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杨坚争主编
朱兆敏 吴弘副主编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
制作:赵雯 黄佳 张辉 黄勇刚
第五章 对外经济贸易法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 对外贸易保障与促进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品检验法与海关法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
一,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
二,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三,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
(一) 对外贸易的概念
n 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为
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进行商品货物、技
术和服务贸易交换的一种活动。
(二) 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n 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
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n 2004年 4月 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
会议对我国, 对外贸易法,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我国, 对外贸易法, 共 11章 70条,自 2004年 7月 1日
起施行。
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一) 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
(二) 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 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
三,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n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活动,
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n 我国境内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则包括:国务院对外
贸易主管部门、地方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原则
n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自由的原则
n 根据国家利益和国际惯例、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适当限制与管理的原则
(二) 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限制或禁止
n 我国, 对外贸易法, 第 1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
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n 我国, 对外贸易法, 第 17条规定,国家对与裂变、
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
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
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三) 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与
许可证管理
1,进出口货物的配额管理
我国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为以下两类:
n 输往国家和地区有配额限制的货物。这类商品进口国在进
口时有一定的进口配额限制,如向美国出口纺织品都订有配额
协议。为避免超配额出口,充分利用出口配额,有必要对这类
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n 输往国家和地区市场容量有限,需要控制供应数量的商品。
这一做法目的在于避免本国企业特定产品在市场容量有限的地
域的不必要的竞争,达到及时、适量、均衡的供货,稳定市场
和价格的目标,做到有秩序的出口。
(三) 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与
许可证管理
2,进出口货物或技术的许可证管理
n 进出口货物或技术的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
商品或技术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
可证,没有许可证的货物或技术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的一
种宏观调控行为。
五,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
(一)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n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条约群中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 1
条第 2 款对服务贸易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可以概括为提供
服务的四种模式:
( 1)跨境提供( Cross-Border Supply)
( 2)境外消费( Consumption Abroad)
( 3)商业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 4)自然人流动 ( Movement of Personnel)
(二) 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与禁止
n 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中所 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
n 我国, 对外贸易法, 第 26条规定,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
可以限制与禁止的情况如下:
(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
制或者禁止的;
(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
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节 对外贸易保障与促进的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二,对外贸易调查的法律制度
三,对外贸易救济的法律制度
四,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制度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六,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对外贸易保障与促进的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n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
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形
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格局。
n, 对外贸易法, 第 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
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n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
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 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
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
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 2)骗取出口退税;
( 3)走私;
( 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对外贸易调查的法律制度
n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
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
调查等方式进行。
n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n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
或者做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
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三,对外贸易救济的法律制度
n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
易救济措施 。
n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
判和争端的解决。
n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
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n 关于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规
定,2001年 10月 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 反倾
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和, 保障措施条例, 。这些条
例都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通过和公布的,表明
了中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决心。
四,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制度
( 1)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
进机制。
( 2)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
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 3)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
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 4)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
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 5)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
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
展对外贸易等等。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n 2004年修订后的我国, 对外贸易法, 增加专门一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n 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
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
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
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n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
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我国
,对外贸易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
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民事责任
n 我国, 对外贸易法, 没有专门规定违反对外贸易法的
民事责任,但这不等于没有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民事责任。换
句话说,在对外贸易中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一般
法,即我国, 民法通则, 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二)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行政责任
(三)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商品检验法与海关法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二,海关法
第三节 商品检验法与海关法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
n 国务院依法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主管全国的进出
口商品检验工作,同时,国家在各地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
构,管辖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
1.实施法定检验
2.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
3.监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
(二)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进口商品的检验
n 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
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n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
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
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
出检验人员参加。
(二)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出口商品的检验
n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
地点、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
检机构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
n 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
证书或放行单签发之日起 60日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
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
n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
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
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三) 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n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及
生产、经营、储运单运以及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认
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商品质量管理
2,出口商品价格的价值鉴定
3,进出口商品复验
4,对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的监管
二,海关法
(一) 海关
n 我国, 海关法, 规定:,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
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辑走私,并编制
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n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关,在业务上对各海关实行
垂直领导,自成体系。
(二) 进出境货物的申报、查验与放行
n 我国, 海关法, 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
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
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督。
( 1) 报关
( 2) 查验
( 3) 征收关税、结关放行
(三) 海关对特殊的进出境货物的处理
n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个
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n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
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
上缴国库。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二,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三,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四,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一) 外汇与外汇管理体制
n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
和资产。在我国,外汇的范围包括:
( 1)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 2)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
储蓄凭证等;
( 3)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
等;
( 4)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 5) 其他外汇资产。
(二) 外汇管理法概念
n 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n 外汇管理法中的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
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一) 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n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按照国
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二) 对个人外汇的管理
n 个人因私用汇,可以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
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
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n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
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三)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外汇的管理
n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
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n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
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
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三,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n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所产生的
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
资等。
n 在我国,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
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
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四,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n,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 1997年 9月 8日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1997年 9月 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对银行外汇业
务管理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n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
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n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
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n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
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
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
n 外汇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的比价,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
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所以又称为, 汇价,,外汇牌
价,,它反映了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例,是外汇买卖的折
算标准。
n 世界上有两种汇率的表示方法:直接标价法和间接价法。
我国采用直接标价法。
n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
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n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
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结束
杨坚争主编
朱兆敏 吴弘副主编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
制作:赵雯 黄佳 张辉 黄勇刚
第五章 对外经济贸易法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 对外贸易保障与促进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品检验法与海关法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
一, 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
二,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三,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
(一) 对外贸易的概念
n 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为
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进行商品货物、技
术和服务贸易交换的一种活动。
(二) 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n 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
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n 2004年 4月 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
会议对我国, 对外贸易法,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我国, 对外贸易法, 共 11章 70条,自 2004年 7月 1日
起施行。
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一) 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
(二) 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 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
三,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n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活动,
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n 我国境内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则包括:国务院对外
贸易主管部门、地方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原则
n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自由的原则
n 根据国家利益和国际惯例、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适当限制与管理的原则
(二) 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限制或禁止
n 我国, 对外贸易法, 第 1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
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n 我国, 对外贸易法, 第 17条规定,国家对与裂变、
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
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
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三) 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与
许可证管理
1,进出口货物的配额管理
我国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为以下两类:
n 输往国家和地区有配额限制的货物。这类商品进口国在进
口时有一定的进口配额限制,如向美国出口纺织品都订有配额
协议。为避免超配额出口,充分利用出口配额,有必要对这类
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n 输往国家和地区市场容量有限,需要控制供应数量的商品。
这一做法目的在于避免本国企业特定产品在市场容量有限的地
域的不必要的竞争,达到及时、适量、均衡的供货,稳定市场
和价格的目标,做到有秩序的出口。
(三) 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与
许可证管理
2,进出口货物或技术的许可证管理
n 进出口货物或技术的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
商品或技术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
可证,没有许可证的货物或技术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的一
种宏观调控行为。
五,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
(一)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n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条约群中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 1
条第 2 款对服务贸易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可以概括为提供
服务的四种模式:
( 1)跨境提供( Cross-Border Supply)
( 2)境外消费( Consumption Abroad)
( 3)商业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 4)自然人流动 ( Movement of Personnel)
(二) 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与禁止
n 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中所 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
n 我国, 对外贸易法, 第 26条规定,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
可以限制与禁止的情况如下:
(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
制或者禁止的;
(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
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节 对外贸易保障与促进的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二,对外贸易调查的法律制度
三,对外贸易救济的法律制度
四,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制度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六,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对外贸易保障与促进的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n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
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形
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格局。
n, 对外贸易法, 第 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
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n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
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 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
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
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 2)骗取出口退税;
( 3)走私;
( 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对外贸易调查的法律制度
n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
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
调查等方式进行。
n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n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
或者做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
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三,对外贸易救济的法律制度
n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
易救济措施 。
n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
判和争端的解决。
n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
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n 关于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规
定,2001年 10月 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 反倾
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和, 保障措施条例, 。这些条
例都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通过和公布的,表明
了中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决心。
四,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制度
( 1)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
进机制。
( 2)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
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 3)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
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 4)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
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 5)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
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
展对外贸易等等。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n 2004年修订后的我国, 对外贸易法, 增加专门一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n 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
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
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
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n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
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我国
,对外贸易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
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民事责任
n 我国, 对外贸易法, 没有专门规定违反对外贸易法的
民事责任,但这不等于没有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民事责任。换
句话说,在对外贸易中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一般
法,即我国, 民法通则, 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二)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行政责任
(三)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商品检验法与海关法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二,海关法
第三节 商品检验法与海关法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
n 国务院依法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主管全国的进出
口商品检验工作,同时,国家在各地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
构,管辖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
1.实施法定检验
2.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
3.监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
(二)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进口商品的检验
n 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
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n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
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
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
出检验人员参加。
(二)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出口商品的检验
n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
地点、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
检机构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
n 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
证书或放行单签发之日起 60日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
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
n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
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
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三) 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n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及
生产、经营、储运单运以及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认
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商品质量管理
2,出口商品价格的价值鉴定
3,进出口商品复验
4,对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的监管
二,海关法
(一) 海关
n 我国, 海关法, 规定:,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
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辑走私,并编制
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n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关,在业务上对各海关实行
垂直领导,自成体系。
(二) 进出境货物的申报、查验与放行
n 我国, 海关法, 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
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
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督。
( 1) 报关
( 2) 查验
( 3) 征收关税、结关放行
(三) 海关对特殊的进出境货物的处理
n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个
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n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
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
上缴国库。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二,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三,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四,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一) 外汇与外汇管理体制
n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
和资产。在我国,外汇的范围包括:
( 1)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 2)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
储蓄凭证等;
( 3)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
等;
( 4)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 5) 其他外汇资产。
(二) 外汇管理法概念
n 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n 外汇管理法中的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
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一) 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n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按照国
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二) 对个人外汇的管理
n 个人因私用汇,可以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
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
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n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
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三)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外汇的管理
n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
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n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
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
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三,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n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所产生的
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
资等。
n 在我国,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
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
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四,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n,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 1997年 9月 8日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1997年 9月 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对银行外汇业
务管理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n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
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n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
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n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
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
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
n 外汇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的比价,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
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所以又称为, 汇价,,外汇牌
价,,它反映了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例,是外汇买卖的折
算标准。
n 世界上有两种汇率的表示方法:直接标价法和间接价法。
我国采用直接标价法。
n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
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n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
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