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去世兄长连夜私自焚尸 妹妹索赔悼念权胜诉发布:中国法院网 2002-04-02 10:02:43
老母去世,哥哥竟然私自连夜将其尸体焚烧,致使妹妹“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气之下,妹妹将哥哥告上法庭,索赔悼念权。3月27日,盐边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悼念权是人身权的延伸,哥哥的行为侵犯了妹妹的合法权利,判令哥哥公开向妹妹赔礼道歉。
去年8月31日,盐边县永兴镇86岁太婆杨光珍去世。老人晚上9时去世,儿子张世成连 夜就请附近村民抬着母亲遗体到附近一个山头,架起柴火焚烧了母亲的尸体。9月1日中午,闻讯从米易县赶回的张世成的妹妹张世玉询问母亲下落,张世成告知:“母亲死了,我已把尸体烧后埋了。”
张世玉遂向永兴镇派出所报案,称母亲长期和哥哥关系不好,母亲可能是哥哥谋害死的。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张世成谋杀了自己的母亲,因此不予立案。后张世玉以侵犯其悼念权为由向盐边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张世成公开讲清母亲的死因,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今年3月26日,盐边县法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悼念权纠纷案。张世玉当庭表示,母亲死后,哥哥张世成在不通知自己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将母亲的遗体抬到野外焚烧,其行为不仅剥夺了自己对母亲的悼念权,也违反了几千年来的民风民俗,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张世成则在庭上表示,火化是一种最科学的处理方式,自己火化母亲遗体并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法庭经过调查审理后当庭宣判,判令张世成在永兴镇公开向妹妹张世玉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其要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的请求。
本案审判长,盐边县法院永兴法庭庭长谷才国告诉记者,从侵权法律要件来看,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悼念权这一权利,法院之所以支持这一权利,是从社会公德方面考虑的。虽然法学界对悼念权存在一定争议,但我们认为,悼念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死者亲属有获得悼念的权利。悼念权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实现,但遗体却永远不能再见,因此我们支持赔偿道歉,但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老母去世,哥哥竟然私自连夜将其尸体焚烧,致使妹妹“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气之下,妹妹将哥哥告上法庭,索赔悼念权。3月27日,盐边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悼念权是人身权的延伸,哥哥的行为侵犯了妹妹的合法权利,判令哥哥公开向妹妹赔礼道歉。
去年8月31日,盐边县永兴镇86岁太婆杨光珍去世。老人晚上9时去世,儿子张世成连 夜就请附近村民抬着母亲遗体到附近一个山头,架起柴火焚烧了母亲的尸体。9月1日中午,闻讯从米易县赶回的张世成的妹妹张世玉询问母亲下落,张世成告知:“母亲死了,我已把尸体烧后埋了。”
张世玉遂向永兴镇派出所报案,称母亲长期和哥哥关系不好,母亲可能是哥哥谋害死的。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张世成谋杀了自己的母亲,因此不予立案。后张世玉以侵犯其悼念权为由向盐边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张世成公开讲清母亲的死因,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今年3月26日,盐边县法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悼念权纠纷案。张世玉当庭表示,母亲死后,哥哥张世成在不通知自己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将母亲的遗体抬到野外焚烧,其行为不仅剥夺了自己对母亲的悼念权,也违反了几千年来的民风民俗,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张世成则在庭上表示,火化是一种最科学的处理方式,自己火化母亲遗体并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法庭经过调查审理后当庭宣判,判令张世成在永兴镇公开向妹妹张世玉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其要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的请求。
本案审判长,盐边县法院永兴法庭庭长谷才国告诉记者,从侵权法律要件来看,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悼念权这一权利,法院之所以支持这一权利,是从社会公德方面考虑的。虽然法学界对悼念权存在一定争议,但我们认为,悼念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死者亲属有获得悼念的权利。悼念权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实现,但遗体却永远不能再见,因此我们支持赔偿道歉,但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