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托收一、何谓托收?
– Collection,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出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适用规则:《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 1996.1.1 into force )
– 除非另有规定或与某国法律矛盾外,本规则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托收示意图
① 合同委托人 * 付款人 *
托收行 * 代收行 *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交款

提示
③ 跟单汇票

交单

承兑或付款
⑦ 转帐三、当事人
委托人( Principal)
托收行( Remitting Bank)
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 Drawee)
* 提示行( Presenting Bank)
* 需要时的代理(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四、托收的分类
光票托收 * ( 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按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
– 付款交单( D/P)
– 承兑交单( D/A)
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 ( D/P at sight)
① 合同出口商 进口商托收行 代收行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交款

提示付款
③ 跟单汇票

货运单据

立即付款
⑦ 转帐远期付款交单 ( D/P after sight)
① 合同出口商 进口商托收行 代收行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交款

提示承兑
③ 跟单汇票

货运单据

到期付款
⑦ 转帐
⑦ 转帐
① 合同出口商 进口商托收行 代收行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交款

提示承兑
③ 跟单汇票

付款

货运单据承兑交单( D/A)
几种托收方式的风险比较:
D/P at sight
D/P after sight
D/A
光票托收 大五、托收的特点
1、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2、托收有比较强的安全性
3、托收业务中资金负担不平衡六、适用范围
1,托收种类多,风险档次大,手续简便且费用又低,所以运用广泛;
2,跟单托收将交单与付款相联,风险较汇款小,可用于较大金额的结算。
3,托收对买方有利,所以一般用于促销或卖方实力较强的情况;
七、注意事项:
北欧和拉美国家的进口商往往要求按当地习惯在货物运达目的港后才付款或承兑。
拉美和北欧一些国家的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处理。
托收案例 1
出口方,我国 A公司
托收行,中行 B分行
代收行,希腊银行
事件,A公司出口价值 12万元的鞋子到希腊,结算方式是 D/P at sight,委托中行 B向外收款。单据寄出数十天后,代收行来电称:“客户要求无偿放单,
两月后带利息一起用汇款结清。”托收行提醒此作法风险极大,收汇无保障。 A公司考虑到以前曾经合作很好,且有利息收入,因而表示接受。托收行只好电告代收行注销该笔业务。
结果,两个月过去了,汇款始终未到。托收行受出口公司委托,向原代收行查询,但被告知:进口商已破产,无力偿还货款。
思考,委托行和代收行是否承担责任?
托收案例 2
委托人 ( 出口商 ),中方外贸公司
代收行,伊朗商业银行
付款人 ( 进口商 ),伊朗客商
事件,委托人开出汇票,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由于伊商用货心切,征得代收行同意情况下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 。 随后伊商破产无力清偿,代收行于是发出拒付通知,请求出口商自行处理 。
关于 T/R,信托收据
– 用作 D/P after sight 时,进口方提前获取单据时向代收行出示的凭证。
– 信托收据是进口商提供的担保,进口商无货物所有权而只是暂代银行处理货物。
– 代收行承担应承担进口方违约的风险
结果,代收行在进口商付款前必须保管好单据,不得擅自将单据交给买方,否则后果自负 。 委托人应根据当初与托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要求托收行处理 。
托收案例 3
出口方,广西某公司
进口方,港商陈某
事件,双方签订了 500箱工艺品合同,金额 25万港币,原定是信用证方式结算。我方安排生产完毕后,
港商却始终未开来信用证,再三催问才回电称:
“资金紧张,要求给予照顾”。由于害怕商品积压,
不得不退让,同意改为 D/A90天付款。
结果,我方委托银行办理 D/A,承兑交单 90天后,
仍未见港商付款。银行多次电告催收,对方均以收到货物销路不好,质量有问题等原因推托。最终不了了之。
托收案例 4:
出口方,我国 A公司
进口方,拉美 B公司
代收行,拉美 C银行
事件,付款条件是 D/P60天,金额为 1,
500,000美元。委托书上列明,deliver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ue date 60
days sight; subject to URC522,而拉美 C银行却按习惯以承兑交单处理。
后果,进口商逃匿,拉美 C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最后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启 示
调查进口商资信;
正确选择托收行和代收行;
跟单托收时要注意控制保管好货物,尽量由我方投保,优先采用即期 D/P,避免用远期 D/P或 D/A;
了解进口国特殊的商业习惯 。
1 委托人
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当事人,即出口方。
责任与义务:
– 依据合同交货
– 制作规定的单据
– 填写托收申请书
– 将申请书连同各种单据交给委托行
2 托收行
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代理行办理托收的银行。
责任与义务:
– 缮制托收委托书
– 核验单据与申请书是否相符
– 按常规处理业务,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3 代收行
是接受委托行的委托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并交单的银行。
责任与义务:
– 核对单据与委托书。
– 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书上任何条件,否则后果自负。
– 保管好单据
– 谨慎处理货物(若拒付情况下,托收行在得知拒付后 60天内无处理指示,代收行可自行将单据退还给托收行,不必承担货损责任)
4 付款人
是根据托收委托书被提示单据要求付款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进口商。
权责与义务:
– 承担付款或承兑义务
– 有权以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单据
5 提示行
是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人付款的银行。
一般不需要提示行,代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单据。
提示行用于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无帐户关系或者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
6 需要时的代理
是委托人在进口方国家指定的代表。
用于: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
职责:代表委托人办理货物存仓、保险、
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
注意事项:
– 需要时的代理的权限应当在托收指示中明确规定,否则银行将不接受其指示。
光票托收
是指出口商仅开立汇而不随附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方式。
适用:
– 非贸易结算
– 贸易结算(单据直寄进口商)
– 多用在从属费用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