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战游戏射伤伙伴眼 6龄童状告7岁顽童获赔近3万作者:区鸿雁 编辑:张涵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09-04 10:52:48
今天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6岁男孩状告7岁顽童的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7岁的小松(化名)一次性赔偿6岁的小南(化名)医疗等费用29965.4元。
2005年10月17日晚上7点左右,云南省会泽县者海镇的小松、小南、小鹏等顽童在镇医院大院相互打闹玩耍。小松提着父母新近购买的“手枪”追着小南玩“枪战游戏”时,瞄准小南不停射击。不料小南一下跌倒在地大声哭起来。次日,小南被母亲和小松的父母一起送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检查住院治疗7天,开支医药费439.9元,医生诊断为右眼球挫伤,前房积血。同月21日,小南入住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右眼顿挫伤,外伤性虹膜炎;右眼视网膜震荡伤并续发性高眼压。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小南不断往返于医院与家庭之间治疗和复查。2006年10月12日,经法医鉴定评定,小南的伤为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5000元。事后,小南与小松双方的父母协商医药费未达成一致。
法庭审理查明,小南伤后,小松的母亲先后支付小南医药费及药品合计8440.6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松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但其监护人应当知道玩具手枪的危险性,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松的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小松给付小南各项费用29965.4元(扣除小松已给付的8440.6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小松不服判决,以小南伤残原因不明,自己玩玩具枪无因果关系等为由提起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南受伤的事实与医院及小松母亲签名的收条、录音磁带、鉴定结论等所证明的事实相符,作为侵权人的小松应对小南所受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