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 述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又简称合同终止、合同消灭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终止的效力:
主权利及其从权利消灭;债权人返还负债字据;后合同义务产生;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1)后合同义务的含义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
2)后合同义务的概念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
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种类: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案例:刘某 2000年 1月受聘担任鹿港市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东南亚业务部经理,聘期三年,其掌握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 2003年 1月,刘某三年聘期届满后筹措资金于当地成立辰星儿童制衣厂,
其利用在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东南亚服装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名单等信息,使辰星儿童制衣厂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则由于其主要客户被刘某挖走,造成公司业务量日渐缩小,为此,2003年 5月,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而刘某则提出,其与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
拒绝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赔偿请求。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指合同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
特征,1)合同解除须合同有效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方式:协商解除;约定定解除;法定解除二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
1)附解除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终止,而约定解除须有解除权一方行使解除权
2)解除条件成就时一般向将来发生效力;约定解除可以溯及既往
(二 )与协议解除:
1)约定解除的效力来源于原合同,而协议解除的效力来源于新合同
2)约定解除需要解除权人有效行使解除权,而协议解除的效力决定于新合同的效力三 法定解除当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1)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1、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现实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根本违约,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三十二条 …… 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新合同生效,原合同解除,
但依照法律须办理批准或登记程序的除外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依据约定或法定有解除权的一方在条件成就时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行使解除权是单方行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立即生效;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起诉或申请仲裁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节 清 偿一 清偿的概念清偿是指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行为给付,是债务人应为行为的抽象履行,债务人按照给付的具体内容实施其应为的行为,是债权实现的动态过程清偿,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描述履行的行为,是债的履行的结果二 清偿空与清偿受领人
(一)清偿人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第三人 (代为履行)
(二)清偿受领人
1、债权人
2、有权受领清偿的其他人:
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债据持有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
经债权人认可或受领后取得债权的人三 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1、须存在原有债权债务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须当事人之间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
4、须债权人现实的受领他种给付
5、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 清偿抵充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
1)条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种类: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 法定抵充第三节 抵 销一 抵销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意义,1、免去相互给付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
2、确保债权的效力,减少先履行方的风险二 法定抵销
1)概念: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时,且债务均已到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2)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由一方行使抵销权,通知到达时生效,债权债务消灭;行使抵销权是单方法律行为三 合意抵销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相互所负债务的法律行为四 抵销的效力
1、双方债务额同等范围内消灭
2、抵销权的湔及力第四节 提 存一 提存的概念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
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二 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提存主体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四 提存的标的是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五 提存的方法:申请、审核、通知六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保管关系
3、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关系第五节 免 除一 概念及性质债权人抛弃债权并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方行为性质,1、免除为单方行为
2、免除为无因行为
3、免除为无偿行为二 免除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
2、免除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免除不违反法律规定三 免除的方法通知或行为,送达债务人即生效,不得撤销思考一下:
免除能不能撤回?
四 免除的效力主债务绝对的消灭,附属的从债务也一并消灭第六节 混 同一 混同的概念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二 混同的成立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人的事实企业合并 债务或债权的转让三 混同的效力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从债权债务也一并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如债权为第三人的标的物 (如质押)
原告,S 市化纤厂被告,S 市虹美百货公司案情,原告与被告曾于 1989 年 5 月 23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哗叽 40万 m 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
1989年底。合同订立以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 9 月底已生产 30万 m 的绦纶哗叽,为防止库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运 30万 m 的绦纶哗叽。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以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
并对另 10万 m的绦纶哗叽提出了明确的质厦要求。
10 天以后被告向原告按 6 元/ m的价格汇去 180
万元的货款。
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 7.2 元
/m,按原来商定的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合同价格,被告应按 1.2 元/ m 补足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当年 12 月 5 日,
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 10 万 m已经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物的价款,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 25万 m,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
被告能否解除合同?
原告:某市批发公司被告:某县服装厂案情,1991年 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 3000
套童装(每套 40 元)与 3000 套儿童连衫裙(每套 45 元)的合同,合同规定 5 月初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
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 20 万元预付款。同年 4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被告送货上门。 5 月 4 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 1
500 套童装和 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
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 5月 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
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
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 5月 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 5月 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
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 95 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在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 5 月 28 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问,1、被告的主张是否有理?
2、合同是否已解除?
原告:某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州被告:某市织布厂案惰:原告、被告双方曾于 1993 年 10月 4 日签订购销纱布的一份。合同规定被告供给原告某种型号的纱布
6666.7m.交货时间为 1994 年 1 月 25 日,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并对纱布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 l 万元。 1994 年 1 月 3 日原告派人到被告方检查纱布质量,发现被告生产的纱布密度不够,并有污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当即向被告提出:原告不能派人前来提货,被告表示可以想办法消除瑕疵,希望继续交货。原告认为,己接近交货期,被告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的,遂于 1994 年 l 月 8 日给被告发函提出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于 1994
年 l 月 15日向原告发去函电,催促原告前来提货,原告未予理睬。一月以后,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问:原告能否解除合同?
案例,申请人田守贵与被申请人葛本忠同系昌乐县实验中学的职工。 1992年 5月,该校教工大会决定集资建教工宿舍,葛本忠即向校方申请住房一套,同时与田守贵私下协商,请求田守贵以田的名义再向校方申请一套住房,
由葛本忠居住使用。为此,葛本忠向田守忠提供了集资建房款 1.05万元。田守贵于 5月 13
日向校方递交了住房申请并办理了交款手续。
同月下旬,校方发布,教工大会决议,,其中规定:,本校职工只能以本人名义申请住房自住,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他人申请住房。,
随后,田守贵欲撤回申请,遭到葛本忠的反对。
1993年 7月,教工宿舍完工,葛本忠依本人申请获得住房一套,已经居住使用。同年 8月 7日,
田守贵归还葛本忠集资款 2000元。 8月 9日,田守贵的申请获得校方批准,当即领取了钥匙搬进居住。 10月 7日,田守贵向葛本忠主动表示,
向其归还集资款 8500元,并愿补偿其利息损失
870.98元。葛本忠对此不同意,并向田守贵提出,除归还我 8500元外,再借我 1万元使用一年,
的附加条件。田守贵因向葛本忠履行债务遭到拒绝,而向法院申请债务提存。
又简称合同终止、合同消灭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终止的效力:
主权利及其从权利消灭;债权人返还负债字据;后合同义务产生;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1)后合同义务的含义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
2)后合同义务的概念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
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种类: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案例:刘某 2000年 1月受聘担任鹿港市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东南亚业务部经理,聘期三年,其掌握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 2003年 1月,刘某三年聘期届满后筹措资金于当地成立辰星儿童制衣厂,
其利用在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东南亚服装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名单等信息,使辰星儿童制衣厂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则由于其主要客户被刘某挖走,造成公司业务量日渐缩小,为此,2003年 5月,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而刘某则提出,其与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
拒绝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赔偿请求。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指合同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
特征,1)合同解除须合同有效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方式:协商解除;约定定解除;法定解除二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
1)附解除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终止,而约定解除须有解除权一方行使解除权
2)解除条件成就时一般向将来发生效力;约定解除可以溯及既往
(二 )与协议解除:
1)约定解除的效力来源于原合同,而协议解除的效力来源于新合同
2)约定解除需要解除权人有效行使解除权,而协议解除的效力决定于新合同的效力三 法定解除当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1)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1、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现实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根本违约,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三十二条 …… 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新合同生效,原合同解除,
但依照法律须办理批准或登记程序的除外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依据约定或法定有解除权的一方在条件成就时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行使解除权是单方行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立即生效;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起诉或申请仲裁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节 清 偿一 清偿的概念清偿是指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行为给付,是债务人应为行为的抽象履行,债务人按照给付的具体内容实施其应为的行为,是债权实现的动态过程清偿,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描述履行的行为,是债的履行的结果二 清偿空与清偿受领人
(一)清偿人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第三人 (代为履行)
(二)清偿受领人
1、债权人
2、有权受领清偿的其他人:
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债据持有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
经债权人认可或受领后取得债权的人三 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1、须存在原有债权债务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须当事人之间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
4、须债权人现实的受领他种给付
5、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 清偿抵充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
1)条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种类: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 法定抵充第三节 抵 销一 抵销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意义,1、免去相互给付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
2、确保债权的效力,减少先履行方的风险二 法定抵销
1)概念: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时,且债务均已到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2)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由一方行使抵销权,通知到达时生效,债权债务消灭;行使抵销权是单方法律行为三 合意抵销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相互所负债务的法律行为四 抵销的效力
1、双方债务额同等范围内消灭
2、抵销权的湔及力第四节 提 存一 提存的概念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
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二 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提存主体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四 提存的标的是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五 提存的方法:申请、审核、通知六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保管关系
3、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关系第五节 免 除一 概念及性质债权人抛弃债权并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方行为性质,1、免除为单方行为
2、免除为无因行为
3、免除为无偿行为二 免除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
2、免除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免除不违反法律规定三 免除的方法通知或行为,送达债务人即生效,不得撤销思考一下:
免除能不能撤回?
四 免除的效力主债务绝对的消灭,附属的从债务也一并消灭第六节 混 同一 混同的概念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二 混同的成立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人的事实企业合并 债务或债权的转让三 混同的效力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从债权债务也一并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如债权为第三人的标的物 (如质押)
原告,S 市化纤厂被告,S 市虹美百货公司案情,原告与被告曾于 1989 年 5 月 23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哗叽 40万 m 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
1989年底。合同订立以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 9 月底已生产 30万 m 的绦纶哗叽,为防止库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运 30万 m 的绦纶哗叽。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以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
并对另 10万 m的绦纶哗叽提出了明确的质厦要求。
10 天以后被告向原告按 6 元/ m的价格汇去 180
万元的货款。
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 7.2 元
/m,按原来商定的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合同价格,被告应按 1.2 元/ m 补足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当年 12 月 5 日,
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 10 万 m已经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物的价款,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 25万 m,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
被告能否解除合同?
原告:某市批发公司被告:某县服装厂案情,1991年 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 3000
套童装(每套 40 元)与 3000 套儿童连衫裙(每套 45 元)的合同,合同规定 5 月初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
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 20 万元预付款。同年 4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被告送货上门。 5 月 4 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 1
500 套童装和 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
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 5月 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
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
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 5月 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 5月 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
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 95 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在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 5 月 28 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问,1、被告的主张是否有理?
2、合同是否已解除?
原告:某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州被告:某市织布厂案惰:原告、被告双方曾于 1993 年 10月 4 日签订购销纱布的一份。合同规定被告供给原告某种型号的纱布
6666.7m.交货时间为 1994 年 1 月 25 日,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并对纱布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 l 万元。 1994 年 1 月 3 日原告派人到被告方检查纱布质量,发现被告生产的纱布密度不够,并有污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当即向被告提出:原告不能派人前来提货,被告表示可以想办法消除瑕疵,希望继续交货。原告认为,己接近交货期,被告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的,遂于 1994 年 l 月 8 日给被告发函提出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于 1994
年 l 月 15日向原告发去函电,催促原告前来提货,原告未予理睬。一月以后,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问:原告能否解除合同?
案例,申请人田守贵与被申请人葛本忠同系昌乐县实验中学的职工。 1992年 5月,该校教工大会决定集资建教工宿舍,葛本忠即向校方申请住房一套,同时与田守贵私下协商,请求田守贵以田的名义再向校方申请一套住房,
由葛本忠居住使用。为此,葛本忠向田守忠提供了集资建房款 1.05万元。田守贵于 5月 13
日向校方递交了住房申请并办理了交款手续。
同月下旬,校方发布,教工大会决议,,其中规定:,本校职工只能以本人名义申请住房自住,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他人申请住房。,
随后,田守贵欲撤回申请,遭到葛本忠的反对。
1993年 7月,教工宿舍完工,葛本忠依本人申请获得住房一套,已经居住使用。同年 8月 7日,
田守贵归还葛本忠集资款 2000元。 8月 9日,田守贵的申请获得校方批准,当即领取了钥匙搬进居住。 10月 7日,田守贵向葛本忠主动表示,
向其归还集资款 8500元,并愿补偿其利息损失
870.98元。葛本忠对此不同意,并向田守贵提出,除归还我 8500元外,再借我 1万元使用一年,
的附加条件。田守贵因向葛本忠履行债务遭到拒绝,而向法院申请债务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