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童翻墙进入停业公园被狗咬成重伤获赔4万余元作者:王悦 编辑:薛勇秀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12-24 09:44:09
11岁的小月(化名)在一次到公园玩时被一只大型犬咬成重伤,在没有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孩子的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将公园的管理方告上法院,提出了近10万元的赔偿请求。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园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小月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去年10月7日,小月和一个小伙伴翻墙来到万泉寺公园玩,被公园饲养的一条大型犬咬伤,小月头颈和全身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开放性外伤、椎旁静脉出血、失血性休克、多发软组织损伤、左颈颈三横突骨折,鉴定为重伤。为此小月住院治疗了34天。后小月的母亲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月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目前状况属十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管理公园的公司支付了住院费和出院后复查的费用,但小月的其他各项赔偿一直没有解决。小月的母亲认为此事不仅给孩子的身体功能造成残疾,而且损坏了孩子外貌,对她的精神、情绪、正常学习和今后的健康成长都有很大的不良影响。于是小月的母亲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作为小月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将公司和咬人狗的主人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8870.46元。
公园管理公司辨称:万泉寺公园停业关闭已久,我公司作为管理方用围墙与外部隔开,大门紧锁并且派专人看护,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安保义务。我公司对于此次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小月擅自翻墙进入已经关闭停业的公园内玩耍,被狗咬伤,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故应当承担本次损害的次要责任。小月本次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被李某所饲养的犬咬伤所致,作为大型犬的饲养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在法庭上称:“是公园指派我去养犬的,这个狗是公司院里的,所以把狗放到公园饲养,不是我擅自养的。而且咬人的时候我正好休息,当时并不在现场。”
法院另查明,2003年4月18日,李某与公园管理公司签订有万泉寺公园管理责任承包协议,李某负责万泉寺公园的安全、绿化和保持良好环境工作,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基本工资1000元,职务津贴200元。丰台区万泉寺公园未对外开放,咬伤小月的大型犬未在公安部门办理准养手续,该犬自2003年一直饲养在公园内用于看护。
丰台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万泉寺公园工作人员违反养犬规定饲养的大型犬在公园内将小月咬伤,侵犯了小月的身体健康权,因此万泉寺公园的管理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月在事发时未满10周岁,其系翻墙进入未对外开放的万泉寺公园,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当适当减轻管理公司的民事责任,以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李某与公园管理公司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对外仍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故李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公园管理公司赔偿小月伤残赔偿金13792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4元、鉴定费1040元、交通费300元;小月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