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非法律专业学生的公共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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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特点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关系?
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关系?
法律与政治纲领的关系?
道德化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按照风俗习惯,乡土人情在此生生息息。这些代代相传的道德、习惯、风俗已浸润在人们的骨髓之中,成为人们共奉的律条。它们通过街谈巷议,耳传身授得以传承、推广和执行。
乡社会中土冷落专职的警察和保安,因为每一个人都不自觉地充当这样的角色。当陌面孔出现在桑间陌上之时,人们会对其投以新奇和警惕的目光。一旦出现警情,
共生的共同利益使得人们舍身忘我,共赴灾难。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相依为命,互为保险。
熟人之间好办事,交易一般不需要合同。
人们相互知根知底,对于交涉对象的信用了如指掌。
个人的家底构成物的担保,个人的亲友是潜在的人的担保。交易出现闪失,责任方往往求亲告友,东拼西凑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自己和亲人的荣誉。受害方也会动用一切手段甚至,骂街,(一种虽然过分但却行之有效的舆论监督)迫使对手践行诺言。
在熟人社会里,失信意味着失去人缘和关系,失去生存的依托和乐趣。众人的信赖是他们的权威所在 ——“正义根植于信赖,。
乡土社会里的纠纷一般不会惊动法官。少部分人因为饱经风霜,德高望重而被公推为纠纷的裁判者 ——土法官。没有国徽在肩,没有钢枪,有时和若春风,有时威风凛凛,有如口含天宪的法官。合乎公理的裁决如果不被遵守,冒犯者将受到公众的一片谴责,以至低下桀骜不驯的头颅。
乡土社会里每个人都是记者,每个人都是评论家,茶馆酒肆就是最佳的自由论坛。
畏惧于街谈巷议和一双双熟悉的眼睛,人们循规蹈矩,谨小慎微,因为,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唾沫星可以淹死人。
碎片化的陌生世界徘徊在都市的街头,身边流过一张张陌生的面孔。
,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
或威胁我们,如犯罪。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
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
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
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
法治的诞生陌生人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
当习惯的力量减弱,权威受到质疑的时候,对正式法律的需要就应运而生了。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权威的衰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美国的民意测验一再表明,美国人对国会甚至总统抱不信任态度,但对法院尚未有这种态度。
陌生人社会需要基于制度的信任为了让农民得到实惠,让消费者买到真正的无公害大米,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慧丽,带着已成功申请到农业部 10万元专项资金的无公害大米项目的实验成果到北京卖大米。可是 10吨,鑫合,牌无公害大米拉到北京一个星期了,却只卖出去 100多斤。
“教授卖大米,充其量只是一种基于身份的信任,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让所有的失信行为都终将受到制约,失信者对失信行为才会有负的净现值预期,基于制度的理性信任才会代替基于个人的感性信任。到那时,只要是好产品,即便没有教授吆喝,
也照样会被市场青睐打破 "关系社会 " 现代社会应是 "陌生人社会 "
一位农民问,“我有一样事情不明白,城里那些看球赛的球迷,国家给钱不?”
为什么国家不给钱,球迷们还会如此热心?
我们的生活中还有熟人吗?
明星是陌生人社会中的熟人女中学生小欣,上初中的时候最迷恋球星高洪波,她的床边墙上贴满了球星们的大幅照片,“就是看一个背影都值得!”她告诉父母。在小欣的家里,她熟悉她偶像的背影,胜过了熟悉父母以外的其他人的背影。
在陌生人社会中,这些明星一般不会知道谁在为他辛苦为他忙,除了不得不承受街谈巷议,网上褒贬,他们一般会对星迷抱有感激之情,并在一定场合表达出这种感激。然而,这样的互动针对性很低,不是一个人与一个人的交流互动。
我国正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
传统权威的衰落,统一价值的瓦解使得社会面临秩序危机,各种社会关系日趋紧张。
作为道德规范替代品的法律规范尚未能现实地成为公众的行为规则,失范遂成了政府和人民的心头之痛。
绪论一、法学基础理论部分二、宪法部分三、实体法部分四、诉讼法部分法学基础理论部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等。
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掌握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方略等宪法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重点阐述宪法的特征、历史沿革,我国的基本制度以及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增强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和国家主人翁意识的目的。
实体法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
用法的自觉意识。
诉讼法部分介绍司法机关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
任务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目的,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该如何采取措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法,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实在法,又称人为法,制定法,人定法,人类法一些学者还认为,"神法 "也是 "法 "的一种。
“自然法,的意义上谈论,法,,
“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它是先验的、永恒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实在法,的渊源,
它的效力高于,实在法,。
英国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自然法,
不过是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它是虚构的,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认为
"实在法 "意义上的 "法 ",是指主权者的命令,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具有强制性、拘束力,是规章、秩序的代名词。
"神法 "来自上帝的意志,它是先于人类产生,并且是永世长存的最高的 "法 ",是判断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的最后标准。如,圣经,就是 "神法 "的具体体现。
中国古代的学者对 "法 "的认识,不存在 "自然法 "与 "实在法 "之别,但却有 "圣人之法 "
或 "先王之法 "与 "后王之法 "的区别。
从词源上看,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引而申之,人不是全能全知的,人制定的法也不是周遍万物、无所遗漏的,
在人力所不及时,“制定法,要由神意来辅助;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引而申之,“制定法,具有拘束力,强制力;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引而申之,"制定法 "不可随心所欲制定,"制定法 "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必须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私利,
公而无私才可谓 "公平 "。
“制定法,的特点:
首先,制定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制定,是指国家通过组织专门的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创制法的活动;
认可,是指主权者把在民众中久已形成的风俗、习惯,通过一定的形式,改造成 "制定法 "的一种活动。
"制定 "是新瓶装新酒的立法活动,"
认可 "是新瓶装旧酒的立法活动。
不管是哪一种立法活动,都是积极的、主动的,它把公众的意志或者个人的意志通过立法活动确定下来,
以 "制定法 "的形式加以贯彻实施。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规定了 义务,要求或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是限制人们自由的。
法律又赋予人们某些 权利,允许人们去做或者不做什么,也是更好地保障权利的实现。
本质上讲,法律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恰恰是保障人们的自由的。
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与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公众在共同生活中,通过内心体验、修身养性,自觉形成的一种,
善,的标准。公众既是它的创造者,又是它的受众,任何人不能超越于,道德规范
”之外;
法是一种外部行为,公众只能是它的受众,即它的规范对象。
法通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后,具有了明确、具体的内容,客观、稳定的形式。创制完毕的,法,,
都要经过主权者之手晓谕天下,这种公开性又使
“法,易于贯彻遵行。
“道德,,不是客观的、刚性的,而是主观的、
柔性的,它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操作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比如,道德要求我们有,仁爱,
之心,究竟什么是,仁爱,,可能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对这两个字的理解是没有疆界的。
"法 "具有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法 "是确定人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 "作为一种 "规范 "是追求 "有序 "这个目标的,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法 "就必须为独立的个体的人的各异的行为提供统一的标准。
"法 "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哪些行为是本人可以做的,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为本人而做的?
换句话说,一个人可以拥有哪些,权利,?,法,
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叫做授权性规范。
“权利,如何界定,取决于创制,法,的主体对各种利益的分配。
中国目前的授权性规范主要体现在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第二哪些行为本人不可以做?
一个人有哪些消极的,义务,?,法,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叫做禁止性规范。
这主要体现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代表的刑事法律规范中。
在民主社会出现之前,这部分内容是主权者关注的焦点。而且,禁止性规范的很多内容与道德规范是相吻合的。
因为道德规范是以 "义务 "为本位的,比如,"
不可杀人 ","不可盗窃 ","不可奸淫 ",这些道德戒律,分别构成了惩罚 "杀人罪 ","盗窃罪 ","强奸罪 "的道德基础第三哪些行为本人该做?
换句话说,一个人有哪些积极的,义务,?
“法,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叫做义务性规范。这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律规范中。
如自古及今,各国都有发达的税法体系,它要求社会公众即纳税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某个人的私利如国王、君主的私欲,把个人的部分财物奉献出来,进行再分配。无论是,
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还是,义务性规范,,都不是绝对地只规定,权利,或者,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没有,
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权利,更无从谈起。
在大多数情形下,权利,和,义务,会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存在。
“法,通过确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使人们在实施具体的行为时,为了本人和他人利益的考虑,会适当作出选择。
从这个角度讲,“法,对人的行为起到了明确的指引作用。
通过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人们也易于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 "对人的行为又起到了预测作用。
"法 "是依靠外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不论是什么样的,规范,,只要是,规范,,
如果违反它,都会招致不利的后果。
而违反法律规范的不利后果,在所有规范中是最严重的。
它可能影响一个人的名誉,使违法犯罪者在其生活的一定地域内,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同。
也可能会剥夺违法犯罪者的部分甚至全部财产,使其暂时或者永远丧失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
它甚至会剥夺或者暂时剥夺违法犯罪者的人身自由,使违法犯罪者在一定时期内,甚至终身与社会公众相隔离,无法过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
最严重的时候,“法,还会剥夺犯罪者的生命,使其丧失生的资格。
就象美国的人类学家霍贝尔所说:,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尽管并不经常使用。
…… 没有强制力的法,就象不燃烧的火,
不发亮的光。
“法,对人的名誉、财产、自由、生命的影响,
是通过,外部强制力,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这种,强制力,是第三者对违法犯罪者 的,他律,,而非违法犯罪者本人的,自律,。
"外部强制力 "体现为国家利用统治权力,通过组建严密的司法、行政、军事、宗教机构,使用军队、警察、法官、检察官、监狱等手段,
对违法犯罪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施加影响,达到惩诫违法犯罪者的目的。
“法,的定义:
"法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确认人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由外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威慑作用 。
“法,的作用机制是,外力,,虽有,强制,,但毕竟是,他律,。
因此,一方面,违法犯罪者千方百计逃避,
法,的惩罚,被抓到的人不是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认为自己的运气不好;
另一方面,大部分人之所以没有违法犯罪,不是因为他们意识到违法犯罪是耻辱的事,而是畏于,法,的强制和威慑,
害怕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遭受不利影响。
因此,"法 "的这种强制力不能解决违法犯罪的根本问题,它所能做的是 "惩恶于已然 "的 "治标 "工作。
而 "道德 "规范则相反,它的作用机制不是 "外力 "和 "他律 ",而是人的 "内省 "和 "自律 ",通过 "道德 "戒律的熏陶,使人认识到违法犯罪是很耻辱的事,并且时时检讨自己的行为,杜绝萌发违法犯罪的意图。它所能做的是 "防患于未然 "的 "治本 "工作。
虽然,外部的社会舆论也会对违法犯罪者施加或强或弱的负面影响,但这种负面影响是不确知的,没有,法,的强制力那么鲜明、确定。
事实上,真正对违法犯罪者产生影响的是其自身的心灵和道德修养。 "道德 "规范对人的影响是因人而异的,通俗地讲,是只约束 "君子 ",
不约束 "小人 "。
法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风俗习惯 "是指一定地域的人们,由于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自然环境等原因,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自发形成的、沿袭已久的惯常的行为模式。
风俗习惯一般表现在人生的重大事件中,
比如,出生、成年、结婚和丧葬仪式,
也可能表现在某一民族、国家、某一地域的居民的各种节庆和纪念活动中,
如我国的春节、端午节、元宵节,美国的圣诞节、感恩节、万圣节等。风俗习惯还可能表现在人的穿衣戴帽、待人接物等日常生活中。
但是,不良的风俗习惯,有时又会严重影响法的实施。
比如,现在我国各行各业的找关系、送礼之风,已经成为一种人人皆知、人人难奈的社会风尚,不送红包,担心医生不会尽心看病;不找关系,担心法官不会秉公断案,等等。
这些行为不但败坏职业道德,而且淡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侵损法实施的社会基础。
因此,法律在此时就不能对这种社会不正之风姑息纵容,听之任之,而应通过立法手段,给予制裁。
法与宗教信仰的关系宗教信仰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之大,是人所共知的。
马克思说,宗教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
西方哲学家中也有人把宗教比作牙痛时所服的麻醉剂。
宗教的来世说,对普通大众的实际困苦有很大的慰济作用:它可以使人平和安静,努力向善;也可以使人痴迷疯狂,
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
所以历来统治者都把宗教作为一种实现政治目的的愚民工具。
诚如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所说,
为君者不必信教,但不可不貌似信教。
所以善于治国的人,会利用宗教对人们的精神、意识和行为的控制,
作为法律的补助手段。
要达到对 "违法犯罪 "行为既 "治标 ",又 "治本 "的目的,必须既要发挥 "法 "的强制作用,
又要重视 "道德 "的教化功能。而不能专门依赖 "法 "的强制力,忽视 "道德 "的教化作用。
当然,“法,的,约束力,的范围,取决于,法,的创制主体的权力的大小。
如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有效;
浙江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而杭州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只在杭州市范围内有效。
因此,在理解 "法 "的 "普遍性 "时,一定要与 "法 "的创制主体联系起来,"法 "只在创制主体的权力范围内具有 "普遍性 "。
法与政治纲领政治纲领是指国家、政党等为了国家、政党等的利益而规定的一定时期内的奋斗目标和基本方针政策。
国家的政治纲领,反映了一国基本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取向。通过舆论宣传,
这些政治纲领就会深入人心,对人的行为、思维方式等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政治纲领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上升为法律才能得到贯彻落实,由于是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法律的精神不能与政治纲领的宗旨相抵触。政治纲领是随时局而经常变化的,是政治纲领一般是先于法律出现,
是超前的,法律则较滞后。
二,法的起源、发展及本质国家是法的最主要的创造者,
(一) 法的起源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一) 法的起源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历史中决定性因素的出现,根本的原因是生产和再生产。
生产本身有两方面。
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衣、食、住、行二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劳动的发展阶段男子打猎、捕鱼等户外活动,妇女管家等室内活动的两性自然分工,到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第二次大分工:
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
第三次大分工:
创造商人的这样一个过程,即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
在自然两性分工阶段,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消费,由于生产力不发展,男子提供的户外劳动和妇女提供的室内劳动是占据同等地位的,没有孰优孰劣之分,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生产在这个阶段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
消费也是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游牧民族已经有牲畜作为财产,这种财产,到了畜群具有相当规模的时候,就可以经常提供超出自身消费的若干余剩;
这时,游牧民族从没有畜群的落后部落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自从游牧民族分离出来以后,各个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以及它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起初是部落和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酋长来进行交换;但是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的时候,个人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
与此同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又使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
俘虏变成了奴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
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另一方面,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便发生了对家庭的革命。谋取生活资料总是男子的事情,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相形见绌;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母权制被父权制颠覆了,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
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
铁器的使用使生产日益多样化,生产技术日益改进,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分为农业和手工业这两大主要部门,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
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使单个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提升为社会的生活必需,于是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 --商人。
一个根本不参与生产,但完全夺取了生产的领导权,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的寄生阶级。
这个阶级促进了贸易的扩大,货币和货币高利贷、
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产生,也导致了财富日益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长。
另一方面,由于居住地受商业活动、职业变换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影响而变动不定,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在一起,氏族团体的成员再也不能集会来处理自己的共同事务了谋生条件的变革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使这个社会不仅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使自由民和奴隶,
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的利益冲突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
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
这就是国家。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它按地区而非血缘关系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为了使居民服从,它设立了公共权力,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又开征了捐税,这也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而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的官吏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
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因此,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
因此,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
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 "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国家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
因此,从根本上讲,恩格斯的国家起源说,也是暴力起源说。相应地,国家制定的法也是一个阶级统治、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的本质是其阶级性 。
1,法律是由国家 创制 并 保证实施 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性,第一层本质)
2,法律是 统治阶级 意志 的体现
(阶级意志性,第二层本质)
3,法律由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
( 物质制约性,最终本质)
法产生以后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其本质的变化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按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作的基本分类。
除原始社会外,与其他四种社会形态和国家类型相适应,依次出现了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新中国成立后初期
★,文化大革命”时期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宪法大纲、土地法、政府组织法、
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婚姻法,,
,宪法,等法律。
,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
法律所从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
在中国共产党 —— 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 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
★在政治建设方面
★在文化建设方面
★在社会建设方面
★在对外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程序法民商法
●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我国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商事法律组成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
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
二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社会法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四、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
( 1)指引作用
( 2)评价作用
( 3)教育作用
( 4)预测作用
( 5)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 1)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
(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经济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政治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
3.文化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引导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4.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5.对外方面: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对外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防御外部敌人可能的侵略、颠覆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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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特点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关系?
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关系?
法律与政治纲领的关系?
道德化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按照风俗习惯,乡土人情在此生生息息。这些代代相传的道德、习惯、风俗已浸润在人们的骨髓之中,成为人们共奉的律条。它们通过街谈巷议,耳传身授得以传承、推广和执行。
乡社会中土冷落专职的警察和保安,因为每一个人都不自觉地充当这样的角色。当陌面孔出现在桑间陌上之时,人们会对其投以新奇和警惕的目光。一旦出现警情,
共生的共同利益使得人们舍身忘我,共赴灾难。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相依为命,互为保险。
熟人之间好办事,交易一般不需要合同。
人们相互知根知底,对于交涉对象的信用了如指掌。
个人的家底构成物的担保,个人的亲友是潜在的人的担保。交易出现闪失,责任方往往求亲告友,东拼西凑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自己和亲人的荣誉。受害方也会动用一切手段甚至,骂街,(一种虽然过分但却行之有效的舆论监督)迫使对手践行诺言。
在熟人社会里,失信意味着失去人缘和关系,失去生存的依托和乐趣。众人的信赖是他们的权威所在 ——“正义根植于信赖,。
乡土社会里的纠纷一般不会惊动法官。少部分人因为饱经风霜,德高望重而被公推为纠纷的裁判者 ——土法官。没有国徽在肩,没有钢枪,有时和若春风,有时威风凛凛,有如口含天宪的法官。合乎公理的裁决如果不被遵守,冒犯者将受到公众的一片谴责,以至低下桀骜不驯的头颅。
乡土社会里每个人都是记者,每个人都是评论家,茶馆酒肆就是最佳的自由论坛。
畏惧于街谈巷议和一双双熟悉的眼睛,人们循规蹈矩,谨小慎微,因为,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唾沫星可以淹死人。
碎片化的陌生世界徘徊在都市的街头,身边流过一张张陌生的面孔。
,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
或威胁我们,如犯罪。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
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
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
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
法治的诞生陌生人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
当习惯的力量减弱,权威受到质疑的时候,对正式法律的需要就应运而生了。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权威的衰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美国的民意测验一再表明,美国人对国会甚至总统抱不信任态度,但对法院尚未有这种态度。
陌生人社会需要基于制度的信任为了让农民得到实惠,让消费者买到真正的无公害大米,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慧丽,带着已成功申请到农业部 10万元专项资金的无公害大米项目的实验成果到北京卖大米。可是 10吨,鑫合,牌无公害大米拉到北京一个星期了,却只卖出去 100多斤。
“教授卖大米,充其量只是一种基于身份的信任,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让所有的失信行为都终将受到制约,失信者对失信行为才会有负的净现值预期,基于制度的理性信任才会代替基于个人的感性信任。到那时,只要是好产品,即便没有教授吆喝,
也照样会被市场青睐打破 "关系社会 " 现代社会应是 "陌生人社会 "
一位农民问,“我有一样事情不明白,城里那些看球赛的球迷,国家给钱不?”
为什么国家不给钱,球迷们还会如此热心?
我们的生活中还有熟人吗?
明星是陌生人社会中的熟人女中学生小欣,上初中的时候最迷恋球星高洪波,她的床边墙上贴满了球星们的大幅照片,“就是看一个背影都值得!”她告诉父母。在小欣的家里,她熟悉她偶像的背影,胜过了熟悉父母以外的其他人的背影。
在陌生人社会中,这些明星一般不会知道谁在为他辛苦为他忙,除了不得不承受街谈巷议,网上褒贬,他们一般会对星迷抱有感激之情,并在一定场合表达出这种感激。然而,这样的互动针对性很低,不是一个人与一个人的交流互动。
我国正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
传统权威的衰落,统一价值的瓦解使得社会面临秩序危机,各种社会关系日趋紧张。
作为道德规范替代品的法律规范尚未能现实地成为公众的行为规则,失范遂成了政府和人民的心头之痛。
绪论一、法学基础理论部分二、宪法部分三、实体法部分四、诉讼法部分法学基础理论部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等。
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掌握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方略等宪法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重点阐述宪法的特征、历史沿革,我国的基本制度以及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增强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和国家主人翁意识的目的。
实体法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
用法的自觉意识。
诉讼法部分介绍司法机关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
任务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目的,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该如何采取措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法,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实在法,又称人为法,制定法,人定法,人类法一些学者还认为,"神法 "也是 "法 "的一种。
“自然法,的意义上谈论,法,,
“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它是先验的、永恒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实在法,的渊源,
它的效力高于,实在法,。
英国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自然法,
不过是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它是虚构的,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认为
"实在法 "意义上的 "法 ",是指主权者的命令,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具有强制性、拘束力,是规章、秩序的代名词。
"神法 "来自上帝的意志,它是先于人类产生,并且是永世长存的最高的 "法 ",是判断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的最后标准。如,圣经,就是 "神法 "的具体体现。
中国古代的学者对 "法 "的认识,不存在 "自然法 "与 "实在法 "之别,但却有 "圣人之法 "
或 "先王之法 "与 "后王之法 "的区别。
从词源上看,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引而申之,人不是全能全知的,人制定的法也不是周遍万物、无所遗漏的,
在人力所不及时,“制定法,要由神意来辅助;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引而申之,“制定法,具有拘束力,强制力;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引而申之,"制定法 "不可随心所欲制定,"制定法 "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必须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私利,
公而无私才可谓 "公平 "。
“制定法,的特点:
首先,制定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制定,是指国家通过组织专门的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创制法的活动;
认可,是指主权者把在民众中久已形成的风俗、习惯,通过一定的形式,改造成 "制定法 "的一种活动。
"制定 "是新瓶装新酒的立法活动,"
认可 "是新瓶装旧酒的立法活动。
不管是哪一种立法活动,都是积极的、主动的,它把公众的意志或者个人的意志通过立法活动确定下来,
以 "制定法 "的形式加以贯彻实施。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规定了 义务,要求或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是限制人们自由的。
法律又赋予人们某些 权利,允许人们去做或者不做什么,也是更好地保障权利的实现。
本质上讲,法律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恰恰是保障人们的自由的。
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与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公众在共同生活中,通过内心体验、修身养性,自觉形成的一种,
善,的标准。公众既是它的创造者,又是它的受众,任何人不能超越于,道德规范
”之外;
法是一种外部行为,公众只能是它的受众,即它的规范对象。
法通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后,具有了明确、具体的内容,客观、稳定的形式。创制完毕的,法,,
都要经过主权者之手晓谕天下,这种公开性又使
“法,易于贯彻遵行。
“道德,,不是客观的、刚性的,而是主观的、
柔性的,它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操作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比如,道德要求我们有,仁爱,
之心,究竟什么是,仁爱,,可能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对这两个字的理解是没有疆界的。
"法 "具有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法 "是确定人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 "作为一种 "规范 "是追求 "有序 "这个目标的,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法 "就必须为独立的个体的人的各异的行为提供统一的标准。
"法 "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哪些行为是本人可以做的,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为本人而做的?
换句话说,一个人可以拥有哪些,权利,?,法,
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叫做授权性规范。
“权利,如何界定,取决于创制,法,的主体对各种利益的分配。
中国目前的授权性规范主要体现在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第二哪些行为本人不可以做?
一个人有哪些消极的,义务,?,法,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叫做禁止性规范。
这主要体现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代表的刑事法律规范中。
在民主社会出现之前,这部分内容是主权者关注的焦点。而且,禁止性规范的很多内容与道德规范是相吻合的。
因为道德规范是以 "义务 "为本位的,比如,"
不可杀人 ","不可盗窃 ","不可奸淫 ",这些道德戒律,分别构成了惩罚 "杀人罪 ","盗窃罪 ","强奸罪 "的道德基础第三哪些行为本人该做?
换句话说,一个人有哪些积极的,义务,?
“法,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叫做义务性规范。这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律规范中。
如自古及今,各国都有发达的税法体系,它要求社会公众即纳税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某个人的私利如国王、君主的私欲,把个人的部分财物奉献出来,进行再分配。无论是,
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还是,义务性规范,,都不是绝对地只规定,权利,或者,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没有,
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权利,更无从谈起。
在大多数情形下,权利,和,义务,会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存在。
“法,通过确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使人们在实施具体的行为时,为了本人和他人利益的考虑,会适当作出选择。
从这个角度讲,“法,对人的行为起到了明确的指引作用。
通过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人们也易于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 "对人的行为又起到了预测作用。
"法 "是依靠外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不论是什么样的,规范,,只要是,规范,,
如果违反它,都会招致不利的后果。
而违反法律规范的不利后果,在所有规范中是最严重的。
它可能影响一个人的名誉,使违法犯罪者在其生活的一定地域内,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同。
也可能会剥夺违法犯罪者的部分甚至全部财产,使其暂时或者永远丧失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
它甚至会剥夺或者暂时剥夺违法犯罪者的人身自由,使违法犯罪者在一定时期内,甚至终身与社会公众相隔离,无法过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
最严重的时候,“法,还会剥夺犯罪者的生命,使其丧失生的资格。
就象美国的人类学家霍贝尔所说:,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尽管并不经常使用。
…… 没有强制力的法,就象不燃烧的火,
不发亮的光。
“法,对人的名誉、财产、自由、生命的影响,
是通过,外部强制力,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这种,强制力,是第三者对违法犯罪者 的,他律,,而非违法犯罪者本人的,自律,。
"外部强制力 "体现为国家利用统治权力,通过组建严密的司法、行政、军事、宗教机构,使用军队、警察、法官、检察官、监狱等手段,
对违法犯罪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施加影响,达到惩诫违法犯罪者的目的。
“法,的定义:
"法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确认人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由外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威慑作用 。
“法,的作用机制是,外力,,虽有,强制,,但毕竟是,他律,。
因此,一方面,违法犯罪者千方百计逃避,
法,的惩罚,被抓到的人不是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认为自己的运气不好;
另一方面,大部分人之所以没有违法犯罪,不是因为他们意识到违法犯罪是耻辱的事,而是畏于,法,的强制和威慑,
害怕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遭受不利影响。
因此,"法 "的这种强制力不能解决违法犯罪的根本问题,它所能做的是 "惩恶于已然 "的 "治标 "工作。
而 "道德 "规范则相反,它的作用机制不是 "外力 "和 "他律 ",而是人的 "内省 "和 "自律 ",通过 "道德 "戒律的熏陶,使人认识到违法犯罪是很耻辱的事,并且时时检讨自己的行为,杜绝萌发违法犯罪的意图。它所能做的是 "防患于未然 "的 "治本 "工作。
虽然,外部的社会舆论也会对违法犯罪者施加或强或弱的负面影响,但这种负面影响是不确知的,没有,法,的强制力那么鲜明、确定。
事实上,真正对违法犯罪者产生影响的是其自身的心灵和道德修养。 "道德 "规范对人的影响是因人而异的,通俗地讲,是只约束 "君子 ",
不约束 "小人 "。
法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风俗习惯 "是指一定地域的人们,由于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自然环境等原因,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自发形成的、沿袭已久的惯常的行为模式。
风俗习惯一般表现在人生的重大事件中,
比如,出生、成年、结婚和丧葬仪式,
也可能表现在某一民族、国家、某一地域的居民的各种节庆和纪念活动中,
如我国的春节、端午节、元宵节,美国的圣诞节、感恩节、万圣节等。风俗习惯还可能表现在人的穿衣戴帽、待人接物等日常生活中。
但是,不良的风俗习惯,有时又会严重影响法的实施。
比如,现在我国各行各业的找关系、送礼之风,已经成为一种人人皆知、人人难奈的社会风尚,不送红包,担心医生不会尽心看病;不找关系,担心法官不会秉公断案,等等。
这些行为不但败坏职业道德,而且淡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侵损法实施的社会基础。
因此,法律在此时就不能对这种社会不正之风姑息纵容,听之任之,而应通过立法手段,给予制裁。
法与宗教信仰的关系宗教信仰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之大,是人所共知的。
马克思说,宗教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
西方哲学家中也有人把宗教比作牙痛时所服的麻醉剂。
宗教的来世说,对普通大众的实际困苦有很大的慰济作用:它可以使人平和安静,努力向善;也可以使人痴迷疯狂,
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
所以历来统治者都把宗教作为一种实现政治目的的愚民工具。
诚如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所说,
为君者不必信教,但不可不貌似信教。
所以善于治国的人,会利用宗教对人们的精神、意识和行为的控制,
作为法律的补助手段。
要达到对 "违法犯罪 "行为既 "治标 ",又 "治本 "的目的,必须既要发挥 "法 "的强制作用,
又要重视 "道德 "的教化功能。而不能专门依赖 "法 "的强制力,忽视 "道德 "的教化作用。
当然,“法,的,约束力,的范围,取决于,法,的创制主体的权力的大小。
如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有效;
浙江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而杭州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只在杭州市范围内有效。
因此,在理解 "法 "的 "普遍性 "时,一定要与 "法 "的创制主体联系起来,"法 "只在创制主体的权力范围内具有 "普遍性 "。
法与政治纲领政治纲领是指国家、政党等为了国家、政党等的利益而规定的一定时期内的奋斗目标和基本方针政策。
国家的政治纲领,反映了一国基本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取向。通过舆论宣传,
这些政治纲领就会深入人心,对人的行为、思维方式等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政治纲领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上升为法律才能得到贯彻落实,由于是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法律的精神不能与政治纲领的宗旨相抵触。政治纲领是随时局而经常变化的,是政治纲领一般是先于法律出现,
是超前的,法律则较滞后。
二,法的起源、发展及本质国家是法的最主要的创造者,
(一) 法的起源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一) 法的起源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历史中决定性因素的出现,根本的原因是生产和再生产。
生产本身有两方面。
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衣、食、住、行二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劳动的发展阶段男子打猎、捕鱼等户外活动,妇女管家等室内活动的两性自然分工,到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第二次大分工:
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
第三次大分工:
创造商人的这样一个过程,即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
在自然两性分工阶段,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消费,由于生产力不发展,男子提供的户外劳动和妇女提供的室内劳动是占据同等地位的,没有孰优孰劣之分,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生产在这个阶段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
消费也是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游牧民族已经有牲畜作为财产,这种财产,到了畜群具有相当规模的时候,就可以经常提供超出自身消费的若干余剩;
这时,游牧民族从没有畜群的落后部落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自从游牧民族分离出来以后,各个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以及它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起初是部落和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酋长来进行交换;但是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的时候,个人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
与此同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又使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
俘虏变成了奴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
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另一方面,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便发生了对家庭的革命。谋取生活资料总是男子的事情,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相形见绌;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母权制被父权制颠覆了,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
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
铁器的使用使生产日益多样化,生产技术日益改进,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分为农业和手工业这两大主要部门,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
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使单个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提升为社会的生活必需,于是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 --商人。
一个根本不参与生产,但完全夺取了生产的领导权,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的寄生阶级。
这个阶级促进了贸易的扩大,货币和货币高利贷、
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产生,也导致了财富日益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长。
另一方面,由于居住地受商业活动、职业变换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影响而变动不定,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在一起,氏族团体的成员再也不能集会来处理自己的共同事务了谋生条件的变革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使这个社会不仅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使自由民和奴隶,
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的利益冲突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
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
这就是国家。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它按地区而非血缘关系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为了使居民服从,它设立了公共权力,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又开征了捐税,这也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而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的官吏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
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因此,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
因此,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
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 "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国家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
因此,从根本上讲,恩格斯的国家起源说,也是暴力起源说。相应地,国家制定的法也是一个阶级统治、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的本质是其阶级性 。
1,法律是由国家 创制 并 保证实施 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性,第一层本质)
2,法律是 统治阶级 意志 的体现
(阶级意志性,第二层本质)
3,法律由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
( 物质制约性,最终本质)
法产生以后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其本质的变化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按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作的基本分类。
除原始社会外,与其他四种社会形态和国家类型相适应,依次出现了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新中国成立后初期
★,文化大革命”时期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宪法大纲、土地法、政府组织法、
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婚姻法,,
,宪法,等法律。
,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
法律所从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
在中国共产党 —— 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 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
★在政治建设方面
★在文化建设方面
★在社会建设方面
★在对外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程序法民商法
●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我国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商事法律组成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
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
二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社会法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四、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
( 1)指引作用
( 2)评价作用
( 3)教育作用
( 4)预测作用
( 5)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 1)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
(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经济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政治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
3.文化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引导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4.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5.对外方面: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对外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防御外部敌人可能的侵略、颠覆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