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世纪之交新一轮粮食改革
98粮政和新一波市场化改革
市场调节粮食供求的动态性质
粮食市场化改革几个基本问题
粮食市场化体制及其配套措施
98粮政
第一、“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第二、颁布“粮食收购条例”,禁止非国有粮食经营主体向农民收购余粮,赋予国有粮食部门垄断粮源的权力
——归纳为:敞开收购,垄断粮源,顺价销售,封闭运行
可能是在巨大粮食亏损压力的权宜之计。实质是90年代中期以来粮食政策及其分析依据内在矛盾的产物。
近年演变和调整
98粮政不可能实现其预期目标。形势比人强,粮食政策逐步调整到市场化改革方面来。
放弃保护价干预和放开流通管制的市场化改革,从2000/01年开始在少数沿海省份和部分粮食品种试点,经过逐步推广今年已经进入全面放开粮食购销改革阶段。第三次过剩最终引发第三次市场化改革。
但愿这是最后一次改革!
松时放、紧时收:半周期改革现象
我国粮食(棉花)流通体制80年代中期以来的三波市场化取向改革,显示市场体制取代行政垄断体制的大趋势或规律。但具体路径具有“过剩时市场化、紧缺时搞垄断”的“半周期改革现象”。推动政策反复和U转原因,当然有部门因素影响,但在分析依据上主要有两点:一是粮食安全,二是宏观稳定。
这次改革的具体环境、彻底程度都是前两次不可比拟,但是并不能完全排除再次出现反复。例如,去年粮食价格有所回升,很快引起很多议论,一号文件和领导人讲话,都把粮食安全放到显著位置强调,说明改变现行政策的原因仍然存在。新一轮粮改命运将在新一轮可能发生的粮价高涨周期阶段最终被决定。——这是一个值得继续关注的现象。
粮食市场调节的动态性问题
政策和制度是参与社会博弈过程各种力量“合力作用”结果,研究人员只能提供一点分析性信息,说明不同制度和政策背后暗含的假定以及与不同结果之间联系。
从分析角度看,实行市场化改革政策,实际是假定粮食价格供求调节,有可能达到粮食安全、社会公平、资源配置效率等基本目标组合。但是粮食市场调节具有动态性,在短期、中期、长期范围调节方式和效果都有不同。短期不能很快达到人们希望的调节目标和状态,可能需要中期甚至长期调节机制来实现。如果对这一特点认识不足和准备不足,可能出现粮价上涨周期阶段,对市场机制失去信心,导致市场化改革的挫折。
市场调节动态性,一般指由于滞后和预期因素影响,市场调节发生作用与时间相联系的属性。市场调节要通过市场参与者行为反应来实现,但是反应需要时间,并且不同类型反应需要时间长度不同。因而理解市场调节机制,必须考虑它在不同场合有效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时间长度。
对于市场参与主体来说,传递和接收信息,形成和实施决策都需要时间,所以市场调节一般具有某种滞后性。由于粮食生产具有自然再生产属性,反应滞后性更为规则和难以改变。另一方面,滞后派生出预期因素作用:厂商决策时不仅要关注现期市场信息,更重要地是考虑市场变量(如需求,价格等)变动趋势和未来水平,因为支配其选择行为的未来赢利预期是由对市场变量预期决定的,因而预期的形成方式和结果会对市场机制运作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假定某个地区由于某种外生因素变动发生粮食供不应求局面,使粮价上涨到显著高于均衡水平,这一非均衡状态通常会引发一系列市场反应即调节过程。例如,厂商和政府可能会增加库存释放;其它地区粮食净流入量可能上升;如果这一状态持续较长时期并显著改变未来粮价预期水平,则会刺激下一个生产周期粮食产量增长等等。然而,无论是流通反应还是生产调节都需要或长或短的时间,因而具有动态性质。
把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分为短、中、长期三类调节过程。粗略假定,以月或季度为时间单位在一年内发生的市场调节过程为短期调节;一年以上二三年以内完成的调节为中期调节;四,五年甚或更长时期才能完成的调节过程是长期调节。区分不同调节过程有助于认识粮食市场的运作规律,并有相应政策含义。
短期调节手段供给方面短期调节主要是库存释放,结构调整,进口粮食等方式实现。
如现实粮食紧缺状态被普遍认为属于短期现象,库存主体则会出于不同动机释放粮食库存,这会抑制价格上升并促使它朝均衡方向回复。
对于畜牧业较为发达因而饲料消耗在整个粮食消费中占较大比重的国家或地区,农户在粮价上升时会减少牲畜存栏数。由于粮价上涨意味着饲料价格上涨,这一调节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而且在客观上减少了对粮食的短期市场需求,并通过肉类供给上升而替代了部分直接粮食消费需求,从而发挥短期调整作用。
另外,在现代通讯,运输技术和交易手段条件下,一国可能在2-3个月内从国际粮食现货市场购进粮食并形成国内供给,所以国际贸易也是一个可资利用的短期调节手段。
中期调节生产调节是中期调节主要手段。如果生产者的价格预期使他们相信增加(或减少)粮食生产有利可图,他们会相应调整产出量,从而使供求关系朝均衡方向变动。生产调节通过两个环节实现:扩大谷物播种面积(包含增加复种指数)和增加土地以外的要素投入(如劳动,化肥,管理细致化等等)。经验观察表明,中期调节对于扭转周期性粮食紧缺状态具有决定性意义。
长期调节长期调节主要通过技术进步、改善基础生产条件实现。从大跨度经济史角度看,我国粮食安全存在的现实解决方案,建立在过去科学技术进步和普及推广基础上(如化肥、电力、农药、塑料薄膜、机械、杂交水稻、基因工程等);科技进步也将是未来提升粮食长期或超长期供给能力和满足人类食物消费增长需求的根本途径。
我国粮食市场动态性具体观察
我国在粮食市场调节动态性,既有与其它国家类似的共性,又有自身结构条件派生的特点。
第一、需求变动从我国具体国情上看,在长期或超长期范围内,人口和收入增长决定了粮食需求的增长趋势,但是从现有经验数据看,一是对人口峰值估计过高;二是对粮食的收入需求弹性估计过高。
第二、主要靠单产、靠科技进步
国内粮食生产增长由于可耕地面积限制以及非农用地需求增加,只能通过增加单位面积产量来实现。因而,国内长期粮食供给增加,基本要通过科技进步实现增长以满足上升的需求。
林毅夫等人90年代中期一项大型研究表明“尽管我国粮食单产水平已经高居世界前列,目前条件下主要粮食作物单产仍然具有巨大的潜力,一般相当于现有实际单产水平的1.5-3.5倍。…… 假定我国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面积保持不变,粮食总量增长速度以80年代我国人口平均增长率(1.48%)再加上一个百分点为目标,那么,我国主要粮食作物现有单产潜力足以支持今后50年的粮食需求增长的需要”。
上述单产潜力估计假定农业科技前沿仅保持现有水平,没有考虑可能发生的突破性科技进步。考虑新科技进步因素,动态意义粮食单产潜力应更高。因而认为我国粮食长期供求前景注定悲观观点并不正确。
当然,实现增长潜力存在很多困难,既需要市场机制激励作用,也要有政府适当参与,特别是政府参与投资农业科研和教育,保护耕地资源和农村生态环境等。
第三、考虑开放条件在国际比较意义上,人均耕地资源相对稀缺是我国基本国情,而粮食属于耕地密集型产品,所以整体上我国粮食生产不具有比较优势。随着我国出口创汇能力上升,可以考虑允许适当增加长期粮食进口量,因为它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收入在可持续性意义上的长期增长,也有利于减轻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有竞争力商品(包括某些食物和农产品)在扩大出口方面的压力。因而,应当依据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经济学比较优势原理,把利用国际市场作为解决我国长期粮食供给的一个因素,而不应把它仅仅看成调剂粮食品种与年度丰歉的手段。
从技术和生产潜力看,我国在21世纪初叶人口增长达到峰值前有可能粮食自给自足;但依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原则,自给自足方针不必要、不合理、不可取。
总之,良好运作的粮食市场体制,抓住农业科研和教育关键,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外汇支付能力——做到这几条,完全有可能较好解决21世纪十几亿中国人吃饱吃好这一头等难题。认为中国将会在吃饭问题上不可避免发生危机和灾难的悲观预见不仅错误、而且有害。
在长期粮食供求前景上有审慎而乐观信心,也是坚定市场化改革决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认识和心理条件。媒体和公众对此要有理性认识,决策层需要拿出远见和判断力,否则第三次反复未尝不可能。
第四、生产系统能够有效调节
市场经济下,主要应由农民依据对价格,成本和赢利预期来进行决策,政府不应干预生产决策。这又涉及一个根本性判断问题:我国粮食生产系统是否可能对中期供求失衡特别是周期性紧缺进行有效调节?如果出现短期调节手段未能完全控制的中期粮食紧缺是否意味着市场机制的失灵?是否必然要求政府对流通甚至生产领域加大行政干预?
虽然这一问题成见不少,但是理论和观察都表明这种反应能力是客观存在并且显著有效的。不仅有改革初期超常增长事例,而且还有1996年产量“突然跳到”1万亿斤台阶事例。粮价低于均衡水平时,生产增速会下降甚或出现减产。生产调节主要手段是播种面积调整和包括化肥,活劳动在内的可变投入调节。
第五、短期库存调节特点短期调节主要通过库存和进出口手段进行。库存方面有重要特点。
我国农户规模小而分散并兼有自给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双重属性:第一、粮食商品化程度低;第二、出售粮食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比例较低。第三、农户把粮食库存看作一种可以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实物资产。
在粮价和一般物价持续上升的通货膨胀时期,农民为了抵御资产实际价值被侵蚀,或者为了“跨期套利”,会增加存粮或“惜售”;在粮价和物价下降时期,会更快减少库存或“抛售”。
与投机的股民行为类似,农民存粮“卖跌不卖涨”行为也是理性的(即受到特定预期影响的趋利行为),但是会带来市场波动更大的“不理想(undesirable)”局面。
也许需要政府储备和贸易参与调节?
粮食市场化目标模式?
依据保障国民粮食安全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两方面基本目标,我国粮食市场化体制应有六点基本因素:
第一,放开价格:让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而不宜用价格去实现再分配职能。
第二,因地制宜:通过比较优势原则决定粮食生产,而不宜对地区和农户生产决策加以干预和限制。
第三,货畅其流:全国统一粮食流通市场,废除对流通的不必要行政干预和限制。
第四,放开经营:鼓励不同经营主体参与粮食流通并展开平等竞争。
第五,储贸调节:政府通过储备与外贸手段参与市场以实现稳定目标。
第六,国际合作:逐步实施粮食贸易自由化的政策,不宜沿袭自给自足方针。
保证粮食市场化体制长期稳定运作,要有配套措施:
严格保护耕地;
保障最低收入;
加强农业科研;
改革现行政策研究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