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311
个人独资企业法
绪论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独资企业的优劣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
四,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法律责任
2009-7-312
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
1999年 8月 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0年 1月 1日起实施。
1、立法依据
在现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一大批的企业存在着,并且在广泛的领域中活动,
这些企业采取了三种基本形式,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2009-7-313
2、国外独资企业立法简况
在许多国家中都存在着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甚至可以说这在世界上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美国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合著的经济学一书中写道,在 80年代,美国存在着 1600多万个企业单位;其中大部分是非常微小的单位,
它为一个人所有,即单人业主制;一些是合伙制,较大的企业趋于采用公司的形式。在德国的法律中,商人可以是个人企业,也可以是由多个主体联合组成的商事合伙或公司;个人企业即单个自然人出资的独资企业,由德国商法典对其进行调整,在 1986年,德国独资企业占其企业总数的 76%。日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人企业和法人企业两大类,个人企业又称独资企业,在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中,所指的企业中包括公司也包括个人的经营。
2009-7-314
2、国外独资企业立法简况(续)
在法国商法典中,商人是以从事商事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的人。商人的身份中又分为自然人商人和法人商人。一个自然人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此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经过商事登记,这就形成了一个独资企业。在许多国家,
尽管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来确立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但是都表明了这三种基本形式确实在现实中存在着,并且在法律中得到了确认,有了一定的法律地位。
2009-7-315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 一 ) 独资企业的概念
独 资 企 业 ( Enterprise of Sole
Proprietorship),也称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简言之,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
2009-7-316
(二)独资企业的特征
1.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
2.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3.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09-7-317
二、独资企业的优劣
(一) 独资企业的优势
个人独资企业历史悠久,几千年前它已经存在,在历史上,农业、商业、手工业、渔业、家庭作坊等多数采用这种形式。一般地说,它的 优势在于:
( 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因为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他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 简便。
( 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 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
( 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 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
2009-7-318
(一) 独资企业的优势(续)
( 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截止 1998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业户 3120,2万户,从业人员 6114,4万人;还有在企业登记系统登记的由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 44,17万户,也有数百万的从业人员,这两项数字中将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那将是一个很可观的从业人数。在今后,也会有一批人采用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进行就业。
( 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和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
( 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又比较灵活,在市场竞争中以创新求生存,用创新来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争取市场空间;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生产工具日趋小型化,也使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增添了发展的机会,这对国民经济发展也同样是需要的。
2009-7-319
(二) 独资企业的劣势
( 1)在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上的局限性。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都集中在投资人一人身上,往往是企业的进退受这个人的知识与能力的状况影响很大;同时也要看到,个人的精力、经验都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也会影响到企业。
( 2)经营规模上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的资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限的,这就影响了企业的规模,即使个别人资金雄厚,可以充实资金,
但在企业形式的选择上又会限制了这种投资的积极性。
( 3)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对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誉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利的,但它是一种严格的责任,使投资人的个人财产都与企业的风险联系在一起;因而也会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投资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不愿使自己的个人财产都承担这么大的风险,所以有的就采取了公司形式分散风险、限制风险,从而不愿使个人独资企业有更大的规模,使风险集于自己一身。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会是大规模的,为数还不会少;这只能是一种推测,即使有也会是个别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规模的取舍,并不是一种个人的愿望,而是受这种企业形式的财产责任制度制约,投资人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如何选择。
( 4)个人独资企业还有一种局限性,就是其存续时间与投资人的状况联系紧密,
投资人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其经营,也可能由于投资人健康不良而停业,或者出于投资人的其他原因关闭,这种不稳定性是存在的。
2009-7-3110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
( 一 ) 设立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2009-7-3111
(二)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设立独资企业,须经商业登记。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
独资企业登记成立时,业主须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此外,独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政府机构审批的,应于登记申请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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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一)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经营承担责任,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正确了解而且不会因参与该企业的经营而影响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才能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才能获得该投资人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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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独资企业业主对企业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可以依法占有,使用,
受益,处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等 。
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期缴纳税收;维护职工利益,为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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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要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授权范围。受托或被聘用的人应当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勤勉谨慎,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和运营指挥工作 。
2009-7-3115
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一 ) 独资企业的解散概念及解散条件
1,独资企业解散的概念
独资企业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失去经营能力,从而使企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依据法定的程序终止经营,解散组织的情形,
即称为独资企业的解散 。
2009-7-3116
2.独资企业解散的条件
独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依法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 。
(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而解散 。 (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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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资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及清算人的概念和作用
2.清算一般程序
3,关于投资人的持续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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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
( 一 ) 独资企业有关登记的法律责任
( 1)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 2) 对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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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处以罚款;伪造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对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个月以上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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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 1) 独资企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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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构成妨害清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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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资企业委托或者聘用的人侵犯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 1)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违反合同的约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害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投资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
2009-7-3123
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投资人企业财产权益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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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机关及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 1) 登记机关对违法登记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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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登记行为予以包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 3) 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2009-7-3126
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 案例介绍 】
2000年 1月 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 。 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 。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 。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 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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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 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 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
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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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勇计划雇佣 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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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
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09-7-3130
【 几种观点 】
1,顾勇的想法能够实现,因为独资企业如何运作由投资人 ( 老板 ) 说了算,国家给予充分地自由 。
2,顾勇的做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 。 独资企业同公司一样,要接受国家严格地管理 。
3、创建独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但是国家对独资企业的要求比对公司的要求要低得多。
2009-7-3131
【 评析意见 】
尽管申办独资企业条件比较宽松,但是独资企业创建,运作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
首先,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在申办独资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宰在职人员,他欲车间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2009-7-3132
其次,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另外,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
都市工业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
2009-7-3133
再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
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作规定。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2009-7-3134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当然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
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009-7-3135
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的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