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投标概述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三、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单位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建设单位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已落实以及技术管理人员;
3.建设单位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建设单位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建设单位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 2~ 5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和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已经完成“四通一清”或一并列入施工项目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1,由于工程性质特殊
2,公开招标使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支出的费用过多,与工程投资不成比例。
3,公开招标的结果未能产生中标单位。
4.由于工期紧迫或保密的要求等其它原因,
而不宜公开招标。
五、招标程序
1.向政府招标投标提出招标申请。
2.建立招标班子,开展招标工作。
3.编制招标文件。
4.标底的编制和审定。
5.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6.投标申请。
7.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
8.分发招标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9.踏勘现场及答疑。
10.接受标书(投标)。
六、招标工作机构
(一)基本职能
(1) 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范围。
(2) 确定承包方式和承包内容。
(3) 选择发包方式。
(4) 确定标底。
(5) 决标并签订合同或协议。
(6) 发布招标及资格预审通告或邀请投标函。
(7) 编制和发送招标文件。
(8) 审查投标者资格。
(9) 组织勘察现场和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 开标、审核标书并组织评价。
(11) 谈判签订合同或协议。
(二)评标
评标的原则是保护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对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召集人一般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一般应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标准和保证措施以及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为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提供依据。
1.加权综合评分法。先确定各项评标指标的权数,
例如报价 40%,工期 15%,质量标准 15%,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企业实力及社会信誉各
10%,合计 100%;
(1)定量指标。 (2)定性指标
2,接近标底法。
3.加减速综合评分法。
4.定性评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