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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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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规范调整 由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关系 道德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有法律权利义务内容 无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社会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的 由民法调整的 由刑法调整的 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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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地位
民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
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服务的,包括宪法。
宪法制定基本框架行政法是对于民事关系的国家调整刑法是对于侵犯民事权益的严历惩罚
民法研究的是社会的生理现象
和谐社会是民法发达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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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历史罗马法 - 700- 500 博洛尼亚 11世纪法国民法典 1804
德国民法典 1900
中华民国民法典 1936
民法通则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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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中民法的地位
一个社会,只有当其成员都有独立的人格、
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
安全的交易,才是一个文明、进步、开发、
繁荣的社会。
人格关系是基于做人的资格产生的,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在民法上分别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以及亲属、监护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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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和谐社会建设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法精神强调平等互助、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这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一致,两者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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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
源自 Jus civile,原义:市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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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
独立法律人格
法律地位平等
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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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人身关系 ---精神上的扶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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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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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平等要求无命令、无强制、无特权。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具体化
自愿就是民事活动要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
真实意思就是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表现相吻合
等价是指权利和义务的等价,而不是指价值、价格的等价。
诚实信用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自觉履行民事义务 ; 第二,欺诈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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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
各种社会公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利益。任何当事人不得为谋求局部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不允许破坏正常经济秩序,都不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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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有两方面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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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年龄,这是一般的标准;
第二是以精神是否正常为标准,这是特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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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 9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 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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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第 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 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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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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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主要包括:
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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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是城镇居民,也可以是农村村民。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由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定,个体工商业者在开业之前,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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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经营单位为农民家庭,可以是家庭经营,也可以是个人经营。
它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的方式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是集体经济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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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包括合同约定的债务和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家庭共同经营的,
以家庭成员共同的全部财产承担,但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里所说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基于合同而成立的旨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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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出资并签订合伙协议。出资包括以金钱、
实物、技术等投资形式,折成相应的份额入股;
( 2)合伙人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3)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一般采取的是按份共有的形式。
(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任何合伙人都有义务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清偿合伙经营所欠的全部债务。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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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 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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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行为第 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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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某甲已满 16周岁,有固定工资收入,能维持自己正常的生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而某乙作为不满 18周岁的学生,
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先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某乙背着其父,私自将家里的自行车卖给某甲,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尽管某甲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这一买卖行为仍然是无效民事行为。此买卖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这一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应返还给对方。自行车在某甲手中,某乙应将车款 500元如数返还某甲。如果某乙确无力偿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由其监护人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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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 59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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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行为,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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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行为: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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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与代理人。因此,它也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称为受托人。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设立的代理。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是确定法定代理的前提和依据。法定代理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代理的权限范围也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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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通常,对于无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有关指定机关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等,可以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他们参与民事活动。另外,如果法定监护人不愿或无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决,指定由关心其成长和生活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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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人身权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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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物权物权自物权 他物权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权农地承包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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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衣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行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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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所谓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
使用。所谓使用就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不占有财产就无法使用,因而财产所有人没有实际占有自己的财产,就不能行使使用权。
处分。处分就是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或者说是对财物的处置。处分权是上述四种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有所有人才能行使处分权。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或经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所有人才能行使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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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非所有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与所有人订立合同等形式,可以依法获得对所有人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这种财产权利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并且是通过对所有人的财产使用和收益而获得一定的使用权益和利益,因此,它也称为财产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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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所有权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所有权只有在他人看来是正当的才会收到尊重。
所有权是人权的具体体现,侵犯所有权就是对于人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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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第 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产生原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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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实现。而所有权的实现并不依靠义务人的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妨碍或侵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其权利就可以实现。
如某人到商店买东西,营业员把 100元钱当作 10元钱找给他时,某人多拿的 90元钱就是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乐于助人的表现,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其财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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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继承权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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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人身权人身权人格权 身份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配偶权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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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与财产权同时并存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随主体人身消亡而终止,它是不可转让、
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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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姓名权。公民和法人都拥有姓名权。法人的姓名表现为法人的名称,因此法人的姓名权也称名称权。公民享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也享有名称权,和企业法人一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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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即指民事主体对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公民和法人都拥有荣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公民的名誉关系到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对他的信赖程度,关系到公民个人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取得。
生命权。即指公民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只有公民才能享有。
身体健康权。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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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 7)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身份权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
( 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是与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相联,例如署名权。
( 2)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中的身份权,
只有监护人才享有监护权。
( 3)亲属权。表明公民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如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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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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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有违约行为;
违约造成了损失;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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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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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
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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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特殊诉讼时效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2009-7-27 50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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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9-7-27 5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订立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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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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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09-7-27 55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标的有货物、劳务和工程项目。任何一个合同都必须有标的,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009-7-27 56
3.数量和质量。是标的的具体化。数量是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决定权利义务的大小。数量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计量单位应按国家统一的标准。
质量是标的的具体特征,是产品的成分、
效用、精度、大小等,是决定价格的主要依据。质量必须有明确标准,并且尽可能采用国家标准或通用标准。没有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合同,或者数量和质量不明确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发生纠纷也无法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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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价款或者酬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或履行劳务一方支付的货币。以货物、
工程项目为标的的称为价款,以劳务为标的的称为酬金。价款和酬金支付,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2009-7-27 58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的时间,
也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客观标准,超过履行期限而不履行合同的,
要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履行地点是指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处所。若标的是实物,
是指标的交付地;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工程建筑地等。
2009-7-27 59
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和时间,也是确定当事人责任和司法管辖的依据。当事人如不能按时在履行地点履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
履行时可以规定一次履行还是分批履行,
当事人亲自履行还是代为履行,是送货还是提货或是托运。
2009-7-27 60
6.违约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对过错方必须追究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按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009-7-27 61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3.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征:
(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2)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 3)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 4) 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
( 5)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2009-7-27 62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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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009-7-27 64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
(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09-7-27 65
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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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如下特征:
( 1)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 2) 承诺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 3)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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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甲方 乙方苹果每公斤 4元 来 4公斤要约承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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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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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新要约。以下情形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实质性变更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009-7-27 70
(三) 缔约过失责任制
缔 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受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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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甚至对第三人所产生的约束力 。
(一)合同效力的内容。
1.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2.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主要体现在赋予合同当事人具有排斥第三人妨害及在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债权时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另外,还表现在为保全合同利益,
法律允许债权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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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法律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相应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等,则须在手续、
条件或期限合格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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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于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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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合同。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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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变更或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2)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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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故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有:
( 1)返还财产 ( 2)赔偿损失 ( 3)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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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遵守约定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2.协作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会显失公正,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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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合同法,还新规定了,不履行抗辩制,,“不安抗辩制,制度。
1.不履行抗辩制也叫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
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未履行的,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履行要求而不认为是违约。
2.不安抗辩制也称拒绝权。是指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3)丧失商业信誉
(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当事人如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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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履行的保全
1.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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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其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
(如乙方欠甲方 50万元,为了逃避此债,乙将丙欠乙方的贷款 20万元和乙方的自有资产 20万元全部无偿转让给丁方并与之订立转让合同。此种情况下,甲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转让合同)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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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为当事人的协商或者法定原因而将合同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形。
1、合同变更的原则。合同变更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 1)协商一致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2)法定事由原则。即当事人单方依法变更合同的原则。
他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去公平等情况,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于此,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变更权,请求法院或者总裁机构裁判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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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变更的限制条件。合同变更还要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限制条件主要有:
( 1)禁止单方擅自或者任意变更合同,滥用合同自由,破坏合同约束力。
( 2)合同变更后有生效的特殊形式约定的,应办理相应的合同批准、登记或公证手续,满足各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 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约定明确、
清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
( 4)限制合同变更的情形,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或请求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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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变更的效力
( 1)变更合同的部分内容的,未变更部分的内容,继续有效。
( 2)合同变更一般只对未来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必然失去法律依据。
( 3)存在合同变更不影响合同未变更前的某些内容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等不因合同变更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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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或义务人全部或部分、或者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让与合同外第三人的情形。
1、合同转让的形式
( 1)权利转让。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第三人享有的情形。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2)义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合同外第三人负担的情形。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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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结合在一起转让给合同第三人的情形。
2、合同转让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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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终止,表示以合同关系为内涵的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民事权利义务结束或者停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决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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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中规定了合同后义务制,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甲乙双方订立合同,甲方作为乙方产品总经销。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乙方仍在甲方地区以原甲方的销售价格销售,此时,
甲方不得将其所知的乙方的总经销进价泄露出去,这是甲方在合同后需要履行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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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责任。
1.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 1) 违约补救措施。是指消除或者减轻违约损害后果的特殊救济措施。
( 2) 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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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
( 4) 违约金责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 5) 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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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责事由
有违约事实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规定了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
( 1)不可抗力
( 2)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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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纠纷的解决
出现了合同纠纷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和解和调解。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2.仲裁。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起诉。即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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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将合同分为 15种: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行记合同和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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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甲方 乙方苹果每公斤 4元 来 4公斤要约承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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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约定可以约定其他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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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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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即知识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生产经营标记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在西方国家,也有的学者称之为 "无形产权
"。在中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学者也称之为 "智力成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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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胡锦涛强调: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 国家 的迫切需要。
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 建立诚信社会 的迫切需要。
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的迫切需要。
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 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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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包括: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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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呢?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项确认和保护知识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自从产生后,迄今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和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新技术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但是,先进技术的转移又会使它的发明创造者失去优势。为了既保住新技术发明人的优势,又满足其他生产者的需要,避免技术垄断和重复投资,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应运而生。随后,又产生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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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 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但是,较系统的现代意义的专利制度,则是 1624年的英国垄断法,它对后来各国的专利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美各国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法国 1803年颁布了名为,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的商标法,欧美发达国家也在 19世纪建立了商标制度。
发展到现在,已有 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工业产权制度。 1709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
,安娜女王法,,随后欧美各国也建立了著作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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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识产品具有易于传播、很难受国界限制的特点,加之国际间经济交往、技术交流的迅速发展,自 19世纪末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渐趋国际化。
1883年 3月,由法国等 11国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纪元。
1886年出现了国际间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又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 1970年 4月成立,并于 1974
年 12月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集中管理工业产权、版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
其后,一些国家又成立了专门性或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得到了空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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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 1970年 4月成立,并于 1974年 12月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集中管理工业产权、版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其后,一些国家又成立了专门性或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得到了空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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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朝末年,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都颁布过知识产权法。但是,由于中国当时的社会条件所限,这些法律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长期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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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长期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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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法方面,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通则、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国际法方面,我国先后加入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并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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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
(著作权主体的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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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和作者是否能划等号呢?不能!因为著作权的主体除了作者以外,还有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它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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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包括: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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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者以外的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主要指通过继承、遗赠、委托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受托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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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法律或通过委托合同等获得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如果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则作为委托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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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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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独创性,即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地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作品中抄袭的。只要这一作品是独立创作出来的,即使有非常类似的作品早已问世,
亦受到保护。
2.作品的内容必须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能被人直接或间接感知。尚未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作者的思想,不管具有多么大的价值,也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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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条的规定,作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
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中计算机软件除享有著作权法的一般保护之外,还享有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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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 14条还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作品汇编,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作品被明确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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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保护期届满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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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
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或者转让部分或全部使用权,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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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不是所有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使用他人的作品,并且没有付给著作权人报酬的行为都算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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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中皇的中篇小说,寡妇的喜怒哀乐,发表后,引起轰动,有的电台、电视台欲播出或搬上荧屏。中皇马上在报上申明: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作品。后发现新安剧社已改编成话剧上演,某出版社也将该书翻译成朝鲜文在吉林省发行,而某大学已将该书编入该校编印的中国现代文学参考资料,作为学生的阅读资料。他们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中皇的著作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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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著作权法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著作权法第 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必须放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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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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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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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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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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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有些权利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关或相邻近,这就是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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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是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出版者在取得专有出版权后,在传播作品中产生了自己的权利,即对出版物享有邻接权,主要是署名权和版本形式权。出版者有权在自己的出版物上署自己的名称,并且对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本形式权的保护期为 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 10年的 12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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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表演者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技巧解释和传播作品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其中前两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后四项权利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使用该表演发生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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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音像出版社等录制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录音录像者对其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享有署名权,并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后一项权利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使用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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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和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署名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其中后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使用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 50年的 12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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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某种意义上说,著作权的取得是著作权归属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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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009-7-27 131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009-7-27 132
由此可见,在我国,中国人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是不同的。
对中国人而言,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创作完成,就可获得著作权,这是一种无条件的,自动取得,。
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言,只有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方能获得著作权,
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取得,。
2009-7-27 133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则不存在著作权的
,取得,问题,而仅仅是,保护,问题,
其著作权的取得则直接由作者所属国的法律或有关的双边或多边的协议或公约予以规定。
2009-7-27 134
(二) 著作权的继受取得
在我国,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因继承、转让或许可以及行政决定等方式而获得。继受取得,一般都只是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使用权或获得报酬权,人身权是不能继受取得的。
2009-7-27 135
首先,继承是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方式。我们把因遗赠取得著作权,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著作权及国家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著作权,
都划归在这一类。
2009-7-27 136
其次,转让和许可是继受取得著作权的又一方式。转让既可能导致著作权中全部的转移,也可能导致著作权中部分财产权的转移;而许可一般只会导致著作权中部分财产权的转移,且具体权利的范围也较窄,
一般仅限于一种使用方式。
2009-7-27 137
有些情况下,许可不仅导致使用权转移,
也会导致部分修改权的转移。例如,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为电影等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
2009-7-27 138
再次,行政决定有时也会导致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取得部分使用权。如,伯尔尼公约
,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有关于发展中国家对外国作品的翻译颁发强制许可的规定,
而我国已加入这两个公约且已声明我国属于联合国所确认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当我国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颁发强制许可决定时,翻译权就会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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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除上述方式外,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转移。较多可能出现的是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所可能导致的部分著作权的,强制,转移,如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会导致其展览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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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时法院的判决也可能导致著作权的部分转移,如自然人的离婚、法人的破产等。不过,在这些情况下,都仅限于财产权的转移,而不会涉及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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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自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时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 50年,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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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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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不同性质及危害程度和范围的大小,
规定了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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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
对于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使用其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未支付;
擅自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擅自使用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等一般性的侵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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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增加规定,侵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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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发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
万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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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责任
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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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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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以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等较严重的侵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材料、工具、设备等。这几种行政处罚手段,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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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对于侵犯著作权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
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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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该法第 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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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
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我国于 1991年 6月 4日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同年 10月 1日起施行。
2001年 12月 20日,经过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国务院总理以 339号令颁布,自 2002年 1
月 1日起施行。 1991年 6月 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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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
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009-7-27 154
计算机软件是软件开发者或著作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其主要特征为:智力成果性;实用性;思想与表现的不可分割性;应用的多次性;
复制性;可改编性;寿命较短和侵权隐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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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除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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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
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
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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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人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限制
,
1.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
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或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或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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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由于计算机软件兼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性,
致使传统的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既有适应的一面,又有需要补充的一面。我国目前采取对软件的保护适用著作权法的原则,
同时制定单行法规进行具体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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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2002年 12月 20日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作出了与著作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年,
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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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
软件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构办理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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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责任
所谓计算机软件侵权,是指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3条和第 24条规定的具体情况,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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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
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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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和请求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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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主体是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也可以依法取得商标权,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二)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经过注册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将其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几种。关于商品商标的法律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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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
1.商标专用权,即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排除他人注册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商标转让权,即根据自己的意愿有偿或无偿地依法转让注册商标;
3.许可使用权,即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取得使用费的权利。
2009-7-27 166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人用药品及烟草制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是商标权整个转让,注册人如果已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否则不能申请转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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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并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权人的义务是:
1.确保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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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只有经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为主、
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外,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由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但注册商标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
未注册商标将禁止使用,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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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用来作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标志不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使用:
(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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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来作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标志不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使用:
(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
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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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009-7-27 172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一般程序
1.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事先向商标局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和黑白墨稿。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则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009-7-27 173
作为例外,新的商标法增加规定了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其中第 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 6个月之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009-7-27 174
第 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
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 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009-7-27 175
2.审查商标局依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分为两大步:
( 1)形式审查,即审查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确定对申请是否受理;
( 2)实质审查,即对申请注册的标志的涵义及其客观效果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
2009-7-27 176
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后 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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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议和核准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依法作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15天内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后 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商标,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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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使用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商标使用的行政管理,监督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质量,制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必须依法行使。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商标注局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 3年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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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2009-7-27 180
(三)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
未注册商标不得享受,对注册商标限制的条款,对未注册商标同样给予限制。如未注册商标不得擅自加注,注册商标,或国家规定的注册标记,或在广告、商品说明书中冒称,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规定不得使用的标志,未注册商标也不得滥用;
更不许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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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 10
年。期满前六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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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对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侵犯。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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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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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009-7-27 185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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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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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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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三种权利的对比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取得方式 自然取得 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经商标注册程序保护内容 作品的表达 产品或技术方案图形、文字及其组合保护的期限 作者终身及死后 50年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从注册之日起 10年,可以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