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制度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
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 1999年 12月 25日、
2001年 8月 31日和 2001年 12月 29日通过了三次刑法修正案。
刑法两大显著特点: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具广泛性。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均归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其二,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为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利益,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甚至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法规定的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可以说,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是 "第一道防线 ",刑法则充当 "第二道防线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适用刑法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其一是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其二是 "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所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把刑事法律作为统一的尺度毫不例外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一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而有所区别。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
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 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二) 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事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将这四个方面用来分析犯罪,所回答的问题是:
侵犯了什么?怎样侵犯的?谁侵犯的?由于什么侵犯的?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缺一不可。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的人和物。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杀人罪中,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则是人。
不同的犯罪可以有相同的犯罪对象,如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对象都是公私财物;
同样的犯罪,犯罪对象可以不同,如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妇女的感情等非物质的东西。
结论,犯罪对象决定不了犯罪的性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三)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 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 14周岁的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只对 8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对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又聋又哑的人必须是聋哑俱全,缺一不可。
特殊主体除了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和职务。
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等。
单位犯罪主体,
是指超越法人章程、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法律对法人犯罪实行 "双罚制 ",即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等财产刑的同时,又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主要包括罪过(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内容。
1.犯罪的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相区别。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当预见。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
构成犯罪的过失。
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的义务,不可能预见,
则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过失犯罪,而属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 16条对意外事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如某甲持枪打猎,看到一只野猪,当时他预料如果举枪射击,就可能打中在该地拔草的某乙,但他对这种可能发生的结果,
采取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于是举枪向野猪射击,结果未打中野猪而打死了拔草的某乙。
如某个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与人聊天,有一只皮球滚过来时,他本来应该预见会有人过来捡球,但由于他和人聊天,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正好一个小孩过来捡球而把这小孩压死了。
例:被告人某甲,女,28岁,农民。被告人甲在乙(男,
34岁)开办的工厂做工并与乙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中午,乙与妻子、甲及一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
“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一种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
乙说:,有,在西屋地上。,被告人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
“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便开玩笑地说:,你喝吧!
“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被告人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二是构成过失杀人罪,三是不构成犯罪。你同意哪种意见?
为什么?
五、共同犯罪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是指被他人以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被迫参加共同犯罪。
4.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六、犯罪的种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 )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七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不认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或权利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
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对他人实行的 "
防卫 ",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所谓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防卫为借口,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防卫挑拔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相斗殴也不存在正当防卫。
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些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
对于合法行为,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不能实行 "正当防卫 "。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是指真正发生的、现实的、实际存在的侵害,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断的侵害 ;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或者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
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
不法侵害者,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损害,但也包括对其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损害。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所谓必要限度,一方面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大体上和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当(但并不是相等),另一方面是指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必需为限。
所谓重大损害,主要是指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人身伤亡,如重伤或死亡等。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否则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但有关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战士在战斗中不能因为有生命危险而逃跑。
2.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立即要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或者已发生而尚未消除的危险。
3.迫不得已的惰况下采取的。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才能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
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 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
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定罪和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量刑则是审判工作的中心。
量刑适当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刑事审判活动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只有切实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
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有效地发挥审判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积极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概括而言,量刑时一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二要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
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 1999年 12月 25日、
2001年 8月 31日和 2001年 12月 29日通过了三次刑法修正案。
刑法两大显著特点: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具广泛性。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均归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其二,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为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利益,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甚至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法规定的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可以说,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是 "第一道防线 ",刑法则充当 "第二道防线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适用刑法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其一是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其二是 "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所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把刑事法律作为统一的尺度毫不例外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一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而有所区别。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
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 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二) 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事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将这四个方面用来分析犯罪,所回答的问题是:
侵犯了什么?怎样侵犯的?谁侵犯的?由于什么侵犯的?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缺一不可。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的人和物。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杀人罪中,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则是人。
不同的犯罪可以有相同的犯罪对象,如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对象都是公私财物;
同样的犯罪,犯罪对象可以不同,如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妇女的感情等非物质的东西。
结论,犯罪对象决定不了犯罪的性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三)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 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 14周岁的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只对 8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对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又聋又哑的人必须是聋哑俱全,缺一不可。
特殊主体除了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和职务。
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等。
单位犯罪主体,
是指超越法人章程、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法律对法人犯罪实行 "双罚制 ",即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等财产刑的同时,又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主要包括罪过(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内容。
1.犯罪的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相区别。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当预见。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
构成犯罪的过失。
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的义务,不可能预见,
则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过失犯罪,而属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 16条对意外事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如某甲持枪打猎,看到一只野猪,当时他预料如果举枪射击,就可能打中在该地拔草的某乙,但他对这种可能发生的结果,
采取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于是举枪向野猪射击,结果未打中野猪而打死了拔草的某乙。
如某个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与人聊天,有一只皮球滚过来时,他本来应该预见会有人过来捡球,但由于他和人聊天,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正好一个小孩过来捡球而把这小孩压死了。
例:被告人某甲,女,28岁,农民。被告人甲在乙(男,
34岁)开办的工厂做工并与乙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中午,乙与妻子、甲及一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
“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一种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
乙说:,有,在西屋地上。,被告人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
“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便开玩笑地说:,你喝吧!
“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被告人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二是构成过失杀人罪,三是不构成犯罪。你同意哪种意见?
为什么?
五、共同犯罪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是指被他人以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被迫参加共同犯罪。
4.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六、犯罪的种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 )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七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不认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或权利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
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对他人实行的 "
防卫 ",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所谓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防卫为借口,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防卫挑拔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相斗殴也不存在正当防卫。
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些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
对于合法行为,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不能实行 "正当防卫 "。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是指真正发生的、现实的、实际存在的侵害,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断的侵害 ;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或者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
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
不法侵害者,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损害,但也包括对其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损害。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所谓必要限度,一方面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大体上和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当(但并不是相等),另一方面是指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必需为限。
所谓重大损害,主要是指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人身伤亡,如重伤或死亡等。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否则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但有关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战士在战斗中不能因为有生命危险而逃跑。
2.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立即要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或者已发生而尚未消除的危险。
3.迫不得已的惰况下采取的。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才能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
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 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
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定罪和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量刑则是审判工作的中心。
量刑适当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刑事审判活动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只有切实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
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有效地发挥审判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积极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概括而言,量刑时一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二要以刑事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