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政策变化
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和国民经济命脉之后,如何构建所有制结构,这是长期困扰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又集中表现为如何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执政以后,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艰辛的探索,既经历过重大的挫折,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回顾我国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历史和政策变化,分析这些政策产生的实际效果,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新思想、新政策,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有着积极的意义。一、从1949年建国到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是我国认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党和政府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认识成果的基础上,对所有制结构和非公有制经济做出了基本正确的分析判断,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共同纲领》规定,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五种经济成份并存。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使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上还告诫全党“有些人认为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是不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页。)1953年7月,毛泽东曾对当时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过深刻的分析:“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阶级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主要地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因此,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8页。)历史地看,这些认识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从当时所制定政策的执行效果看也是好的。建国初期我国国民经济之所以能够在极其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迅速地恢复,与当时采取的经济政策充分调动了各种经济成份的积极性是分不开的。国家政权掌握国民经济命脉、农民获得了土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和城市手工业者摆脱了外国资本和本国官僚资本的压迫,得到了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这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非常适合我国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和各阶层群众的认识水平。如果当时我国能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坚持这种政策,新民主主义经济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为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创造更好的条件,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
二、从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酝酿到1956年改造基本完成,是我国认识非公有经济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从限制到消灭的政策。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政策,与当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发生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产生这种认识的根源,则在于对马克思主义某些论断进行简单教条的理解和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具体实际。从1953年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分析,当时我党把新民主主义社会解释为是一个由逐步改变直到“完全消灭城乡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的过渡时期。在50年代,共产党内绝大多数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经济成份组成,非公有制经济不论其比例大小,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不能相容的经济成份。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集中反映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从政治因素考虑,依据马克思、列宁、斯大林对个体经济的分析判断,对当时我国存在的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经济作出了片面简单的认识,认为它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其发展方向是资本主义的,放任自流,是对社会主义政权的威胁。认为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虽然目前对国计民生有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很大的消极作用,因而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造。第二,从经济上讲,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不能共生共存的两种经济,不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在1953年,我国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在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时,已经不占主导地位,消极作用成为主要的因素。因为小农经济生产力低下,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其分散性与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既不能为工业化提供所需要的粮食和国内市场,又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两极分化进而出现新的剥削阶级;个体手工业是小商品经济,它也是不稳固的,如果听任其自发地发展,也会走资本主义的道路;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由于其唯利是图的本质,必然对国计民生产生破坏作用。资本主义生产无政府状态和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企业内的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都是不可克服的。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造。第三,从战略策略考虑,认为早解决比晚解决好,应趁热打铁、及时过渡。以毛泽东为代表主张不断革命的观点否定了“确保新民主主义秩序”的思想。而当时工业化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并举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格局,又容易产生一个强大的互动效应,由此我国形成了三大改造与工业化互相促进的局面。农业合作社的规模越来越大,城市合作社的数量越来越多,工商业改造越改越快,公有化程度越来越高。1956年,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际,城乡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已所剩无几。
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严重脱离中国具体实际,是50年代我国过快过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层原因,也是从所有制上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原因。历史地分析,当时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比,已经取得了优势,因为国家政权和国民经济命脉已经掌握在人民手中。但是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看,还不能说已经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或者说完全掌握了控制力,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干扰国家经济秩序的能力和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此,我国主张对其进行改造是必要的,但是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当时那样如此彻底迅速的改造,其必要性则是值得怀疑的,至于党内存在的让资本主义和小生产绝种的观点则是“左”的观点。在经济十分落后的中国,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对人民政权立刻构成现实危险,如果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限制、引导、监督和管理,完全可以把非公有制经济限制在以为公有制经济服务为主的范围之内。但是当时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消极作用特别是政治上的消极作用估计得过于严重。这一认识和政策产生的后果和影响是多方面的或者说是带有全局性的。在经济上,它是我国很长时期内形成和执行一系列“左”的城乡经济政策的思想认识根源。它造成了我国城乡公有制经济比例过大、形式过于单一和效益不好的状况,给城乡人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使生产关系严重脱离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的认识水平。它使本来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中国仍大有可为的非公有制经济过早地消失,失去了辅助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可能,使公有制经济在单一形式下难以正常健康地发展,形成了包打天下的局面。国有经济一统天下,没有其它经济成份的竞争,一些国有企业染上了“官商”习气,不求进取、经营不善、效益低下、失去了应有的活力。在政治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简单否定,与我国后来犯一系列“左”的错误,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能存在,那么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也必须加以扫除。所以,毛泽东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指出:单有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是不够的,必须有一个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的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经济上的地主、资本家被消灭以后,我们还要进行思想领域的继续革命,消灭思想上的地主资本家。这就是后来“左”的思想不断发展直至酿成全局错误的一个重要思想认识基础。三、从1956年到1976年的20年间,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积极探索、逐步返回正确道路到完全陷入迷雾的严重挫折过程。1956年到1957年头几个月,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了一次短暂的再探讨,在利用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为社会主义服务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思想观点。首先,提出了长期保留个体经济独立经营的主张。针对社会主义改造中对个体手工业经济盲目实行集中生产、统一经营不符合中国实际和手工业生产特点的情况,毛泽东指出“手工业中许多好东西,不要搞掉了。”(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52页。)陈云多次指出绝大部分服务行业和许多手工业不应该合并。刘少奇、周恩来强调要慎重对待集中问题,主张部分手工业要长期保持单独经营方式。中央和国务院也多次下达指示,规定对手工业不要过早、过急地集中生产和统一经营。其次,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个体工商户再次出现的情况,提出了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新思路。由于我国在对工商业和手工业改造中集中、合并过多,在服务行业造成许多空白点,在这种情况下,自发的个体工商户应运而生,甚至出现了“地下工厂”和“地下商店”。对此,党和政府认识到它是社会的需要,因而主张让它转为地上、合法化,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重新保留和发展一些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既可以使公有制经济有个“对立面”,保留一定的竞争机制,又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主体的有益补充。第三、提出工商业者不是国家的负担,而是一笔财富的观点。认为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者过去和现在都起了积极作用,要发挥他们的作用,不但使用老经验,而且使得他们能够发展新经验。第四,提出学习外国和利用外资的思想。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前,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不仅要利用本国的资本主义,还要“向外国学习”,要在抵制和批判外国资产阶级的一切腐败制度和思想作风的同时学习和利用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技术和企业管理方法,甚至包括吸引外资来办企业。这些新思路、新观点,表明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党对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有了新的认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正确的观点从根本上并未突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认识框架,也未制定具体的政策加以巩固。仍然把马克思设想的完全公有制当作中国的现实目标去追求,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积极作用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历史必然性认识不牢固。因此不仅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坚持下去,反而从1958年之后,随着党内经济建设方面急躁冒进思想的发展和政治上“左”倾观念的深化,我国走上了更加彻底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道路,而且时间长达20年之久。四、从1978年到现在,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始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再认识和理论上的新发展过程。与50年代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社会历史背景不同,这次再认识是在我国采取形式过于单一、公有制程度过高的所有制结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展开,是在消灭私有制长达20年之后的再认识。此外,“文革”之后我国城乡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与50年代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无直接的历史关系,它不是50年代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继续和复活,而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再生。在城市,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经营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许多困难的局面,大批待业青年和返城知青存在的现状,成为城市个体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和社会条件。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从安置待业人员就业的需要出发,政府给个体经济开了绿灯,鼓励多渠道自谋职业,城市个体经济由此产生。在农村,本来就存在着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部分富余劳动力开始从事个体经营,有的则进入城市,成为个体经济的又一生长点。
个体经济重新产生之后,由于适应我国社会的客观需要而迅速发展。党和政府在积极引导的同时,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的进一步探讨。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提出改革劳动体制的思想,允许“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劳动服务”。文件指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这实际上是对个体经济这个当时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了重新定位。1981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从个体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作用角度进一步深化了对个体经济的认识,认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重大意义。同年制定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人口的若干决定》从所有制高度指出,在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这表明我国开始形成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占优势前提下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思想。从1983年起,我国对个体经济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开始从行业特点等角度来认识个体经济。国务院在《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中指出,饮食、缝纫、浴池、修理等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行业,“可以基本上让集体或个人去经营”。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这就把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个体经济与一般意义上的私有经济区别开来,认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只能从属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决定》进一步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决不是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决不会动摇而只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80年代,随着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部分个体劳动者手中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金和经营管理知识,在此基础上,我国的私营经济开始发展起来。据统计,到1987年,全国私营企业总数达11.5万家。对于这一必然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党和政府在开始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即:不鼓励、不宣传、不提倡、不消灭、不禁止、不取缔、看一看的政策。党的十三大上,第一次提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具有优势的公有制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的巨大影响”。1988年4月,七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也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国家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有关私营企业管理的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从立法角度保护私营企业的合理存在和健康发展。从此,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有了明确的态度和政策,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中继个体经济之后也有了自己确定的地位。
外资经济进入我国,是对外开放政策的产物,使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增添了一个新的种类。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三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外资企业作为一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其情况要比个体、私营企业复杂一些。因为除了独资企业以外,有相当部分是以合资、合作形式存在,同时合作的对象既有国有企业,也有集体和私营企业。但是对于外资经济,我国的认识和政策总的说来一直比较明朗,即积极吸引、大力扶持,给以各种优惠的条件和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利用外资补充我国现代化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因此,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相比之下,外资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要相对顺利一些,同时,外资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也是人所共认的。
80年代末到90年代,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更加深入。不仅从行政和立法上逐步建立健全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制度法规,而且已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结合。1989年,江泽民在国庆40周年的讲话中进一步提出,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快发展,绝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是要实行经济‘私有化’”。中共十四大在所有制结构上首次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经济为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央认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更加完整地指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且说明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认为,十五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形成了完整的思想。这就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一高度加以确定,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肯定,以“财产法律制度”加以巩固;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格局和比重,明确指出就全国而言,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资产要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保持控制力,而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认为它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引进国外资金,吸收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有重要的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就是要继续鼓励和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建国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实践的正反经验说明,在经济落后的中国搞社会主义,如何认识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意义重大。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条件下,在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保持一定比例的非公有制经济,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非常适合中国的国情,求“大”求“纯”,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只有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道路,社会主义才能健康发展。
原作者: 赵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