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医院“睡马路” 90岁老汉告长孙、前孙媳腾房作者:甄红 编辑:陈思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11-30 10:41:13
11月28日上午,90岁的曲老汉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听到自己胜诉的判决后,高兴地笑了。
六十年代,曲老汉所在单位板式家具厂(现为北京玛钢厂)分给他宣武区上斜街一处北房一间,因其人口多,曲老汉与子女在北房前自建小房一间。1972年,单位又分给他在该院南房一间。这些房都没有屋房租赁契约,从1995年起,曲老汉不交纳房租。2006年,曲老汉居住的北房一间和自建小房一间拆迁,他将拆迁款分给子女,居住在长子在同院内的北房一间中。长子的儿子、儿媳及孩子居住在曲老汉分得的南房一间中。2007年1月11日,曲老汉在居住的北房中遭煤气中毒,出院后,二子将曲老汉接至二居室家中居住。
2007年3月28日,曲老汉长子病逝。长子的儿子与儿媳在2007年6月5日经宣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分割在本市大兴区一套三居室和上斜街处的北房一间,协议离婚后,女方和孩子居住在曲老汉的南房。曲老汉感到二儿子家中人口多,房子小,不方便。想病好后回去居住,但遭到拒绝。为此,曲老汉将长孙、前孙媳及双方所生之子告上法庭。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侵占。本区上斜街诉争南房一间系曲老汉单位分给曲老汉居住的,曲老汉有权居住,其子女、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侵占。现曲老汉要求三被告腾退该房,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辩称,曲老汉未在该南房居住过,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不符合国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被告曲某母亲作证诉争南房是曲某父亲换房取得,因证人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且被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房屋人员否认,因此,对曲某其母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曲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未分割已有的房产,协议张某及孩子占住曲老汉单位分给曲老汉的南房,显然侵害了曲老汉的合法权益,对此造成张某及孩子无房的后果,应自负其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曲某、张某及孩子将宣武区上斜街处的南房一间腾空,交付曲老汉使用。并负担70元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