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思考题
1.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规定了义务,要求或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是限制人们自由的,但是法律又赋予人们某些权利,允许人们去做或者不做什么,也是更好地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从本质上来讲,法律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恰恰是保障人们的自由的。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人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2、联系实际谈谈你对学习本课程的意义的认识。
(1)有助于全面理解党的路线和政策,(2)增强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3)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4)优化和完善知识结构。
法的基本理论--思考题
1.什么是法?
2.法是怎样产生的?(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三次社会大分工、剩余产品和商品交换、贫富差异和阶级分化、国家的建立。)
3.法对人类社会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价值观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必然有矛盾和冲突。法则为人们提供一个评判是非的统一标准,使个性化的人变成规则化的人,消除冲突、平抑争讼、化解矛盾、恢复秩序、有序高效前进。)
4.法与道德的关系如何?(表与里、标与本、外与内、刚与柔、阴与阳、他律与自律。既要有良好的社会风气,又要避免非理性的人治主义泛滥。)
5.法应该体现什么精神?(谁来分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仅仅是统治者或者立法者,法律精神体现专制和恐怖;由法的适用对象直接或者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分配,则法的精神就是民主。)
6.法的本质是什么?(从历史上看,是一个阶级压迫、剥削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
7.为什么所有的社会大众都要遵守法律?(守法是为了保全。如果一个人认为他有不守法的自由,其他人同样有这样的权利,那时所有的人都处于危险的境地。法律是过自由、安全的生活的最可靠保障。只要他不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就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安全)。
8.怎样理解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不同?(强烈干预;慢慢变得广泛干预社会生活,不受法律控制的领域会越来越少)
法的基本理论--参考资料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思考题
1.邓小平的法制理论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改革开放国策,四个现代化必须有领导有序进行;封建残余影响;文革破坏;无法可依)
2.搞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什么首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好?(垄断资本的民主与最广泛的民主)
4.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5.谈谈"一国两制"思想对解决国际争端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提供解决国际争端模式;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一个主权国家多种法域模式)
宪法法律制度--思考题
1.解释宪法产生的历史原因。(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思想基础:启蒙民主学说;政权保障:资产阶级胜利)
2.理解宪法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重要地位。(文明与野蛮、民主与专职的界碑)
3.宪法的精神是什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分配与衡平问题;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4.理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5.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如何?(没有民主的宪法是伪宪法;没有宪法的民主是假民主)
6.为什么至今宪法在中国未获得名副其实的"根本法"的地位?(宪法的政治色彩太浓,远离人们的生活。在司法实践中看不到宪法的影子,在人们的心目中扮演一个很虚伪的角色。)
7.你怎样理解言论自由?(任何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有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得有伤社会风化)
8.为什么在中国,人们的选举热情不高?(提名制度不民主;介绍制度不完善;述职制度不健全——选民无法得知选举与自身利益的重要性。)
9.你认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了"权力机关"的作用了吗?(受政府和政党的干涉,成为一个名存实亡的表决机器。)
10.你认为我国的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有无改进的地方?(处理好党的各级组织与同级人大的关系:要么宪法规定权力,做到有法可依,要么党只管党)
行政法律制度--思考题
1.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之间的异同点。(不同点:合法性要求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职权依法被授予;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权授予必须依据法律。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而且只存在自由裁量行使中。行为符合立法目的;建立在适当的考虑之上;符合社会道德、社会公德。相同点:合法是合理的前提;合理是在合法性基础上考虑的)
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适应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适应对象的特定性;效力的一次性和特定性;可诉性)
3.行政处罚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4.行政程序有哪些重要制度?
5.什么是行政违法,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行政不作为;证据不足;适法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行政权)
6.什么是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7.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异同点?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1:
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为什么?
简要分析:
该案涉及到以下知识点:
(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原告起诉的条件",
(3) "治安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根据案情介绍,张某起诉的内容有:(1)不服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的处罚,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2)不服所在单位对其作出"开除"的行政处分,以其所在单位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l条和12条的规定,第一项起诉内容在受案范围之内,但不符合行政起诉的其他条件。因为,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当首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第一项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7余第2款的规定。
第二项起诉内容是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不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内,故法院不会受理。
综上,人民法院对张某的两项起诉均不会受理。
基本案情2:
2001年11月26日晚,时任南京市政公用局长的朱自强等人到宁波大酒店夜总会,声称"要几个小姐陪陪"。当被告知没有小姐陪时,便强行将4名女服务员拖入包厢,其中,时任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主任的陈旭拦在包厢门口,将前来劝阻的女经理推出几步远,且不许他人进入该包厢。陈旭还对闻讯赶到的民警说:"我们要玩小姐关你们屁事?"他甚至将一名上前规劝的民警按倒在地,扯破一替民警说话的顾客衣服。这几人一直闹到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崔展望等民警赶到,方才罢手,此时已是次日凌晨1时多。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南京市对朱自强和陈旭等相关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宁波市海曙警方经过多方调查,对主要闹事者陈旭作出了治安拘留20天的处罚,陈旭对此向宁波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原治安处罚的决定。
简要分析:
陈旭在整个事件中,确实存在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但从其行为后果看,显然还不构成犯罪。因此,宁波警方将陈旭的行为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并据此进行了处罚。
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 警告。
(二)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由此案件可以看出,拘留20天的处罚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权限法定原则,宁波警方对陈旭拘留20天的处罚是违法的。由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对此不予纠正,陈旭可就此提出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该治安处罚的合法性。
基本案情3:
1999年6月5日,某市某区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了该区居民王某在家中聚众赌博行为。经讯问,王某供认了自1998年以来多次在家中设赌场并先后伙同邻居等近百人次进行赌博的事实。1999年6月12日,区公安局作出对王某罚款2500元,拘留10日的1999年第20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于1999年6月15日将它送达给王某。王某发现该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的落款日期是1999年6月5日。王某根据常识,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于是他于1999年6月18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6月22日,市公安局以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向王某送达了不予受理裁决书。王某不服,于1999年6月28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为什么?
2.王某提出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请说明理由。
3.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该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应如何计算?
4.王某不服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简要分析:
本案是治安行政案件。
1.王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复议程序是提起诉讼的先决程序。
2.王某提出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的规定,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申诉期限为五日,自接到裁决通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王某6月15日收到裁决书,6月18日即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完全符合条件。
3,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是不合法的。该案的复议申请期限从6月16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应是6月20日,王某于1999年6月18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期限。
4,王某不服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法律制度--思考题
1.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哪些?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什么是法人?法人有哪些特征?
5.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6.什么是财产所有权?它有哪些种类?
7.什么是财产共有权?财产共有权有哪些种类?
8.什么是债权?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9.什么是人身权?它有哪些种类?
10.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案例1,宝石项链的争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被称为服装大王,几年盈利数百万。万雄夫妇有一个13岁的独生女儿,名叫万琪,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俩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答案:无效、反还原物。(民事行为能力有三条)
案例2,谁是头奖得主--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杨某在上海市静安寺邮电局买了42张1992年第1期"聚宝盆"有奖有息邮政储蓄存单,每张存单面额值100元人民币。《文汇报》刊登"聚宝盆"开奖公告后,杨某赶紧拿着报纸回家,将自己所买的42张存单逐一核对,发现所持的一张0529494号码的存单与开奖公告上刊登的价值6万元的房屋甲等奖的号码29494仅"相差"两个数。杨某不无懊悔地将存单摔在一边。这时,与其邻住的汪姑娘凑过来说:"这个号码肯定就是头奖,你不信就卖给我。"汪提出以500元购买其面值100元的0529494存单。杨某当时没在意,便答应了。汪姑娘拿走该存单后,片刻又返回杨某处,说要以凭为据,故要杨某在其拟好的字据上签字。,载明"汪**自愿买下存单,杨本人愿意,假如反悔坚决不退单。"次日,杨某去上班,单位同事都说杨某是"憨大",将一张价值6万元的中奖存单卖掉了。杨某此时才如梦初醒,赶紧到邮局打听0529494存单是否中奖,得到肯定答复后,便心急如焚地赶到汪姑娘处,请求归还存单。而汪却振振有词地说"我花钱所买的存单已有凭为据,完全是天经地义的合法买卖,即使你上告法院我也坚决不会还给你的。"杨某请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做工作,但汪固执己见,坚持不退存单,杨某无奈,只得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答案:撤消,可撤消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
案例3.年轻助工的悲剧--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991年4月8日晨,北京橡塑制品一厂助理工程师张清用自家买来的高压汽筒给自行车打气,突然"嘭"的一声,汽筒内的高压汽流使活塞及拉杆反弹蹦出,手柄与拉杆分离,拉杆将张清眼部三角带击伤,当即满脸是血,瘫倒在地。虽经医院多次手术救治,但张清仍神智昏迷,昏迷评分为7.8分,已成植物人。张清使用的高压汽筒买自北京隆福大厦,由山东省潍坊市气管厂生产。张清家属于1991年12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民庭起诉,以高压气筒设计有重大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山东潍坊气管厂、北京隆福大厦赔偿各种损失39.1万元。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有关权威人士对高压气筒检测测定的意见,判决山东潍坊气管厂一次性赔偿张清伤残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8万元。请问:法院根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哪一个原则?
答案:无过错原则,产品质量问题。
案例4.诉讼时效的理解
1992年7月10日,村民章浩与程云因宅基地纠纷引起争吵,章首先出口骂程,然后又动手打程。程被迫还击,打章一耳光,正打在章左耳上。事后章出现耳鸣,听力减弱,住院治疗花去5000多元,听力基本恢复。章向程要求赔偿遭拒绝。1993年6月10日,章找乡司法助理员,经调解,章、程二人均表示自己有过错,双方达成协议:程于1993年8月10日前赔偿章3000元。后来程未如期交付赔偿款。1993年9月10日,章想向法院起诉。乡司法助理员说:"你先骂人、出手打人,是你不对,你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法院不会受理。再说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法院怎么会受理你的起诉?" 请问: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错误。起诉请求合理不是起诉的条件,起诉即使无理不影响法院的受理,起诉请求是否合理需要受理后审理后才能确定。诉讼时效也不是起诉的条件,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何况1993年8月10起重新计算,1993年9月10日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5.买福利彩券中奖,奖金该如何分配--对所有权的理解刘某、张某、曲某和王某四人是同窗好友。一日,四人共同出资200元(其中每人50元)到长城游览。第二天中午返回学校,发现仅剩8元钱。恰好校门口附近有关人员正在销售福利彩券,每张2元。刘某建议,就8元钱不值得分,干脆买4张福利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立即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福利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当即兑奖,发现曲某分得的那张福利彩券中了头等奖,奖金1000元,其余三人均未获奖。于是,其余三人要求与曲某平分这1000元奖金。而曲认为,福利彩券已分到个人,谁获奖就应该归谁所有,不同意平分。四人为此争执起来,其余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案:曲某一人得这1000元奖金。已经构成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共有关系不再存在。
案例6.未经许可擅自以他人名义刊登"征婚启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还是姓名权?
刘某(女)和汤某(男)是同事,关系十分要好,以致不少人都以为他们在谈恋爱。某日,汤某向刘某求婚,刘某以其已有男友为理由拒绝,汤某自此对刘某怀恨在心,下决心一定要报复。不久,汤某给当地一家较有影响的报纸投去一则征婚启示,内容为:"刘某,女,25岁,面貌娇好,姿容端庄,品行优良。愿觅一名25岁--30岁的有正式工作和住房的本市男性为伴。有意者请来信联系,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在该启示中,汤某还留下了刘某的真实通信地址。这则启示被该报刊出之后,大批求爱信蜂拥而至。由于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知道刘某在征婚,而刘某在此以前已有男朋友。因此,许多人都认为她对爱情不忠诚、不专一、三心二意。这使刘某极为痛苦,神思慌惚,而且原本可以被领导提拔为公司财务科科长,也因此事被取消了参选资格。后来,刘某通过报社查找到汤某投寄的原件,经核对笔迹后,确定系其所为。刘某遂向法院起诉,告汤某侵犯其名誉权。请问,汤某侵犯了什么权利?
答案:姓名权而不是名誉权。没有侮辱和诽谤。违背了意愿带来精神和物资上造成很大损失后果是严重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思考题
1,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2.著作权是如何取得的?
3.使用商标是否必须申请注册?
4.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
5.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6.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多少?从什么时候算起?
7.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计算的?
8.我国对计算机软件是怎样加以保护的?
案例分析1:
李某编撰淫秽小说《少女与色狼》,并大量翻印,牟取暴利,毒害了大批青少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他还犯有奸淫妇女、拐卖儿童等严重罪行。法院因其罪大恶极,将其处以死刑。临刑前,李某留下遗言,声称《少女与色狼》是其毕生炮制的产物,他死后,将这本书的著作权留给他与情妇张某所生的私生女继承,日后这本书一旦得到社会承认,所得的稿酬全由他的私生女享有。
问:李某编撰的淫秽小说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分析2:
刘某编写了一本《北国风光》书稿,某出版社打算出版该书。但出版社提出书稿应配有彩色照片。刘某的书稿只有文字而无照片。为满足出版社的要求,刘某约请张某提供了十几幅照片,由刘某交给了出版社。《北国风光》正式出版后,书中选用了张某拍摄的7幅照片。
不久,张某找到出版社,提出《北国风光》中使用了他的摄影作品,既未署名也未付报酬,要求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出版社解释说,因原照片有张某的名字,出版社便在清样上署了摄影者张某的名。后来,刘某要求删去张某署名,出版社便在正式出版时删去了张某的署名。此外,出版社也支付了稿酬,是同文字稿酬一起寄给刘某的。
张某找到刘某,刘某辩解说,出版社寄给他的稿酬中并未注明有张某照片的报酬,所以拒绝付钱给张某。为此,张某起诉到法院。
提问:
(1)《北国风光》一书是否属于刘某和张某的合作作品?如果是,刘某享有哪些权利?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2)正式出版的《北国风光》一书未署名摄影者张某的名字,张某也未得到报酬,这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权利?如果是,谁是侵权者?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案例分析3:
日本某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太阳能多功能电动牙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1996年10月1日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申请的文件副本,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1997年9月10日中国某研究所以相同主题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该所于1997年8月7日研制成功此种产品。中日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提问:应该受理哪个公司的申请,申请日为哪天?
案例分析4:
黄某与贾某分别采访和独立构思,以同一历史题材撰写小说,两部小说想比较,仅各自描写的某些历史事件相同。黄某的小说先行出版,贾某的小说后出版发行。问:贾某是否侵犯了黄某的著作权?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5:
1999年4月1日,某报纸刊登了一则消息:曹雪芹后裔申请《红楼梦》版权。曹雪芹第16代孙曹某,现定居北京,去年获得一本流失民间的曹氏家谱,查明自己是曹雪芹的后裔,遂决定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红楼梦》版权。这则新闻是这家报纸的编辑们,在4月1日"愚人节"制造的虚假新闻。说它是假新闻,假在什么地方?
案例分析6:
某制药厂研制出一种抗菌素新药,经临床试用效果良好。于是该厂理事长决定大批量生产并在市场销售。1年以后,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获。工商管理部门认为该厂违反了《商标法》及《药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禁止制药厂擅自生产该抗菌素新药,通报批评并处以非法经营额10%的罚款,并令其补办手续。请问:(1)该制药厂违反了《商标法》的什么规定?(2)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
思考题:
1,根据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我国的主要企业制度类型?
2、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了哪些有利的法律环境?并分析其效果如何?
3、我国内资企业法律制度中对国内企业的待遇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待遇规定有哪些不同?中国加入WTO后如何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
4、你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需具备哪些内外部条件?
5、你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如何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法制化,从而建立或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
6、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哪几个种类的公司?
7、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8、如何理解消费者的权利个经营者的义务?
9、我国的税收有哪些种类?
10.怎样解决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
案例一:出资转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案情:福建省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80年底双方投资建立某饭店,共投资150万元,港方占50%股权。1981年底,港方因其在香港的公司破产,拟转让股权以抵债务。港方先向中方出让其拥有的50%股权,作价为100万元,中方认为要价太高,不能接受。后经人介绍,港方与广东某开发公司商讨出让股权之事,经反复磋商,遂达成以原投资额(即75万元)为价转让50%股权的决议,不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拟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上报了市政府。福建省某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港方无权以低价向第三者转让出资,并与港方和广东某开发公司交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由自己以同样条件承让港方的股权。港方认为转让股权事先已征求过中方的意见,是在中方不能接受的情况下才寻找其他受让人的。转让协议达成后中方又要求承让,简直是无理取闹,不能接受。
评析:本案例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方转让出资的争议,牵涉到下列法律问题:(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因此港方不能撤回投资抵债,只能采用转让出资的方式,不能减少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2)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按份共有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一方转让出资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港方以100万出让50%股权时征求过中方意见,中方不愿受让。以后港方以75万元出让50%股权,中方也有优先受让权。港方未征求中方意见,即向第三方转让,这是违反法律的,所以港方与广东某开发公司的合同是无效的。(3)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因此,本案中港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不仅要得到中方同意,而且只有经审批机关批准,转让合同才是有效的。
案例二:董事会怎样通过决议案情:1992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等事项。该公司共有董事九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叶、林、陈、何、张五人,另有四名董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叶、林、陈、何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了决议,张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开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会议上形成了关于偿还债务的决议。张某对此持有异议,他认为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因为表决时他不在,决议没有过半数通过,所以无效。既然召开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那么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所作出的关于偿还债务的决议,当然也是无效的。叶、林、陈、何四位董事则认为,12月8日的董事会是提前10天通知的,因此会议召开是合法的。参加会议的董事共有五名,张某虽然退席了,但另四名董事同意会议决议,故决议还是有效的。
评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即董事会如何召开以及怎样通过决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除这两次法定的应召开的会议外,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召集。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期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因紧急事项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根据一般原则,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也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此情况下,代理人一般以接受一人的委托为限,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其授权范围。(2)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3)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本案中的董事会召开是合法的,因为在会议10天前即通知了全体董事,又有过半数的董事参加了会议。但是,会议上的决议是无效的,因为表决的有效条件不是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而是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该公司共有董事九名,四人未出席会议,一人退了席,其余董事尽管一致同意也没过半数。既然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无效的,那么临时股东会的决定也是无效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8条还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个别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意见时,不仅可以投反对票,在过半数通过的情况下,还可以保留意见并记录在案。
案例三: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案情:王某是一个经营建筑装潢材料的个体户。他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也持有该公司的股票。1994年10月,王某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濒临破产,其大量债务中包括欠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王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公司买下他所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他又请求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王某很不高兴,认为该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评析:关于股票的转让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部份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所以,王某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不能支持的。
案例四:朱晓玲诉衡阳证券部擅自动用其资金和股票炒股致其损失赔偿案案情:1993年,原告朱晓玲在被告衡阳证券部开设资金帐户,并办理了上海交易所股东代码和深圳交易所股东代码,投入资金炒股。与此同时,其夫汪旅衡也在被告处另设资金帐户并投入资金炒股。1995年4月11日上午,原告委托被告购买上海仪征化纤一万股,因被告漏单而未能成交。当时在场的汪旅衡认为漏单的主要责任在被告,遂要求被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4000余元损失,被告的领导接到汪旅衡的报告后,指定当时在该部营业厅交易柜台负责的张崇军处理此事。之后,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替原告买卖仪征化纤股,盈归原告,亏归被告,以弥补漏单所造成的损失。同月14日,被告动用原告资金6万余元,共为原告买卖仪征化纤股三次,原告的漏单损失得到补偿,事态平息。从此,张崇军与朱晓玲、汪旅衡互相认识并有所了解。同年5月19日,汪旅衡书面委托张崇军为其深沪股票经纪人,委托书的内容是:风险责任由汪旅衡负责;汪旅衡提供资金、帐户供张操作,赢利汪得七,张得三,张不得造成人为责任亏损,不得提出帐户内资金;汪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同时结清利润。张崇军接受了为汪旅衡买卖股票的委托。因市场因素,张替汪炒股亏损18000余元。同年7月17日,汪旅衡将其帐户上仅有的35000元资金,转入原告的帐户上,其委托张买卖股票的委托书被自行终止。
张崇军出于帮助汪旅衡之目的,于1995年10月20日至12月7日,未经原告任何委托和授权,擅自动用原告资金8次,累计金额259018.08元,买卖粤华电、汕电力、海南银通、广发基金、银广厦、时装股份、沈阳富民、华信基金等8只股票,造成亏损17397.94元。同年11月28日,原告发现后,令张崇军写出赔款保证书。
1996年4月,股市行情好转,第三人张崇军未经原告委托和授权,又将原告于1995年8月7日买进并被套牢的74215元的琼金盘(A)股票卖出,造成亏损27715.25元。同年4月18日至5月10日,张崇军未经原告的委托和授权,擅自动用原告帐户资金6次,累计金额180864.73元。买卖中福实业、中国嘉陵、石劝业、深大通、深益力、风凰A权等6种股票,盈亏相抵,共造成亏损15642.30元。同年5月16日,原告得知后,责令张崇军赔偿损失,张遂于当日写出了对造成损失的深益力、深大通、风凰A权三只股票赔偿保证书。
同年5月16日至30日,张崇军仍未吸取教训,再次动用原告帐户资金6次,累计金额131262.38元,买卖穗恒运、飞亚达、蓝天基金,申购东海股份、国际大厦、常林等6只股票,尽亏7477.50元。
同年5月31日至6月3日,张崇军擅自动用原告资金2次,累计金额107500.17元,购买苏常柴、粤宏远股票,原告发现后虽表示认可,但立即制止张崇军擅自卖出,同时报告了被告的领导协助制止张继续卖出上述两只股票。同年6月26日、27日,原告由其丈夫汪旅衡填单将上述两种股票卖出,盈利20979.45元。
综上所述,第三人张崇军未经原告授权和委托,共动用原告帐户上的资金和已套牢的股票23次,总金额达752880.36元,买卖股票23次,扣除苏常柴和粤宏远两只股票,盈亏相抵,共亏损68232.99元。
1996年6月中旬,第三人汪旅衡将张崇军擅自动用原告帐户资金炒股的情况报告被告领导,被告在给予张崇军开除工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的同时,责令张与原告夫妇处理此事。同年7月18日,张、汪达成协议,由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给予汪夫妇炒股的便利条件。协议签订后,汪收到张现金一万元,但给予汪夫妇炒股条件并未付诸行动。之后,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以其本人没有委托汪与张处理此事为由,拒收张的一万元赔偿金,要求被告如数赔偿其经济损失。至今,张赔偿原告的一万元现金仍在汪旅衡处。
此后,朱晓玲经与被告衡阳证券部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即以上述事实向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衡阳证券部股票交易员未经其授权和委托,动用其帐户资金买卖股票,违反了有关证券法规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和其它损失。
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于1997年11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衡阳证券部赔偿擅自动用原告朱晓玲股票保证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8232.99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2002.26元,以上两款共计70225.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承付给原告,逾期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第三人汪旅衡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第三人张崇军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衡阳证券部不服,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这是一起因证券公司无权代理顾客买卖股票而引起的股票保证金损害赔偿纠纷案。要正确处理此案,必须针对本案的特点,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本案第三人即被告原工作人员张崇军动用原告朱晓玲的帐户资金炒股,是否属于衡阳证券部的行为,该部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9条规走:"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张崇军作为证券交易部的工作人员,执行着该证券部的意志,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利用其股票交易员的便利条件,违反证券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动用原告资金,买卖股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行为应视为该证券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未经原告委托的无权代理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也有其明显的过错责任,该证券部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案一、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2)关于汪旅衡委托张崇军炒股的协议是否包含原告。本案的原告虽系汪旅衡的妻子,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但是,证券交易规则明确规定,只有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资金帐户的人才有资格炒股。也就是说,顾客在证券公司独立开设资金帐户,办理股东代码等手续,即具有炒股资格。本案的原告与其丈夫汪旅衡分别在衡阳证券部开设了资金帐户,分别投入了资金,各自以独立的主体资格参与炒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汪旅衡于1995年5月19日出具给张崇军的委托炒股协议书,只限于汪旅衡个人的帐户。因此,不能把张崇军后来擅自动用原告的资金炒股,看作是这份炒股协议的继续。在股市交易中,汪旅衡没有受托,不能代表其妻朱晓玲。故此,汪出具给张的炒股协议不能包含原告朱晓玲。弄清了这一点,对于正确处理本案非常重要。
(3)关于汪旅衡与张崇军诉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1996年7月8日,汪旅衡与张崇军达成赔偿一万元、不再追究张崇军的责任的协议。如前所述,因本案的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是朱晓玲和衡阳证券部,只有上述两主体才有权进行和解。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委托汪旅衡与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张崇军处理此纠纷。因而,汪、张达成的和解协议是一种无效协议,对本案没有任何约束力。
案例五:汝南县农业银行诉汝南县百货公司依信用卡透支合同透支后逾期不还请求偿还案案情:1997年5月13日,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汝南县支行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1997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瓠城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鉴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1997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1998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后,遂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帐户,供被告支取。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原告向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而产生。原、被告签订此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998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月23日起至2月6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月7日起至2月2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不能清偿,变卖被告抵押物,原告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信用卡是我国银行系统经批准发行的、为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购物及存取款提供服务的信用凭证。其功能在于持卡人外出旅行、购物时便于携带,在急需时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的款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且要求持卡人必须在透支后及时将透支款存入其存款帐户,并按规定支付利息。每种信用卡对允许透支的数额都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且要求持卡人支付的利息都相当高,有时甚至高于银行利息的几倍、十几倍。其目的一是防止恶意透支,损害发卡银行利益;二是持卡人在急需时持卡透支后,督促使其及时归还透支款本息。如本案涉及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之章程规定,单位卡透支限额3000元,个人卡透支限额1000元;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相当于年息万分之一百八十二点五)计算,从第16日起按日息千分之一(相当于年息千分之三百六十五)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除加倍付息外,并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似乎存在是否取消被告使用信用卡的资格的问题,如果有这个问题,应由原告根据章程决定,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但实际上原告不能以被告超限额透支为由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因为被告这种透支行为是根据与原告签订的透支合同进行的,性质上已不是急需时的善意透支或违反章程的恶意透支,而是一种信用卡关系中的借贷行为。如果仍以信用卡透支行为看待,则被告因透支合同取得了信用卡超限额透支权,逾期不还,只能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不能认定为未签订透支合同的透支侵权行为,原告作为发卡银行即不享有其章程中所规定的那种透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取消权。
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思考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3.怎样理解婚姻自由原则?
4.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怎样?
5.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二者有何区别?
6.什么是遗嘱?遗嘱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7.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8.怎样进行遗产的分割?
案例分析1:
某甲丈夫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因为他是家中独子,他去世后家中只剩下他的父母。甲为了照顾公婆仍与他们住在一起。一年后婆婆去世,甲不忍心在这个时候离开公公,就留在家中照顾他。三年的相处,两人互相扶持互相照顾,产生了感情。
请问:甲与其公公可以结婚吗?
(理论上可以,实际上不行。不禁止并不代表赞成,风俗、伦理、子女辈分混乱。司法解释(公媳、继母继子)——群众影响:说服,当地政府可适当处理,如责令他们迁居等)
案例分析2:
甲一年前认识了现在的所谓丈夫。当时两人在丈夫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可结婚不久甲发现丈夫早在六年前就已结婚,与甲登记时是他单位的一个朋友给他开的假证明。问甲的婚姻是否有效?所生子女怎么办?
丈夫重婚(二年以下),无效,同居财产协议、不成照顾无过错方,不得侵犯合法当事人财产权益。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
案例分析3:
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不能,非法同居,不保护。
案例分析4:
王清与丈夫办理离婚事宜,发现丈夫把家中的存折、股票和一些贵重饰品都藏了起来,拒不交出。请问王清该怎么办?如王清是离婚后才发现,那她还能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吗? 能。(少分或不分,诉讼——恶意行为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付出代价。)
案例分析5:
张玉娟与李玉海婚后两年时,李继承了父母的四间房及一些日用家具。1985年10月15日李患癌症死亡。由于生前与其兄李玉山素有矛盾,因此李玉山对弟弟的死不闻不问。当时张玉娟有孕在身,娘家父母已故,只有唯一的妹妹张秀娟在身边照顾。张玉娟拖着身孕,为其夫办理了后事,因过度哀伤和劳累,引起早产,婴儿于10 月20日出生,三天后死亡。张玉娟也因产后患病11月7日不幸去世。秀娟含泪料理完后事,正要收拾东西被李玉山阻止,称李家的东西张家人不能动。问:此案遗产如何继承?
妹妹张秀娟,张玉娟10月15日开始。
案例分析6:
王兰与许涌1983年结婚,1985年冬许涌患病于12月去世。当时王兰已怀孕,1986年一月生下一男孩。王兰对许涌父亲极尽孝道。1989年许涌父亲去世,留下楼房三间。许涌哥哥许建与王兰一起安葬了父亲。不久王兰改嫁,许建认为三间房系许家财产,王兰无权分配。问如何处置这三间房?
三人平分。
刑事法律制度--思考题
1.什么是刑法?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有哪些规定?
4.什么是犯罪?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如何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有关案例?
6.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7.什么是犯罪的未遂、预备和中止?
8.什么是共同犯罪?什么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人如何分类,如何处罚?
9.现行刑法如何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是什么?
10.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哪几类犯罪?
11,什么是刑罚?刑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12.什么是自首?什么是立功?
13.什么是缓刑、减刑和假释?
14.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有哪些规定?
案例分析:
1.被告人何某,男,36岁,劳改犯。
何某于1994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何在劳动改造中乘机脱逃。脱逃途中遇到一名妇女,何即将其拦住,并拖至路旁壕沟内将其按倒,正欲强奸,因女方大声呼救,强奸未遂,何被逮捕回监。人民法院对何犯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
提问:何某实际执行的刑期幅度是多少?请说明理由。
11-16年(5年以上,10年以下)
2、被告人,张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
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株洲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劫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提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犯罪预备(没有行为,预备阶段)
3、某保卫干部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人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的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声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请问: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假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这时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平某不构成犯罪(天黑、意外);女儿击毙,平某过失(疏忽),钟某死属于故意。
4、某甲与某乙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某丙家中行窃。经某甲与某乙密谋,由某甲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某乙到某丙家中行窃。当某乙窃得某丙金表一只准备逃走时,恰好碰到下班回家的某丙,某丙要求某乙放下窃取的金表,某乙不同意,并为了逃走猛击某丙的头部,将某丙打倒在地后携金表逃走。某乙看到某丙回家后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已早逃走。请问,对于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故意、共同犯罪)
某乙(抢劫)某甲(盗窃)
5、1997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去山中打野鸡,遍寻野鸡未果,遂拎枪下山。在返回途中,遇见被害人胡某迎面赶来,胡某问陈某:"野鸡打到没有?"陈某回答:"未打着。"二人说话时,陈某右手拿着枪,枪口正对着胡某的头部。由于被告人陈某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某的头部,胡某中弹后当即倒地不起。陈某见胡某倒地,满脸是血,即与他人将胡某急送医院抢救。陈某从医院回来后,便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亦认定陈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判决时,已经是1997年12月了,即新的刑法已经生效。这时该按照旧刑法判决还是按照新刑法判决?刑期的幅度是多少?为什么?旧刑法规定:"过失杀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抢救、赔偿、自首)
诉讼法律制度--思考题1、简述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2、我国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诉讼法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4、简述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5、简述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7、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8.三大诉讼各有哪些特有原则?
9.如何理解公开审判制度?
10.三大诉讼的当事人如何称谓?
11.怎样理解举证责任?
12.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拘留有何不同?
13.何谓起诉、上诉、抗诉、反诉、申诉、公诉、自诉?
14.比较三大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5.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16.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一精神病患者李聪,一日突然用木棍将邻居杨启的孩子杨帆(8岁)击伤,经抢救治疗后脱离危险。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杨启遂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聪赔偿损失。李聪的父亲李德海先是提出李聪是精神病患者,法院不应受理以李聪为被告的起诉,并拒绝应诉;继而又提出如果应诉的话,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师与他一道出庭代理诉讼。请问:
1、本案中,李聪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1)被告; (2)不是诉讼参加人;
(3)原告; (4)第三人。
2、本案中,李德海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1)被告; (2)法定代理人;
(3)第三人;(4)委托代理人。
3、本案中,杨帆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
(1)原告; (2)不是诉讼参加人;
(3)第三人;(4)被告。
4、本案中,杨启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1) 原告; (2)法定代理人;
(3)第三人;(4)委托代理人。
5、本案中,李德海能否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师代理诉讼?
(1)不可以;(2)只能委托一名律师;
(3)可以委托律师,但不可以委托医师;
(4)可以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师。
案例二张某与韩某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韩某遂于1998年6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于同年8月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韩某对此未上诉。1999年9月15日,韩某再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县人民法院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于9月30日通知韩某不予受理。韩某对此表示不服,县人民法院告知韩某不得上诉。
请问: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
错误。(同一事件、同一理由。6个月)(不能通知、作出裁定)(7日内裁定)(原告可以提出上诉)
案例三通州市共有A、B、C、D四个县和E、F二个区。市工会于1999年5月1日在位于E区的市工会礼堂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5月3日,《通州晚报》刊登了由该报记者王小声采写的一则消息:"著名歌星林申申因不满市工会用国产车将其从通州宾馆接送至演出场地,演出时迟迟不肯出场,导致冷场达30分钟之久"。
林申申见此消息十分气愤,认为其内容失实。该消息见报后,A、B、C、D四县的县报在征得通州晚报的同意后均作了转载。通州晚报报社位于通州市F区,通州晚报发行范围为市属各县区。
林申申据此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分别在A、B、C、D四县和E、F二区的公共场所张贴了自己针对通州晚报该则消息的"辟谣告示";二是以通州晚报报社和王小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从民法的角度看,林申申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哪些形式的民事责任?()
2、哪些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都有)
3、受理法院应列谁为被告,为什么?(《通州晚报》,记者为履行职务)
案例四原告:李某,男,55周岁,退休工人被告: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理发师李某,退休后为发挥一技之长,自备房屋,自筹资金购买了一些理发设备,在取得了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既不颁发,也不拒绝,虽经李某多次询问,但县工商局迟迟不作处理。数月后,李某对工商局置其合法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1、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第2条,3条标准,具体、可起诉,侵犯)
2、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系 ( )。
(1) 作为 (2)不作为 (3)可诉 (4)不可诉
3、该县人民法院接到李某的起诉后,认为是否颁发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无权干涉,并以此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这种裁定是否正确?(不正确,判决在一定期限履行法律职责)
案例五小林到一家美发厅理发,恰逢公安局的扫黄组到该美发厅检查,因小林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扫黄组带至公安局,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对此,小林表示不服。问:
1、若小林对行政处罚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不能,39条5日内上级申诉,不服5日诉讼)
2、若小林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仍不服,但此时小林仍在拘留所里,小林应怎么办,为什么?(可以委托近亲属)
3、假设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到原美发厅收集证据。对此证据,人民法院能否采纳,为什么?(不能采纳,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不能作为根据)
案例六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黄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3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黄某、李某表示不上诉。
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黄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请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1,补充侦察不对。应开庭审理。
2,2、上诉期(10日)未满,未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3,共同犯罪(全案审查,一并处理)
4,不对,改判、撤消
5,另行组成合议庭
6,有权上诉(按一审审理)
案例七被告人卫某,男,十六岁,中学生。2000年4月3日,卫某与自己的同班同学小刚在自家玩耍。卫家住在四楼。小刚说:"你敢将花盆推下去吗?卫某回答:"有啥不敢。"伸手将花盆由阳台推下。花盆恰好将路过的李某砸死。这一事件被正在楼下散步的黄某看见。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收到了卫某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其内容是证明卫某的年龄和在校期间的表现。
请问:
1.为查明案件,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请指出证据的种类。 (物证——花盆、证人证言——小刚、黄某;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尸检)
2.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可否当作证人证言使用?(必须是知道案件的自然人、学校不能作为伪证的主体——可以个人、需要法庭上认定(双方询问、质证))
案例八绍兴市越城区某汽车运输公司的汽车途经嘉兴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嘉兴市长兴县村民赵某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现赵某某要求赔偿损失,请问:赵某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侵权行为。所在地、被告住所;绍兴市绍兴市越城区、嘉兴市。
案例九
1999年8月,孙某、许某、冯某三人合伙做生意,共同向李某借款3万元,言明年底(1999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写了借条,由孙某、许某、冯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2000年元旦过后,孙某、许某、冯某三人未按约定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要,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北京海淀区,孙某住北京朝阳区,许某住北京崇文区,冯某住北京丰台区。请问:李某如果到法院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债权债务,一般地域管辖;被告;连带债务责任。李某住北京海淀区,孙某住北京朝阳区,许某住北京崇文区;选择;最先立案法院;异议协商;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案例十于淑兰有二子一女,长子李辉,此子李健,女儿李艳。于某有房屋六间,她与次子一家住三间,其余三间租给田某。于某死后,次子独自料理了于某的丧事,并将全部遗产房屋6间卖给了田某。李辉得知后,以李健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兄弟二人平分遗产。诉讼进行中,李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请问:本案中上述人各处于什么诉讼地位次子李健——被告长子李辉——原告女儿李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田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法律利害关系)
案例十一胡某与余某是邻居,一日,因胡家的狗将余家的鸡咬伤,两人发生争吵。后胡某对余某大打出手,致使余某轻微脑震荡、鼻孔流血。余某请求县公安局对此事进行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给予胡某罚款200元和拘留5天的处罚。余某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复议,裁定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余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能受理此案)
2、本案的被告应为谁,为什么?(县公安局——复议维持;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
3、该案是否有第三人,为什么?(胡某作为第三人、有利害关系——自己参加或法院通知)
案例十二江某,男,35岁,某县级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为境外某组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被所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一日,该公安局使用戒具将江某拘传至公安局,让侦查人员兰某对其进行讯问。江某否认对他的指控,并要求聘请律师。兰某告诉他该案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请律师,并将江某关在一禁闭室里让他好好反省。还说,若不交代,将一直关下去。在被关押2天后,江某实在忍受不了,为早日回家,江某写下了他为境外组织提供某项党内文件的供述,并说那文件的复印件还在家中箱子里。兰某于是同江某一同回家取证,果然发现了复印件。于是兰某当场决定将江某逮捕羁押。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后,江某要求委托律师,但检察院以该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未予准许。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安排审判员金某独任审判,金某在审判期限内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应该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
2,不能使用器具:抗拒拘传时可以
3,询问不得少于2人;
4,12小时;
5,蓝某不能决定逮捕;——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6,市检察院以该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未予准委托律师是错误的,只有在侦察阶段涉及到国家秘密需要经过侦察机关批准,其他阶段不需要经过批准就可以聘请律师
7,市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错误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审案件。
8,安排审判员金某独任审判是错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某些法律案件。
9,金某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
10,判决无罪直到判决生效时释放是错误的。如果在押在宣判后应该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