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首歌KTV赖账被录音揭穿(视听资料记载形式)
作者:王秋实 发布时间:2007-10-19 14:11:5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亚瑞五月天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亚瑞公司”)与“同一首歌”KTV商定口头协议后,为对方提供了家具,但“同一首歌”事后却不承认有欠款存在,亚瑞公司为此将北京同一首歌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一份录音证据,认定同一首歌公司欠款43万元。
2006年4月,亚瑞公司与同一首歌公司口头商定,由亚瑞公司为同一首歌西直门店制作沙发等家具。同一首歌给付亚瑞公司10万元预付款后,拒绝再支付亚瑞公司要求的43万元剩余欠款。亚瑞公司只得将同一首歌公司诉至法院。
同一首歌公司辩称,自己与亚瑞公司没有任何承揽关系,不同意付款。诉讼中,亚瑞公司为了证明欠款数额,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录音。这份录音为2006年9月20日亚瑞公司董事长王先生与同一首歌公司总经理付先生的谈话。录音中,付先生承认,自己总共欠对方68万元,包括同一首歌公司欠的43万元和付先生所在的另外一家公司欠的25万元。
据了解,双方对于付先生所在的另外一家公司的25万元欠款有书面协议,但付先生并不承认没有书面协议的43万元欠款。
最终,法院认定录音的真实性,认定同一首歌公司欠亚瑞公司43万元。
■法官提示
录音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随着录音设备的日益精巧化,用录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越来越多。录音证据对于证据比较匮乏的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们在取证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取证手段应合法。
3外观差异引真假之争 厂家商家法庭辩"英雄"真伪(公证形式)
作者:杜丽霞 发布时间:2007-12-13 14:44: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销售了假英雄金笔,于是将购买的过程进行同步公证后,将该商店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系“英雄”商标的权利人,持有“英雄”、“HERO”等商标专用权。早在199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已经将“英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7月,原告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支标注为“英雄”全钢100#金笔。后委托上海英雄金笔厂进行鉴定,检验该带有“英雄”商标的钢笔并非原告或者原告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英雄”商标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英雄”商标的专用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目前该钢笔封存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庭审中,被告坚决否认自己出售的是假英雄笔。被告指出,首先,原告的公证书存在瑕疵,公证日期为7月9日,发票日期为7月8日,公证封存后,该钢笔又经过了开封鉴定,所以不认可涉案的钢笔是自己销售的。第二,钢笔的真伪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由原告自己的授权企业出具鉴定意见。第三,该金笔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双方对“真假英雄笔”存在着较大分歧,所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庭对“真假英雄全钢100#金笔”进行了鉴别。经对比,原告出示的真笔笔夹上部有凹槽,涉案“假笔”没有;真笔的笔身与笔的两头颜色有别,而“假笔”颜色一致;“假笔”对于“全钢100#金笔”标注的字体与原告的真笔标注不一致。
被告对上述差异提出异议,认为外观的差异不能推定为假笔,需由专门机构鉴定。
对于此“真假英雄笔”之争,法庭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真假之间有时只是属细微差别,消费者一般不宜察觉,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要小心谨慎、注意细节。
作者:王秋实 发布时间:2007-10-19 14:11:5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亚瑞五月天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亚瑞公司”)与“同一首歌”KTV商定口头协议后,为对方提供了家具,但“同一首歌”事后却不承认有欠款存在,亚瑞公司为此将北京同一首歌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一份录音证据,认定同一首歌公司欠款43万元。
2006年4月,亚瑞公司与同一首歌公司口头商定,由亚瑞公司为同一首歌西直门店制作沙发等家具。同一首歌给付亚瑞公司10万元预付款后,拒绝再支付亚瑞公司要求的43万元剩余欠款。亚瑞公司只得将同一首歌公司诉至法院。
同一首歌公司辩称,自己与亚瑞公司没有任何承揽关系,不同意付款。诉讼中,亚瑞公司为了证明欠款数额,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录音。这份录音为2006年9月20日亚瑞公司董事长王先生与同一首歌公司总经理付先生的谈话。录音中,付先生承认,自己总共欠对方68万元,包括同一首歌公司欠的43万元和付先生所在的另外一家公司欠的25万元。
据了解,双方对于付先生所在的另外一家公司的25万元欠款有书面协议,但付先生并不承认没有书面协议的43万元欠款。
最终,法院认定录音的真实性,认定同一首歌公司欠亚瑞公司43万元。
■法官提示
录音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随着录音设备的日益精巧化,用录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越来越多。录音证据对于证据比较匮乏的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们在取证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取证手段应合法。
3外观差异引真假之争 厂家商家法庭辩"英雄"真伪(公证形式)
作者:杜丽霞 发布时间:2007-12-13 14:44: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销售了假英雄金笔,于是将购买的过程进行同步公证后,将该商店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系“英雄”商标的权利人,持有“英雄”、“HERO”等商标专用权。早在199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已经将“英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7月,原告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支标注为“英雄”全钢100#金笔。后委托上海英雄金笔厂进行鉴定,检验该带有“英雄”商标的钢笔并非原告或者原告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英雄”商标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英雄”商标的专用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目前该钢笔封存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庭审中,被告坚决否认自己出售的是假英雄笔。被告指出,首先,原告的公证书存在瑕疵,公证日期为7月9日,发票日期为7月8日,公证封存后,该钢笔又经过了开封鉴定,所以不认可涉案的钢笔是自己销售的。第二,钢笔的真伪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由原告自己的授权企业出具鉴定意见。第三,该金笔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双方对“真假英雄笔”存在着较大分歧,所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庭对“真假英雄全钢100#金笔”进行了鉴别。经对比,原告出示的真笔笔夹上部有凹槽,涉案“假笔”没有;真笔的笔身与笔的两头颜色有别,而“假笔”颜色一致;“假笔”对于“全钢100#金笔”标注的字体与原告的真笔标注不一致。
被告对上述差异提出异议,认为外观的差异不能推定为假笔,需由专门机构鉴定。
对于此“真假英雄笔”之争,法庭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真假之间有时只是属细微差别,消费者一般不宜察觉,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要小心谨慎、注意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