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技术贸易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国际技术贸易日益成为国际经济交往 中的重要形式,也成为国际经济合作 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当今的社会经济 发展中,科学技术的地位日益重要。 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把引进技术 作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经济发展, 增强国力、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 占有率的一个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的 扩大,国际技术贸易也成为我国对 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引进技术的规模不断扩,而且 对外技术输出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一、 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技术是指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制造某种产品、应用 某种工艺方法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其内容包 括从构思到具体实施乃至销售等各个阶段的知识、经 验和技艺。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艺都是人们在长期生 产实践中根据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总结和发展起来 的,同时又为特定的生产目的服务的。它们不仅可供 技术发明者自己使用,而且也可以转让、传授、交 流,供他人使用。 技术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对象具有 三个特点: z (一)技术是无形的知识 z (二)是技术是整套系统知识 z (三)技术具有商品的属性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二、 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转让是指技术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 的转移。具体地说,是指一国的技术拥有方把生产所 需的技术和有关权利,通过贸易合作、交流等方式提 供给另一个国家的技术需求方使用。国际技术转让有 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两种。有偿的技术转让是指在转 让过程中,供方从受方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商业性 的技术转让称为技术贸易。 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 绝大多数的技术转让都是通过技术贸易的方式进行 的。无偿的技术转让只是少数,它主要是指两国政 府间以技术援助方式所进行的免费技术转让,或以 交换技术情报、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形式进行的 转让。 技术贸易可以是单纯的技术知识 交易,但实际上技术贸易往往既包括了技术知识的转 让,也包含了与实施技术相关的机器设备的买卖。前 者称为软件,后者称为硬件,两者可以结合在一起交 易,但单纯的硬件买卖,则不属于技术贸易范畴。也 就是说,如果在一笔交易中,只有机器设备的买卖, 而不带有任何相关技术知识内容的转让,那么这种交 易就不属于技术贸易,而是一般的商品贸易。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三、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他们竞相开展国际技术转让活动。随着国际技术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技术贸易出现了以下特 点: z (一)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 市场上占统治地位 长期以来,国际技术贸易活动主要集中 在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的技术贸易额 占世界技术贸易额的80%以上,而且主要集 中在美、英、日、德等少数几个国家。 这5个国家的技术贸易额就占 发达国家技术贸易总额的90%以上, 这是因为他们既是技术的出口大国,也是技 术的进口大国。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的技 术进出口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种类上都有了 长足的发展,但他们在国际技术市场上的份 额极为有限,一般不超过10%,而且还局限 在少数几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实际上发展中 国家在国际技术市场上主要扮演的是接受者 的角色,这主要与他们经济发展水平低和技 术水平落后有关。 z (二)软件技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 的比重日益提高 80年代以前,国际技术贸易主要是通过引 进和出口先进设备等硬件来进行的,以软件为 交易对象的较少,进口国往往是以购买设备等 硬件为目的的兼买软件。 进入80年代以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性 的变化,以许可贸易形式进行的软件贸易占了 主导地位。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开始注重技 术引进的效益,减少硬件技术的引进,软件技 术正在逐渐成为其技术引进的主要标的。 z (三) 跨 国公司控制着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不仅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国 家,而且被这些国家和跨国公司所控制。这主 要是与这些跨国公司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 大,重视技术开发,并拥有众多的专利技术有 关。正是跨国公司在技术贸易中的垄断地位, 使他们在技术转让的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往 往以垄断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出售其技术,并附 加一些诸如限制性采购等条件。跨国公司转让 技术一般与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相结合,通过 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进行。 z (四) 国 际技术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国际技术市场上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发达国 家之间的竞争。美国的技术出口遍及全球,日 本的技术市场主要是亚洲,法国多向非洲国家 出口技术,东欧则是德国的技术市场。他们为 了保持原有的技术市场或扩大其技术市场份 额,都在不断地进行技术的开发。美国为保持 其对尖端技术的垄断,严格控制本国先进技术 的外流,并经常运用国家安全机密法和出口管 制法来限制某些先进技术的出口。 日本为保持自己在微电子技术 等方面的领先地位,也加强了对技术出口的 限制。 与此同时,英、法、德三国也不甘寂 寞,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他们经常联合开发 与研究,如他们70年代合作研制的空中客车 飞机已对美国航空技术的垄断地位提出了挑 战。国际技术领域中的竞争已成为新一轮贸 易战中的焦点。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一、专利 z (一)专利的含义 专利是指政府专门机构(如专利局) 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认为其申请符合本国 专利法的规定,通过向其颁发证书,而授 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 享有的独占权利。这种独占权利称为专利 权。 z (二)专利的类型 发明创造可分为多种类型,世界各国的 分类方法有一定的差别,但总的来说是大同 小异。 我国专利法把创造发明分成三类:发 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和实用 新型属技术类型,外观设计属装饰类型。对 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这三类创造发明,分别 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 利。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三种类型,由于在性质和技术水平上存 在着差异,因而在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和 专利保护期限方面有所区别。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必 须经过实质性的审查,而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专利申请只要经过形式审查,要简单 得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 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 限为10年。 可见,专利权是受到专利法 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但是,不是任何发 明都可成为工业产权的。一项技术发明要 想获得专利权,必须按一定程序提出申 请,而且该项技术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但按照专利授权条件来看,发明和实 用新型应具有 “三性 ”,而外观设计实质上 只要求具备新颖性。 必须指出,专利法并不是对所有 具备上述条件的发明创造都给予保护。各 国专利法一般都明文规定,对某些发明创 造不授予专利权,一种是不符合国家和公 众利益的发明创造,另一种是不适宜给予 保护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 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 造,不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对下列 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治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食品与药品;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同一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而不 能授予几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 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国际上有两种处 理原则:一是按先发明原则处理;二是按先申 请原则处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采用先申请原 则。这点对我国的技术出口和在外国申请专利 权至关重要。 z (三)专利的基本特征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有四 个方面的特征,即专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 时间性和实施性。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二、商标权 z (一)商标的概念和作用 商标是附在商品上的一种标记,俗称牌 子,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核销售 的商品上所加的特殊的标志,以便使自己的 商品与他人同类的商品相区别。 商标通常用文字、图形、字母、线条、 数字或颜色单独组成,也可以使由上述几种 形式结合在一起组成。 对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有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在各国 商标法中规定不完全相同。 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 图形:同国家的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相 似的标记;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 徽记相同或相似的标记;违反道德和公众秩 序,尤其是带有欺骗性质的标记;伤害宗教感 情和带有民族或种族歧视性的标记等。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禁用标记作了详细的规 定,基本上包含了以上内容。 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也是商品竞争的重要工 具。为了对商标进行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 家都制定了商标法。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政 府管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合格 获准注册后,就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 商标法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许 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属侵 犯商标权的行为。 z (二)商标的种类 ?1、根据商标的构成分类,可把商标分为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三类; ?2、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不同分类,可以分 成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三类; ? 1)制造商标是表明商标的所有人是产品的生 产者,即生产企业把自己的商标用于所生产的 产品上,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制造者。 ? 2)商业商标又称销售商标, 它是表明商标的所有人是商品的经营者,即销 售商品的公司或商店把自己的商标用于出售的 商品上,以表明该商品是自己经销的。 ? 3)服务标记又称服务商标,它是旅游、保 险、运输、广告等服务行业,对自己的服务项 目所使用的标记以区别其他经营部门提供的同 一类服务。部分国家的商标法没有明确对服务 商标进行保护。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 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3、按商标的用途分,可分为营业商标、等 级商标和证明商标; ? 1)营业商标指的是以生产或经营企业名字作为商 标,这类商标有助于提高商标或企业的知名度。 ? 2)等级商标是同一企业根据同一类商品的不同质 量、规格等而使用的系列商标。这种商标在国外使 用得相当普遍。 ? 3)证明商标是一种证明商品的质量、性能或性质 的商业标记,用以表明商品的质量已经过某个机构 的鉴定,证明和保证其质量达到某个等级。这种商 标一般由对商品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商会或其他 团体申请注册,他们对其鉴定的商品负有保证责 任。 ?4、具有特殊防御性质的一类商标,包括联 合商标、防护商标和驰名商标 ? 1)联和商标是指在同一商标或同类商标上同时 注册几个相似得商标,这些商标中有一个主商 标,其他商标不一定使用。使用联合商标的目的 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与主商标相似的商标,造成 混淆,保护主商标不受侵犯。 ? 2)保护商标是指某个商标已经游乐很好的声 誉,为了防止他人在其他种类商品上使用该名牌 商标,而把这个商标在其他不同种类商品上进行 注册。防护商标一般不易被接受注册,一旦注册 成功,尽管它在其他商品上并不使用,也不会轻 易被撤消。 ? 3)驰名商标指该商品声誉卓著, 众所周知,判断某个商标是否驰名, 有各个国家主管机构自行确定。这些商标有服 务标记、产地标记和商号标记等。 z (三)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 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重要的 工业产权。商标权与专利权一样 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个特征。各 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10至15年,我 国商标法规定有效期为10年。商标有效期将 届满时,商标权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的时 间一般与有效期相同,各国对续展的次数均 不加限制,商标权人只要按期办理续展手 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就可以始终保持商 标的有效性。在时间上,商标权与专利权不 同,专利权的期限不能续展。 z (四)确定商标权的原则 商标使用人要取得商标权,必须向政府 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缴纳申请费用, 经审定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一般就得到了确 认。但少数国家并不以商标的注册作为确认 商标权的原则。各国确认商标权的原则主要 有以下三种: ? 1)先注册原则 ? 2)先使用原则 ? 3)无异议注册原则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三、专有技术 z (一)专有技术的概念 专有技术来自英语中的(Know-how),即 Know how to do Something 的简称,有的 译为技术秘密、技术诀窍、专有技术等,现 在统称为专有技术。 目前国际上对专有技术尚无统一的定 义。 一般说来,专有技术就是 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的未向社会 公开的秘密技术知识、工艺流程、设计方案 和实践经验等。 在实际的经济和生活中,西方国家往往 把(Know-how)的含义扩大到更加广泛的范 围,它们把有助于国际市场上的产品销售和 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机密资料,甚至企业的 经营管理方法和组织手段都归为(Know-how) 的范围。 z (二)专有技术的特征 ? 1)它是适用技术,具有经济价值; ? 2)它是不公开的,具有保密性; ? 3)它是在变化的,具有历史性。 z (三)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 1)法律地位不同 专有技术不受专利和其他专门法律的保护,只 有依靠保守秘密来加以保护。专利技术在一定的期 限和一定的地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经专利 人的许可不准使用这种技术,否则要承担法律责 任; ? 2)存在的时间不同 专有技术的有效期无时间的限制,只有当专有 技术被公开或被新技术取代时,才会失去交换价值 和使用价值。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有明确的 限制,过了保护期,它就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 ? 3)技术内容的范围不同 专有技术比专利技术内容广泛。专利技术应具 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专有技术没有这种 要求,某技术只要用于工业生产目的,有较大的实 用价值,即使不具有新新颖性,也可以作为专有技 术转让给他人。专有技术的内容除直接用于工业生 产的技术外,还包括管理、商业等方面有助于工业 发展的技术。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无是一种法定知识产 权,而且国际技术贸易是使用权的转让,技术 的所有权并不随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国际技 术贸易由于项目复杂,涉及的问题较多,交易 过程一般都比较长,交易达成以后,技术转让 方和引进方还需进一步合作。因此,国际技术 贸易的主要方式有许可证贸易、技术服务、合 作生产与合资经营、工程承包、补偿贸易等。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常见的、使用最 广泛的交易方式,是技术有偿转让的主要形式。许可 证贸易更确切的称法应为许可贸易。 “许可 ”这一词源 于工业产权。因为工业产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在工业 产权的所有人许可下,其他人才可获得该产权的使用 权,这就是许可的由来。长期以来,人们将这一名词 用于技术使用权交易,成为此类交易的专有名词。 许可证贸易是指技术许可方将其交易标的物的使 用权通过签订许可协议或合同转让给技术接受方。转 让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许可方或称供方,接受转让的一 方称为被许可方或称受方。 许可贸易方式很多,亦十分灵活。从许可贸易的 客体来看有专利使用许可、专有使用许可和商标使用 许可和综合许可等方式;从交易中许可方授权大小和 受许可方生产经营、使用范围和地域上所受的限制等 方面来划分,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 可、从属许可也称为分许可或再转让许可和互换许可 或交叉许可。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二、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也称为技术协助,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 一种技术转让方式。它是指雇主于与服务方之间签订 技术服务合同,由服务方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为另一方 提供有偿的服务,以解决生产中的某个技术问题,如 提供工厂的设计、布局、设备清单和说明,产品或工 艺的资料及销售指南等。 技术服务与许可贸易不同,它不涉及技术使用权 的转让,而只是技术供方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劳动力 为受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受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付给 服务费。由于技术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技术难题, 因此其内容比较单一,通常仅为生产中的某个方面, 而不是生产产品需要的比较完整的全部技术知识。 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咨询服务和工程服务两个部 分。咨询服务的主要项目有市场估计、产品诊断、产 品设计、投资分析、原料供应、建议厂址、选择技 术、鉴定设备用品等。工程服务主要是工程项目设 计、设备器材的供应以及提供工程建设和生产指导 等。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价格与支付 一、一次总付 在签订协议时一次算清技术贸易转让费,可二次 支付,也可分期支付;可计息,也可不计息。由于一 次总算时固定计价法,不管引进技术后有无效益、收 益多少,技术的费用是固定不变的,而且这种计算方 法往往缺乏足够的依据,所以,引进方通常按运用技 术的程度来计算。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价格与支付 二、提成支付 提成支付是双方签定技术转让协议时,不确定 技术的总价格,而是规定根据所转让的技术投产后 的实际经济效益,在一定的偿付期限内按一定的比 例提取技术转让费的一种方式。提成支付可按销售 额、利润或产量提成。提成方法有: z (一)固定提成法 可分成固定提成率和固定提成费两种。 固定提成率指合同期或提成期内提成固定不 变。固定提成费指单位产品的提成费固定不 变,再按产量或销售两计算总的提成费; z (二)滑动提成法 滑动提成指单位产品固定金额计算提成费, 由于以受方货币支付,供方担心受方国家通货 膨胀而使实际的提成收入减少,要求按签定合 同时受方国家的工资和原材料的物价指数为基 础,对提成费进行调整,以保证供方获得在签 约时预计的收入。 z (三)递减提成法 递减提成法是相对固定提成法而言的, 递减提成法也有两种:递减提成率和递减提 成费。 递减提成法主要对受方有利,受方可以 不必担心因生产或销售的增加而支付过多的 提成费,确保从增产增销中获得较大的利 润。对供方来说,虽然提成率或单位产品的 提成费减少了,但由于受方产量或销售量的 增加,提成费的总金额仍不会减少。 递减提成法有利于调动受方生产 和销售的积极性,如果产量或销售量有较大 的增长,对供受双方都是有利的。发展中国 家引进技术大多要求采用递减提成法,我国 也有此类规定。 z (四)入门费加提成费 支付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 z (一)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 它把合同价格分为预付、交货后付款和 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付款三批进行。 z (二)按项目的进度付款。 它按合同完成的比例进行支付。采取这 种方法对引进方较为有利。因为转让方完 成的工作两必须有引进方认可、签字后, 银行才予以付款。 z (三)分期付款。 它从协议生效起,每隔一段时间定期支 付一次,每次支付的比例相同。但并不反映 协议执行的进度和技术的交付情况。 第五节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工业产权是专利和商标权的总称。随着国 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加强和国际贸易的迅速 发展,对工业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日益显得重 要和迫切,仅仅依靠各国单独立法来保护专利 和商标,已不能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由 于各国对工业产权保护所使用的原则和具体规 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同一专利或商标在 各国申请注册的手续和得到保护往往不完全相 同,造成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复杂化。 同时,为了使工业产权得到国际性保护, 工业产权所有人还必须在许多国家分别申请专 利或进行商标注册,给申请人带来很大的不 便,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财力。鉴于这些 情况,各国感到有必要通过签定国际条约和建 立相应的国际联盟机构,制定统一的保护工业 产权的国际法规。 为了谋求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从19世纪 下半叶开始,各国先后签定了一些国际公约和 协定,这些国际条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 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 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 注册条约》等10多个条约。并建立了一些与这 些公约和协定相对应的国际联盟机构。目前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大的国际 机构,它负责管理20多个国际条约或联盟,是 联合国的重要机构之一。 第五节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机构有四个机构:大会、成 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 大会是WIPO的最高权利机构,有成员国中参加 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 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讨论知识产权 方面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制订法律等。 协调委员会是为了保证各联盟之间的合作而设 立的机构,就一切行政、财政问题提出意见,议定 大会的议程草案等。 国际局是WIPO的常设办事机构,它的主要任务 是组织会议,收集技术情报,出版刊物,办理国际 申请和国际注册等。 第五节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 约》,它是国际工业产权领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公 约,也是保护工业产权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巴黎 公约》的缔结标志着工业产权制度开始了国际化的 进程。 《巴黎公约》的实质性内容是确定了各成员国 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的实质性内容是确定了各成员国 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z (一)国民待遇原则。 就是说,每个成员国必须给予本国国民 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待遇,同样地给予其 他成员国国民。 z (二)原则。 《巴黎公约》第四条提出了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国民已在一个成员国提出了一项专利 申请或商标申请,自申请日起一定期限内 (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 标为6个月)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 申请,可以要求给予优先权,即后一个申请 视为第一个申请日提出的,或者说后一个申 请的日期被认为是与首次申请的日期相同。 z (三)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 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对专利权和商标权 的授予和保护,均取决于各国的法律,各成员 国根据本国法律所作出的决定是相互独立的, 互不影响。一个国家并不因为某项发明申请在 其他成员国已获得了专利权,而授予专利权; 也不得以该发明申请在其他成员国被驳回,或 专利权被撤消或终止,而予以驳回、撤消或终 止。一个国家对其他成员国国民提出的商标注 册申请,不得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注册为理由 而予以拒绝。注册商标在一个成员国过期或被 撤消,并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效力。 《巴黎公约》还规定了一些成员国必须共同遵 守的规则: z (一)强制许可的实施。 根据《巴黎公约》第五条规定,每一个 成员国有权对专利采取强制许可,对于取得 专利权后的一定期限(自申请日起四年,自 批准日起三年)内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的发 明,可向申请实施该发明的他人给予强制许 可,允许他人利用该项专利。 z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 z (三)商标的禁用标记。 象征国家的标记,用以表明权利的标记 等。 z (四)与商标邻近标记的保护。 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保护服务商标和集体 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等。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