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玩被校内水管绊倒致脾破裂 学校被判赔7万作者:周迎飚 谭田萍 编辑:陈秀军 发布:人民法院报 2007-09-06 09:40:01
江西省进贤县小学生付某上学期间被校内高出地面的水管绊倒,导致脾脏破裂。9月5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进贤县五垦学校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19万元。
今年12岁的付某是进贤县五垦学校五年级学生。今年5月17日上午第二节课,付某所在班级根据县教体局的安排搞公开教学活动,因人多坐不下,为空出座位,付某等十多位同学离开教室在学校厕所旁做游戏。奔跑过程中,付某不慎被墙角边一根高于地面的水管绊倒,倒地时碰撞到腹部,班主任安排同学送其到校医务室、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脾破裂,当天上午,通过手术摘除了脾脏。
6月8日,付某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学校和县教育体育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学校辩称,学校搞公开教学活动,所以安排一些学生离开教室,但没有指定要谁离开,是付某自己要求出去的。而且学校水管是贴着地面的墙角铺设的,学生通常不会在那里玩耍,学校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受伤后,学校积极进行救助,并支付了手术费用6586元,因原告要求过高,导致不能达成赔偿协议。
教体局辩称,五垦学校是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起诉县教体局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组织公开教学活动本无不当,但没有对空出座位的学生加以管理和引导,放任学生自由玩耍,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该校水管虽设在墙角处,但由于外露及高出正常地面,因此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学校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原告等人在此处玩耍没有告诫、阻止,所以应对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故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99万元,由被告学校赔偿60%计人民币7.19万元。县教体局组织公开教学活动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必然因果联系,且学校是独立法人,所以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对教体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