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市场的监管
? § 6-1监管体系
?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演进
? 第一阶段,1992年 10月以前
? 以地方监管为主
? 第二阶段从 1992年 10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
券委相继成立起到 1998年年底, 证券法, 正式
颁布,
? 从分散的地方管理向集中的中央管理过渡 。
§ 6-1监管体系
? 第三阶段,从证券法颁布以后的 1999年
开始,
? 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在一个完全实现了集
中统一监管的体系下运作。
§ 6-1监管体系
? 二、监管主体框架
? ( l)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 (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3)证券交易所。
? ( 4)中国证券业协会。
? ( 5)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
?
§ 6-1监管体系
? 三、监管法律框架
? 1,,证券法,
? 2,,公司法,
?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4、关于上市公司行为监管的法规,
? 5、关于交易所的管理法规,
?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法规
§ 6-1监管体系
? 7、关于国有资产和股权管理的法规,
? 9、关于企业兼并、收购和破产的法规
? 10、关于外资股、境外发行与上市的法
规
?, 证券法, 颁布以后,凡与, 证券法,
有不一致的地方,以, 证券法, 为准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一、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 1、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原则
? ( 1)证券交易所必须向证券交易的行政
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将其所有活动,
包括会员注册、证券注册、证券交易数
量及结构变化等情况,按期报送证券管
理机关。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2) 禁止证券交易所会员进行内幕交易 。
? ( 3)禁止采取欺诈、垄断、操纵和其他
不法手段经营证券业务。
? ( 4) 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必须取得行政主
管机关的批准 。 证券交易所主管机关有
权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文件及活动的
合法性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5) 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必须接受行政主
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督 。 行政主管机
关虽不得干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 但却
有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 并要求其定期汇报规定的营业和财
务报告 。 自律组织也有权根据自律组织
的规范来监督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二、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 证券公司的主要活动是经纪业务、自营
业务和承销业务三大块。所以对证券公
司的监管也是围绕这三大块展开。
? 在经纪业务的监管中主要强调帐户管理,
比如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给客户融
资融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在自营业务的监管中主要强调自营资格
的取得, 资格证书的管理, 自营业务与
其他业务分帐经营, 分业管理等内容;
? 在承销业务中主要强调承销资格的取得,
主承销商资格的取得, 承销行为的规范
性等方面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三, 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 申请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需同时具备如下
条件:
?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2)年满 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 能力
? (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
? 职业道德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4)在申请前 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
重的行政处罚
? (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 2年以上证券业
务或 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经验,或 4年
以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相关
的工作经历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6)经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
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他学习方
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统
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 ( 7) 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
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 接受中国
证会的监督与管理
? (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四, 对投资者的监管
? 1,对个人投资者的监管
? 首先是审查个人投资者的资格
? 其次,要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证券的途径
进行管理,
? 最后,还有对个人投资者买卖操作的管
理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2、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 首先是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的管理。
? 其次是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管理。
? 最后是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行为的管理。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五、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 1、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
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
披露是否及时。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2,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集资
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化, 是否经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 公
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
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3,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
况 。
? 4、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
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
到保护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5,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董事会, 董事长,
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情
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
策的讨论记录等 。
? 6、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
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监事职
责的履行情况等。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7,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的行使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 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
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的分公司, 子公
司的管理情况等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8,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 秘书的
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
与协调等情况 。
? 9,中国证监会认为其他应予检查的事项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六、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 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
所违反有关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情况,单处
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
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
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和专业评估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3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2、上市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
可以续聘;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
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
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3、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具有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的从事证
券业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对
应评估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
评估。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4,对于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要
求具备的条件:
? (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
机构,有 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
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们时从事证券和期货
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10名以上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
理人员中,至少有 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
咨询从业资格。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2) 有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 ( 3)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
? 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
? ( 4) 有公司章程 。
? ( 5)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
? (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5,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具备
的条件:
? 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 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③ 品行良好, 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 ④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
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⑤ 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 ⑥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 2年以上的经历; ⑦ 通过中国证监会统
一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⑧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6、对于咨询业务管理
? ( 1)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
员, 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 诚实和勤
勉尽责的态度, 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
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
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
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
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
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
人。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3)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
员, 不得以虚假信息, 市场传言或者内
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
资分析, 预测或建议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4)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 电台,
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
询文章, 报告或者意见时, 必须注明所
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
姓名, 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 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
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上必须注明机构名
称, 地址,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5)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 电台,
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
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合作时,
应当向地方证监会或主管部门备案, 备
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 起止时间, 版
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 项目负责人等,
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6)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
员, 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
? ①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②向投资
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③与投资人约定
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④为
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
证券;⑤)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
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7)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
户提供的投资分析, 预测或者建议时应当一致 。
? 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不得为自营业
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 证券经营机构编
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信息简报, 快讯,
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 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
使用, 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 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
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8)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有权对证
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
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干扰和阻碍。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
管办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
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
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
提供之日起保存 2年。地方证管办根据投
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
权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
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一、内幕交易行为
? 内幕交易行为,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
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员:
? (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
人员;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3) 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
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 ( 6)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
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
券交易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
?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人员。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下列各项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 ( 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 2)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 3)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 4)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 5) 公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 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 ( 6)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二、操纵市场行为
? 证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市场,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
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
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
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或者证券交易量;
?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进行不转移所有
权的自买自卖,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
?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有上述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或者
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三, 虚假陈述和误导行为
? 所谓虚假陈述及误导行为, 指证券交易
中的有关参与者对证券交易及其相关活
动的事实, 性质, 前景, 法律等事项做
出不实, 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
虚假陈述或者诱导, 致使投资者在不了
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 。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四, 欺诈客户的行为
? 所谓欺诈客户行为指证券经营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以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等
手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背客户真
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其主要表
现为:
?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
面确认文件;
?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
账户上的资金;
?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
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
要的证券买卖;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
户利益的行为。
? 有欺诈客户行为的, 除依法对客户承担
赔偿责任外, 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从业人
员还将被处以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
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五、其他禁止行为
? 1、不正当竞争行为;
? 2、抗拒、阻挠或者严重干扰证券监督部
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 3、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
买卖股票的行为。
?
§ 6-4信息披露制度
?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年度报
告, 中期报告等定期信息披露和重要会
议, 重要事件等临时信息披露 。
? 一, 年度报告
? 二, 中期报告
? 三, 季度报告
? 四, 临时公告
§ 6-4信息披露制度
? 临时公告主要包括:
? (一)重要会议公告
? 1、董事会会议公告
? 2、监事会会议公告。
? 3、股东大会会议公告
? (二)重要事件公告
? (三)公司收购兼并控股公告
§ 6-4信息披露制度
? (四)其他公告
? 1、利润分配公告
? 2、配股公告
? 3、公司合并或分立。
? 4、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
? § 6-1监管体系
?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演进
? 第一阶段,1992年 10月以前
? 以地方监管为主
? 第二阶段从 1992年 10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
券委相继成立起到 1998年年底, 证券法, 正式
颁布,
? 从分散的地方管理向集中的中央管理过渡 。
§ 6-1监管体系
? 第三阶段,从证券法颁布以后的 1999年
开始,
? 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在一个完全实现了集
中统一监管的体系下运作。
§ 6-1监管体系
? 二、监管主体框架
? ( l)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 (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3)证券交易所。
? ( 4)中国证券业协会。
? ( 5)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
?
§ 6-1监管体系
? 三、监管法律框架
? 1,,证券法,
? 2,,公司法,
?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4、关于上市公司行为监管的法规,
? 5、关于交易所的管理法规,
?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法规
§ 6-1监管体系
? 7、关于国有资产和股权管理的法规,
? 9、关于企业兼并、收购和破产的法规
? 10、关于外资股、境外发行与上市的法
规
?, 证券法, 颁布以后,凡与, 证券法,
有不一致的地方,以, 证券法, 为准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一、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 1、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原则
? ( 1)证券交易所必须向证券交易的行政
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将其所有活动,
包括会员注册、证券注册、证券交易数
量及结构变化等情况,按期报送证券管
理机关。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2) 禁止证券交易所会员进行内幕交易 。
? ( 3)禁止采取欺诈、垄断、操纵和其他
不法手段经营证券业务。
? ( 4) 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必须取得行政主
管机关的批准 。 证券交易所主管机关有
权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文件及活动的
合法性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5) 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必须接受行政主
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督 。 行政主管机
关虽不得干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 但却
有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 并要求其定期汇报规定的营业和财
务报告 。 自律组织也有权根据自律组织
的规范来监督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二、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 证券公司的主要活动是经纪业务、自营
业务和承销业务三大块。所以对证券公
司的监管也是围绕这三大块展开。
? 在经纪业务的监管中主要强调帐户管理,
比如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给客户融
资融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在自营业务的监管中主要强调自营资格
的取得, 资格证书的管理, 自营业务与
其他业务分帐经营, 分业管理等内容;
? 在承销业务中主要强调承销资格的取得,
主承销商资格的取得, 承销行为的规范
性等方面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三, 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 申请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需同时具备如下
条件:
?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2)年满 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 能力
? (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
? 职业道德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4)在申请前 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
重的行政处罚
? (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 2年以上证券业
务或 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经验,或 4年
以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相关
的工作经历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6)经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
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他学习方
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统
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 ( 7) 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
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 接受中国
证会的监督与管理
? (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四, 对投资者的监管
? 1,对个人投资者的监管
? 首先是审查个人投资者的资格
? 其次,要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证券的途径
进行管理,
? 最后,还有对个人投资者买卖操作的管
理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2、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 首先是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的管理。
? 其次是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管理。
? 最后是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行为的管理。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五、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 1、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
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
披露是否及时。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2,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集资
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化, 是否经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 公
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
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3,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
况 。
? 4、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
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
到保护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5,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董事会, 董事长,
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情
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
策的讨论记录等 。
? 6、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
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监事职
责的履行情况等。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7,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的行使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 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
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的分公司, 子公
司的管理情况等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8,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 秘书的
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
与协调等情况 。
? 9,中国证监会认为其他应予检查的事项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六、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 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
所违反有关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情况,单处
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
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
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和专业评估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3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2、上市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
可以续聘;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
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
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3、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具有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的从事证
券业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对
应评估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
评估。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4,对于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要
求具备的条件:
? (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
机构,有 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
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们时从事证券和期货
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10名以上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
理人员中,至少有 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
咨询从业资格。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2) 有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 ( 3)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
? 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
? ( 4) 有公司章程 。
? ( 5)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
? (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5,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具备
的条件:
? 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 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③ 品行良好, 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 ④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
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⑤ 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 ⑥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 2年以上的经历; ⑦ 通过中国证监会统
一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⑧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6、对于咨询业务管理
? ( 1)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
员, 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 诚实和勤
勉尽责的态度, 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
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
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
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
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
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
人。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3)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
员, 不得以虚假信息, 市场传言或者内
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
资分析, 预测或建议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4)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 电台,
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
询文章, 报告或者意见时, 必须注明所
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
姓名, 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 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
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上必须注明机构名
称, 地址,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5)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 电台,
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
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合作时,
应当向地方证监会或主管部门备案, 备
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 起止时间, 版
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 项目负责人等,
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6)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
员, 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
? ①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②向投资
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③与投资人约定
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④为
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
证券;⑤)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
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7)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
户提供的投资分析, 预测或者建议时应当一致 。
? 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不得为自营业
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 证券经营机构编
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信息简报, 快讯,
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 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
使用, 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 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
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 。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8)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有权对证
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
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干扰和阻碍。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
管办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
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
§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 (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
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
提供之日起保存 2年。地方证管办根据投
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
权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
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一、内幕交易行为
? 内幕交易行为,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
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员:
? (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
人员;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3) 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
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 ( 6)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
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
券交易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
?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人员。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下列各项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 ( 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 2)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 3)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 4)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 5) 公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 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 ( 6)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二、操纵市场行为
? 证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市场,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
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
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
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或者证券交易量;
?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进行不转移所有
权的自买自卖,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
?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有上述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或者
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三, 虚假陈述和误导行为
? 所谓虚假陈述及误导行为, 指证券交易
中的有关参与者对证券交易及其相关活
动的事实, 性质, 前景, 法律等事项做
出不实, 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
虚假陈述或者诱导, 致使投资者在不了
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 。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四, 欺诈客户的行为
? 所谓欺诈客户行为指证券经营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以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等
手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背客户真
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其主要表
现为:
?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
面确认文件;
?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
账户上的资金;
?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
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
要的证券买卖;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
户利益的行为。
? 有欺诈客户行为的, 除依法对客户承担
赔偿责任外, 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从业人
员还将被处以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
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
§ 6-3对 证券交易的监管
? 五、其他禁止行为
? 1、不正当竞争行为;
? 2、抗拒、阻挠或者严重干扰证券监督部
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 3、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
买卖股票的行为。
?
§ 6-4信息披露制度
?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年度报
告, 中期报告等定期信息披露和重要会
议, 重要事件等临时信息披露 。
? 一, 年度报告
? 二, 中期报告
? 三, 季度报告
? 四, 临时公告
§ 6-4信息披露制度
? 临时公告主要包括:
? (一)重要会议公告
? 1、董事会会议公告
? 2、监事会会议公告。
? 3、股东大会会议公告
? (二)重要事件公告
? (三)公司收购兼并控股公告
§ 6-4信息披露制度
? (四)其他公告
? 1、利润分配公告
? 2、配股公告
? 3、公司合并或分立。
? 4、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