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主 要 内 容概述 要约 合同 的 形式承诺本章小结本章讲述了合同订立的程序,重点把握如下内容:
1、合同成立的基本含义及要件
2、要约的概念、构成要件、撤回与撤销,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
4、合同的几种形式第一节 概述
合同成立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构成要素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特征,1、合同成立是一种法律认定的客观事实
2、合同成立须符合一定的要素,否则即使当事人有订约的目的与行为,法律也视而不见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法律价值判断,二者的构成要素也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一、概念: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赖以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客观事实要素。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存在两方以上当事人
当事人就合同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三、特殊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的程序、手续或形式第二节 要 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特定民事主体发出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应表明要约人受要约内容约束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
2、要约邀请只是表明邀请人向他人表明自己有和对方签约的意向,并不受内容约束
3、要约邀请的内容比较模糊,难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而投标、
竞买、新股申购属要约 幻灯片 21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3、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
4、要约的效力存续期间:
要约明示的有效期口头要约,当即有效其他要约,合理的期限内有效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 要约生效以后,
要约人做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限制:
1、要约有明确有效期的
2、要约人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五 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有效期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的第三节 承 诺一 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对要约人做出:本人或其代理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否则为一份新要约 幻灯片 24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逾期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接受外,视为反要约二 承诺的方式、生效、撤回
1、承诺的方式:通知或行为
2、承诺的生效时间:
到达要约人生效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即到达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三 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及影响法律后果: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幻灯片 25
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合同成立地点的影响,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收件人 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
3、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签字或盖章地
4、采用确认书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成立地点:确认书签订地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一 合同的形式概念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客观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 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同时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 口头形式:以口头语言传载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如面谈、电话交谈等,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合同。
三 书面形式:以文字等符号有形表现合同内容
1、合同书:以传统的纸面文书记载合同内容
2、信件,以传统纸面书信表达合同的内容,
如普通 书信、电报、电传、传真
3、数据电文: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信息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方式,如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等。
想一想:顾客购物中刷卡以及通过 QQ完成的交易属于哪一种合同形式?
4、其他书面凭证如车票、船票等想一想:当事人通过录相、照相方式记录订立合同的过程和内容属于哪一种形式?
四 默示形式:
1、积极行为
2、消极的不作为,必须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惯例五 合同形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后果: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特征:一方事先拟定,重复使用,订阅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规则,
1)权利义务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负有提醒和说明义务
3)违反合同法第 52条,53条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幻灯片 28
4)发生争议时一般应作出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 cl第 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幻灯片 29
六 格式条款
悬赏广告的性质
1999年 3月 30日中午,朱晋华在和平影院看电影,
此时胡报与王家平(系往日同学,公安干警)在其后几排的座位上同场观影。散场时,朱晋华将随身携带胡绍华(朋友关系)委托其代办、内装河南洛阳机电公司价值 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胡报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寻包,即将该包带走并交给王家平保管。朱晋华离场之后,发现公文包遗失,经寻找未能找到。故此,朱晋华于 1999年
4月 4日,5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 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因寻包启事没有结果,胡绍华自河南到津,又以其名义于 1999年 4月 12日在天津,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似的寻包启事,并将,重谢,变为
,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 5万元,。当时,胡报看到以胡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刻告诉王家
平,并委托王家平与胡绍华联系。 4月 13日中午,王家平经用电话与胡绍华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的具体细节。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时间、地点交接时,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解决未果。胡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
胡绍华履行在广告中约定的义务,兑现报酬 1,5万元。
朱晋华辩称:丢失公文包后,通过
,天津日报,,天津,今晚报,多次登寻包启事,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具体数目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取得联系,所以才明确给付酬金 1,5万元。其实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不同意支付 5万元报酬。
胡绍华辩称:因王家平身为公安民警,应按包内提单、私人联系册等物品为线索寻找失主,或主动将遗失物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等待酬金,王家平并未履行应尽职责,故不同意给付胡报酬金之要求。
王家平述称:自己与胡报看电影,胡报拾到内装价值 80多万元汽车提货单等票据的公文包,在自己处保管 10多天,但与本人毫无关系,故不要求索要报酬。
问:( 1)在本案中,朱晋华、胡绍华在财物丢失以后刊登,寻包启事,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2)胡报是否有权要求朱晋华、胡绍华按照,寻包启事,支付报酬?
传真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
1995年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应美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
C231某初级产品 500吨,每吨 CIF纽约人民币 2200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的报盘后,未作还盘,而一再请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中方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至 1000吨,价格降至每吨 CIF纽约人民币 2 000元,并且将有效期延长至 7月 30日。美方公司于 7月 28日向中方公司发出接受发盘的传真。传真称:,C231,我接受 1000吨,
每吨人民币 2000元,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一个月后,由于世界上该产品的主要产地国遭受灾害而影响到该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致使国际市场价格猛涨。因此,中方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形势变化,货物在收到传真前已经售出。,
而对方则坚持要求中方公司或者按照合同发货,或者赔偿货价与市价之间的差价 23万余元人民币。问:
( 1)本案中,美国公司的传真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
( 2)中方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
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
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 1000件,总货款 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 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
,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
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问,( 1)该合同是否成立?
( 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 3)由于合同没有盖商场的合同专用章,如果没有商场的第二次电报,矿泉壶厂如何证明合同成立?
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
其次,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
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
小结: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包括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1999年 11月 15日 11时许,郭美兰(原告)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北京医学院储蓄所(被告)存款。
原告填写好一张 4000元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条和现金及存折交给被告接柜员,该接柜员接过原告所交的现金等手续后,对现金清点了两遍(手点、机点各一遍),见与存款凭条所填数额一致,即发给原告一枚铜牌并将现金、
凭条、存折交记账员。记账员记账后,将原告储蓄款、存款凭条及存折一同交复核出纳员复核。复核中,复核出纳员提出原告所交现金少 2000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接柜员告知原告少 2000元。原告在现场查找和回家查找后仍坚持自已所交 4000元现金无误,双方争执不下。嗣后,该储蓄后封存,并将原告所填存款凭条撕毁。此后,双方虽有接触,但纠纷未能得到解决,为此形成诉争。原告要求返还其 4000元存款,而被告则以银行早有,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储金短少的责任。
问:( 1)当原告将填写好的一张 4000元的活期存款凭条连同现金及存折交给被告接柜员,被告接拒员经清点与存单一致时,双方是否已形成了合同关系?
( 2)银行规定,,二人临柜,复该为准,,是否可以对储户产生拘束力?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型号的水泥 100
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 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到达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 100吨 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
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 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
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1、试分析被告与厂家水泥厂之间函电的性质。
2,被告是否违约?
冲印的胶卷被遗失,是否只能获得同类同号胶卷的赔偿
2000年 9月 3日,原告肖某将一卷拍有原告肖某、刘某举行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 1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 1张交给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取件时,
被告之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按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刘某遂于 2001年 4月 4日向某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5000元。
彩扩部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要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5000元不能接受,应按照某市摄影行业协会( 98) 149号第 3条关于之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退赔原告富士牌彩色胶卷 1卷和预收的 18元冲印费。
问:本案中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不同时,应当如何解释
1995年 9月 4日,禄诚之父禄自新以禄诚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支行城西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城西办)申请贷款 30万元,并提出以自己的 15
万元(实际 10万元) 5年定期住宅存款和 150.16平方米的铺面房屋作抵押。建行城西办对禄诚的抵押物权和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后,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书,。 10月 15日,双方签订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购房专项贷款借款合同,
(为建行某市支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
建行城西办贷给禄诚人民币 20万元,贷款期限为 5
年;借款方保证于 2000年 10月 15日止全部偿还请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月息 11.1%计算,
逾期未归还部分加收利息 20%;全部贷款一次性偿还;本贷款实行抵押等。合同并经某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建行城西办随之将 20万元贷款划到禄诚账户上。同年 12月 21日,建行城西办用特种转账付款凭证从禄诚的 6--2657号账户上划转四季度住宅贷款 4415.95元
至自己的 61501号账户上,并将转付凭证交给禄自新,禄诚未提出异议。 1996年 3月,建行城西办曾口头要求禄诚承付贷款利息,禄诚未付。
1998年 7月 26日和 9月 10日,在建行城西办多次催要下,禄诚先后两次付给贷款利息 5000元,同时提出免除加息和复息,愿意按季付息的条件,建行城西办未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1999年 8月,建行城西办以借款人不按合同及时履行承付贷款利息义务为理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禄诚签订的借款合同,禄诚应归还本金 20万元及偿还利息及复利 178418.92元。
禄诚答辩并提出反诉,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
5年期满后一次付息还本,没有按季付息的约定。
建行城西办随意从我的账户上划款 4415.95元,又以虚假手段让我支付 5000元的利息,建行城西办的错误行为给我造成停业等损失 5000余元。要求认定已还 9415.95元为归还的本金,由原告赔偿其损失
5000元。
问:在本案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按季结算利息的情况下,利息的结算应依照原告方的解释还是被告方的解释?为什么?
1、合同成立的基本含义及要件
2、要约的概念、构成要件、撤回与撤销,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
4、合同的几种形式第一节 概述
合同成立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构成要素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特征,1、合同成立是一种法律认定的客观事实
2、合同成立须符合一定的要素,否则即使当事人有订约的目的与行为,法律也视而不见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法律价值判断,二者的构成要素也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一、概念: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赖以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客观事实要素。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存在两方以上当事人
当事人就合同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三、特殊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的程序、手续或形式第二节 要 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特定民事主体发出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应表明要约人受要约内容约束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
2、要约邀请只是表明邀请人向他人表明自己有和对方签约的意向,并不受内容约束
3、要约邀请的内容比较模糊,难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而投标、
竞买、新股申购属要约 幻灯片 21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3、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
4、要约的效力存续期间:
要约明示的有效期口头要约,当即有效其他要约,合理的期限内有效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 要约生效以后,
要约人做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限制:
1、要约有明确有效期的
2、要约人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五 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有效期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的第三节 承 诺一 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对要约人做出:本人或其代理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否则为一份新要约 幻灯片 24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逾期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接受外,视为反要约二 承诺的方式、生效、撤回
1、承诺的方式:通知或行为
2、承诺的生效时间:
到达要约人生效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即到达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三 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及影响法律后果: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幻灯片 25
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合同成立地点的影响,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收件人 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
3、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签字或盖章地
4、采用确认书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成立地点:确认书签订地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一 合同的形式概念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客观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 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同时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 口头形式:以口头语言传载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如面谈、电话交谈等,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合同。
三 书面形式:以文字等符号有形表现合同内容
1、合同书:以传统的纸面文书记载合同内容
2、信件,以传统纸面书信表达合同的内容,
如普通 书信、电报、电传、传真
3、数据电文: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信息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方式,如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等。
想一想:顾客购物中刷卡以及通过 QQ完成的交易属于哪一种合同形式?
4、其他书面凭证如车票、船票等想一想:当事人通过录相、照相方式记录订立合同的过程和内容属于哪一种形式?
四 默示形式:
1、积极行为
2、消极的不作为,必须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惯例五 合同形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后果: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特征:一方事先拟定,重复使用,订阅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规则,
1)权利义务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负有提醒和说明义务
3)违反合同法第 52条,53条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幻灯片 28
4)发生争议时一般应作出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 cl第 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幻灯片 29
六 格式条款
悬赏广告的性质
1999年 3月 30日中午,朱晋华在和平影院看电影,
此时胡报与王家平(系往日同学,公安干警)在其后几排的座位上同场观影。散场时,朱晋华将随身携带胡绍华(朋友关系)委托其代办、内装河南洛阳机电公司价值 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胡报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寻包,即将该包带走并交给王家平保管。朱晋华离场之后,发现公文包遗失,经寻找未能找到。故此,朱晋华于 1999年
4月 4日,5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 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因寻包启事没有结果,胡绍华自河南到津,又以其名义于 1999年 4月 12日在天津,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似的寻包启事,并将,重谢,变为
,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 5万元,。当时,胡报看到以胡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刻告诉王家
平,并委托王家平与胡绍华联系。 4月 13日中午,王家平经用电话与胡绍华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的具体细节。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时间、地点交接时,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解决未果。胡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
胡绍华履行在广告中约定的义务,兑现报酬 1,5万元。
朱晋华辩称:丢失公文包后,通过
,天津日报,,天津,今晚报,多次登寻包启事,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具体数目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取得联系,所以才明确给付酬金 1,5万元。其实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不同意支付 5万元报酬。
胡绍华辩称:因王家平身为公安民警,应按包内提单、私人联系册等物品为线索寻找失主,或主动将遗失物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等待酬金,王家平并未履行应尽职责,故不同意给付胡报酬金之要求。
王家平述称:自己与胡报看电影,胡报拾到内装价值 80多万元汽车提货单等票据的公文包,在自己处保管 10多天,但与本人毫无关系,故不要求索要报酬。
问:( 1)在本案中,朱晋华、胡绍华在财物丢失以后刊登,寻包启事,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2)胡报是否有权要求朱晋华、胡绍华按照,寻包启事,支付报酬?
传真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
1995年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应美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
C231某初级产品 500吨,每吨 CIF纽约人民币 2200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的报盘后,未作还盘,而一再请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中方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至 1000吨,价格降至每吨 CIF纽约人民币 2 000元,并且将有效期延长至 7月 30日。美方公司于 7月 28日向中方公司发出接受发盘的传真。传真称:,C231,我接受 1000吨,
每吨人民币 2000元,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一个月后,由于世界上该产品的主要产地国遭受灾害而影响到该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致使国际市场价格猛涨。因此,中方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形势变化,货物在收到传真前已经售出。,
而对方则坚持要求中方公司或者按照合同发货,或者赔偿货价与市价之间的差价 23万余元人民币。问:
( 1)本案中,美国公司的传真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
( 2)中方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
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
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 1000件,总货款 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 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
,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
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问,( 1)该合同是否成立?
( 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 3)由于合同没有盖商场的合同专用章,如果没有商场的第二次电报,矿泉壶厂如何证明合同成立?
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
其次,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
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
小结: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包括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1999年 11月 15日 11时许,郭美兰(原告)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北京医学院储蓄所(被告)存款。
原告填写好一张 4000元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条和现金及存折交给被告接柜员,该接柜员接过原告所交的现金等手续后,对现金清点了两遍(手点、机点各一遍),见与存款凭条所填数额一致,即发给原告一枚铜牌并将现金、
凭条、存折交记账员。记账员记账后,将原告储蓄款、存款凭条及存折一同交复核出纳员复核。复核中,复核出纳员提出原告所交现金少 2000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接柜员告知原告少 2000元。原告在现场查找和回家查找后仍坚持自已所交 4000元现金无误,双方争执不下。嗣后,该储蓄后封存,并将原告所填存款凭条撕毁。此后,双方虽有接触,但纠纷未能得到解决,为此形成诉争。原告要求返还其 4000元存款,而被告则以银行早有,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储金短少的责任。
问:( 1)当原告将填写好的一张 4000元的活期存款凭条连同现金及存折交给被告接柜员,被告接拒员经清点与存单一致时,双方是否已形成了合同关系?
( 2)银行规定,,二人临柜,复该为准,,是否可以对储户产生拘束力?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型号的水泥 100
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 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到达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 100吨 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
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 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
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1、试分析被告与厂家水泥厂之间函电的性质。
2,被告是否违约?
冲印的胶卷被遗失,是否只能获得同类同号胶卷的赔偿
2000年 9月 3日,原告肖某将一卷拍有原告肖某、刘某举行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 1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 1张交给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取件时,
被告之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按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刘某遂于 2001年 4月 4日向某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5000元。
彩扩部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要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5000元不能接受,应按照某市摄影行业协会( 98) 149号第 3条关于之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退赔原告富士牌彩色胶卷 1卷和预收的 18元冲印费。
问:本案中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不同时,应当如何解释
1995年 9月 4日,禄诚之父禄自新以禄诚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支行城西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城西办)申请贷款 30万元,并提出以自己的 15
万元(实际 10万元) 5年定期住宅存款和 150.16平方米的铺面房屋作抵押。建行城西办对禄诚的抵押物权和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后,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书,。 10月 15日,双方签订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购房专项贷款借款合同,
(为建行某市支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
建行城西办贷给禄诚人民币 20万元,贷款期限为 5
年;借款方保证于 2000年 10月 15日止全部偿还请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月息 11.1%计算,
逾期未归还部分加收利息 20%;全部贷款一次性偿还;本贷款实行抵押等。合同并经某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建行城西办随之将 20万元贷款划到禄诚账户上。同年 12月 21日,建行城西办用特种转账付款凭证从禄诚的 6--2657号账户上划转四季度住宅贷款 4415.95元
至自己的 61501号账户上,并将转付凭证交给禄自新,禄诚未提出异议。 1996年 3月,建行城西办曾口头要求禄诚承付贷款利息,禄诚未付。
1998年 7月 26日和 9月 10日,在建行城西办多次催要下,禄诚先后两次付给贷款利息 5000元,同时提出免除加息和复息,愿意按季付息的条件,建行城西办未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1999年 8月,建行城西办以借款人不按合同及时履行承付贷款利息义务为理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禄诚签订的借款合同,禄诚应归还本金 20万元及偿还利息及复利 178418.92元。
禄诚答辩并提出反诉,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
5年期满后一次付息还本,没有按季付息的约定。
建行城西办随意从我的账户上划款 4415.95元,又以虚假手段让我支付 5000元的利息,建行城西办的错误行为给我造成停业等损失 5000余元。要求认定已还 9415.95元为归还的本金,由原告赔偿其损失
5000元。
问:在本案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按季结算利息的情况下,利息的结算应依照原告方的解释还是被告方的解释?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