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7月 31日经济法概述王振宇
2009年 7月 31日目 录绪论第一篇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与法的关系第二章 法的一般原理第三章 经济法概述第二篇 市场主体法第一章 企业法总论第二章 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公司法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三篇 财产法第一章 物权法第二章 债权法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第四篇 市场行为法第一 章 合同法第二章 保险法第三章 票据法第四章 证券法第五篇 市场秩序法第一章 反垄断法第二章 反不当竞争法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篇 社会保障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第一章 劳动法第二章 环境法第七篇 经济纠纷解决程序法第一章 仲裁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第八篇 全球经济法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WTO法
2009年 7月 31日绪 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三,教学内容
2009年 7月 31日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作为研究对象 。 但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范围如何,一直是经济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的一个首要问题 。
本人认为,所谓经济法是指:
规范和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预的,由市场主体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包括市场主体法
( 含财产法,行为法 ),市场秩序法,社会保障法,可持续发展法,经济纠纷解决程序法,
全球法 。
2009年 7月 31日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2009年 7月 31日经济法一般内容本部分主要讲授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分为:
第一节 经济法的历史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与基本原则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第四节 经济法上的主体第五节 经济法上的责任与奖励
2009年 7月 31日第一节 经济法的历史
(一) 经济法的历史概况
(二 ) 关于中国经济法
2009年 7月 31日
(一) 经济法的历史概况语源于法国产生于德国发展在东、
西方国 家西方诸国 经济法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2009年 7月 31日
(二)关于中国经济法
1,概况
2,我国经济法理论学说
3,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
2009年 7月 31日
1、概况我国从建国至 70年代中期,与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其他成员一样并不崇尚法治,经济法在我国的提出,
产生和发展,应当说是自实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之后的事,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发展过程 。
起初,由于中央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经济法在 70年代末引入我国后,即刻得到空前的发展,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学教育和研究等方面都呈繁荣之势,,经济法,甚至成为法学本科的一个独立专业 。
2009年 7月 31日
1、概况(续)
80年代中期以后,因应改革深入的要求,,民法通则,出台施行,经济法的发展一度陷入低潮 。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锁定市场经济之后,更兼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巨变、解体,公有制基础上经济法的发展重任落在国人肩头,为此当前我国正加紧建立、完善包括经济法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理论研究也趋于成熟。
2009年 7月 31日
2、我国经济法理论学说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经历一个发展过程,至今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还处在不断研究之中 。 在 1986年前后曾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学说观点,如综合经济法论 ( 王家福,王保树 ),学科经济法论 ( 佟柔 ),经济行政法论 ( 梁慧星,王利明 ),纵向经济法论 ( 孙亚明 ),纵横经济法论等,其中纵横经济法论是当时经济法的主流思想,可分为纵横统一说 ( 刘文华 ),
管理协作说 ( 杨紫烜 ) 即纵横并列,密切联系说 ( 李昌麒 ),即纵横偏正 。 1992年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变革,经济法学说产生新的调整,变化,主要形成有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 ( 杨紫烜 ),纵横统一新论 ( 刘文华,史际春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 ( 或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漆多俊 ),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 ( 李昌麒 ),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 ( 王保树 ) 等 。
2009年 7月 31日
3、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关于我国经济法,值得思考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特征与特殊的法律需求 。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市场经济应当是现代市场经济 。 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
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 。 注重市场与政府关系的互动 。
但现实情况表明,我国市场经济具有以下特征:
1) 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
2) 是发展中大国的市场经济;
3) 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
4) 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
5)是民主和法治条件尚不具备的市场经济。
2009年 7月 31日我国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
—— 经济改革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1978—— 1992)
—— 市场经济建立期( 1992—— 2001)
—— 经济开放期:开始进入全球化( 2001—— 现在)
2009年 7月 31日经济法发展的三个时期
1)经济法初构期( 20世纪 80年代)
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
2)经济法完善期( 20世纪 90年代)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反不当竞争法、统一合同法
3)经济法全球化期( 21世纪初叶)
2001年中国加入 WTO时期,3000多部法律的修改。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 2007年 8月 30日,我国
,反垄断法,正式出台。
2009年 7月 31日经济法学发展的阶段
1)注释法学
2)引进与移植
3)开始创新与发展
——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问题,)
—— 知识产权法(,全球化趋势下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中 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问题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
—— WTO法(,WTO通论 —— 入世承诺与企业对策,)
—— 法管理学(,当代跨国公司战略管理前沿问题,)
2009年 7月 31日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 经济法定义
(二) 经济法特征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
2009年 7月 31日
(一) 经济法定义
1、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2、关于经济法的一般定义
2009年 7月 31日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德国,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日本,金泽说、丹宗说法国,企业法说,国家干预经济法说、普遍经济利益法说前苏联,,两成分法”学派、战前经济法学派(政策经济法说),综合部门法学派、现代经济法学派、
经济行政法学派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重视法律部门的划分。
2009年 7月 31日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续)
(二)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以 1992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观点概称为,旧论,,而此后出现的经济学说观点概称为,新论,。
1,旧论有关我国经济法学说的旧论一般说来是在 1986年前后形成,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 1) 综合经济法论 ( 2) 学科经济法论
( 3) 经济行政法论 ( 4) 纵向经济法论
( 5) 企业经济法论 ( 6) 纵横经济法论 。
2009年 7月 31日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续)
2,新论主要有五种论说:
( 1) 北大: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
( 2) 人大:纵横统一新论
( 3) 武大: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 ( 或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 )
( 4) 西南: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
( 5)清华: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
2009年 7月 31日
2、关于经济法的一般定义经 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2009年 7月 31日
2、关于经济法的一般定义(续)
含义,(一)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法经济法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职能作用相关联,它是国家积极调节社会经济的产物 。
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一般可归纳为三种情形,
( 1) 维护社会经济自力机制 — 市场机制 ( 竞争机制 ) ; ( 2) 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能有一个较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 3) 国家 ( 政府 ) 出于特定目标或特殊国情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 。
国家干预经济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做到,适度,。 国家干预经济是作用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应当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作用的良性互动 。 凡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就实行国家干预;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就禁行国家干预
2009年 7月 31日
2、关于经济法的一般定义(续)
( 二 )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系统国家干预经济需要制度化,这个过程通常表现为:经济目标 —— 经济理论 —— 经济政策 —— 经济法律 。
经济法具有强制力,它的调整方法体现为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 。
2009年 7月 31日
2、关于经济法的一般定义 (续)
( 三 ) 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法 。 它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整体协调性,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 。
(四)经济法是现代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经济法体现了法律调整经济事务的综合性、跨域性、专业性,所谓,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便是经济法的写照,经济法制度体系中交织着公法内容和私法内容。
2009年 7月 31日
(二) 经济法特征
1,经济性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它调整的是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 。 故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是不言自明的 。
2,变动性经济法是国家 干预社会经济之法,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国家在什么时候干预,什么程度上干预,
什么条件下干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 同时,国家 干预经济往往以政策先行,继而将经济政策赋予法律效力或是上升为法律 。 因此,经济法表现出灵活性和变动性的特征 。 但是,经济法的变动性特征并不意味经济法规范不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可以随意改变 。
2009年 7月 31日
(二) 经济法特征(续)
3,社会性经济法是国家 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但它以国家的理性干预为基础,注重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协调,保持适度性 。 这一点充分表明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是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行的法律形式,
并不是极端的国家主义,也不是什么个人主义,而是体现社会本位的法 。
4,综合性经济法反映了法律对经济事务的有机调整,具有综合性特征 。 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在规范内容上融合了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在调整手段上运用了公法手段,私法手段甚至其他手段 ( 如奖励 ),在法律原则上注重了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宏观与微观,经济多重目标 的结合 。
2009年 7月 31日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
1、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竞争,这是经济法的最直接、最基本原则;
2、保障自由竞争、促进经济效率的原则
—— 这由经济法的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所决定的;上层建筑影响经济基础。
3、弥补市场失灵的原则
—— 这由法律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4、和谐发展原则,即经济与社会、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009年 7月 31日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 经济法地位
(二) 经济法体系
2009年 7月 31日
(一) 经济法地位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2、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2009年 7月 31日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从法律部门理论来认识无论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还是否认其独立性,我国学者多以法律部门理论来加以认证 。
法律部门理论源于前苏联,认为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法律部门组成 ( 法体系,法部门,法制度,法规范 ),而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按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两个标准来界定 。 法律部门的二元标准是主流的,后又出现一元标准 ( 即调整对象 ) 和多元标准 ( 即除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外,还考虑立法主题,同类立法数量,
法典,原则,主体特征,有无诉讼法等 ) 。
2009年 7月 31日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续)
否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是坚持二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
立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坚持一元标准或多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主题,等等。
2009年 7月 31日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续)
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西方学者认识经济法的地位,常常将它放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加以解说 。 公私法理论源于罗马法,
现成为大陆法国家法学研究的基本理念 。
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经济法,有两种观点:
1)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交叉渗透部分即跨越公法,
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或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 。
2) 经济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
2009年 7月 31日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续)
关于 经济法独立地位的 评述与认识
1) 法律分类 ( 法律部门划分 ) 的 认识
2) 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的几点理由
( 1) 经济法的机能目的 。
( 2) 经济法的对象 。
( 3) 经济法的主题 。
( 4) 经济法的立法数量 。
( 5) 立法机关的态度 。
法律体系应当怎样分才算科学、合理?现在看来,坚持多元标准(对象、方法、主题、法典化等)较为妥当。
2009年 7月 31日
2、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表层区别,( 1) 意思自治 ( 2) 市场主体保护
( 3) 经济层次 ( 4) 目标内容
( 5) 国际比较 ( 6) 稳定程度深层区别,
( 1) 市场主体的假设
( 2) 市场整体的假设
( 3)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经济法与民商法的 联系,
( 1) 范围交叉 ( 2) 职能互补
( 3) 取向趋同 ( 4) 要素通用
2009年 7月 31日
2、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续)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比较经济法与行政法,它们在对象、方法、本质、
特性等方面都不相同。
2009年 7月 31日
2、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续)
经济法与新兴法 ( 劳动法,环境资源法等 ) 关系劳动法曾经在我国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内容,但在当今它已基本分离出来,与社会保障法一起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经济法中将不再涉及劳动法 。 但是劳资经济关系,社会保障经济关系涉及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国家对此进行干预也是常见的 。
环境资源法或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改善、
开发利用环境或资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原先也是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内容,但从当前的发展来看,环境资源法相对于经济法也在趋于独立,成为一个新的法部门。环境资源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模式,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正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9年 7月 31日
(二) 经济法体系
1、概念问题
2、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
3、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2009年 7月 31日
1、概念问题关于经济法体系,人们有不同理解,有的指称经济法法律体系 ( 或经济法立法体系 ),有的指称经济法理论体系,有的指称经济法法学体系 ( 或经济法学科体系 ) 有的指称经济法课程体系 。
在此,经济法体系是从法律体系意义上讲 。 但是,
由于经济法并无法典或基本法,实然的经济法立法体系还没有形成,现在所说经济法立法体系只限于学者理论设计,因而立法体系与理论体系在表现上具有相同性 。
另外,要注意经济法体系不同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大概念,它涵盖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作用于经济生活而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法律门类,而经济法体系只是一个小概念,属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009年 7月 31日
2、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学理上对经济法体系有许多不同主张和意见
2009年 7月 31日
4、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 一 ) 市场规制法涉及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规制法等 。
( 二 ) 宏观调控法涉及有计划和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有关金融法,价格调控法以及国有资产法等 。
2009年 7月 31日
4、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续)
但是,应当注意:
1,上述两部分是联系的,不是截然分开的 。
2,至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 ( 资源 ) 法等则不应或不宜列入经济法体系之中 。 但从经济法的理念出发,也可以对这些方面加以关注 。
3,关于经济法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目前是否单独成块,还有待进一步认识 。
2009年 7月 31日第四节 经济法上的主体一,经济法上的主体概述二,国家经济调控管理主体三,市场主体四,社会中间层主体
2009年 7月 31日一,经济法上的主体概述
( 一 ) 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含义与特点
( 二 ) 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划分
2009年 7月 31日
(一)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含义与特点经济法上的主体,也可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经济法规定享有权利 ( 职权 ),承担义务 ( 职责 ) 的社会经济生活参与者 。
经济法上的主体,具有以下特点:
( 1) 主体具有具体性,不是抽象的,体现的是具体法律人格 。 一般归类有:市场主体 —— 国家经济调控管理主体 —— 社会中间层主体 。
( 2) 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迭性 。 本法权利义务与他法权利义务交织 。
2009年 7月 31日
(二)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划分对于经济法上的主体,在分类上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 。 如有人将经济法主体区分为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的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法的消费主体,经济法的监督主体五大结构;有人将经济法主体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
有人认为经济法主体主要有经济行政机关,经济组织,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四方面;有人将经济法主体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三类 。
基于经济法的本质和国家(政府)与市场的衔接关系,对于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归纳为国家经济调控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两类。同时,在国家(政府)
与市场的互动关系中,还产生出社会中介主体和非政府组织,即社会中间层主体。
2009年 7月 31日二,国家经济调控管理主体
( 一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
( 二 ) 国家权力机关 ( 包括中央和地方 )
( 三 ) 由国家授权代行某一方面调控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
2009年 7月 31日
(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可称为,经济行政机关,,主要依据宪法,行政法,专门法而设立 。 这里,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指经常性或专门性的经济调控管理主体,包括有:计划部门,竞争行政执法部门 ( 在我国竞争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工商部门,但在国外是专设竞争行政执法机构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国家财政,税收,金融 ( 含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 ),工商,质量,物价,审计,商务等职能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另外,
在地方行政系统中,出现有一些经济区域管理层次
( 如经济特区,内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科技产业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等 ),享有一定级次的经济管理权限 。
2009年 7月 31日
(二)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依据宪法和相应的组织法而设立,作为经济法上的主体,其职责主要是进行中央性和地方性的经济立法,经济决策和经济监督 。
2009年 7月 31日
(三)社会组织由国家授权代行某一方面调控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 如某些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大型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各行业协会等 。 它们应通过专项立法而设立,或通过授权立法专门赋予其管理职责 。
2009年 7月 31日三,市场主体
( 一 ) 概说
( 二 ) 经济法上市场主体的基本类型
2009年 7月 31日
(一)概说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参加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力量,其中企业是最普遍的市场主体 。
对于市场主体,民(商)法从一般属性出发规定了其抽象人格,将形态各样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企业)等,最大程度地规范了市场主体的共性,满足了市场自动调节经济的内在要求。
2009年 7月 31日
(一)概说(续)
经济法在充分肯定民(商)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界定的基础上,从国家干预经济的目标出发,依多样化标准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作出规定,如规定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规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垄断企业、公益性企业(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公用企业、政策性银行等)、高科技企业、
不同行业的企业(如工业、商业、金融、交通运输、
建筑与房地产开发、农业、烟草、盐业等),甚至还涉及市场主体(企业)的内部。可以说,经济法最广泛地规范了市场主体的个性情形,适应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灵活需要。这些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依各别情形而确定。
2009年 7月 31日
( 二)经济法上市场主体的基本类型经济法上的市场主体,大致可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 4种基本类型
2009年 7月 31日
1、投资者投资是指投入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用于某一企业 ( 某项事业或项目 ),获取一定利益并承担一定风险的活动 。 投资者即是进行投资活动的主体 。
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营利性投资
( 私益性投资 ) 和公益性投资 。 投资者完成投资后,
其财产通常转化为严格意义的资本,追求资本的保值增值目标,获取经济利益 。 公益性投资有所不同,投资者的财产不成为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不以保值增值为目标,如政府对公共机关或公益事业的投资 。 间接投资则区别于直接投资,投资者是将其财产间接投向企业,并不控制或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是持有一定的权益证书 。
2009年 7月 31日
1、投资者(续)
民商法主张营业 ( 商业 ) 自由,经济法则注重设定一些条件和措施,给予限制,禁止或是鼓励 。 如,
投资方向或领域,投资额度等 。
我国实行公有制,长期以来国家投资占社会投资的绝对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起先引入外商投资,
继而又打破私人投资的禁令,同时也大力进行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横向经济联合,企业兼并,发展证券市场,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和私人投资的领域 。
2009年 7月 31日
2、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 ( 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 这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等立法中作出规定 。 注意,我国国有企业立法中的
,经营者,与此不同,这实指经营管理者,承包者 。
经营者依其行为性质可分为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依其主体资格可分为作为法人的经营者,作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者和个体经营者 。 其中,作为法人的经营者主要是企业法人,另外也包括经登记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 作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者包括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
2009年 7月 31日
2、经营者(续)
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由民商法确认,一般依工商登记 ( 商事登记 ) 而取得 。 通常情况下,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即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并且,多以组织体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表现为企业,成为商事主体 。 没有经营主体资格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为非法经营者 ( 无照者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可办营业执照,
却未办照者;二是曾办营业执照,但后失去营业执照者;三是法定不准办照者 ( 如国家机关 ) 。
2009年 7月 31日
2、经营者(续)
经营者的从业资格与其主体资格相联系,在自由主义和准则主义原则下,取得主体资格即可从业,但在审批主义 ( 许可主义 ) 和特许主义原则下,从业与否,除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外,还要取得许可证 ( 行业准入证,特许经营证等 ) 。 出于操作上的考虑,立法上通常规定,先许可,后登记 。
另外注意,无照经营的和未经许可而经营的,从市场规制要求讲,它们的行为比照,经营者,实施规制,对于其违法经营还给以更重的惩处。
2009年 7月 31日
3、劳动者指已经参与或可能参与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力所有者和提供者 。 可分为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
在业劳动者和失业劳动者,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
( 如妇女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者等 ) 。
在我国,劳动力资源是狭义的,广义上应当包括劳动力,人才两市场,相当于人力资本 ( 资源 ) 。
对于劳动者,,劳动法,作了规定 。
职业准入问题 ( 执业资格 ) 。
2009年 7月 31日
4、消费者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消费者即购买者,指有偿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消费者和个人消费者,生产消费者和生活消费者 。 狭义消费者则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有偿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即限于个人生活消费者 。 对于消费者,一般作狭义界定,这体现在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即是如此 。 但在有些情况下,
消费者也可延伸理解,意即商品交换中的购买者 。
2009年 7月 31日四,社会中间层主体
( 一 ) 公益社团性中间主体
( 二 ) 经济鉴证性中间主体
( 三 ) 市场中介性中间主体
2009年 7月 31日
(一)公益社团性中间主体如工商业团体 ( 商会,同业公会,乡镇企业协会,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证券业协会等 ),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雇主团体,农民团体,科技工作者团体等 。 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设立是为实现某一经济活动领域的自律 。
2009年 7月 31日
(二)经济鉴证性中间主体涉及法律服务行业,会计服务行业,评估服务行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等 。 如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 。
2009年 7月 31日
(三)市场中介性中间主体如经纪人 ( 机构 ),职介所,人才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等 。
社会中间主体依法承担着相应的社会经济事务,
可为国家调控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顺利开展经济活动,
提供便捷的条件,并起到沟通作用 。 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组织体系尚不完备,正处于发展之中,立法上有些按市场主体来对其定位,要求经工商登记后,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但应注意到社会中间主体与一般市场主体是不太一样的 。
2009年 7月 31日第五节 经济法上的责任与奖励一,经济法上的责任二,经济法上的奖励
2009年 7月 31日一,经济法上的责任
(一)概念问题
(二)经济法上的责任类型
2009年 7月 31日
(一)概念问题
,责任者,不履行义务在法律上所处之状态也 。,
经济法上的责任,指的是行为人违反经济法上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 其要义有三,( 1) 行为人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 。 ( 2) 它表示的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或应由其承担的不利后果 。 ( 3) 它具有法定强制力予以保障,致使行为人受到追究和制裁 。 这种强制力可以是国家强制力,也可以是与国家强制力有着等同作用的社会强制 。
2009年 7月 31日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相联系,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它并不象民,行,刑等部门法责任制度那样只限于单一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是表现为多种责任形式的统一和组合 。 有人将经济法责任归结为单一的,经济责任,,这极不妥当 。
2009年 7月 31日
(二)经济法上的责任类型
1、经济法上的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指民事责任,具体包括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式 。
公法责任主要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2009年 7月 31日
(二)经济法上的责任类型 (续)
2,经济法上的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如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
非财产责任则不以财产,而是以行为,人身,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可包括行为责任,人身责任和人格责任 。
2009年 7月 31日
(二)经济法上的责任类型 (续)
在经济法中非财产责任可以说是较为突出的 。 其中,行为责任如有停止侵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或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整顿或解散,暂停上市等等;人身责任是针对个人,如拘留,
徒刑等;人格责任涉及主体的资格,信誉,名誉等予以限制,降低甚至剥夺,如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
暂停,限制或取消某种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降低,剥夺资质等级,降低信用等级,限制,
剥夺经济管理职权等等 。
此外,经济法上还涉及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单一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类型。
2009年 7月 31日二,经济法上的奖励假定,处理,后果是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其中就后果而言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 。 肯定性后果是确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予以保护甚至奖励;否定性后果是否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施以制裁 。 在传统法部门中否定性后果较为突出,而在现代法部门中则越来越多地设定肯定性后果 。 经济法中的奖励便是一种肯定性后果 。 经济法奖励,是指行为人因积极履行经济法规定的义务 ( 职责 ) 或满足某种法定条件,
所应得到的某种物质利益或精神鼓励,荣誉 。
2009年 7月 31日二,经济法上的奖励(续)
经济法奖励可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 物质奖励包括有:减,免或部分返还应上缴的税收,利润;
信贷优惠;价格优惠;物资供应优惠;财政补贴;颁发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 。 精神奖励包括有: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晋升职务职称等 。 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可以对单位,也可以对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