议,但公司拒绝了。
2001年4月10日,在刘桂祥的强烈要求下,民政福利厂才将保存多年的协议书复印了一份交给刘桂祥。这份协议书中既没有刘桂祥的签名,也没有人将这份决定他命运的协议书给他看过甚至说上一声,同时协议书中自己因伤致残的原因与原矿里应负什么责任竟然只字没提!
当天晚上,刘桂祥含泪写下了《请求解决我因伤致残生活保障问题的紧急报告》。第二天,他来到新晃县残联请求援助。2001年4月15日,在新晃县残联、县老年科技学会政法分会的几位同志的陪同下,刘桂祥来到新晃中兴总公司,郑重地递上了自己的报告。经过几次交涉,2001年5月9日,新晃中兴总公司召开了公司领导人会议,经研究同意为刘桂祥安一次假肢。
同年6月20日,刘桂祥再次给新晃中兴总公司写了请求报告,在公司领导的批准下,刘桂祥得到了4000元的生活费。有了这笔救命钱,妻子又与死神擦肩而过。可当刘桂祥再次向新晃中兴总公司要求对自己的伤残问题作一次性赔偿时,新晃中兴总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自己的权益还该不该维护?如果再不请求法律援助,自己的下半生将如何度过?2001年7月13日,刘桂祥一纸诉状将新晃中兴总公司告至新晃县人民法院,要求新晃中兴总公司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7万多元。
2001年8月31日,刘桂祥接到法院一纸不予受理的裁定。刘桂祥不服,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1月2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桂祥因工伤引起的待遇问题属劳动争议纠纷,刘桂祥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同时本案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怀化中院驳回了刘桂祥的上诉。万般无奈的刘桂祥只得向怀化中院提起申诉。
四十四载
刘桂祥终获赔偿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桂祥一案的材料经过认真复查后认为,刘桂祥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年仅8岁,系原新晃汞矿的职工子弟,与原该矿里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伤残不属于工伤事故,不应当由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调整。且刘桂祥历年来多次向中兴总公司反映,要求解决伤残赔偿等问题。因此,刘桂祥申诉有理,他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受理。
2002年6月24日,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新晃县人民法院对刘桂祥诉新晃中兴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立案受理,并于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新晃中兴总公司对刘桂祥受伤情况及历年均未解决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此案已过诉讼时效。刘桂祥及其代理律师对此观点给予驳斥与说明。
新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从事发时至今有44年之久,但本案首先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此案发生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前,按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87年1月1日起算,但是1982年被告在隐瞒刘桂祥的伤残问题是否得以彻底解决的真实情况下,将原告刘桂祥私下安置到新晃县民政福利厂,使被告的侵权行为得以持续,该种侵权实际直接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得伤残补偿等各种费用的实际利益。而直到2001年4月,原告刘桂祥才看到被告与福利厂签订的侵权合同,故该案的诉讼时效理应得到延长。其次,该案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条规定将诉讼时效中断分为三种情况,诉讼并不是惟一途径。原告刘桂祥在事发后一直向当时的矿里要求解决伤残问题,1982年被安置到福利厂后,也一直年年向被告方提出要求解决伤残问题的申请,因此,原告刘桂祥通过提出要求该途径使诉讼时效得以中断。
2002年8月上旬,新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晃中兴总公司赔偿原告刘桂祥残疾生活补助费、专人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537679.6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02年11月中旬,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刘桂祥3899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