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孩偷办健身卡 父母起诉要求退费获支持作者:杨克元 编辑:陈思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12-18 13:31:02
14岁的女童燕燕拿了母亲的信用卡健身公司办了一张2580元的健身卡。父母知道后,要求退卡。12月17日,燕燕的退卡诉请获得了支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矫捷健身有限公司返还燕燕健身费用2580元。
今年7月14日,14岁的女童燕燕来到上海矫捷健身有限公司,要求办理健身卡。经过履行一系列手续,燕燕签订了“矫捷会籍申请表”2份,其中1份会籍申请表为由燕燕向健身公司申请办理个人健身年卡1张,会员号801714;期限1年,开始日期2007年7月16日,结束日期2008年7月16日;总价1980元。会籍申请表生日一栏内记载为“93.11.13”,会员签名燕燕。另1份会籍申请表为燕燕向健身公司申请办理跆拳道季卡1张,会员号783;期限三个月,开始日期2007年7月16日,结束日期2007年10月16日;总价600元。两份会籍申请表还记载了矫捷健身俱乐部会员守则等事宜,落款处加盖了健身公司的公章。之后,燕燕使用母亲的信用卡支付了2580元。
一直到今年10月中旬,燕燕的父母才得知女儿办理健身卡之事。燕燕的父母认为,女儿年幼无知,其办理健身卡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故健身公司不应该在燕燕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燕燕父母本不同意燕燕办理健身卡,是燕燕私自用母亲信用卡支付了2580元的健身费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此,燕燕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公司返还办理健身卡费用2580元。
法院认为,燕燕提供的会籍申请表系格式合同,从会籍申请表生日一栏记载的情况来看,健身公司应当对燕燕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清楚的,但健身公司仍与其订立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燕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健身公司签订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现燕燕父母未予追认,故认定签订的合同即会籍申请表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14岁的女童燕燕拿了母亲的信用卡健身公司办了一张2580元的健身卡。父母知道后,要求退卡。12月17日,燕燕的退卡诉请获得了支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矫捷健身有限公司返还燕燕健身费用2580元。
今年7月14日,14岁的女童燕燕来到上海矫捷健身有限公司,要求办理健身卡。经过履行一系列手续,燕燕签订了“矫捷会籍申请表”2份,其中1份会籍申请表为由燕燕向健身公司申请办理个人健身年卡1张,会员号801714;期限1年,开始日期2007年7月16日,结束日期2008年7月16日;总价1980元。会籍申请表生日一栏内记载为“93.11.13”,会员签名燕燕。另1份会籍申请表为燕燕向健身公司申请办理跆拳道季卡1张,会员号783;期限三个月,开始日期2007年7月16日,结束日期2007年10月16日;总价600元。两份会籍申请表还记载了矫捷健身俱乐部会员守则等事宜,落款处加盖了健身公司的公章。之后,燕燕使用母亲的信用卡支付了2580元。
一直到今年10月中旬,燕燕的父母才得知女儿办理健身卡之事。燕燕的父母认为,女儿年幼无知,其办理健身卡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故健身公司不应该在燕燕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燕燕父母本不同意燕燕办理健身卡,是燕燕私自用母亲信用卡支付了2580元的健身费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此,燕燕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公司返还办理健身卡费用2580元。
法院认为,燕燕提供的会籍申请表系格式合同,从会籍申请表生日一栏记载的情况来看,健身公司应当对燕燕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清楚的,但健身公司仍与其订立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燕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健身公司签订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现燕燕父母未予追认,故认定签订的合同即会籍申请表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