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谓结算方式?
– 在一定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形式和信用工具清偿债权债务的程序和方法。
– 解决的问题:怎样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 结算方式的内容包括:货币、时间、地点、
条件、运用的信用工具及传递程序。
国际结算基础知识结算方式分类:
按引起结算原因分,贸易结算方式与非贸易结算方式。
按结算工具和方式分,汇款、托收、信用证、保理、保函、备用信用证。
按结算依据的信用基础不同,分为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和 银行信用结算方式 。
按资金和结算工具流向的不同,分为 顺汇与 逆汇 。
顺汇与逆汇
判断标准:买方付款是否主动卖方 买方资金流向工具流向卖方 买方资金流向工具流向顺汇逆汇结算方式选择
信用因素
时间因素
货币因素
市场因素买 方 卖 方具体的结算方式简介
汇款
托收
信用证
保理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结算银行信用结算第一节 汇 款一 何谓汇款?
– 付款人使用信用工具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 汇款当事人
汇款人 (Remitter)
汇出行( Remitting Bank)
汇入行( Paying Bank)
受益人 /收款人( Payee or Beneficiary)
三 汇付示意图:
⑥ 付讫通知
① 合 同付款人 收款人汇出行 汇入行

汇款申请交款付费

收取货款
③电 /信汇委托通知

汇款通知四 汇付的种类
电汇( T/T) Telegraphic Transfer
信汇 (M/T) Mail Transfer
票汇 (D/D) Remittance by Bank’s Demand
Draft
票汇的特点:
– 汇入行坐等付款,不必通知
– 节省汇款人的费用,方便携带,取款灵活票汇示意图:
⑧ 付讫通知
① 合 同付款人 收款人汇出行 汇入行

汇款申请

提示汇票
④汇票通知书

银行付款

银行即期汇票
⑤银行即期汇票结算工具 传递方式 是否通知 收款人 速度 费用电汇 电汇委托通 知书 银行电传 是 快 高信汇 信汇委托通 知书 银行邮递 是 慢 较低票汇 银行即期汇 票 汇票流通 否 灵活 低区别分类
三种汇款方式的比较:
五 汇款撤销与挂失
1,汇款能否撤销?
条件是:必须在解付之前做出
– 汇款人退汇
– 收款人退汇
2,票汇时,汇票遗失如何处理?
– 向汇入行出具担保书以防重付
– 汇入行向汇出行做出挂失止付指示
– 退汇或补发汇票六 汇款结算的特点,
钱货相对独立,因而风险大;
资金负担不公平;
手续简便、费用较少。
七 汇款结算的适用范围
预付货款 (Payment in Advance)
货到付款 (Payment upon arrival of goods)
– 售定( Be Sold out/up)
– 寄售( Consignment)
从属费用的结算
– 运费或保险费
– 广告费、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
– 佣金、退款、赔款、尾款汇付案例买方,香港 D商社卖方,国内某外贸公司结算方式,由买方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10万美元事件,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
,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装运期卖方仍未收到来证 。 再三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并无代理关系,因此已将证开往另一家银行转交,。 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目的港是加拿大的多伦多,而此航线每月仅一班,错过后只能推迟一个月,这会给卖方造成利息和费用损失 。 这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结算,
卖方无奈只好同意且要求对方提供电汇凭证传真件,确认后立即发货 。 次日卖方收到传真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便安排装运,并将提单寄交港商 。
结果:
卖方发货后迟迟未收到银行电汇通知才知上当 。
原来该港商信誉甚差,瞄准卖方急于销货心理,逼迫卖方让步 。 以一张经过涂改的汇票传真冒充电汇凭证,瞒天过海,使卖方惨遭损失 。
启示:
( 1) 事先了解客户资信;
( 2) 克服急于成交心理,提高风险意识 。 结算方式一旦确定不要轻易让步,未收到货款前不要轻易发货交单 。
( 3) 汇款凭证传真件容易造假,尽量不要以此为交货条件 。
APPLICATION FOR OUTWARD REMITTANCE
( 汇款申请书)
□ T/T电汇 □ M/T信汇 □ D/D票汇
AMOUNTINWORDS
(大写金额 )
AMOUNT( 金额 )
BENEFICIARY’S NAME
( 收款人姓名)
BENEFICIARY’S BANK ACCOUNT
NUMBERS( 收款人往来行帐户 )
BENEFICIARY’S ADDRESS
( 收款人地址)
REMITTER’S NAME&ADDRESS
(汇款人姓名 )
TEL.
MESSAGE( 汇款人附言 )
第二节 托收一、何谓托收?
– Collection,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出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适用规则:《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 1996.1.1 into force )
– 除非另有规定或与某国法律矛盾外,本规则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托收示意图
① 合同委托人 * 付款人 *
托收行 * 代收行 *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交款

提示
③ 跟单汇票

交单

承兑或付款
⑦ 转帐三、当事人
委托人( Principal)
托收行( Remitting Bank)
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 Drawee)
* 提示行( Presenting Bank)
* 需要时的代理(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四、托收的分类
光票托收 * ( 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按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
– 付款交单( D/P)
– 承兑交单( D/A)
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 ( D/P at sight)
① 合同出口商 进口商托收行 代收行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交款

提示付款
③ 跟单汇票

货运单据

立即付款
⑦ 转帐远期付款交单 ( D/P after sight)
① 合同出口商 进口商托收行 代收行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交款

提示承兑
③ 跟单汇票

货运单据

到期付款
⑦ 转帐
⑦ 转帐
① 合同出口商 进口商托收行 代收行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交款

提示承兑
③ 跟单汇票

付款

货运单据承兑交单( D/A)
几种托收方式的风险比较:
D/P at sight
D/P after sight
D/A
光票托收 大五、托收的特点
1、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2、托收有比较强的安全性
3、托收业务中资金负担不平衡六、适用范围
1,托收种类多,风险档次大,手续简便且费用又低,所以运用广泛;
2,跟单托收将交单与付款相联,风险较汇款小,可用于较大金额的结算。
3,托收对买方有利,所以一般用于促销或卖方实力较强的情况;
七、注意事项:
北欧和拉美国家的进口商往往要求按当地习惯在货物运达目的港后才付款或承兑。
拉美和北欧一些国家的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处理。
托收案例 1
出口方,我国 A公司
托收行,中行 B分行
代收行,希腊银行
事件,A公司出口价值 12万元的鞋子到希腊,结算方式是 D/P at sight,委托中行 B向外收款。单据寄出数十天后,代收行来电称:“客户要求无偿放单,
两月后带利息一起用汇款结清。”托收行提醒此作法风险极大,收汇无保障。 A公司考虑到以前曾经合作很好,且有利息收入,因而表示接受。托收行只好电告代收行注销该笔业务。
结果,两个月过去了,汇款始终未到。托收行受出口公司委托,向原代收行查询,但被告知:进口商已破产,无力偿还货款。
思考,委托行和代收行是否承担责任?
托收案例 2
委托人 ( 出口商 ),中方外贸公司
代收行,伊朗商业银行
付款人 ( 进口商 ),伊朗客商
事件,委托人开出汇票,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由于伊商用货心切,征得代收行同意情况下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 。 随后伊商破产无力清偿,代收行于是发出拒付通知,请求出口商自行处理 。
关于 T/R,信托收据
– 用作 D/P after sight 时,进口方提前获取单据时向代收行出示的凭证。
– 信托收据是进口商提供的担保,进口商无货物所有权而只是暂代银行处理货物。
– 代收行承担应承担进口方违约的风险
结果,代收行在进口商付款前必须保管好单据,不得擅自将单据交给买方,否则后果自负 。 委托人应根据当初与托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要求托收行处理 。
托收案例 3
出口方,广西某公司
进口方,港商陈某
事件,双方签订了 500箱工艺品合同,金额 25万港币,原定是信用证方式结算。我方安排生产完毕后,
港商却始终未开来信用证,再三催问才回电称:
“资金紧张,要求给予照顾”。由于害怕商品积压,
不得不退让,同意改为 D/A90天付款。
结果,我方委托银行办理 D/A,承兑交单 90天后,
仍未见港商付款。银行多次电告催收,对方均以收到货物销路不好,质量有问题等原因推托。最终不了了之。
托收案例 4:
出口方,我国 A公司
进口方,拉美 B公司
代收行,拉美 C银行
事件,付款条件是 D/P60天,金额为 1,
500,000美元。委托书上列明,deliver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ue date 60
days sight; subject to URC522,而拉美 C银行却按习惯以承兑交单处理。
后果,进口商逃匿,拉美 C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最后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启 示
调查进口商资信;
正确选择托收行和代收行;
跟单托收时要注意控制保管好货物,尽量由我方投保,优先采用即期 D/P,避免用远期 D/P或 D/A;
了解进口国特殊的商业习惯 。
1 委托人
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当事人,即出口方。
责任与义务:
– 依据合同交货
– 制作规定的单据
– 填写托收申请书
– 将申请书连同各种单据交给委托行
2 托收行
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代理行办理托收的银行。
责任与义务:
– 缮制托收委托书
– 核验单据与申请书是否相符
– 按常规处理业务,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3 代收行
是接受委托行的委托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并交单的银行。
责任与义务:
– 核对单据与委托书。
– 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书上任何条件,否则后果自负。
– 保管好单据
– 谨慎处理货物(若拒付情况下,托收行在得知拒付后 60天内无处理指示,代收行可自行将单据退还给托收行,不必承担货损责任)
4 付款人
是根据托收委托书被提示单据要求付款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进口商。
权责与义务:
– 承担付款或承兑义务
– 有权以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单据
5 提示行
是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人付款的银行。
一般不需要提示行,代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单据。
提示行用于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无帐户关系或者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
6 需要时的代理
是委托人在进口方国家指定的代表。
用于: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
职责:代表委托人办理货物存仓、保险、
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
注意事项:
– 需要时的代理的权限应当在托收指示中明确规定,否则银行将不接受其指示。
光票托收
是指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随附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方式。
适用:
– 非贸易结算
– 贸易结算(单据直寄进口商)
– 多用在从属费用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