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征:
1)财产责任
2)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3)相对性
4)任意性
5)补偿性二 违约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1、违约责任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合同债务仅仅是债务之一
2、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合同债务是因,违约责任是果
3、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仅仅是合同责任之一
4、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5、违约两责任与侵权责任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归责原则
1、概念:
确定民事责任成立及归属的法律原则
2、意义,1)决定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2)决定举证责任的内容
3、种类:
1)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不以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又称严格责任
2)过错原则: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二 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
总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分则中有名合同部分采用过错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
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因,1、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经济
2、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3、严格责任有利于加强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心第三节 免责事由一 免责事由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二 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种类:
1)自然灾害 2)国家行为
3)社会异常事件
3、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的义务,
通知义务 提供证明义务
4、不可抗力的效力:
可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并得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5、不可抗力条款:
当事人可以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扩大的约定三 债权人的过错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称为债权人的过错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
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违约行为一 违约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合同当事人
2、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3、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债权二 违约行为的形态
(一)履行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债务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没有在履行期内履行的情形
1、须有效的合法债务存在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债务履行是可能的
4、须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
(三 )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债务而在履行期满时对债务人表示不履行债务
1、须存在有效债务
2、债务履行是可能的
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表示
4、债务人是出于故意
5、债务人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
(四)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
1、债务履行需债权人协助
2、债务已届履行期
3、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实际履行
4、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5、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五)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1、量的不完全履行
2、瑕疵履行
3、加害给付
4、履行方法的不完全履行
(六)预期违约
1)概念与特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可能履行主要债务特点 ;1、预期违约是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后果是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害
2)明示毁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对方明确肯定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条件,1、须一方明确肯定地、自愿地、无条件地向对方作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3、不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
4、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非违约方可直接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也可等到履行期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默示毁约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而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原告,S 市大众贸易公司 被告,S 市红星农场
(一)案份原告、被告于 1994 年 9 月 5 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皮棉 1 000 担,
每担 220 元,共计 22 万元。交货时间为 1994 年 11 月中旬,
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付 4 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于 5 夭后,与本省某纱厂订立购销甲级皮棉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纱厂供应甲级皮棉士 1000担,每担 300 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 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 9 月 25 日、被告法定代理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处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彤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肯定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当年 10 月 1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为其向纱厂支付 6 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1、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另一方有确凿证据
3、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是合同的重大义务
4)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非违约方可直接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也可等到履行期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三、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两者也存在相当的差异,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前提条件不同。默示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默示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正是存在这个先决条件,所以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
其次,适用事由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
而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
也包括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
如转让合同中的标的物,而该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
再次,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默示预期违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在默示预期违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保证为要件,所以,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由于何种原因所引起,在所不问。
最后,法律救济不同。在默示预期违约中,预见他方将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请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可以视为对方违约,从而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安抗辩权制度中,
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济方式是该权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一旦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如果对方不提供履约的保证,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适用的时间不同,默示预期违约适用于合同履行期届至前,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履行期届至以后。因此,在默示预期违约中,非违约方不解除合同而是等合同履行期至后追究对方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的,如自己履行期先至,对方请求履行义务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第四节 违约责任形式一 违约金
1)概念: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1、违约金是双方自愿约定的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3、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弥补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2)适用条件:
1、合同须有效存在
2、当事人有约定
3、有违约行为
4、非违约方没有请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但迟延履行违约金除外。
5、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要件,
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违约金与定金
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二 赔偿损失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而给他方造成损失时,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方式。
1)特征:
1、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产生的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
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赔偿范围一般为受害人全部损失
2)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受害人有损失
3、卖给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完全赔偿原则
1、积极损失:现实财产的减少
2、消极损失:可得利益丧失未来性 期待性 可得性
3、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的区别:
①积极损失是现实利益的损失;消极损失是非现实利益的损失
②积极损失比消极损失更为确定
③积极损失可以和实际履行同时提出;消极损失只能和积极损失同时提出,不能和实际履行一并向违约方提出
4)赔偿损失的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
2、损益相抵规则
3、过失相抵规则三 强制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依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
1)特征,1、是一种违约补救方法
2、是否请求强制履行是非违约方的权利
3、强制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定金并存,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2)构成要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非违约方请求对方继续履行
3、标的物为特定的无法替代之物或不能以金钱计价之物
4、强制履行不违反合同性质和法律规定
5、强制履行是客观可行的
3)表现形式:
限期履行、修理、更换、重作第五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 规范竞合、责任聚合、责任竞合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导致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责任聚合:一个行为产生多种责任,受害人可以一并提出的现象责任竞合 ;一个行为产生多种责任多个民事责任,但是这些责任不能并存,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民事主体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导致多个民事责任产生,但受害人仅能实现一项请求权
1、存在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
2、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的构成要件
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的竞合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同
3)责任形式不同
4)赔偿范围不同
5)诉讼时效不同
6)管辖法院不同
7)责任构成与免责条件不同三 违约行为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解决方式某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由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情况受害人可以选择请求权的方式,提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002年 12月 15日,徐州市贾汪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四农户甲、乙、丙、丁签订,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甲向信用社贷款人民币 20000元,还款期限为 2003年 12月 13日,由乙、丙、丁作为保证人,对甲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信用社按约向甲发放了贷款。
2003年 2月,甲因外欠帐太多,将其房屋、
商店等全部财产处理后,携其全家外出,
下落不明。 2003年 3月,信用社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甲承担还款责任,乙、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甲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自 2000年 6月起,湖州喜盈盈纺织公司先后与北京爱丽根 ·望族时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喜盈盈公司向爱丽根 ·望族时装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面料,具体数量、金额以发票为准。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喜盈盈公司陆续将价值 500余万元的面料发给了爱丽根 ·望族公司,
但望族公司仅支付了 300余万元货款。经多次催讨,
双方于 2003年 4月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喜盈盈公司同意在应付货款中减让 50万元,剩下的 150余万元由望族公司从协议当月起,每月的 15日分期支付,望族公司的出资人焦某还用其所用的两辆汽车作了担保。同时,双方还就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事项作了明确地约定。
然而,签约时的信誓旦旦早被望族公司抛之了脑后,一再作出让步的喜盈盈公司在达成补充协议后九个月的时间内,没有收到分文货款。无奈之下,将爱丽根 ·望族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3年 2月 20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预订协议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栋高层住宅楼的住房一套,开发公司在协议书中承诺,
2003年 5月底之前与陈某签订正式售房合同,2004年
12月 31日将房屋交付陈某使用。双方还约定,陈某于签协议时交付定金 5万元,其余购房款分期支付。陈某依约于签协议的当天即 2月 20日交付了定金 5万元。
但开发公司并没有履行其在协议书中承诺的于
2003年 5月底之前与陈某签订正式售房合同的约定,
虽经陈某多次催促,但因开发公司始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公司实际上无法与陈某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同时,陈某在前往工地了解情况时发现,
工地施工标牌注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 2005年 8月 20
日,陈某由此认定,开发公司承诺的 2004年 12月 31日交房亦不可能兑现。陈某对开发公司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遂向开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开发公司不同意,陈某无奈诉至法院。
江苏省沛县农民李靖苑将自己购买的一套劣质锅炉赠送给农民张名用于蔬菜生产,结果锅炉发生爆炸,将张名炸死,
将其儿子炸成残废。张名的儿子将赠送该锅炉的李靖苑告上法庭。
农民李靖苑与张名是好朋友,张名在家中从事蔬菜生产,去年冬天,张名发展大棚蔬菜种植,为了取暖决定用锅炉增温。张名知道好友李靖苑家中有一套闲置的锅炉,便将想法告诉了好朋友。
李靖苑见自家的锅炉也没有什么用处,
便送给了张名使用。张名使用该锅炉没几天便发生惨祸,锅炉爆炸,张名当场死亡,
其在一旁的20岁的儿子被炸的血肉模糊,
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却落下了10级伤残,法医鉴定后认为:其肺内异物摘除属
10级伤残。有关部门对爆炸现场勘查后认为该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孔径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私自安装使用的土制废旧容器。
损害发生后,张名的儿子向李靖苑索赔无果,
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732
2.14元。
庭审时,李靖苑辩称,我与死者系好朋友,
双方不存在买卖的关系,该锅炉是我赠送的,
与我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我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
11月25日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赠与产品还是买卖产品,都应该是合格的产品,被告李靖苑将具有危险性的产品交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事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之父在使用锅炉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对于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
依法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判决李靖苑赔偿 30543.70元,
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