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杨坚争主编
朱兆敏 吴弘副主编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
研究所
制作:赵雯 黄佳 张辉 黄勇刚
第三编 电子商务法
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
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
一, 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
二,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三,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特征
四,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
? 20世纪 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不仅实现了网域全球化、普遍化,而且扩大了应用范
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领域延伸到商业领域,
开辟出区别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这便是电子
商务( Electronic-Commerce)。今天,电子商务已
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概念,但国内外 IT(信息技术)界、
商界和法学界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看
法。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
? 1997年,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从商业角度提出了电子
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
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
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
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
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
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
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
? 电子商业交易手段的特殊性,即在商业交易中使用了
数据电文作为信息表达方式。这里“数据电文”包括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
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
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商务最突出的是它
使用了可编程序电文 —— 电脑程序制作的电文,形成
与传统书面文件之间的根本差别。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
?, 示范法, 对“电子商业”中的“商业”一词作广义
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
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
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
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
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
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
的客、货运输。”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以下简称
经合组织),认为,作为一个通用的定义,“电子商
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活动或形式,二是
能够使交易活动进行的通讯设施。交易活动或形式所
涵盖的范围可以是广义的,也可以是狭义的:前者包
括大部分不同层次的商务活动;后者仅仅包括通过电
子化实现的零售或配送等。通讯设施可以再分为两个
部分:应用软件与网络。
? 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
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简言
之,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新
模式。所以,也可以将电子商务称为在线( On-line)
商业或在线商务。
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应从“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
两个方面考虑。如果将“现代信息技术”看作为一个子
集,“商务”看作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所覆盖的范围
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电子商务”标题
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因特网、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
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参见图 12-1)。
1.电子商务具有一下特点:
2.电子商务构造了虚拟商业环境
3.电子商务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真正实现
了贸易的全球化
4.电子商务实现了是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
5.交易自动化、迅捷化
图 12-1 电子信息技术”和商务是“现代“商务”两个子集的交集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导致电子商务法的产生。电子商
务法是调整有关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
法律规范总和。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形成的商事法律关
系成为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 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事行为,应当遵循传统商法的一般
规则。但是,由于传导介质、交易方式、商业手段的
改变,传统的商法难以解决因采用电子商务而出现的
新的交易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电子商务法成为
专门调整以数据电讯( 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
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 电子商务法研究的范围:电子商务法主要研究商业行
为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特殊问题。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利用因特网构成的虚拟市场完
成各种商业活动。交易环境和交易手段的改变,产生了
大量传统商事法律难以调整的法律新问题,这些新问题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 7种。
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电子签字与认证法律问题。
4.电子合同问题。
5.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问题。
6.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7.电子商务物流法律问题。
三、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性质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依据法学的基本理论,法的地位是指在一部法律在整
个法律体系中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位置,有没有自
己独立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就电子商务而言,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或网络技术并将这些技
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因在
线商业行为而发生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传统民法及民事程序法很难直接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
商务交易活动,突出表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
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
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涉及传统媒体管理的
法律也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信息交流方式。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建立在线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管制制度、建立身份认
证和其他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的
运作程序成为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系统性、集成性等特点使现行分
割的行业管理和调控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正确
调整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各部门的职能,明确各
自的法律职责,及时、公平、有效地解决在线交易问
题,需要有新的经济法发挥作用。
(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
域,即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如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又
有新的领域如数字签名法、数字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
范从总体上属于商法范畴。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主要表现
为:
1.全球性。
2.技术性。
3.复合性。
四、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一)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
律环境
? 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就是要对电子商务引发的庞杂
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清理,制定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
易的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法律障碍,明确了
网络交易各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范了政府、企业
和消费者的网络交易行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
进行。
(二)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 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涉及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
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
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第二,电
子商务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
加以保护。
(三)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 电子商务法有助于补救现有法律的缺陷。目前,世界
上许多国家关于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备
或已经过时,因为那些文件起草时,还没有预见到电
子商务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法规规定必须使
用“书面”、“经签字的”或“原始”文件等,对现
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
义。尽管这些国家就信息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
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
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
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
支付的安全性。此外,在日益广泛地使用电子邮件和
电子数据交换邮件的同时,也有必要对传真和电传等
通信技术制订相应的法律和规范。
(四)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 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务的使用成为可能或
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
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
动中的作用。从这一点讲,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不是
要从技术角度来处理电子商务关系,而是创立尽可能
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便有助于通信各方之间利用高新
技术高效率地使用电子商务。
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模式
二、电子商务交易注意及标的物
三、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四、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主体认定问题
五、在线企业的登记制度
六、网站设立管理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模式
(一)网络商品直销模式
? 网络商品直销,是指消费者和生产者或者需求方和供
应方,直接利用网络形式所开展的买卖活动,B2C电
子商务基本属于网络商品直销的范畴。这种交易的最
大特点是供需直接见面,环节少,速度快,费用低。
其基本模式可以用图 12-2加以说明。
(一)网络商品直销模式
图 12-2 网络商品直销的基本模式
(一)网络商品直销模式
? 为保证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需要有一个认证机构对参
与网络交易的各方进行认证,以确认他们的真实身份。
此时,图 12-2演变为图 12-3。
(一)网络商品直销模式
图 12-3认证中心存在下的网络商品直销流转程式
(二)企业间网络交易模式
? 企业间网络交易是 B2B电子商务的一种基本模式。交
易从寻找和发现客户出发,通过商业信用调查平台,
买卖双方可以进入信用调查机构申请对方的信用调查;
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平台,可以对卖方的产品质量进行
认证。然后在信息交流平台上签定合同,进而实现电
子支付和物流配送。最后是销售信息的反馈,完成整
个 B2B的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图 12-4反映了企业间网
络交易模式的流转过程。参与这一过程的主要包括买
卖双方、银行和认证机构。
(二)企业间网络交易模式
图 12-4 企业间网络交易的流转程式
(三)网络商品中介交易模式
? 网络商品中介交易是通过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即通过
虚拟网络市场进行的商品交易。这是 B2B电子商务的
另一种形式。在这种交易过程中,网络商品交易中心
以因特网为基础,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和计算机软件
技术,将商品供应商、采购商和银行紧密地联系起来,
为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商品交易、仓储配送、货款结
算等全方位的服务。其流转程式如图 12-5所示。
(三)网络商品中介交易模式
图 12-5 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标的物
(一)电子商务交易参与主体
? 网络交易的主要特征是交易主体利用网络环境和手段
进行交易。,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便是确立网上交
易主体真实存在的判定规则,保证网上交易主体的真
实性。
(一)电子商务交易参与主体
1.在线交易当事人
在线交易当事人是直接通过网络缔结买卖合同或服务
合同的在线交易参与主体,转让某种财产或提供某种服
务的为卖方,而受让某种财产或接受某种服务的为买方。
(一)电子商务交易参与主体
2.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在线交易是利用网络通信的非面对面的交易,几乎所
有的交易记录和意思表示都表现为电子数据。因此,为
了保证在线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需要许多主体参与到货
物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中。相对于在线交易的当事人,这
些主体属于第三人范畴,他们在交易中与交易当事人之
间也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主体包括银行、
认证机构、交易平台提供者、货物配送公司等。
(二)在线交易的标的物
在线交易内容或对象主要分三类:有形商品、信息产
品和在线服务。
( 1)有形商品。
( 2)信息商品。
( 3)在线服务。
三、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客户与交易中
心、客户与银行,客户、交易中心、银行与认证中心
都将彼此发生业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一)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1.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一)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
务。
(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
受标的物的义务。
(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 网络交易中心在网络商品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
成和组织者的角色。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
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 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网
络交易中心经营的业务范围、物品的价格、收费标准
等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
(三)虚拟银行的法律地位
?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客户
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电子资金的划拨依
据的是虚拟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所订立的协议。网络
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
的。
? 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
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
(四)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 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 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
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
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
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四、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主体认定问题
(一)在线(虚拟)企业的含义
? 人们已经习惯将互联网称为虚拟世界,将仅在因特网
上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称为虚拟企业。但虚拟并不表
示不存在,而只是为了将它区别于实体社会中存在的
从事传统商务活动的企业,因此本书将虚拟企业称为
在线企业。
(一)在线(虚拟)企业的含义
? 在线企业可以是现实企业在网上的延伸,这类在线企
业并不能完全独立于现实中的企业,它仅仅是现实企
业经营手段的一种扩展,是现实中的企业在网上宣传
和销售产品的窗口。
? 在线企业也可以是一个在物理世界中只有虚拟主机或
服务器的企业。这类在线企业是通过网站上的页面丰
富自己的形象的。
(二)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 在线交易是一种非面对面的交易,即使有了在线企业
登记制度,在线交易主体的判断也是比较困难的。一
般来说,判断在线交易主体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民
事主体真实原则、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和公示原则。
(二)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真实原则
民事主体真实原则,即是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
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应当是“虚拟”的或不存在的。对
于法律而言,不存在虚拟主体,所以网上在线企业(主
体)必须真实存在。
(二)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民事主体资格法定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哪些主
体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由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资格法定突出地表现在商事主
体法定上。
(二)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3.公示真实主体原则
商事主体的名称或商号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别交易主体,
不同的名称即视为不同的主体,以谁的名义缔结合同,
谁即是合同的当事人。
主体公示原则要求在线企业必须在网上显示其真实主
体,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在网站上开设虚拟专卖店的情形。
五、在线企业的登记制度
? 由于在线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不能给人以直观的认识。
因此,如何确保在线企业的真实性就成为保障在线交
易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里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
让企业自由设立在线企业,不进行任何登记,依靠市
场监督机制和企业自身信用保证交易安全;另一种是
对在线企业进行登记,通过公证机构参与以确保在线
企业真实存在。
六、网站设立管理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 网站可以按照设立人的性质进行分类,政府机构设立
的网站即是政府网站,企业、金融机构等设立的即为
商业网站,科研机构设立即为科研网站、教育机构设
立即为教育网站,如此等等。设立人的性质和种类只
说明该网站服务的行业和内容,说明它的主要特色,
而并不说明其他问题。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 2000年 9月 25国务院颁布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 (下称, 办法, )没有区分网站的种类,而是针
对主体进行管制,并将网站服务行为区分为经营性和
非经营两类,进行行为管制。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 除了从事 B2C或 B2B等在线交易或提供在线交易平台
服务明显具有经营性特征的信息服务外,从事广告服
务、有偿信息服务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也应属于经
营性信息服务,而除此之外的均属于非经营性信息服
务。我们倾向于将经营性网站限定在从事 B2C或 B2B
等在线交易及其他商业服务上。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 我国对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管制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形:
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
行业服务特许制度、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1.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从事非经营性的网络服务的网站只需要到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即可以开站运营。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2.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
网信息服务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的,必须在申请办理网站设立备案或许可前办理必要的
审核批准手续,也就是这种审批是一种前置程序。此外,
不管是经营性信息服务,还是公益性或非经营性信息服
务如果涉及这些行业,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3.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办法, 第 9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
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二)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1.经营性互联网站设立的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被划为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根据, 办法, 第 6条
和, 电信条例, 第 13条,举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二)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
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
理制度;
( 6)服务项目属于,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 5
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 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的文件;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申办的程序要件
根据, 办法, 第 7条的规定,包含经营性信息服务内容
的网站必须办理两项手续,一是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二是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
一、国外电子商务立法
二、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
四、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
? 电子商务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也就需要相应的
立法。由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滞后于其他国
家。
一、国外电子商务立法
(一)电子商务早初期立法
? 早期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
( EDI)规则的制订展开的。 1979年,美国标准化委
员会制订了 ANSI/ASC/X12标准。 1981年欧洲国家推
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即, 贸易数据交换指导
原则, ( GTDI)。
(一)电子商务早初期立法
? 1990年 3月,联合国正式推出了 UN/EDIFACT标准,
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 ISO9735。
此后,联合国又先后制定了, 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
子数据交换规则,,, 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
( UNCID), 等文件。 1993年 10月,联合国国际贸
易法委员会电子交换工作组 26届会议全面审议了
,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
统一规则草案,,形成了国际 EDI法律基础。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1.国际组织
1996年 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 电子商
业示范法, 。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
力等作出了开创性规范,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
规的“示范文本”。
2001年 3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 电子签
字示范法,,这是继, 电子商务示范法, 之后,又一部
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示范法。该法对电子签字的适用范
围、定义、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电子签字的要求、签
字人的行为、验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电子签字的可信
赖性、依赖方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等
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各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奠定了很
好的基础。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国际商会已 1997年月 11月 6日通过的, 国际数字保证
商务通则( GUIDEC),,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为
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另外,国
际商会目前正在制定, 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 等交易规
则。
1998年月 10月,经合组织公布了 3个重要文件:
,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 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
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 工商界全球
商务行动计划,,作为 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
件。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 欧盟于 1997年提出, 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
1998年又发表了, 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 和
,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
指令, (或称, 欧盟隐私保护指令, ),1999年发
布了, 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这些地区性组织通
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
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 2000年,欧盟将电子商务立法作为它启动欧洲网络
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计划完成电子商务的立法,包
括对版权的规定、远程金融服务的规定、电子银行的
规定、电子商务的规定等等。
? 世界贸易组织( 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信息技术
的谈判,并于 1997年达成三个协议,为电子商务和
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三个协议是:
,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 开放
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2.主要国家的立法努力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 1994年 1日,美国宣布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7年 7月 1日颁布, 全球电子
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
策和立法规划。
1999年 7月通过了, 统一电子交易法,,现在已经为
大多数州批准生效。 2000年 9月 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
会发布了,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采
纳。另外,美国还制定颁布了, 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
字法, 。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 从美国犹他州的, 数字签名法, 和俄罗斯的, 联邦信
息法, 至今,短短五、六年时间,就有几十个国家和
地区、国际组织相继制定或正在制定电子商务的单行
规则和综合法规,这在世界立法史上极为罕见的。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在发展电子
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
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
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
环境。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滞后于世界上发
达国家
(一)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
? 20世纪 80年代我国开始草拟制定有关计算机方面的
法规。
? 1989年制定, 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
始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 1991年 5月 24日,国务院通过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对于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人权益,鼓励计算机
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起到
一定作用。
(一)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
? 1994年 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
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 公安部 1997年 12月发布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2000年 4月公安部又发布了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加强了计算机病毒的
预防和治理。
?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8年 8月 31日颁布了, 金
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为
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
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一)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
? 1999年 10月 7日国务院颁布, 商业密码管理规定,,
对简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和安全保密等做出
管理规定。
? 2000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
网保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发布),从遵守, 国
家保密法, 的要求出发,对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中的
有关保密制度、保密监督等做出规定。
(二)网络管理立法
? 1996年 2月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开始涉及互联网的管
理,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
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网络管理立法
? 2000年 12月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规定对一些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危害国家和社会稳
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侵
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纪律处分。
? 2002年 8月 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 中国互联网络域
名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
统安全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具有极
为重要的作用。
(三)若干法律中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定
? 1999年 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 合同法, 。, 合同法,
第 11条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合同形式:“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 16条和第 34条分别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这些规定寄希望于既有的合
同法框架下使电子合同也能够推行和运作,但是,这
些简单的规范还不能使电子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和安全
性,或者不能解决互联网交易的缔结、履行、争议解
决等问题。
(三)若干法律中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2001年 10月 27日修
正并发布,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 )中的“信息网络
传播权”,已明确了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在著作权中的
基本定位,使得电子商务的三个根本元素一一物流、
资金流、信息流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认。
(四)地方规章
? 2000年 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 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 。
? 2000年 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 关于
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针对网络广
告的现状,对北京市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
规定。同时还出台了, 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
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
(四)地方规章
? 1999年 1月,上海市颁布了, 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
据交换管理规定,,对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环节
的电子数据交换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2001年 11月,
上海市又颁布了, 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专门
规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字认证行为及认证机构的行
为。 2002年 2月 1日广东省开始施行的, 广东省电子
交易条例, 是我国第一部直接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地
方法规。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1.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
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
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
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
2.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
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
行规则。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 我们更倾向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采用第二种形式,这也
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1996年 12月 16日出台的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仅仅在第
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 联合国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 2001年 3月 23日该
文件发表后,作为电子商务立法的第三个阶段,联合
国开始了电子订约的立法工作。
(二)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电子商务法属于商法范畴,商法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
是确保交易安全。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建议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
采纳以下原则:
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2.技术中立原则
3.促进交易原则
4.安全原则
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四、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 电子商务并非改变或完全推翻原有的法律规则和体系,
而只是改变某些方面或者增加一些新规则。电子商务
法律环境包括整个法律体系。但是,通常我们在讲电
子商务法律体系时,并不涉及整个法律环境,而只涉
及在网络环境下诞生的与电子商务和网络经营有直接
关系的法律领域。
四、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只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称谓,它应当包括许
多子类,这些子类共同构成一个完成的体系调整电子商
务及其有关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这个体系构架主要
取决于一国的立法模式和设计。
理想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门类的法
律:
1.网络服务和网络管制立法。
2.电子商务主体立法和市场管制立法。
3.电子商务交易法。
4.在线电子支付立法。
四、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5.网上商行为的规制。
6.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客户资料利用规范与个人隐私的保护立法。
9.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十二章 结束
杨坚争主编
朱兆敏 吴弘副主编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
研究所
制作:赵雯 黄佳 张辉 黄勇刚
第三编 电子商务法
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
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
一, 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
二,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三,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特征
四,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
? 20世纪 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不仅实现了网域全球化、普遍化,而且扩大了应用范
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领域延伸到商业领域,
开辟出区别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这便是电子
商务( Electronic-Commerce)。今天,电子商务已
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概念,但国内外 IT(信息技术)界、
商界和法学界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看
法。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
? 1997年,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从商业角度提出了电子
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
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
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
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
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
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
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
? 电子商业交易手段的特殊性,即在商业交易中使用了
数据电文作为信息表达方式。这里“数据电文”包括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
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
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商务最突出的是它
使用了可编程序电文 —— 电脑程序制作的电文,形成
与传统书面文件之间的根本差别。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
?, 示范法, 对“电子商业”中的“商业”一词作广义
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
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
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
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
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
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
的客、货运输。”
(一)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以下简称
经合组织),认为,作为一个通用的定义,“电子商
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活动或形式,二是
能够使交易活动进行的通讯设施。交易活动或形式所
涵盖的范围可以是广义的,也可以是狭义的:前者包
括大部分不同层次的商务活动;后者仅仅包括通过电
子化实现的零售或配送等。通讯设施可以再分为两个
部分:应用软件与网络。
? 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
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简言
之,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新
模式。所以,也可以将电子商务称为在线( On-line)
商业或在线商务。
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应从“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
两个方面考虑。如果将“现代信息技术”看作为一个子
集,“商务”看作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所覆盖的范围
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电子商务”标题
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因特网、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
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参见图 12-1)。
1.电子商务具有一下特点:
2.电子商务构造了虚拟商业环境
3.电子商务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真正实现
了贸易的全球化
4.电子商务实现了是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
5.交易自动化、迅捷化
图 12-1 电子信息技术”和商务是“现代“商务”两个子集的交集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导致电子商务法的产生。电子商
务法是调整有关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
法律规范总和。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形成的商事法律关
系成为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 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事行为,应当遵循传统商法的一般
规则。但是,由于传导介质、交易方式、商业手段的
改变,传统的商法难以解决因采用电子商务而出现的
新的交易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电子商务法成为
专门调整以数据电讯( 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
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 电子商务法研究的范围:电子商务法主要研究商业行
为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特殊问题。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利用因特网构成的虚拟市场完
成各种商业活动。交易环境和交易手段的改变,产生了
大量传统商事法律难以调整的法律新问题,这些新问题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 7种。
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电子签字与认证法律问题。
4.电子合同问题。
5.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问题。
6.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7.电子商务物流法律问题。
三、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性质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依据法学的基本理论,法的地位是指在一部法律在整
个法律体系中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位置,有没有自
己独立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就电子商务而言,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或网络技术并将这些技
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因在
线商业行为而发生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传统民法及民事程序法很难直接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
商务交易活动,突出表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
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
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涉及传统媒体管理的
法律也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信息交流方式。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建立在线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管制制度、建立身份认
证和其他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的
运作程序成为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系统性、集成性等特点使现行分
割的行业管理和调控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正确
调整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各部门的职能,明确各
自的法律职责,及时、公平、有效地解决在线交易问
题,需要有新的经济法发挥作用。
(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
域,即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如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又
有新的领域如数字签名法、数字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
范从总体上属于商法范畴。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主要表现
为:
1.全球性。
2.技术性。
3.复合性。
四、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一)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
律环境
? 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就是要对电子商务引发的庞杂
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清理,制定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
易的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法律障碍,明确了
网络交易各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范了政府、企业
和消费者的网络交易行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
进行。
(二)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 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涉及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
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
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第二,电
子商务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
加以保护。
(三)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 电子商务法有助于补救现有法律的缺陷。目前,世界
上许多国家关于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备
或已经过时,因为那些文件起草时,还没有预见到电
子商务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法规规定必须使
用“书面”、“经签字的”或“原始”文件等,对现
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
义。尽管这些国家就信息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
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
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
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
支付的安全性。此外,在日益广泛地使用电子邮件和
电子数据交换邮件的同时,也有必要对传真和电传等
通信技术制订相应的法律和规范。
(四)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 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务的使用成为可能或
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
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
动中的作用。从这一点讲,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不是
要从技术角度来处理电子商务关系,而是创立尽可能
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便有助于通信各方之间利用高新
技术高效率地使用电子商务。
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模式
二、电子商务交易注意及标的物
三、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四、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主体认定问题
五、在线企业的登记制度
六、网站设立管理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模式
(一)网络商品直销模式
? 网络商品直销,是指消费者和生产者或者需求方和供
应方,直接利用网络形式所开展的买卖活动,B2C电
子商务基本属于网络商品直销的范畴。这种交易的最
大特点是供需直接见面,环节少,速度快,费用低。
其基本模式可以用图 12-2加以说明。
(一)网络商品直销模式
图 12-2 网络商品直销的基本模式
(一)网络商品直销模式
? 为保证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需要有一个认证机构对参
与网络交易的各方进行认证,以确认他们的真实身份。
此时,图 12-2演变为图 12-3。
(一)网络商品直销模式
图 12-3认证中心存在下的网络商品直销流转程式
(二)企业间网络交易模式
? 企业间网络交易是 B2B电子商务的一种基本模式。交
易从寻找和发现客户出发,通过商业信用调查平台,
买卖双方可以进入信用调查机构申请对方的信用调查;
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平台,可以对卖方的产品质量进行
认证。然后在信息交流平台上签定合同,进而实现电
子支付和物流配送。最后是销售信息的反馈,完成整
个 B2B的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图 12-4反映了企业间网
络交易模式的流转过程。参与这一过程的主要包括买
卖双方、银行和认证机构。
(二)企业间网络交易模式
图 12-4 企业间网络交易的流转程式
(三)网络商品中介交易模式
? 网络商品中介交易是通过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即通过
虚拟网络市场进行的商品交易。这是 B2B电子商务的
另一种形式。在这种交易过程中,网络商品交易中心
以因特网为基础,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和计算机软件
技术,将商品供应商、采购商和银行紧密地联系起来,
为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商品交易、仓储配送、货款结
算等全方位的服务。其流转程式如图 12-5所示。
(三)网络商品中介交易模式
图 12-5 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标的物
(一)电子商务交易参与主体
? 网络交易的主要特征是交易主体利用网络环境和手段
进行交易。,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便是确立网上交
易主体真实存在的判定规则,保证网上交易主体的真
实性。
(一)电子商务交易参与主体
1.在线交易当事人
在线交易当事人是直接通过网络缔结买卖合同或服务
合同的在线交易参与主体,转让某种财产或提供某种服
务的为卖方,而受让某种财产或接受某种服务的为买方。
(一)电子商务交易参与主体
2.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在线交易是利用网络通信的非面对面的交易,几乎所
有的交易记录和意思表示都表现为电子数据。因此,为
了保证在线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需要许多主体参与到货
物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中。相对于在线交易的当事人,这
些主体属于第三人范畴,他们在交易中与交易当事人之
间也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主体包括银行、
认证机构、交易平台提供者、货物配送公司等。
(二)在线交易的标的物
在线交易内容或对象主要分三类:有形商品、信息产
品和在线服务。
( 1)有形商品。
( 2)信息商品。
( 3)在线服务。
三、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客户与交易中
心、客户与银行,客户、交易中心、银行与认证中心
都将彼此发生业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一)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1.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一)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
务。
(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
受标的物的义务。
(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 网络交易中心在网络商品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
成和组织者的角色。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
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 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网
络交易中心经营的业务范围、物品的价格、收费标准
等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
(三)虚拟银行的法律地位
?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客户
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电子资金的划拨依
据的是虚拟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所订立的协议。网络
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
的。
? 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
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
(四)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 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 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
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
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
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四、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主体认定问题
(一)在线(虚拟)企业的含义
? 人们已经习惯将互联网称为虚拟世界,将仅在因特网
上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称为虚拟企业。但虚拟并不表
示不存在,而只是为了将它区别于实体社会中存在的
从事传统商务活动的企业,因此本书将虚拟企业称为
在线企业。
(一)在线(虚拟)企业的含义
? 在线企业可以是现实企业在网上的延伸,这类在线企
业并不能完全独立于现实中的企业,它仅仅是现实企
业经营手段的一种扩展,是现实中的企业在网上宣传
和销售产品的窗口。
? 在线企业也可以是一个在物理世界中只有虚拟主机或
服务器的企业。这类在线企业是通过网站上的页面丰
富自己的形象的。
(二)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 在线交易是一种非面对面的交易,即使有了在线企业
登记制度,在线交易主体的判断也是比较困难的。一
般来说,判断在线交易主体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民
事主体真实原则、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和公示原则。
(二)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真实原则
民事主体真实原则,即是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
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应当是“虚拟”的或不存在的。对
于法律而言,不存在虚拟主体,所以网上在线企业(主
体)必须真实存在。
(二)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民事主体资格法定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哪些主
体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由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资格法定突出地表现在商事主
体法定上。
(二)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3.公示真实主体原则
商事主体的名称或商号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别交易主体,
不同的名称即视为不同的主体,以谁的名义缔结合同,
谁即是合同的当事人。
主体公示原则要求在线企业必须在网上显示其真实主
体,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在网站上开设虚拟专卖店的情形。
五、在线企业的登记制度
? 由于在线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不能给人以直观的认识。
因此,如何确保在线企业的真实性就成为保障在线交
易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里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
让企业自由设立在线企业,不进行任何登记,依靠市
场监督机制和企业自身信用保证交易安全;另一种是
对在线企业进行登记,通过公证机构参与以确保在线
企业真实存在。
六、网站设立管理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 网站可以按照设立人的性质进行分类,政府机构设立
的网站即是政府网站,企业、金融机构等设立的即为
商业网站,科研机构设立即为科研网站、教育机构设
立即为教育网站,如此等等。设立人的性质和种类只
说明该网站服务的行业和内容,说明它的主要特色,
而并不说明其他问题。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 2000年 9月 25国务院颁布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 (下称, 办法, )没有区分网站的种类,而是针
对主体进行管制,并将网站服务行为区分为经营性和
非经营两类,进行行为管制。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 除了从事 B2C或 B2B等在线交易或提供在线交易平台
服务明显具有经营性特征的信息服务外,从事广告服
务、有偿信息服务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也应属于经
营性信息服务,而除此之外的均属于非经营性信息服
务。我们倾向于将经营性网站限定在从事 B2C或 B2B
等在线交易及其他商业服务上。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 我国对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管制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形:
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
行业服务特许制度、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1.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从事非经营性的网络服务的网站只需要到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即可以开站运营。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2.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
网信息服务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的,必须在申请办理网站设立备案或许可前办理必要的
审核批准手续,也就是这种审批是一种前置程序。此外,
不管是经营性信息服务,还是公益性或非经营性信息服
务如果涉及这些行业,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网站分类及其管制
3.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办法, 第 9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
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二)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1.经营性互联网站设立的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被划为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根据, 办法, 第 6条
和, 电信条例, 第 13条,举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二)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
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
理制度;
( 6)服务项目属于,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 5
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 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的文件;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申办的程序要件
根据, 办法, 第 7条的规定,包含经营性信息服务内容
的网站必须办理两项手续,一是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二是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
一、国外电子商务立法
二、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
四、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
? 电子商务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也就需要相应的
立法。由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滞后于其他国
家。
一、国外电子商务立法
(一)电子商务早初期立法
? 早期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
( EDI)规则的制订展开的。 1979年,美国标准化委
员会制订了 ANSI/ASC/X12标准。 1981年欧洲国家推
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即, 贸易数据交换指导
原则, ( GTDI)。
(一)电子商务早初期立法
? 1990年 3月,联合国正式推出了 UN/EDIFACT标准,
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 ISO9735。
此后,联合国又先后制定了, 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
子数据交换规则,,, 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
( UNCID), 等文件。 1993年 10月,联合国国际贸
易法委员会电子交换工作组 26届会议全面审议了
,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
统一规则草案,,形成了国际 EDI法律基础。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1.国际组织
1996年 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 电子商
业示范法, 。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
力等作出了开创性规范,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
规的“示范文本”。
2001年 3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 电子签
字示范法,,这是继, 电子商务示范法, 之后,又一部
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示范法。该法对电子签字的适用范
围、定义、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电子签字的要求、签
字人的行为、验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电子签字的可信
赖性、依赖方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等
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各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奠定了很
好的基础。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国际商会已 1997年月 11月 6日通过的, 国际数字保证
商务通则( GUIDEC),,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为
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另外,国
际商会目前正在制定, 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 等交易规
则。
1998年月 10月,经合组织公布了 3个重要文件:
,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 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
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 工商界全球
商务行动计划,,作为 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
件。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 欧盟于 1997年提出, 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
1998年又发表了, 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 和
,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
指令, (或称, 欧盟隐私保护指令, ),1999年发
布了, 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这些地区性组织通
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
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 2000年,欧盟将电子商务立法作为它启动欧洲网络
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计划完成电子商务的立法,包
括对版权的规定、远程金融服务的规定、电子银行的
规定、电子商务的规定等等。
? 世界贸易组织( 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信息技术
的谈判,并于 1997年达成三个协议,为电子商务和
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三个协议是:
,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 开放
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2.主要国家的立法努力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 1994年 1日,美国宣布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7年 7月 1日颁布, 全球电子
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
策和立法规划。
1999年 7月通过了, 统一电子交易法,,现在已经为
大多数州批准生效。 2000年 9月 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
会发布了,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采
纳。另外,美国还制定颁布了, 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
字法, 。
(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 从美国犹他州的, 数字签名法, 和俄罗斯的, 联邦信
息法, 至今,短短五、六年时间,就有几十个国家和
地区、国际组织相继制定或正在制定电子商务的单行
规则和综合法规,这在世界立法史上极为罕见的。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在发展电子
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
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
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
环境。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滞后于世界上发
达国家
(一)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
? 20世纪 80年代我国开始草拟制定有关计算机方面的
法规。
? 1989年制定, 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
始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 1991年 5月 24日,国务院通过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对于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人权益,鼓励计算机
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起到
一定作用。
(一)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
? 1994年 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
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 公安部 1997年 12月发布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2000年 4月公安部又发布了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加强了计算机病毒的
预防和治理。
?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8年 8月 31日颁布了, 金
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为
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
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一)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
? 1999年 10月 7日国务院颁布, 商业密码管理规定,,
对简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和安全保密等做出
管理规定。
? 2000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
网保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发布),从遵守, 国
家保密法, 的要求出发,对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中的
有关保密制度、保密监督等做出规定。
(二)网络管理立法
? 1996年 2月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开始涉及互联网的管
理,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
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网络管理立法
? 2000年 12月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规定对一些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危害国家和社会稳
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侵
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纪律处分。
? 2002年 8月 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 中国互联网络域
名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
统安全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具有极
为重要的作用。
(三)若干法律中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定
? 1999年 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 合同法, 。, 合同法,
第 11条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合同形式:“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 16条和第 34条分别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这些规定寄希望于既有的合
同法框架下使电子合同也能够推行和运作,但是,这
些简单的规范还不能使电子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和安全
性,或者不能解决互联网交易的缔结、履行、争议解
决等问题。
(三)若干法律中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2001年 10月 27日修
正并发布,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 )中的“信息网络
传播权”,已明确了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在著作权中的
基本定位,使得电子商务的三个根本元素一一物流、
资金流、信息流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认。
(四)地方规章
? 2000年 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 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 。
? 2000年 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 关于
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针对网络广
告的现状,对北京市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
规定。同时还出台了, 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
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
(四)地方规章
? 1999年 1月,上海市颁布了, 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
据交换管理规定,,对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环节
的电子数据交换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2001年 11月,
上海市又颁布了, 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专门
规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字认证行为及认证机构的行
为。 2002年 2月 1日广东省开始施行的, 广东省电子
交易条例, 是我国第一部直接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地
方法规。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1.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
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
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
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
2.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
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
行规则。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 我们更倾向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采用第二种形式,这也
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1996年 12月 16日出台的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仅仅在第
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 联合国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 2001年 3月 23日该
文件发表后,作为电子商务立法的第三个阶段,联合
国开始了电子订约的立法工作。
(二)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电子商务法属于商法范畴,商法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
是确保交易安全。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建议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
采纳以下原则:
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2.技术中立原则
3.促进交易原则
4.安全原则
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四、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 电子商务并非改变或完全推翻原有的法律规则和体系,
而只是改变某些方面或者增加一些新规则。电子商务
法律环境包括整个法律体系。但是,通常我们在讲电
子商务法律体系时,并不涉及整个法律环境,而只涉
及在网络环境下诞生的与电子商务和网络经营有直接
关系的法律领域。
四、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只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称谓,它应当包括许
多子类,这些子类共同构成一个完成的体系调整电子商
务及其有关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这个体系构架主要
取决于一国的立法模式和设计。
理想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门类的法
律:
1.网络服务和网络管制立法。
2.电子商务主体立法和市场管制立法。
3.电子商务交易法。
4.在线电子支付立法。
四、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5.网上商行为的规制。
6.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客户资料利用规范与个人隐私的保护立法。
9.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十二章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