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法律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市、县、乡) 行政立法权
行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命令权
政 被授权的组织 行政执法权
法 被委托的组织 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总局 行政处罚权
律 行政监督权



主 公民、外国人
体 行政相对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羁束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
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 依申请的政行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征收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
(针对具体人 行政强制行为
可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复议行为
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领导和调控的活动。
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
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 。
行政合法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
1.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享有该项行政权,
否则就是越权行政;
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按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
3.行政主体所依据的行政法律必须是有效的。若依据已废除的行政法来实施,构成侵权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1.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享有该项自由裁量行政权,还必须是在自由裁量行政范围内行使,否则构成越权违法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的进一步要求
2.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党和国家的政策、客观标准、道德准则等,在合理裁量范围内行使;
3.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行政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 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 不对等性
如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义务人具有征收税款的权力与义务,而纳税义务人只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具有 不可处分性
国家机关不能随意处分国家配置的行政权,
如放弃、转让等。
行使国家行政权既是国家机关的权力(职权),又是国家机关的义务(职责)。
如果国家机关放弃某项行政权就是一种失职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的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举一个具体例子,机场安全检查,行政主体可以对乘客合法进行强制性人身检查,
而在公民之间,这是绝对违法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
行政机关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行使国家行政权、承担一定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1.必须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如中国科协,它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国家授权其对科技工作行使一定的行政权
2.必须是能对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街道派出所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使行政行为的后果,而是由上级机关承担,
如上级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承担
3.必须是组织,而非自然人或职位。虽然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自然人来实现,但国家授予行政权的对象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或某一职位
1.要把行政机关与国家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区别开来;
2.要正确理解行政机关与国家党群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其方针、政策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但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3.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的;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是以民事法人身份出现的。
行政主体的职权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权力,行政立法权、
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权。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义务,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义务;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积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接受监督,纠正不当、违法行为和依法应诉、
赔偿、补偿的义务。
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简单地说就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1、国家公务员是自然人而不是组织;
2、国家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3、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所在的行政主体承担;
4、国家公务员具有多层身份:
一般国家公务员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普通公民身份两种身份。
特殊国家公务员具有三种身份:国家公务员身份、普通公民身份、行政机关法人代表身份。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
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据,
条例,的规定辞职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行政行为与程序
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
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设定权利和义务,如行政立法。
2.实现权利与义务,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税。
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如行政许可、
行政决定等。
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
5.确认法律事实,如行政确认、行政鉴定等。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活动。
如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活动。如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社会上的行政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扣留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
内部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制定机关内部的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对机关内部公务员的奖励、处罚、任免等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单方作出意志并发生法律效力,
无需相对一方的同意。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双方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意志作出,需双方合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行政合同、
行政委托等。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
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的税种、
税率是按照法律严格规定的。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是指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在幅度、范围之内可以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如 公安机关对公民予以治安管理的行政罚款,公安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 200元以下自由选择具体的罚款数目。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
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
非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等。
行政行为还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条件包括:
(二) 主体条件主体条件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也就是说,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
(二) 法定职权、职责条件法定职权、职责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运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职权或履行的是自身法定职责,符合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范围。否则,
就构成越权或滥用职权。
(三) 内容条件内容条件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适当、真实、明确。
(四) 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如行政处罚必须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程序概述
民主的行政程序通常由下列具体制度构成:
1.情报公开制度
2.表明身份制度
3.告知制度
4.听证制度
5.回避制度
6.证据制度
7.说明理由制度
8.时效制度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这里只介绍其中意义比较重大的几类。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请求,
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
如驾驶证、律师执照、出国护照等等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资金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如征收个人所得税、关税、公路养路费、教育附加费等等。
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主体因国家需要,强制性把集体所有的征为国家所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国家征用土地,可以无需土地集体所有者同意而强制性征用,但必须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等等。
在这里,要注意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在于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是有偿的 。
行政奖励和行政救助
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相对人,赋予一定的权益,以资鼓励的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可分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职级奖励。
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救助和帮助。如安置、
补助、收留、救灾扶贫、紧急救援等等。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依法由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断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类似于司法行为,但他是行政机关所为,实质上并不是司法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通常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方法强迫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它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方法。
直接强制是因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无法采用代执行和执行罚的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采用间接手段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物进行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如强制销毁变质食品、行政强制人身自由等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我们经常耳闻目睹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经常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下面我们重点讲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的相对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
它不同与行政处分,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执行 。
1996年 3月 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
1997年 10月 1日起施行。该法对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程序及其适用均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
财产罚、声誉罚,
具体的有以下七种: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上,应遵循下述规定:
(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5),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7)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处罚还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简易程序进行。
其他的,按一般程序进行。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立案 --取证 --听取陈述和申辩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 --执行。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在当事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进行,而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注意到的是,
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而只有应相对人要求而进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四种: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其特征在于:
( 1)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2)行政法律责任在性质和程度上,既不同于刑事法律责任偏重惩罚性,又不同于民事法律责任偏重补救,而是处罚与补救并重。
( 3)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多样化。如司法机关、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专门的审计、监督机关。
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
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已有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存在、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行为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须在情节、后果上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
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履行职责、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赔偿损失等
( 2),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有:罢免行政领导职务、行政处分、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或者退赔、赔偿损失、责令检讨、
通报批评、当面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等
(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行政处罚、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4)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撤销违法监督、责令履行监督职责、
返还合法权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承认错误、赔偿损失。
行政行为的生效、撤销、变更、终止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也就是说,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有法律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
2,送达生效。送达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包括直接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
3,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特定的日期或条件。只有条件具备,该行政行为才生效。
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因不符合有效成立条件,经有权的机关予以撤销,从而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
通常是由于违法或不当行政所致,而且撤销也是对其全部的否定。
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而加以变更行政的行为。变更通常是指让行政行为依然存在,只是对行政行为作出一定的改变,使之更为合理、适当,而不是完全撤销 。
行政行为的终止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特定的法定因素而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终止并不是对以前产生的效力的否定,而是由于行政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目的已达到、期限已满等情况而终止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和种类
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公务员的监督,
行政合法性监督和行政合理性监督等
(三)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由七类主体构成,
它们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其他党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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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退学程序、
处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