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保全概述一 合同的保全合同之债的保全,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免危及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或手段。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第一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一 债权人的代位权:
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合同法第 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 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三 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范围:非专属的债务人的现有权利
( 1)纯粹的财产权利
( 2)主要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2、行使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3、行使效力:
( 1)对债务人的效力:
( 2)对第三人的效力:取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3)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的结果不能直接归自己合同法第 73条第 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 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
(二)主观条件如是有偿处分,债务人和第三人须有恶意三 撤销权的行使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只能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行使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诉讼中第三人债务中的第三人被告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债权人不能对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要求优先受偿,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
(三)撤销权的限制除斥期间为 1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自债务人实施行为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也将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