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缔约过失责任一 概述一 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幻灯片 7
二 特征:
1 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伦理基础是诚信原则
3 是一种过错责任:故意或过失
4 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二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两种责任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与合同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
2 归责原则不同
3 违反的法律义务不同
4 责任的性质不同,幻灯片 9
三 与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两者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有时会发生竞合,主要区别是:
1 当事人之间关系不同
2 违反的义务有所不同
3 归责原则不同
4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5 损害与赔偿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一 缔约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一般认为从要约生效时开始产生。 幻灯片 6
二 有缔约过失行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
(三)违反保密义务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 造成了相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范围:
一 直接损失: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
3、利息损失
4、其他合理的损失二 间接损失:
失去与第三人交易机会的损失三 造成人身权损害或违反保密义务的,比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 幻灯片 8
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拟了合同。甲公司提出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
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乙工厂出资 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胡某(被告)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外地长期从事个体运输经营。 1994年 11月初回家探亲并拜访母校时发现某县办小学校(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 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 5月 25
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 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 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 5间平房校舍拆除,并于 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 50万元,贷款期限为 2年。同年 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已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案情 ],2003年 11月,某县房产局决定将其一处公有店面房以竞租形式对外出租。共有周某等五人参与竞租。县房产局向五位竞租人发出了,房屋招租书,,规定了房屋的地点、面积、用途、
租金等内容和要求,并写明“出租金最高者为承租户”。五竞租人填写招租书后,用信封密封交到该局,经当面开启验证,周某所出租金最高。
但到了当年 12月底,县房产局却与另一竞租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五年租赁合同。周某即提出异议,
并诉至法院。
问:房产局承担的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2001年 10月 15日下午三时许,陈某某因生意需要向上海客户汇款购买钢材,从某信用社提取存款 60万元及家中现金 20万元共 80万元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为安全起见,由信用社主任王主任使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原告好友纪某驾驶摩托车相随。到农行某县支行营业大厅门前,陈某某及纪某将钱款提到被告的营业大厅内。
陈某某将现金 80万元放在被告的营业柜台窗口外,随行纪某将专用钱箱送到车内交给王某某,王随即驾车离去。当时营业大厅内还有其他顾客正在办理业务,陈某某向营业员言明此款是汇往上海的,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
需找主任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原告随行人员纪某在将钱箱送出后即去了洗手间,回来后在营业大厅内闲逛。
在等待期间,陈某某遭到抢夺,共抢走现金 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追回赃款 10.34万元,但仍有 9.66
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9.66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 〔 某市南平街食品批发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区新乡村渔业公司)的海产品,于 2000 年 5 月 20 日被告经理李某打电话给原告负责人张某,请张某寄来一份价目表。同年 5 月 28 日李某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千克 18 元,黄鱼单价每干克 23 元。李某遂于当日与张某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 2 万千克,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干克 15 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千克 20
元,张某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律不能变,
但由于贵公司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次日李某给张某正式发去一函电,
称‘带鱼每千克 15 元,黄鱼每千克 20 元,各要 2 万千克,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 月份分批交货力。三天后,
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李某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同年 6 月 4 口,
张某给李某打来电话称同意按李某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飞万千克,
准备交货。李某称已与他处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并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幻灯片 7
二 特征:
1 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伦理基础是诚信原则
3 是一种过错责任:故意或过失
4 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二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两种责任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与合同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
2 归责原则不同
3 违反的法律义务不同
4 责任的性质不同,幻灯片 9
三 与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两者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有时会发生竞合,主要区别是:
1 当事人之间关系不同
2 违反的义务有所不同
3 归责原则不同
4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5 损害与赔偿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一 缔约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一般认为从要约生效时开始产生。 幻灯片 6
二 有缔约过失行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
(三)违反保密义务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 造成了相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范围:
一 直接损失: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
3、利息损失
4、其他合理的损失二 间接损失:
失去与第三人交易机会的损失三 造成人身权损害或违反保密义务的,比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 幻灯片 8
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拟了合同。甲公司提出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
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乙工厂出资 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胡某(被告)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外地长期从事个体运输经营。 1994年 11月初回家探亲并拜访母校时发现某县办小学校(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 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 5月 25
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 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 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 5间平房校舍拆除,并于 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 50万元,贷款期限为 2年。同年 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已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案情 ],2003年 11月,某县房产局决定将其一处公有店面房以竞租形式对外出租。共有周某等五人参与竞租。县房产局向五位竞租人发出了,房屋招租书,,规定了房屋的地点、面积、用途、
租金等内容和要求,并写明“出租金最高者为承租户”。五竞租人填写招租书后,用信封密封交到该局,经当面开启验证,周某所出租金最高。
但到了当年 12月底,县房产局却与另一竞租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五年租赁合同。周某即提出异议,
并诉至法院。
问:房产局承担的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2001年 10月 15日下午三时许,陈某某因生意需要向上海客户汇款购买钢材,从某信用社提取存款 60万元及家中现金 20万元共 80万元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为安全起见,由信用社主任王主任使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原告好友纪某驾驶摩托车相随。到农行某县支行营业大厅门前,陈某某及纪某将钱款提到被告的营业大厅内。
陈某某将现金 80万元放在被告的营业柜台窗口外,随行纪某将专用钱箱送到车内交给王某某,王随即驾车离去。当时营业大厅内还有其他顾客正在办理业务,陈某某向营业员言明此款是汇往上海的,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
需找主任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原告随行人员纪某在将钱箱送出后即去了洗手间,回来后在营业大厅内闲逛。
在等待期间,陈某某遭到抢夺,共抢走现金 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追回赃款 10.34万元,但仍有 9.66
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9.66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 〔 某市南平街食品批发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区新乡村渔业公司)的海产品,于 2000 年 5 月 20 日被告经理李某打电话给原告负责人张某,请张某寄来一份价目表。同年 5 月 28 日李某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千克 18 元,黄鱼单价每干克 23 元。李某遂于当日与张某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 2 万千克,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干克 15 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千克 20
元,张某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律不能变,
但由于贵公司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次日李某给张某正式发去一函电,
称‘带鱼每千克 15 元,黄鱼每千克 20 元,各要 2 万千克,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 月份分批交货力。三天后,
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李某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同年 6 月 4 口,
张某给李某打来电话称同意按李某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飞万千克,
准备交货。李某称已与他处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