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论内涵、本质、体系、作用法的产生与发展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物,它随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使氏族组织演变为国家,氏族规范(习惯)则演变为法。
这个演变过程是漫长的,大致经过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历史过程。
法产生以后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其本质的变化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按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作的基本分类。
除原始社会外,与其他四种社会形态和国家类型相适应,依次出现了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一、法的内涵古今中外,众说纷纭第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
( 1)规则说;( 2)命令说;( 3)判决说;
第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
( 1)神意说;( 2)理性说;( 3)意志论;( 4)
权力论第三、从法的作用或功能下定义
( 1)法是正义的工具;( 2)社会控制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3)事业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习惯、职业规范等。
1,法律是由国家 创制 并 保证实施 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
因此法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
◆ 法的制定 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 法的认可 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则或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法律的一般含义法的实现由 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 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
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法律的一般含义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后,还要借助国家暴力,通过国家机关的司法、执法等活动来保证其实施,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
不论是自然人还是社会组织,都要守法,
任何违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国家暴力的惩罚。
而其他行为规范都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的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有的则靠组织纪律来保障其实施。
2.法律是 统治阶级 意志 的体现
◆ 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法律的一般含义
◆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 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
◆ 法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及其简单的相加
3.法律由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
◆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
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即它是由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来的,并不是因为适应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而自发产生的,但就其内容来说是客观的,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而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或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这说明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决定因素,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超出经济关系的要求任意立法,所谓统治阶级意志,本质上是对现有经济关系和物质利益的概括和反映,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当然,法在发展过程中,也要受到政治、
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以及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诸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影响都不是决定性的。
卡尔 · 马克思
★ 你们的观念本身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种意志的实质特征和方向是由你们这个阶级存在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定义二、法的本质
1.法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性,第一层本质)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意志性,
第二层本质)
3.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制约性,
最终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新中国成立后初期
★,文化大革命”时期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宪法大纲、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婚姻法,,,宪法,等法律。“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在中国共产党 —— 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 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 在经济建设方面
★在政治建设方面
★在文化建设方面
★在社会建设方面
★在对外方面三、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程序法宪法
★ 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 1982年 12月 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目前,经过了四次修订。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 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
还包括:
国家机关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国家权力机关议事规则授权法 等宪法性法律规范宪法行政法
★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 一般行政法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规范。
◆ 特别行政法是关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
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民商法
●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我国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商事法律组成。
民商法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主要有,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
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
▼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由许多单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
经济法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等 ;二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社会法社会法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 1997年 3月
14日修订的,刑法,
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惩治有关犯罪的决定等。
刑法
★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刑法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

程序法
◆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 三大诉讼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大诉讼法
1979年 7月 1日制定,1996年 3月 17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82年试行 199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民事诉讼法,,1989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除此之外,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诉讼法律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和法的本质、
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我们讲法调整人的行为,这是从法的一个特征即行为规范这一角度出发来讲法的作用。我们也讲,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讲法的作用。这两种讲法都讲到了法的作用,但却是从不同角度讲的。因而我们可以从这两种角度将法的作用分为两类: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并不是并列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以上面两种讲法为例,
我们可以说,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四、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 1)指引作用
( 2)评价作用
( 3)教育作用
( 4)预测作用
( 5)强制作用四、法的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 1)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
(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四、法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经济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政治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
3.文化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引导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4.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5.对外方面: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对外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防御外部敌人可能的侵略、颠覆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