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杨坚争主编
朱兆敏 吴弘副主编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
制作:赵雯 黄佳 张辉 黄勇刚
第一编 经 济 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二章 市场秩序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 竞争法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反垄断法
? 垄断主要是指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
消除或削弱竞争的不正当行为;以及少数处于强大地位
的经营者以合谋、指定交易等方式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
或多个竞争者之间通过共谋和协议的方式达成相互不竞
争的一致行动等限制竞争行为。
一、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2,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
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反倾销和反补贴法
? 倾销是指恶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企图非
法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补贴是指政府以财政力量支持某
一企业的产品市场和销售,参与争夺市场份额。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
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采用各种欺诈、排挤对手等手段破
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利
益的行为 。
■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1) 主体的特定性 ;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
(3) 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仿冒行为)
? 这种行为具体有以下四种形式:
(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2)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他人姓名
( 3)仿冒知名商品
( 4)仿冒质量标志和产地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仿
冒行为)的规定, 经营者实施仿冒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
侵权期间因欺骗性交易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
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
为(仿冒行为)的规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仿冒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商品或服务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
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人,应责令其停止虚假广告
宣传行为、更正广告内容,并处以 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
的罚款。虚假广告宣传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
宣传,可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备以下特征:
(1) 秘密性
(2) 保密性
(3) 经济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 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4)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
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包括法人或者个人)的行为,是
经营者通过收买交易相对方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
当竞争活动。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回扣, 。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
者其他方式退给交易相对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核心
是, 账外暗中,,即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明确如实
记载,包括不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伪账等行为。
?要注意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
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
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在账外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促销为
目的,向购买者赠与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行
为。
(2)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3) 欺骗性有奖销售
(4)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5) 超过法定限额奖金的有奖销售
(6) 违反有奖销售法律规定的,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
至是刑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六)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又称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排挤
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掠夺性
竞争行为。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下列 4种情形是不属于不
正当低价销售: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季节性降价
?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应依据不同情况承担民事、行政的责
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七)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诋毁他人商誉,是指行为人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
开消除影响;造成对手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八)不合理交易行为
?不合理交易行为又称搭售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
经济、技术或市场优势,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商品或接
受其他不合理条件。最常见的有捆绑销售,以及销售商
品时在产量、价格、销售地区、技术改进等方面附加不
合理的限制条件。
?对不合理交易行为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
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九)串通招投标行为
?招投标是国际通用的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交易伙伴的
市场活动,经常用于工程承包、成套设备购买和政府集
中采购等领域。
?串通招投标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
之间恶意勾结,私下交易,排挤他人参与竞争,扼杀招
投标中的竞争。
?对串通招投标的,应宣布中标无效,并视情节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十)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
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己具有的垄断地位,限定他
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
竞争。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也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行政机构
?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我国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
(二 ) 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通过舆论、投诉、举报、
控告等方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具有影响大、
范围广、成本低,有利于保障社会竞争秩序稳定的特点。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
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第二节 反垄断法
?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反垄断法的概念
?经济垄断行为的认定
?行政垄断行为的防治
?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一、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
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
场状态,
?垄断也可根据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
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
(1) 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
量设置市场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这是一般的垄断。
(2) 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出于保护目的,对某一行业市场的
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
场领域的情况。
行政垄断,是指由政府行政机构违法设置市场障碍而形成的
垄断,如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一些地方和部门
的保护主义就是典型行政性垄断。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制止市场主体以控制市场为目
的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三、经济垄断行为的认定
(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垄断力滥用,是指具有一定
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其他主体
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 )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又称垄断协议,是指原有竞争关
系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以及其他方式做出安排,共同限
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
三、经济垄断行为的认定
(三)企业结合行为
?企业结合又称谋取垄断地位,是指旨在取得市场支
配地位的的企业联合行为。企业联合可以形成一定的规
模经济,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又使市场竞争主体数量减
少,市场结构发生变化,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四,行政垄断行为的防治
?行政垄断又称行政性垄断,是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
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常见的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地区封锁
2,部门分割
3,行政指定经营
4,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
五、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是指国家为了适应一定时期政
策、利益的需要,保护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在反垄断法
中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对特定的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
规定了例外条款或适用豁免制度。
五、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主要有以下领域可以适用例外:
1.国家垄断
?这是国家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政
策,对某些部门的经营权和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实行独占。
2.自然垄断
?这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3.知识产权
4.国际贸易中维护民族利益
5.其他
?允许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
本、分工协作、统一标准、协作开发商品或市场而采取共同
行为。
第三节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
?反倾销法
?反补贴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法
一、反倾销法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
?根据,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和 WTO,反倾销协议, 的
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正
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
重大损害的行为。
?反倾销法是调整进口国政府对进口商、出口商和进
口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口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
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反倾销法
(二)反倾销调查确定的主管机构
?各国管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有两类
(1) 欧盟为代表的垂直型机构,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
做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的机构为同一主管机构,或者
虽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却存在上下级的隶
属关系。
(2) 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行型机构,即进行反倾销调查
并做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有两个主管机构组成,这两
个机构彼此是平行和独立的,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一、反倾销法
(三)倾销的认定
?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倾
销的认定主要通过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若出口价格
低于正常价值,则存在倾销,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倾销。
?我国, 反倾销条例, 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
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
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我国确定正常价值时参考的价格有:
1.本国价格
2.第三国价格
3.构成价格
一、反倾销法
(四)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
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
质阻碍。
?确定损害应当从两个方面考察,即国内产业的认定
和判定产业损害存在的审查标准。
一、反倾销法
(五)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1.起诉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
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
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2,立案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之日起 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
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
务部审查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一、反倾销法
(五)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3.调查
4.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调查
5.反倾销调查的中止和终止
6.复审
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反倾销法
(六)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1.临时反倾销措施
2.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
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
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价格承诺
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
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
格承诺。
一、反倾销法
(六)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5,反倾销税
6,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
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
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由商
务部予以公告,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
期限不超过 5年,
7,反规避制度
二、反补贴法律制度
(一)补贴与反补贴法的概念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
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
格支持。
?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的描述为:
(1) 在一个成员国境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
政资助;
(2) 任何缔约国给予的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它的领土输出
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它的领土输入某种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
支持或价格支持。
?反补贴法是调整在国际贸易中因补贴与反补贴产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补贴法律制度
(二)补贴与损害的认定
1.补贴的认定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为生产
者或销售者所获得,使受补贴方获得某种利益,即受补贴方
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或优惠条件。
?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
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2.损害的认定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
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二、反补贴法律制度
(三)反补贴的程序规定
1.调查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均由商务
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
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 12个月内
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6个月。
2,磋商
3,初裁与终裁
4,复审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反补贴法律制度
(四)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1.临时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
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
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
形式。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
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 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
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 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二、反补贴法律制度
(四)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2.承诺
3.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 5年;
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
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
适当延长。
4,反规避措施和对应措施
三、保障措施法
(一)保障措施及其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
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各成员国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
益的重要手段。其要旨是允许任何一个成员国在特定紧
急情况下,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维护国家主权而背离
多边贸易体制下应承担的义务,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
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因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
后果,并不必承担责任。
三、保障措施法
(二)损害的确定
?我国按国际惯例做出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
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
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一般统称损害)的,依法进行
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三、保障措施法
(三)保障措施程序的法律规定
1.调查
2.初裁与终裁
3.磋商
4.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 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
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
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
三、保障措施法
(四)保障措施种类
1.临时保障措施
(1)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
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海关自公告规定实
施之日起执行。
(2)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
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 200 天。
三、保障措施法
(四)保障措施种类
2.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
(1) 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予以公告 ;
(2) 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做出决定并予以
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保障措施法
(五)保障措施的实施
(1)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 4年。
(2)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项保障措
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8年
(3)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
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
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 2年。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立法通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包括三大
原则:
(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 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3) 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接受教育权
8,获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不作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三、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国家保护
1.立法保护
2.行政保护
3.司法保护
(二)社会保护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章专门对消费者组
织作了明文规定
?消费者协会(俗称, 消协, )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四、消费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一)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责任主体的确定
(三)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争议解决方式
?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
?我国, 产品质量法, 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也就是说,,产品质
量法, 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
括不动产。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4,产品质量认证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的义务
2,不作为的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的义务
2,不作为的义务
四、产品质量争议解决方式
(一) 产品质量争议解决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
部门对用户、消费者的申诉, 负责处理,,主要的形式
为行政调解。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受理。
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权益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行政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来解决。
(二) 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1.违法与违约
2.缺陷与瑕疵
五、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
(二)行政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节 价格法
?价格法的概念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一、价格法的概念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着一定的生产
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
系。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的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
准;广义的价格,除上述之外还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价
格,如劳动力价格(工资),资金价格(利率、汇率)
等。
?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
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政府的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 经营者依法享有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2)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3)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4) 制定属于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
定产品除外);
(5)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
动。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五)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的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
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的
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审理与处置等活动的总称。
三、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
(三)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广告法
?广告与广告法的概念
?广告法的基本制度
?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一、广告与广告法的概念
?广告,顾名思义,在汉语字面上即, 广而告之, 的意思,
也就是广泛地向公众告之某事以引起注意或了解
?,广告法, 第 2条第 3款规定:,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
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
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
广告。,
?广告具有一些基本特征:
(1) 广告是一种信息传播;
(2) 广告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发布;
(3) 广告通常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4) 广告有其特定的宣传目的。
二、广告法的基本制度
(一)广告准则制度
(二)广告活动制度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
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三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
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二、广告法的基本制度
(三)广告的审查制度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
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做出审查决定。
?我国, 广告法, 规定,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以及
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
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
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
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1) 违反我国, 广告法, 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
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
以等额广告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
用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2)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
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
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
以并处广告费用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等。
第二章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