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少年偷游北戴河 父母起诉出租车司机被驳作者:刘妍 编辑:崔真平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12-07 15:38:49
由于小枫(化名)偷偷从家中溜走,与一同学乘出租车到北戴河游玩。因小枫在北戴河一处工地玩耍时造成该工地经济损失3000元,小枫的父母将出租司机高师傅及渔阳联合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路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7900元,并要求渔阳联合公司对其司机教育不当作出书面道歉,并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18日下午,小枫趁家人不在之机,未经家长同意私自从家中拿钱离家出走。当日,他与另一同学乘坐高师傅驾驶的出租车赴北戴河玩耍。高师傅收取车费800元,又另外收取了过路费200元,以及到黄金海岸的车费50元。
小枫到达北戴河后,在某工地玩耍,造成该工地经济损失3000元。小枫的父母为了将小枫从北戴河接回,花费了1800元路费。他们认为,高师傅在明知小枫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同意搭载其去北戴河,违反了出租车运营规范。并且,他们认为高师傅对于小磊之后的闯祸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高师傅赔偿双倍路费共计2100元、接回小枫的路费1800元、小枫给工地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此外,他们还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对其司机教育不当作出书面道歉,并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高先生辩称:我驾驶运营车辆搭载小枫并不违反运营规范。因为小枫要求出京,按照规定资费由双方协商支付路费。另外,高速公路费应当由乘客支付。故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渔阳联合出租公司表示:公司已经尽到了对司机的教育管理义务,不断教育培训司机不得违规搭载乘客出京,但没有规定出租车可以拒载未成年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车张贴的“敬告乘客”价格标示中第8项为:“出北京市行政区客运业务收费由双方议定”,第9项为:“道路通行费由乘客支付”。
法院认为,本市出租车可以搭载乘客出北京市行政区客运,出北京市行政区时,乘客应当与出租车司机协商议定车费。故路费800元并没有不合理之处,其运营行为并不违反规定,高师傅无需就搭乘小枫赴北戴河一事承担民事责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事发时,小枫已经年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枫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其尽到妥善的监护义务。因小枫脱离监护人监护范围,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监护人自行负担。
由于小枫(化名)偷偷从家中溜走,与一同学乘出租车到北戴河游玩。因小枫在北戴河一处工地玩耍时造成该工地经济损失3000元,小枫的父母将出租司机高师傅及渔阳联合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路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7900元,并要求渔阳联合公司对其司机教育不当作出书面道歉,并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18日下午,小枫趁家人不在之机,未经家长同意私自从家中拿钱离家出走。当日,他与另一同学乘坐高师傅驾驶的出租车赴北戴河玩耍。高师傅收取车费800元,又另外收取了过路费200元,以及到黄金海岸的车费50元。
小枫到达北戴河后,在某工地玩耍,造成该工地经济损失3000元。小枫的父母为了将小枫从北戴河接回,花费了1800元路费。他们认为,高师傅在明知小枫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同意搭载其去北戴河,违反了出租车运营规范。并且,他们认为高师傅对于小磊之后的闯祸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高师傅赔偿双倍路费共计2100元、接回小枫的路费1800元、小枫给工地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此外,他们还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对其司机教育不当作出书面道歉,并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高先生辩称:我驾驶运营车辆搭载小枫并不违反运营规范。因为小枫要求出京,按照规定资费由双方协商支付路费。另外,高速公路费应当由乘客支付。故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渔阳联合出租公司表示:公司已经尽到了对司机的教育管理义务,不断教育培训司机不得违规搭载乘客出京,但没有规定出租车可以拒载未成年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车张贴的“敬告乘客”价格标示中第8项为:“出北京市行政区客运业务收费由双方议定”,第9项为:“道路通行费由乘客支付”。
法院认为,本市出租车可以搭载乘客出北京市行政区客运,出北京市行政区时,乘客应当与出租车司机协商议定车费。故路费800元并没有不合理之处,其运营行为并不违反规定,高师傅无需就搭乘小枫赴北戴河一事承担民事责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事发时,小枫已经年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枫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其尽到妥善的监护义务。因小枫脱离监护人监护范围,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监护人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