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金沙江游泳失踪两年 父母申请宣告死亡获准
作者:胡庆元 唐巍 编辑:李金红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11-07 15:00:33
一名青年李某两年前在金沙江游泳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消息,两年后该青年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子死亡。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李某死亡的终审判决。
现年27岁的李某系宜宾县一名工人。2005年5月7日下午,李某去金沙江游泳时溺水失踪,后在江中搜寻,一直未打捞到尸体。同年5月26日,宜宾县公安局黄桷庄派出所出具证明李某现无任何下落。2007年5月23日,中国华电总厂保卫中心出具证明李某无生还可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7年6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届满后,李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李某在金沙江游泳时溺水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公安机关证明无生存可能,法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李某的下落,李某的父母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李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庆元 唐巍 编辑:李金红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11-07 15:00:33
一名青年李某两年前在金沙江游泳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消息,两年后该青年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子死亡。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李某死亡的终审判决。
现年27岁的李某系宜宾县一名工人。2005年5月7日下午,李某去金沙江游泳时溺水失踪,后在江中搜寻,一直未打捞到尸体。同年5月26日,宜宾县公安局黄桷庄派出所出具证明李某现无任何下落。2007年5月23日,中国华电总厂保卫中心出具证明李某无生还可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7年6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届满后,李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李某在金沙江游泳时溺水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公安机关证明无生存可能,法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李某的下落,李某的父母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李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