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的生成
? 概念 ——特定国家的法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形
成并发挥作用的活动。由赫拉克利特提出,黑
格尔发展。生成揭示国家立法与社会自然秩序、
法的创制与法的运行、法的实施的内在关系。
? 法是制定(创造)的还是发现的?(统治者不
能够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是社会变革的需要
推动了立法,改变着原有的法律和秩序。)
?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互动关系看,法律的产
生形式上是创制,实质上是生成。
二、法的生成的特征
? 具有一定的过程性。
? 体现高度的国家意志。
? 反映了法的深刻的社会性。
– 法是由社会决定的。
– 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的制定法律。
法的实效
? 概念 ——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
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
即法的实效。
? 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实然与应然)
? 法的实效与法的效果的区别(实际结果
与评价法对社会的实际影响)
? 与法的效益(收益即促进社会进步和生
产力的发展)
法的实效产生的条件
? 内容的有效性
? 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 依赖其他社会因素
法的实现
? 概念 -是法的要求在社会中被转化为现实。
? 意义:只有实现才发挥作用;是法体现
的国家意志的实现。
? 过程:
– 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
– 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
– 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
– 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 实现中国家干预的程度分为:法的遵守、
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 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权利的行使和
义务的履行。
? 是否通过法律关系分为:通过的和不通
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