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
---陈敬春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1掌握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2理解合同的基本原理
3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实践中的合
------------同法律问题
要求,1认真听课
2积极思考,勇跃回答问题
3认真完成作业。 (10次 )
绪论: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民事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的本质及调整对象调整合法经济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财产流转或交易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
民法 → 财产法 → 合同法:财产动态关系物权法:财产静态关系
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
1、古代合同法:合同主体严格限制、范围狭窄;合同形式复杂、程序繁琐;刑罚违约、手段残酷
2、近现代合同法,合同自由与合同神圣
3、当代合同法:立法社会化,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中国合同法的发展:
1981年 12月 13日,,经济合同法,
1985年 3月 21日,,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 6月 23日,,技术合同法,
1986年 4月 12日,,民法通则,
1999年 3月 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
总则:合同的一般规定总则的意义:指导、统一、简约、补遗作用
分则:各种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分则的意义:补充合同内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第一章 合同概述合同 的 基 本 概 念 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
一、合同的含义:
最广义的合同: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一切合意。
狭义的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是一种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关系的客体:标的(给付)与标的物
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债权:请求权合同债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种类,具有独立性,是合同的主要债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性,不决定债的种类,为了满足主债务的义务,但债权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不能提出请求对方履行,但一方违反另一方可以基于诚信原则提出赔偿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权利义务原则上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江苏省海安县某建设公司会计申某今年遇到了一件怪事,其将工资付给一带着印章和户口薄的职工家属后,职工本人事后竞声称没有收到工资,还为此与公司打了一场官司。 10月 15日,
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审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工资
7304.74元。申某系某公司下属一工程处的会计。 2003年 1月 30日上午,其在上班时,突然来了一名妇女。该妇女声称是工程处职工王某的妻子,现在代夫来领取工资,并拿出了刻有王某名字的印章及王某的户口薄。申某翻开工资表,
进行核对后了解到,王某确系本工程处的钢筋工,
2002年度工作了 312.5个工日,应获取工资报酬 7304.74元; 2003年春节期间,王某被单位安排在苏州工地上站岗,未能回家领取 2002年度的工资。妻子帮丈夫领工资本是
比较正常的事,申某没有多想,在王某的工资表上盖上该妇女提供的印章后,就将王某的工资存单交给了该妇女。 3月 22日,王某突然来到公司,说要领取上年度的工资。公司相关人员就向王某说明工资已被其妻取走的情况,但王某当即予以否认,双方遂起纠纷。后王某又因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辩称原告的工资被其家属代领,合同已履行,但其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代领原告工资的人系受原告之委托,
故其所辩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按法律是否设有特定的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按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按给付后是否因而取得对价按合同成立是否要物的交付诺成合同要物合同按合同成立是否要特定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一时合同继续性合同按时间对合同内容与范围的影响按两个以上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从合同束己合同涉他合同按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
一笔难了的债
2002年 11月,薛安东为买房,向王玉梅的婆婆李香兰老人借了
2500块钱,一年以后,薛安东去还钱,因老人已经卧病在床。李香兰说你还我也没有地方放,你存到银行里。薛安东把这 25000钱以李香兰老人的名义存到了银行,拿着定期 3个月的存单来到老人的病床前,可当时老人身边人很多,场面有些杂乱,薛安东就没把存单拿出来,他原打算另外找时间来还给老人,但第二天,老人就去世了,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现在,
25000块钱已经成了遗产,老人惟一的儿子早就去世,儿媳王玉梅也已经改嫁,只有老人的孙子王峰有继承权了。那么,这钱到底是按照老人的那句话交给她的侄子呢?还是依照法定的继承关系把钱还给她的孙子?
薛安东把这笔钱的事儿告诉王玉梅母子二人之后,王玉梅多次找上门来要拿走存单,但薛安东还是觉得应该把老人的娘家侄子叫来,两家商量之后才能还钱。然而,他给老人的侄子打过很多次电话,那边却始终没有回音。
2004年 3月 6号,薛安东决定把存单交给李香兰老人的孙子王峰,交付存单的时候,他还把老人生前所在居委会的主任请来作为见证人,双方签订了一个还款协议,王玉梅母子俩还给他打了一张收款收条,并请居委会主任作见证,签还款协议。王玉梅到银行查询,银行说钱在 2004年 1月 2号已经被一个叫赵建平的人取走了。赵建平首先凭着李香兰的身份证将存单挂失,七天之后,拿着李香兰签过字按过手印的委托合同取走了钱,而且,委托合同还经过了公证,公证书上明确写着:兹证明委托人李香兰与受托人赵建平于
2003年 12月 25号在我面前,在前面的,委托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原来那份委托合同是假的,所以公证书也有问题。因为李香兰老人是在 2003年
11月 21号去世的,而委托合同上的时间却是 12月 25号。 2004年 3月 30
日,王玉梅以儿子王峰的名义,将薛安东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 2
万 5千块钱的欠款。
1、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完毕?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陈敬春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1掌握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2理解合同的基本原理
3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实践中的合
------------同法律问题
要求,1认真听课
2积极思考,勇跃回答问题
3认真完成作业。 (10次 )
绪论: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民事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的本质及调整对象调整合法经济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财产流转或交易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
民法 → 财产法 → 合同法:财产动态关系物权法:财产静态关系
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
1、古代合同法:合同主体严格限制、范围狭窄;合同形式复杂、程序繁琐;刑罚违约、手段残酷
2、近现代合同法,合同自由与合同神圣
3、当代合同法:立法社会化,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中国合同法的发展:
1981年 12月 13日,,经济合同法,
1985年 3月 21日,,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 6月 23日,,技术合同法,
1986年 4月 12日,,民法通则,
1999年 3月 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
总则:合同的一般规定总则的意义:指导、统一、简约、补遗作用
分则:各种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分则的意义:补充合同内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第一章 合同概述合同 的 基 本 概 念 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
一、合同的含义:
最广义的合同: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一切合意。
狭义的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是一种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关系的客体:标的(给付)与标的物
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债权:请求权合同债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种类,具有独立性,是合同的主要债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性,不决定债的种类,为了满足主债务的义务,但债权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不能提出请求对方履行,但一方违反另一方可以基于诚信原则提出赔偿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权利义务原则上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江苏省海安县某建设公司会计申某今年遇到了一件怪事,其将工资付给一带着印章和户口薄的职工家属后,职工本人事后竞声称没有收到工资,还为此与公司打了一场官司。 10月 15日,
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审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工资
7304.74元。申某系某公司下属一工程处的会计。 2003年 1月 30日上午,其在上班时,突然来了一名妇女。该妇女声称是工程处职工王某的妻子,现在代夫来领取工资,并拿出了刻有王某名字的印章及王某的户口薄。申某翻开工资表,
进行核对后了解到,王某确系本工程处的钢筋工,
2002年度工作了 312.5个工日,应获取工资报酬 7304.74元; 2003年春节期间,王某被单位安排在苏州工地上站岗,未能回家领取 2002年度的工资。妻子帮丈夫领工资本是
比较正常的事,申某没有多想,在王某的工资表上盖上该妇女提供的印章后,就将王某的工资存单交给了该妇女。 3月 22日,王某突然来到公司,说要领取上年度的工资。公司相关人员就向王某说明工资已被其妻取走的情况,但王某当即予以否认,双方遂起纠纷。后王某又因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辩称原告的工资被其家属代领,合同已履行,但其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代领原告工资的人系受原告之委托,
故其所辩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按法律是否设有特定的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按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按给付后是否因而取得对价按合同成立是否要物的交付诺成合同要物合同按合同成立是否要特定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一时合同继续性合同按时间对合同内容与范围的影响按两个以上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从合同束己合同涉他合同按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
一笔难了的债
2002年 11月,薛安东为买房,向王玉梅的婆婆李香兰老人借了
2500块钱,一年以后,薛安东去还钱,因老人已经卧病在床。李香兰说你还我也没有地方放,你存到银行里。薛安东把这 25000钱以李香兰老人的名义存到了银行,拿着定期 3个月的存单来到老人的病床前,可当时老人身边人很多,场面有些杂乱,薛安东就没把存单拿出来,他原打算另外找时间来还给老人,但第二天,老人就去世了,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现在,
25000块钱已经成了遗产,老人惟一的儿子早就去世,儿媳王玉梅也已经改嫁,只有老人的孙子王峰有继承权了。那么,这钱到底是按照老人的那句话交给她的侄子呢?还是依照法定的继承关系把钱还给她的孙子?
薛安东把这笔钱的事儿告诉王玉梅母子二人之后,王玉梅多次找上门来要拿走存单,但薛安东还是觉得应该把老人的娘家侄子叫来,两家商量之后才能还钱。然而,他给老人的侄子打过很多次电话,那边却始终没有回音。
2004年 3月 6号,薛安东决定把存单交给李香兰老人的孙子王峰,交付存单的时候,他还把老人生前所在居委会的主任请来作为见证人,双方签订了一个还款协议,王玉梅母子俩还给他打了一张收款收条,并请居委会主任作见证,签还款协议。王玉梅到银行查询,银行说钱在 2004年 1月 2号已经被一个叫赵建平的人取走了。赵建平首先凭着李香兰的身份证将存单挂失,七天之后,拿着李香兰签过字按过手印的委托合同取走了钱,而且,委托合同还经过了公证,公证书上明确写着:兹证明委托人李香兰与受托人赵建平于
2003年 12月 25号在我面前,在前面的,委托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原来那份委托合同是假的,所以公证书也有问题。因为李香兰老人是在 2003年
11月 21号去世的,而委托合同上的时间却是 12月 25号。 2004年 3月 30
日,王玉梅以儿子王峰的名义,将薛安东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 2
万 5千块钱的欠款。
1、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完毕?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