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开作者拍电影 侵权行为法不容作者:蔡宗谋 发布:法院网泉州 2002-06-27 09:45:32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原告陈世哲与被告福建电影制片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福建电影制片厂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电影《一生一台戏》的复制和发行;向原告陈世哲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陈世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精神损失补偿款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世哲于1995年6月创作完成富有闽南风土特色的电影文学剧本《草台KTV》,该剧本尚未发表。1996年1月1日,被告福建电影制片厂与树根有限公司签订《协助拍摄影片〈一生一台戏〉合同书》,把剧本《草台KTV》改编成电影《一生一台戏》。影片拍摄后,于1998年10月17日由香港艺术发展局在香港艺术中心进行新片推介,并由寰宇镭射录影有限公司制作成VCD影碟发行,该影片曾获台湾电影金马奖六项提名。2001年12月25日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放影片《一生一台戏》,原告陈世哲遂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树根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撤销注册后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