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杨坚争主编
朱兆敏 吴弘副主编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
制作:赵雯 黄佳 张辉 黄勇刚
第二编 商 法
第九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程序法
第三节 破产实体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制度
二,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三, 破产原因
四, 破产案件的管辖
五, 破产案件的裁定
六, 破产法对企业职工的保护
一、破产的概念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全体债
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对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 破产的特征表现为:
(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破产是在法定的条件下运用的偿债程序。
( 3)破产程序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人所
欠的债务。
(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算
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宣告破产。
(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即将债权人
的总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全盘的统一的执行。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
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
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破产法有狭
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仅指以破产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后者除包括破产法典之外,还包括民法、商法、刑
法及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破产的法律规范。破产法
具有以下特征:破产法具有综合性。破产法是特别
法。破产法具有任意性和强制性。
(三)破产法的立法模式
? 各国破产立法在破产的适用范围、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宣告的效力等方面采用了不同的立法原则,因
而形成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中主义。
2,和解前置主义和和解分离主义。
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折衷主义。
4,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5,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6,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
(四)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主要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其适
用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 19章为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共 8条,其适用对象为非全
民所有制企业。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试行) 〉 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
的意见,,该意见第 16节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
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
(四)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 4),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
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
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等。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
产作了特别规定。
(五)破产法的作用
(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
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
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 2)对债权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
淘汰落后和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
体估价)。对于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
重新创业的机会。
(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点:首先,通
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
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
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
发展。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的破产 。 根据, 企业破产法, 第 2条规定, 全民
所有制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联营企业的破产适用, 企业破产法, 。
2,非国有企业的破产 。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 206条规定
以及最高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意见, 规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企业法人, 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
19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3,商业银行的破产 。 商业银行的破产适用, 商业银行法,
中的规定 。 法院在宣告破产时应取得人民银行的同意, 同时
清算组的成员中应有人民银行的人员 。 在破产还债顺序上,
除职工的工资, 保险费外, 应首先偿还储户的存款 。
三、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
人破产的条件和根据。
(一)国有企业法人
?, 企业破产法, 第 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
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本法
规定宣告破产。”因此,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
因有三项事实构成:其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
就是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由于
经营不善造成的,而且必须达到严重亏损的程度,
否则不具备破产条件。
(一)国有企业法人
?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企
业破产法意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债务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意见, 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
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非国有企业法人
?, 民事诉讼法, 第 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还债。”因此,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
由两项事实构成:第一,严重亏损;第二,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企业在破产实质条
件上的限制,比对国有企业要较为宽松。
(三)商业银行
? 根据, 商业银行法, 第 7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
原因仅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一项事实构成。对该
项事实的认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
释。
四、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任
何机关, 团体和单位均无权管辖 。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
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 法院的级别管辖是根据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而确定的,
即: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由上下级法院协议管辖。
?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五、破产案件的裁定
?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裁
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人
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驳回
破产申请;确认债权人的破产无效行为;认可和解申
请;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终结企业整顿;
破产宣告;清算组追索债务和财产中的争议及强制执
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
? 对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争议事项,如对申报债权的异议、
对优先权的异议等,也可以用裁定形式做出裁判。
?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做出的裁判,除驳回破产申请的
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
以向做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破产法对企业职工的保护
?, 企业破产法, 第 4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
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
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
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
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六、破产法对企业职工的保护
?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
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
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
本生活需要。
?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
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
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
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节 破产程序法
一, 破产案件的申请
二, 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 债券申报
四, 破产无效行为
五, 债权人会议
六, 破产和解和整顿
七, 破产宣告
八, 破产清算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宣告
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宣告自己破产,但全
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其上级主管部
门的同意。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
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在我国,破产程序只能依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申请开始,非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
请,不得开始破产程序。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供债务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明和有关自己债权的证据。
?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提供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企业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
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
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证明;人民法院认为依法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仅是破产案
件开始的条件,没有申请,便无破产案件的其他程序
的展开。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破产案件的立案,是指法院经审
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开
始破产程序的司法上的审判行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 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分为形式条件的审查和实质条件的
审查。
? 形式条件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资格、
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
民事主体。在我国只承认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其他
任何主体包括非法人企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都
不具有破产能力。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 实质条件的审查包括债务人是否有破产原因、破产障
碍。破产障碍即是否有, 企业破产法, 第 3条第 2款
所列情形存在。, 企业破产法, 第 3条第 2款规定:
企业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宣告破产:第一,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
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帮助清偿债务的;第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
日起 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
可以责令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更正、补充。申请人逾
期未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按期更正、
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次日起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应以裁定形式驳回,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
服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上诉期间为 10日。
(三)发布通知和公告
?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受理后 10日内通知债务
人并发布公告。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通知中
应责令债务人提交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书、有关会计
报表、债权债务清册、财产状况明细表、有形财产所
在处所的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
提交的债务清册后 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
布公告。通知和公告中应明确:立案时间;破产案件
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不申报的法
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受
理公告除了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在相关
报刊上登载。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是指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即
破产程序开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 1)对债务人的限制。
( 2)对债权人的约束。
( 3)对民事程序的影响。
( 4)对其他人的约束。
三、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到债权申
报通知或看到法院公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
的法院主张并证明自己的债权, 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
行为 。 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
(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享有
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自由。
( 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
( 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
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认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
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
序。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 债权申报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申
报债权但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债权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1.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对已知的
债权人进行通知,并进行公告,以便未接到通知的债权
人也能行使权利。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
日起 1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
自公告之次日起 3个月内申请债权。
2.申报范围。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都是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有财
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申报。债权人
申报债权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材料。
3.登记造册。
(三)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 对于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按照, 企业破产法, 第 9条第 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
按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处理。
四、破产无效行为
(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
?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间内破产人所
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这些行为自始不发生
法律效力。对于破产无效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
效。
? 破产无效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规则对维护破产秩序、保
证公平清偿、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
根据, 企业破产法, 第 35条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 6个月至破
产宣告之日,债务人的下列行为无效:
(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即以明显的低于财产的可售价值的
价格出售财产,不管其动机如何,均无效。
(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5)放弃自己的债权。即债务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债权利益的
行为。
另外,根据, 企业破产法, 第 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
所必需的除外。
(二)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 破产无效行为的一般后果是恢复因破产无效行为所损害的破产
债权人的利益。
? 债务人有前述破产无效行为的,清算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追回
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因破产无效行为给破产债权
人造成损害或不能追回财产时,清算组有权要求相对人进行赔
偿。
?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
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 企业破产法, 第 35条所列行为者,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必要时可根据, 民事诉
讼法, 第 102条,104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
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
利益的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
? 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每个债权人得到公平清
偿,每个债权人均可参加破产程序。
? 由于各债权人要求不一,为保障程序顺利进行,法律
专门设立一个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机构,即债权人
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自治团体,是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债权人会议在破产
程序中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但债权人会议不是民
事主体,没有诉讼能力。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获
得出席会议的权利。但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做出
确认债权的决议后,未获确认的债权人,在未经人民
法院裁定确认的情况下,不再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有担保的债权人在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并获得足额清
偿的情况下,也不得出席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
权的债权人。
?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
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意见的债
权人。
?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
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意见的债
权人。
? 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参加债
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
席的职权主要是主持债权人会议和召集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第 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
的职权有:
(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
保及其数额。。
(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的草案。
(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
责召集,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债
权人会议时由法院自己作为召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外,
一般债权人会议均由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集。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
负责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 15日内召开。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有下列
原因可随时召开债权人会议:
( 1)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债
权人会议。
( 2)清算组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召开债权人
会议。
(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
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召开。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指债
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内,对议决事项经过讨论,由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表决而形成的决议。债权
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代表的债权
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
权人均具有约束力。不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是否参
加表决,也不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赞同,只要决议
一经合法通过,全体债权人均应受其约束。
3.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
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后 7
日内提请法院裁决。
六、破产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能力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和债
权人会议达成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
协议履行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将和解和整顿
合并为一个程序,也就是说,破产案件受理后,先申
请整顿然后开始和解,和解协议通过后即开始整顿。
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整顿不能进行;没有整顿的申请
和措施,和解不能开始,也难以实现协议的内容,两
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
(一)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和解的功能或目的是防止或者避免适用破产清算程
序。
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
3,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4,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二)整顿的概念和要求
? 整顿是指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被申请
破产企业的上级部门为挽救和振兴该企业,向法院提
出整顿申请,按照对该企业的整顿计划和方案进行整
顿,使企业走出困境,恢复活力,获得重生的一种法
律制度。
? 整顿程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负
责;整顿措施应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整顿方案
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整顿情况应当向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整顿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和
人民法院报告并接受监督。整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
年,具体期限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
(三)和解程序
( 1)债权人已经提出破产申请并为人民法院受理。
( 2)有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在破产案件受理后 3
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
整顿方案。
( 3)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并经人民法院认
可。
和解程序基于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四)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和解协议成立和生效后,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 1)中止破产程序。
( 2)对债务人的效力。
( 3)对债权人的效力。
( 4)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五)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根据法律规定,和解与整顿终结的原因主要有:
( 1)企业恢复了偿债能力。
( 2)和解或整顿期满时,企业若没有恢复偿债能力,
法院应当终结和解或整顿程序,宣告该企业破产。
( 3)在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法院裁
定,可终结企业的整顿,宣告破产:
① 不执行和解协议。
②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③ 有, 企业破产法, 第 35条所列的行为。
七、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
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司法审判行为。破产宣告的法律特征
有三点:
(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 2)破产宣告只能由法院依法做出;
(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二)破产宣告的依据
根据, 企业破产法, 第 23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即企业在整顿期满时,不
能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公开进行,并应当通知债权
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
裁定的效力。
(二)破产宣告的依据
在法院宣告破产后,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 1)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 2)指定留守人员。
( 3)成立清算组。
( 4)重新登记债权,这里专指企业整顿期满仍需宣告
破产的,按, 破产法, 第 9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三)破产宣告的效力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便会产
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
1.破产宣告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效力
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效力。
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
对破产人已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对破产人已为不当行为的效力。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
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等。
(三) 破产宣告的效力
2.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 1)破产宣告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
(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可以直接通
过清算组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无需征得法院
同意。
( 3)破产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后,视为已到期。
( 4)计息的债权,其利息计算至破产宣告之日止。
(三)破产宣告的效力
3.破产宣告对第三人的效力包括:
( 1)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
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
通过清算组取回。
( 3)与破产企业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体的第三人
应退回破产企业投入的财产及其收益,或在不能实物退
回时应经清算组同意予以转让,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权
八、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组的概念和性质
?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接管破产企
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并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
构。
? 清算组是法院指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一
种临时性组织,随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散。清算组依
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以自己的名义执行
破产清算事务,对法院负责,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在
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二)清算组成员的选任
?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人民法院应当在破产宣
告后 15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
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会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
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工商、审计、税务、
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
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确因
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
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
的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清算组职责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 1)接管破产企业。
(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
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
变现。
( 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 4)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 5)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 6)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又称破产程序的终止,是指在破产
程序因法定事由的发生,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破
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有四个:
( 1)企业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2)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
(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 4)有, 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
由。
第三节 破产实体法
一, 破产财产
二, 取回权
三, 破产债权
四, 别除权
五, 破产抵消权
六, 破产费用
七, 破产分配
八, 破产犯罪
一、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终结期间,由清算组占
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
产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 2)破产财产是能够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 3)破产财产受清算组的占有和支配。
( 4)破产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包括:
(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
财产。
(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
的财产。
(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
分属于破产财产。
(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包括:
( 1)国有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如学校、医
院等。
( 2)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
( 3)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
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
财产。
( 4)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
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 5)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
代位物。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 6)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
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 7)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
付对价的特定物。
( 8)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
付的财产。
( 9)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
产。
( 10)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二、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概念
取回权是指当清算组织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存在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人的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
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取回的权利。这是一种民事实
体法上的请求权,来源于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
取回权具有以下特征:
( 1)取回权的标的物非属于破产人所有而是取回权
人自己的财产。
( 2)取回权的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之物。
( 3)取回权的行使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 4)取回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
(一)取回权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产生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一般可
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向清算组织要求取回。但当清算
组否认或其他人有异议时。取回权人应以清算组为相
对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权利,并责令清算组
交付标的物。但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将此物转让
第三人或因债务人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取回
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而只能要求赔偿,此时,取回
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二)取回权的范围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
清算人取回。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三)取回权的行使
? 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清
算组请求取回财产。清算组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
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还。
? 取回权标的物应当原物返还(原物取回权)。取回权
标的物因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还的,
应当折价返还(赔偿取回权)。在后一种情况下,折
价款应随时全额支付,而不得被当作破产债权纳入破
产分配。
? 清算组在处理以取回权为由提出的给付请求时,如
果认为请求人缺乏权利根据,可以拒绝给付。由此发
生的争议,可以由请求人提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
院审理和裁决。
三、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
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有以
下特征:
( 1)破产债权是对人请求权,即只能向清算组要求
清偿。
(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
( 3)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
( 4)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 5)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人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人,为
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债权,并可以参与破
产程序。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 1)出席债权人会议。
( 2)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 3)受领破产分配。
( 4)对债务人(破产人)、清算人实施的影响破产债
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
( 5)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
(三)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
(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 2)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权。
( 3)附期限的债权。
( 4)附条件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范围
( 5)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 6)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保证债权或负连带
责任的债权。
( 7)票据追索权。
( 8)票据上的债务人对持票人清偿债务以后,享有代
位追索权。
( 9)因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
(三)破产债权的范围
以下几类债权不得列入破产债权:
( 1)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 2)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
( 3)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与罚金。
(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
( 5)其他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情形。
四、别除权
(一)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别除权是指基于担保物权而不依破产程序就破产企
业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具有以
下法律特征:
( 1)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 2)别除权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3)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
( 4)别除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5)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能够有效对抗第三人。我国
称别除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别除权的行使
? 别除权是一种不依破产程序而行使的权利。别除权人
可依其别除权所根据的物权效力,直接于破产程序外
行使其权利。
? 当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后,未能受清偿的债权部分,
以及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可以以破产债权依
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标的物因不归于别除权人
原因消灭的,亦通过破产债权方式受偿。
(二)别除权的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要具备以
下条件:
(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
业负有债务,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
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均有用破产债权抵销
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抵销权源于民法上的抵销权,但同时又不同于民
法上的抵销权,具有独特的特征:
( 1)行使抵销权的主体只能是破产债权人。只要互负
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抵销。
( 2)用来抵销的债权不受种类和期限的限制。
( 3)用来抵销债务的债权必须是破产债权。如是破产
宣告后成立的债权或虽成立于破产宣告前但不能作为破
产债权的债权,不得用来抵销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
(二)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
符合民法上抵销条件的债权,自然可以抵销。但即使
不完全符合,仍可以抵销,主要有三种情形:
( 1)给付种类不相同的债务的抵销,经过换价和评估
后,仍可以抵销。
( 2)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去和扣除相应的利
息后,可相互抵销。
( 3)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不允许直接抵销,清算组应
将抵销额提存,在破产分配终结前,条件成就的,债权
人可请求清算组交付已提存的抵销额。若条件未成就则
将提存抵销额重新计入破产财产以作最后分配。
(二)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
( 4)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原则上可以抵销,但债权人
必须对抵销额提供担保,或由清算组提存抵销额,视债
权所附条件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是否成就而作相应处
理。
(二)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不允许抵销:
(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
不得主张抵销。
( 2)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的事
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 3)债权人在破产宣告之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
破产债权,不得抵销。
( 4)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知破产人有停
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而对破产人取得的债权,
不得抵销。
(三)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清算组为相对人。破产
债权人向清算组做出抵销其对破产人所负债务的意思
表示,是否发生抵销的效果,有赖于清算组的认可。
清算组对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异议的,通过诉讼
予以解决。
?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当在破产清算前为之,即
应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的期间进行抵
销。在破产终结后不可能产生抵销,同时破产债权人
行使抵销权,应当依法申报债权。
? 破产债权人主张抵销时,对等额内的债权债务因抵销
而消灭,超过抵销债务额以外的债务,不因抵销行为
而消灭。
六、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范围
? 破产费用是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
理、估价、清理、变卖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破产
财产优先拨付的费用。构成破产费用须满足两项条件:
第一,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支付的费用;第
二,破产费用的支付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不
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这些费用包括清算组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破产宣告后因对破产财
产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及破产宣告后因破产财产不
当得利所发生的债务等。
(一)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费用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类:
(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
费用。
(二)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
? 破产费用请求权属于财产请求权,其受偿的责任财产
为破产财产。法律规定,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
拨付,由清算组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财产优先拨
付破产费用后,才能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财产请求权。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
产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
程序。
七.破产分配
(一)破产分配的概念
破产分配,又称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组将破产
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
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破产分配的概念包含以下含义:
( 1)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负责制定、实施。
(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才能执行。
(二)破产分配的顺序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破
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
税款;破产债权。这三种请求权的受偿,后于破产费
用。
八、破产犯罪
(一)破产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
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法处
罚的行为。破产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 1)犯罪主体包括债务人和作为企业法人董事、经理的准债务
人以及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程序的其他参与人,但以债务人为主。
( 2)破产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行为,又有过失行为。
( 3)破产犯罪的行为主要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也有的是以消极
的不作为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债权人的利益
和破产程序公平、顺利进行的秩序,有的两者兼有。
( 4)破产犯罪的刑罚既有自由刑,也有财产刑,但以自由刑为
主。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破产犯罪的规定
? 我国, 企业破产法, 第 41条规定,破产企业有第 35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 42条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
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破产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了两
个相关的犯罪,即“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和
“妨碍清算罪”。
第九章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