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杨坚争主编
朱兆敏 吴弘副主编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
制作:赵雯 黄佳 张辉 黄勇刚
第二编 商 法
第十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五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 合同责任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 合同的分类
三, 合同法律关系
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
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
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
的。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
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负担
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可以说是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
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
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等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 2)风险负担不同。
( 3)违约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合同可分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
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如赠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在于:
( 1)责任的轻重不同。
( 2)主体要求不同。
(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
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
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公证等。非要式合
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 要式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
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合同可
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
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
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
不同。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 合同法, 的规定。无名
合同可适用, 合同法, 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
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同时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和目
的处理。
(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成立
的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不
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
的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交付
标的物为成立的要件。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是指
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
反该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
标的物为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
任。
(六)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 根据合同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可分为束己
合同和涉他合同。
? 束己合同是指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
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不涉及第三人。
? 涉他合同是已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六)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
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其特征是:
( 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
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 2)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得为其约定义务。
( 3)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
以拒绝接受该权利。在第三人拒绝接受时,该权利归缔
约人所有。
(六)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约定了
合同义务,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其特征是:
( 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
( 2)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增加第三人的负担,合同
实际上是以第三人既负的给付为标的。
( 3)该约定不约束该第三人,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
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三、合同法律关系
?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消灭
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合同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三、合同法律关系
? 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在合同中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
是合同关系中权利人,债务人是合同关系中的义务人。
合同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 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亲
自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
合同;其他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自行订立合同。
?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合同法律关系
?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 合同的客体又称为合同的标的,是只债权债务所指向
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及民事
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是制定、
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1.意思自治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 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
三, 合同的内容
四, 合同的形式
五, 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六, 格式条款合同及规制
七,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 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当事人双方相互为意思表示并就合
同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 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拘束。发出要约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人称
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
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发
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
销要约的内容。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5)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表示约束。
(一)要约
?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
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
责任。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要约是当事人希
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对自己
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中包含有当事
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
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
(一)要约
2.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
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 1)要约生效的时间。
( 2)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 3)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 4)要约的存续期间。
(一)要约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
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要约撤
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即产生撤回的
效力。
(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
效以后,将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
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
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
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一)要约
4.要约的失约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
有以下几种:
(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要件包
括:
(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
( 5)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规定。
(二)承诺
2.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也有发信
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立法,我国, 合同法, 采用到达主
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承诺
3.承诺的迟到和延迟
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凡在要约的存续期
间届满后承诺,是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
人该迟到的承诺仍然有效外,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
视为新要约。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承诺,在
正常情况下能够按时送达要约人,因传达故障等原因致
使承诺迟到,是承诺迟延。
(二)承诺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
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
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
? 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可以通过招标投标,也可以通过
拍卖。
? 招标投标程序是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
或招标公告,在众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
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是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
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招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投标
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投标的法律
性质为要约。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选择自己
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即为定标。定标若是对
投标的完全接受,即是承诺。
二、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
?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转让给竞买人的买卖方式。拍卖广告的法律性质属要
约邀请。竞买是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做出应买的意
思表示,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拍定是拍卖人在竞买
人的众多应价中选择最高者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其
法律性质属于承诺。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告
成立。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口头语言形式相互
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
等。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一定的行为表
明合同内容的形式。
五、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取决于承诺实际生
效的时间。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
2.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六、格式条款合同及规制
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2.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3.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原则。
4.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
七、合同的效力
?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
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已成立的合同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
生效力。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 1)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瑕疵而经撤销
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消
灭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撤销权消灭:
(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
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
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另外,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
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
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
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有
效。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概述
二, 合同履行规则
三,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一、合同履行概述
?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
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如交付约定
的标的物、提供约定的服务、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
成果等。
二、合同履行规则
1.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
的人。
2.履行标的。合同的履行标的,是指由债务人给付给
债权人的对象包括物、货币、劳务、完成工作等。
3.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
接受履行的地点。
4.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
受履行的时间。
5.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
顺序,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
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先后顺序。
3.对方未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是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
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
属于延期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向违
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
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
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
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
件包括:
1.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2.有难为给付之状况。
3.对方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并负有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如果
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负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
( 1)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
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 2)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
则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先履行义务人应恢复履行。
( 3)在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
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
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包括:
(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 3)先履行一方未为先给付义务。
四、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一)合同的保全
?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
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合同的保全是债对第三人的效力,
属于债的对外效力。
? 合同的保全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
债权人的撤销权。前者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的,
后者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设。合同的保全制度对于
保障债权实现具有积极预防的作用。
(一)合同的保全
1.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
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
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以自己
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
件包括:
(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4)须债务人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
债务人,第三人。
( 1)对债务人的效力。
( 2)对债权人的效力。
( 3)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合同的保全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
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
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的
权利。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
间的行为,因此,撤销权涉及到第三人,也属于债的对
外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
偿或有偿而有不同。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若为有偿行为,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一)合同的保全
( 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
人债权的行为,理论上称诈害行为。构成诈害行为,须
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其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只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的
情况下需要具备。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情况下,只
需具备客观要件。
(一)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
发生效力。
( 1)对债务人的效力。
( 2)对受益人的效力。
( 3)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
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
种。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
式。
(二)合同的担保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
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保证人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人。保证
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作保证人应具有一定的资格:
( 1)国家机关不能作担保人。
( 2)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担保人。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
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当保证人。
(二)合同的担保
1.保证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3)保证的方式;
( 4)保证担保的范围;
( 5)保证的期间;
(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合同的担保
? 保证担保的范围,即保证债务的范围。
?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
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
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生效后,在主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权利。
(二)合同的担保
?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从
约定;无约定时,依, 担保法, 第 25条,26条的规
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个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
此为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一般在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
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
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事先行使追偿权。
(二)合同的担保
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或消灭:
(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
证的。
(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
保证人同意的。
(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
同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的担保
( 5)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
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6)在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
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
内免除保证责任。
( 7)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 8)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二)合同的担保
2.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
或者当事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
立后,在合同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
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有以下分类:
(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
定金;
( 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二)合同的担保
( 3)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不履行合同的赔偿;
( 4)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
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
除合同;
( 5)立约定金,即为保证将来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二)合同的担保
? 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
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具有实践性,只有设立定金的合
意,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生效。
?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
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成立,
主合同因解除或其它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二)合同的担保
定金具有以下效力:
( 1)说明主合同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定金的交付说
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主合同关系。
( 2)定金罚则功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不履行债务
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3)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功能。
,合同法, 第 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
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
金条款。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
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
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的发生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变更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2.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
3.合同变更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一经变更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 1)合同变更部分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后果,原
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继续有效。
( 2)合同变更仅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对已履
行部分没有溯及力,当事人不得主张已履行完毕的债务
关系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履行。
二、合同的转让
?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变,合同的主体发生变
更。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
承受三种类型。
(一)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让与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
容,债权人通过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给第
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
人。
债权让与具有以下特征:
(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 2)债权让与的对象是可转让的债权。
(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一)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有效的债权存在是债权让
与的前提。
( 2)须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
并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 4)须通知债务人。
(一)债权让与
3.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有效成立以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
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让与人与受让人之
间的效力,称为内部效力;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
称为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包括:
( 1)法律地位的取代。
( 2)从权利随主债权移转。
(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
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义务。
(一)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包括:
(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
( 3)债务人得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二)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
债务承担是债的义务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债的内容,
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
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承担
具有以下特征:
( 1)债务承担是通过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转
让合同,使第三人承受债务或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债
务人。
( 2)债务承担中转让的债务应是可转让的债务。
(二)债务承担
2.债务承担的种类
依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债务承担可分为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
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受全部债务,原债务人
脱离债的关系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
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
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务承担
3.债务承担的条件
(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 2)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 3)须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移转达成合
意。
( 4)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承担
4.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 2)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随债务转让而移转。
(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
(三)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概括承受又称为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是指债的当
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
人概括承受的法律制度。债的概括承受包括:
1.合同承受。
2.法定的概括承受。
第五节 合同的终止
一、清偿
二、合同解除
三、抵销
四、提存
五、免除
六、混同
第五节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存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2)合同解除;
( 3)债务相互抵销;
(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5)债权人免除债务;
(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清偿
?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
的行为。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依法律规定或
合同的约定,清偿可由第三人进行。代为清偿并非在
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但专属于
债务人的债务,不得代为清偿。
二、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概述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
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
自始或在将来消灭的行为。
? 根据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合同解除
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
直接加以规定的,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
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
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
(一)合同解除概述
? 根据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经对方同意,可分为单
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不必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
的意思表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
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1.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2.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
解除权。因此,约定解除应有解约条款,即保留解除权
的合意。约定解除应符合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有协议解
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将合同
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采用合同的方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所谓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权利。解除权
是一种形成权,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
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将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4.合同解除的效果
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在:
( 1)合同解除,消灭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尚
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
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
( 3)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4)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抵销
?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
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
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
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合意抵销是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三、抵销
法定抵销应具备以下要件:
(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 2)必须是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 3)必须是依债务的性质可以抵销。
( 4)抵销使双方对等数额的债务消灭。
四、提存
?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
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的制度。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
人(提存受领人)、提存部门。债务人即提存人,债
权人即提存受领人;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提存的标
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
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
存的标的物应适于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
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此外,作为提存的标的物,应当限
于动产。
(一)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
的物提存:
(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即指债权人客观上
能够受领而不受领。
(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
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
(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未确定监护人。
(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效力
?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
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
权人负担。
?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
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
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免除
?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权
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
?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 免除是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
用于免除。
? 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
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
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 免除的效力。免除发生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
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同消灭。但保证债务免除后,
主债务并不消灭。
六、混同
?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事
实。
?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
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
同的主要原因。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指债务人
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 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因混同而消灭。
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
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
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
构成要件包括:
( 1)缔约一方违反前契约义务。前契约义务一般包括
协助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及其他依诚
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 2)相对方受有损失。
( 3)违反前契约义务者有过错。
( 4)违反前契约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对方造
成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 3)违反保密义务;
(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给对
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造成的损失,即信赖
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为缔约而支出的各种费用损失
及因相信合同成立而受到的其它损失。但信赖利益的
损失不应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
损失。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或称无过错责任
原则,由此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即违
约行为。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 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违反的是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
的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 2)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责任,违约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
行等。
( 3)可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 4)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二)违约行为类型
( 1)履行不能。
( 2)迟延履行。
( 3)不适当履行。
( 4)拒绝履行。
(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类型:
( 1)不可抗力。
( 2)债权人有过错。
( 3)免责条款。
(四)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强制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又叫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
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
方式,强制实际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 1)有违约行为存在;
(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
为;
( 3)必须是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
( 4)必须是债务履行仍有可能。
(四)违约责任的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外:
(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违约责任的方式
2.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履行或不
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
金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依合同法的规定,
应属于赔偿性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这些都体现了违
约金的赔偿性。
(四)违约责任的方式
3.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财
产损失时,依法或依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的约
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损害赔偿的范围。
( 2)损害赔偿的限制。
(四)违约责任的方式
4.其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
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
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
约责任。
第十章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