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法继 承 法
考试时间,6月 15日
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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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芸,62503659 67883492
婚姻法就是规定怎样结婚怎样出嫁的法律吗?
不完全对。
因为我国的婚姻法作为民事基本法之一,
是指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们应该注意到实际上我国的婚姻法既管婚姻又管家庭
关于这一点美国的法律恰好相反,它叫家庭法,但也管婚姻。在有些国家,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是分开的,婚姻法和家庭法并存。
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着普遍性和伦理性的特点一、婚姻法特点
普遍性 (仅次于宪法)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毛泽东)
伦理性,(情感性质 )(法律应该在卧室之外)
强制性,公法干预 +私法自治
(公共权力与个人生活领域的较量 )
宽容 \理解 \尊重 \理性,
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着普遍性和伦理性的特点
首先,由于婚姻家庭是涉及到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最基本的问题,婚姻法与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密切联系,因而它在适用上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其次,由于婚姻家庭是重要的社会伦理实体,决定它必须反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与法律义务有机结合起来,所以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此外,为了有效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利益,婚姻法中的规定多数为强制性规定,由法律预先指明并严格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约定加以变更。
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 9月 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 年 4 月 28 日,由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21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并实施需要理性对待的有关问题
,包二奶,并不就是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
须具备 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 (同性不算);
不以夫妻名义 ; 时间上持续 ; 状态上稳定 ;
共同居住 。(如果无重婚外部表象特征 —
—不能定罪。)
婚姻法并不禁止婚外恋通奸 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否定捉奸取证尊重隐私权私生活的隐私权要高于配偶身份 。
不能向第三者索赔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三个限定:提出损害赔偿的为 无过错方 ; 导致离婚 ;只能是向 自己的配偶 要求 。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忠实,条款不可诉 。
新婚姻法第 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这是新婚姻法的宪法类条款 。
法院不能因为提起离婚者有过错就判决不准离婚离婚不是对过错一方的惩罚,也不是对无过错一方的奖赏。至于过错,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来惩罚,不准用不准离婚来,惩罚,。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否定了 1993年司法解释规定,生活资料经过 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
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杜绝了图谋对方财产、为耗时间而拒绝离婚的不良行为。
二、婚姻法基本原则
五个实行和六个禁止
,婚姻法,第 2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 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婚姻自由
首要原则、基本权利。
自己决定、不受强迫或干涉。
本人行使
有限制
——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
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
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应予以处理和制裁。
——禁止重婚
——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受到谴责 。
(三)男女平等
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女方离婚制度保护,离婚财产的照顾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五)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
少生、优生、晚生、优育。
推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
惩罚三胎。
三、结婚制度法定条件必要条件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法定程序,申请、审查、登记合法婚姻可撤消婚姻
(独缺时)
事实婚姻
(独缺) 94年 2月 1日为界限无效婚姻
(违背之一)
祖父母伯父 父亲 姑姑表妹自己 妹妹堂兄 堂姐女儿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与自己三代)
血亲关系示意图四、婚姻家庭成员间的 关系
(一)夫妻关系(核心和基础)
—— 人身关系平等而不受影响和限制同居权(隐私?)、忠实义务(道德?法律?)、家事相互代理权?
—— 财产关系
( 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婚前财产、特殊财产、
约定财产)
对第三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
( 3)夫妻互相受扶养权。
( 4)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
(二)父母子女关系
—— 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同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同样对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高中以下在校生?大学以下学生?
(三) 其他家庭成员 是有条件的 关系五、离婚制度
(一)程序和条件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感情确已破裂。
保护对象,特殊条件下妇女;现役军人。
主要情形:
(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解的;
(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年的;
(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问题,5种情形是法定离婚的理由还是证据?
( 二)离婚时子女安置强制执行探望权能不能强制执行孩子?
(三)财产分割几种误区:
1、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
2、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3、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
4、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5、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第二节 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是公民死亡后发生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继承法则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权利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5年 4月 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弱者
由于我国数千年来的封建传统观念影响,
女性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一直不被重视甚至事实上屡遭剥夺,继承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都特别明确规定了继承权利的男女平等。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继承法的各项规定及运作,都应有利于对老年人的赡养和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给予特别照顾。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财产所有权、有价证券、无形财产权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
抚恤金、保险金例外,因抚恤金是有关机关发给死者家属或被抚养人的,以作精神安慰之用,不能算作死者遗产,而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已有指明的受益人。
对于个人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承包所得个人收益,依法可以继承,若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可按承包合同办理,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的继承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我国继承法对公民遗产的范围以列举式作了具体规定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遗产转移的方式
(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
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利平等,一般应当均分遗产,经协商也可以不均等。
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被称为 代位继承。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 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 遗赠。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别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定继承,也有别于体现遗嘱人个人意志的遗嘱继承和遗赠,它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的共同意志。
2,遗赠扶养关系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遗赠方即被抚养的一方是无人扶养的孤寡老人,扶养方则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法定继承人、全民单位或国家不能作为扶养人。
3,遗赠扶养关系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凡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有协议时也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遗赠扶养关系自协议签订时生效,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扶养人应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履行义务,在遗嘱人死亡后实现权利;遗嘱人则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享受权利,死亡之后财产转移给扶养人。
5,遗赠扶养关系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象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遗嘱那样随时变更、撤销,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擅自改变原协议,而必须协商一致后才能予以变更。确有理由要求解除协议的,
原则上应予允许,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或由人民法院裁决,并根据双方过错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扶养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遗产的处理
(一 )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包括生理死亡的时间和宣告死亡的时间。如果两个以上互相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应首先根据客观情况明确死亡时间的先后,确实无法确定的,可以适用推定。
(二)遗产的分割
1,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2,继承方式的适用。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胎儿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
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三)债务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
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王兰与许涌 1983年结婚,1985年冬许涌患病于 12月去世。当时王兰已怀孕,1986年一月生下一男孩。王兰对许涌父亲极尽孝道。 1989年许涌父亲去世,留下楼房三间。
许涌哥哥许建与王兰一起安葬了父亲。不久王兰改嫁,许建认为三间房系许家财产,
王兰无权分配。问如何处置这三间房?
三人平分。
张玉娟与李玉海婚后两年时,李继承了父母的四间房及一些日用家具。 1985年 10月 15日李患癌症死亡。由于生前与其兄李玉山素有矛盾,因此李玉山对弟弟的死不闻不问。当时张玉娟有孕在身,
娘家父母已故,只有唯一的妹妹张秀娟在身边照顾。张玉娟拖着身孕,为其夫办理了后事,因过度哀伤和劳累,引起早产,婴儿于 10 月 20日出生,
三天后死亡。张玉娟也因产后患病 11月 7日不幸去世。秀娟含泪料理完后事,正要收拾东西被李玉山阻止,称李家的东西张家人不能动。问:此案遗产如何继承?
妹妹张秀娟,张玉娟 10月 15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