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欣弗"导致药物性肝病 上海华源制药被判赔偿作者:卢东风 孙妍妍 编辑:薛勇秀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12-25 13:32:43
12月25日,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宽甸地区首例“欣弗”案。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生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4599.32元。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2006年夏,梅琳因牙痛到宽甸镇的一个社区诊所接受诊治,医生为梅琳开具了注射克林霉素(简称欣弗)的处方,静脉注射该药品。梅琳接受了该诊所为其注射的克林霉素“欣弗”药品后,第一天便出现了四肢麻木症状,但未引起重视,继续注射该药品,后出现了忽冷忽热、周身不适的症状。第三天,梅琳到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就诊,经该院诊断,梅琳系药物中毒继发肝脏、肾脏和心脏损害,在中心医院治疗两天后,因病情好转状况不明显,经中心医生同意转至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继续治疗。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治,梅琳的病情主要诊断是药物性肝病,后在沈阳住院九天症状好转后出院。
经查,克林霉素,药品医学名称为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乃全国普遍使用的消炎镇痛药品,被称为“欣弗”。这种克林霉素注射液系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了解,此案发生的同时,我国发生多起患者因注射“欣弗”药品而产生不良反应的案例。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6月生产的部分批次药品存在不合格现象,国家相关部门立即下令召回所有存在问题的药品。
损害发生后,梅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将销售该药品的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药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在审理中,梅琳又将生产该药品的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亦被依法追加为被告,并将社区诊所列为第三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梅某向法院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其被注射“欣弗”产品批号为06063002,其为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批次之一。被告华源生物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辩解。法官对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及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