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挣脱老师过马路被撞伤 幼儿园担责70%
作者:彭金波 编辑:张涵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07-11 09:00:14
幼儿园安排教师随校车送学生回家,将三名学生送往目的地等候学生家长期间,其中一名学生挣脱老师横过马路,不慎被一助力车撞伤。2007年7月10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幼儿园学生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原告彬彬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8055.83元,由被告幼儿园赔偿70%即5639元(扣除被告幼儿园已付的1000元后,被告幼儿园还应赔偿4639元)。
2005年9月1日,小朋友彬彬入托江苏省沭阳县某乡中心幼儿园小班,缴清一切费用,2006年9月升入幼儿大班,每天由幼儿园校车早接晚送,中午在幼儿园用餐。2006年11月11日下午放学后,幼儿园即将彬彬及其它学生送往与学生家长事先约定目的地。当日16时50分,王某驾驶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幼儿园用来接送幼儿的车辆)将学生送到了的目的地即村头的水泥路东侧,此时,幼儿园教师唐老师带彬彬及其它学生下车,下车后,彬彬见家人尚未到场迎接,即从老师手中挣脱后横过道路,被严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三轮车撞倒致伤。该事故经沭阳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唐老师、彬彬二人共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校车驾驶员王某无责任。彬彬伤后,被送至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出医疗费7106.83元,其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
彬彬伤后,幼儿园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彬彬父母拒不要求三轮车主严某某赔偿,彬彬父母认为幼儿园未尽管理、保护之责,致彬彬受伤,幼儿园应该全额赔偿医疗费及其它各项损失合计约10000元。然而,经与幼儿园多次协调,毫无结果,幼儿园对其余费用不予赔偿,无奈之下,彬彬父母作为彬彬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
被告幼儿园辩称,原告彬彬系因其从教师手中挣脱后,横过道路时被严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三轮车撞伤,严某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监护人未及时到约定目的地接原告,自身亦有责任。被告幼儿园只同意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中的30%。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原告系被告幼儿园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被告幼儿园安排教师按约随车送原告,到目的地后,原告家人尚未到场接原告,被告幼儿园未尽注意义务,对原告疏于管理、保护,致原告挣脱横过马路,原告不慎被严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三轮车撞倒致伤,被告幼儿园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原告损害的另一侵权行为人系第三人即严某某,严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但原告拒绝追加严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在本案中放弃严某某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被告幼儿园辩解原告监护人未按时到场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即便原告监护人未按约定时间到场接原告,在送交学生之前,被告幼儿园亦不能免除其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原告合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彬彬受伤,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幼儿园的责任,二是三轮车驾驶员严某某的责任,双方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为此根据各个责任人的不同过错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幼儿园与严某某本应对彬彬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拒不要求严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排除严某某应承担份额之后,判决由幼儿园承担其相应责任70%,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