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概念
?“法源”、“法律渊源”
?一般有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
等
?法学尤其是立法学上指法的效力来源,
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
现形式。
(二)对法的渊源的认识
1,历史渊源 ; 2、本质渊源;
3、思想渊源; 4、效力渊源;
5、文件渊源; 5、形式渊源。
(三)总结
法律形式是指享有不同立法权
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具有不同的法
的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
这一概念表明,其一,法律形式反映
立法的权限,即享有不同立法权限
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法的
效力不同;其二,法律形式表现不
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 一 ) 习惯法
?( 二 ) 判例法
?( 三 ) 制定法
?( 四 ) 协议法
?( 五 ) 学说与
法理
三、我国法的渊源
? (一 )宪法
? ( 二 ) 法律
? (三 )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 (四 ) 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 (六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 (七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 ( 八 ) 国际条约
四、关于法律渊源问题的思考
( 一 ) 行政规章
( 二 ) 司法解释
第二节 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系统化
一、概念和意义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概念
? 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 整理或加工, 使之统一,
完整, 明确和有序 。
?(二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必要性
? 首先,便于查阅、迅速判明和确定现行法规范的
有效范围,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
? 其次,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与
法的体系和谐一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 再次,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在立法工作中也具有
重要意义。
二、规范性法律
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
式有三种,即法律汇编、法典编
纂和法规清理。
。
(一 )法律汇编
又称法规汇编,指在 不改变内容 的前提下,
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按照一定标准 (如制定
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 )加以 系统排列,
汇编成册 。
特点:
? 1、法律汇编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 2、本身并不是创制法的活动 ;
? 3、分为官方的和非官方的两种 。
(二 )法典编纂
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
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
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 部门法典的活动。
特点,
?1、法典编纂是法的 创制 的形式之一 ;
?2、法典编纂具有较强的 系统性和科学性,
必须讲求高度的立法技术 。
(三 )法规清理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
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特点,
1、对象是已经颁布 生效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是法律、法规 创制机关 的专有活动;
3,不制定 新的法律规范,不修改 原有规范的内容,
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
4、法规清理的结果具有 法律意义 。
第三节
法 的 分 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
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
的种类。
? 以社会形态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奴隶
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
义法,或者划分为义务本位的法和权利
本位的法,等等。
? 对法进行分类的原则,
? 第一, 使各个标准有相对独立性和特性;
? 第二, 在标准取定以后, 各种类的内部
划分要有相对的对应性, 避免发生交叉 。
二、法的一般分类
? ( 一 )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 并以
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因此又称制定法 。
?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 但又不
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一般指 习惯法 。 还包括同
制定法相对应的 判例法, 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
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
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但它又不是以条文 (成
文 )形式出现的法, 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
形式之一 。
(二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标准:法律规定内容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
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或职权和职责得以执行的有关程序为主
的法律 。
(三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标准:法律的地位, 效力, 内容和制定
主体, 程序
?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
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
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而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主体、
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也不同于普通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 标准:法的适用范围
?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项, 在全国适用
的法 ;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项, 在特
定范围适用的法 。
? 1,以人为标准的划分,如民法, 刑法, 刑事
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 青
少年法 。
? 2,以事项为标准的划分,如民法, 刑法等;
商法, 招投标法, 担保法, 合同法等 。
? 3,以区域为标准的划分,民族区域自治法;
经济特区法, 特别行政区法等 。
? 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发布之后,
一般法的相应规定将终止或暂时停止生效。
(五 )国内法和国际法
? 标准:法的创制主体和
适用主体
?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
家内, 由特定国家法律
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
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
的法律 。
? 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
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
定或认可的, 并适用于
国家之间的法律, 其形
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
际协议等 。
?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
主体一般是个人或
组织, 国家仅在特
定法律关系中 (如
作为国家财产所有
人 )成为主体, 而国
际法的国际法律关
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
三、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
有国家的法律都基本适用的
一种分类,而法的特殊分类
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
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 古代罗马时期:《学说
汇纂》乌尔比安“有关
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
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 自古代罗马到中世纪的
法律体系中一直是以私
法为主的,公法一直没
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 17,18世纪以来,资本
主义商品经济和中央集
权的统一国家的形成,
为公法的发展和公、私
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
? 当代,由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
模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
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
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
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
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
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
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用的一倍。这就在民法的侵权损害
赔偿贯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
基础上,贯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这一
特殊原则。
? 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绝对排斥国家 权力的干预,
使其成为污染和破坏环境者的挡箭牌。环境保护与
私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发生直接冲突,指望私
人主动履行环保职责是不现实的 。这就需要国家
的介入,从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对有可能对环
境产生负面效应的私人活 动进行限制,亦即要对
原属私人自治领域的行为进行适度干预,通过管理
实施环保目标。这 体现了私法的公法化。
? 国家环境管理职能不能仅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环境
保护需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相应政策的有效实
施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社会的接受程度,因而环境保
护又必须借助于私人 行为来实现,在环境保护领
域还要采用大量的指导性、激励性手段,通过 引
导、扶助和激励私人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活
动,实现自治。实践中,各国环境法采用了广泛
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环境保护权,积极引导,刺
激和扶助私人进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这是公法
的私法化。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分类方法 。 普通
法不同于前面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
法概念, 而是专指英国在 11世纪后由
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
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而衡平法是
指英国在 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
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
? 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 公开宣布 保留
原有的习惯法, 以示其为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
人 。 但原有的习惯法极其分散, 不利于国家的
统一管理, 于是, 国王便 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
---王室法院, 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
回审判, 并对各地方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
督 。 国王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 扩大了巡
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 削减了领主的审判
权 。 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 除 遵循王室
法令外, 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 。 在强大的中
央政权的支持下, 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
在原来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上诺曼人的习惯,
以判例的形式, 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
统一起来, 大约从公元 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
国普遍是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 这就是普通法 。
? 公元 12,13世纪, 英国的经济迅速发展, 出现
了普通法没有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急需有与其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予以调整 。 臣民
直接请求国王保护, 国王把这类案件委托给御
前会议, 由御前会议的秘书, 掌玺大臣 ---大法
官 负责处理 。 依据其 个人良心 所认为, 公平,,
,正义, 原则独自处理 。 在普通法之外, 就产
生了衡平法 。
? 公元 14实际专门设立了 衡平法院 (大法官法院 ),
与普通法一样采取先例主义原则, 成为英国特
有的一种法律形式 。 也是一种不成文的判例法 。
?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普通法院与衡平法
院并存。但是,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相对立
的,而是 互相配合,相互补充,相辅进行 。公
元 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效力优先的原则,18世
纪末又将衡平法法院和普通法法院一起纳入
“最高法院”,二者的对立与冲突急剧减小 。
(三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 。
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 而
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
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 法律关
系各不相同, 因此, 有关联邦法和联邦
成员法的法律地位, 适用范围, 效力等
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 没
有一种划一的模式 。
第四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 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
表现形式 —— 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具有
普遍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不以主体自身
的意愿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外在保障。
?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法的效力等级 ----效力范围
二、法的效力等级
? (一)一般规则
? 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
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
等级差别。
? 确定制定法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
则,
1、上位阶法高于下位阶法。
? 2,特殊优于一般 。
? 3,后法优于前法 。
? 成文法一般高于习惯法和判例法 。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
?1、新低位阶与旧高位阶法律规范
?2、新一般与旧特殊的法律规范
?3、同位阶法律规范
? 1)地方规章与部委规章
? 2)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
? 3)部委规章之间
三、法的效力范围
?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
的范围,即所谓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
围。
? 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
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三个方面。
(一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 1,域内效力
? ( 1) 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
部领域 。
? ( 2) 地方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
章等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
? ( 3)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规定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具体管辖的部分区
域。
? 2,域外效力
(二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 指法律规范的有效
期间, 包括何时开
始生效, 何时终止
生效和有无溯及力
的问题 。
? 1、法律规范的生
效
? (1)自法律颁布之
日起生效;
? (2)法律通过并颁
布后经过一段时间
再开始生效。
? (1)法律中自行规定了有
效期间,当有效期届满,
立法机关又未做出延长其
法律效力的决定时,该法
律自动失效。
? (2)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某
法律仅适用于特定情况,
当这种情况不复存在时,
该法律自动失效。
? (3)新法律明确规定生效
时,旧法即行失效。
? (4)有关立法机关发布专
门文件宣布某一规范性文
件终止。
2、法律规范终止生效
3、法的溯及力问题
? 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有两个,
? 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
? 其次,作为,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的
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
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 有利追溯, 的
原则。
(三 )法的对象效力
?1、原则
( 1)属地主义 ;(2)属
人主义 ;(3)保护主
义 ;(4)结合主义。
? 2、效力对象
? ( 1)对中国公民
( 2)对外国人 1)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
以内的,除法律另
有规定者外,一律
适用中国法律。
?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外,
只有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
罪,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
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且中国与其犯罪地的法
律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
才能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章
法 律 体 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 ( 一 ) 法律体系释义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则, 原则和
法律概念按一定逻辑顺序组合起来的整
体, 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是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规则和原则 。
?一国法律整体上可以分为法律规范, 法
律制度, 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四个层次,
法律体系是法律结构的最高层次 。
(二)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
?国外,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将法律分为基本
法, 非基本法 。 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
私法, 公法包括政体的, 宗教的法;私法又分
为人法, 物法, 债法 。 近代理性主义使人产生
了按一定的对象和原则创建法律的观念, 这就
产生了将法律按内容分门别类的思想 。 法国革
命以后, 拿破仑首创宪法, 刑法, 民法, 商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六法体系 。
?中国,秦开始倾向于编统一法典的做法表明
了明确的法律整体观念 。 明代首创将法律分为
吏, 户, 礼, 兵, 刑, 工六部门 ( 按官府职权
为标准划分法律门类 ) 。 清末变法, 我国放弃
了诸法合体的千年传统, 仿效西方按民, 刑,
商, 诉讼法分立的模式组建法律体系, 基本形
成六法体系 。
二、法律体系与法
制体系、立法体系、
法学体系、法系
1,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 法制体系指与整个法律制度运转有关的 社
会组织系统及其运转方式和规范体系, 它
包括立法体系, 执法体系, 司法体系, 守
法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等等 。
2,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3,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4,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概念
?“法源”、“法律渊源”
?一般有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
等
?法学尤其是立法学上指法的效力来源,
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
现形式。
(二)对法的渊源的认识
1,历史渊源 ; 2、本质渊源;
3、思想渊源; 4、效力渊源;
5、文件渊源; 5、形式渊源。
(三)总结
法律形式是指享有不同立法权
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具有不同的法
的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
这一概念表明,其一,法律形式反映
立法的权限,即享有不同立法权限
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法的
效力不同;其二,法律形式表现不
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 一 ) 习惯法
?( 二 ) 判例法
?( 三 ) 制定法
?( 四 ) 协议法
?( 五 ) 学说与
法理
三、我国法的渊源
? (一 )宪法
? ( 二 ) 法律
? (三 )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 (四 ) 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 (六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 (七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 ( 八 ) 国际条约
四、关于法律渊源问题的思考
( 一 ) 行政规章
( 二 ) 司法解释
第二节 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系统化
一、概念和意义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概念
? 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 整理或加工, 使之统一,
完整, 明确和有序 。
?(二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必要性
? 首先,便于查阅、迅速判明和确定现行法规范的
有效范围,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
? 其次,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与
法的体系和谐一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 再次,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在立法工作中也具有
重要意义。
二、规范性法律
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
式有三种,即法律汇编、法典编
纂和法规清理。
。
(一 )法律汇编
又称法规汇编,指在 不改变内容 的前提下,
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按照一定标准 (如制定
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 )加以 系统排列,
汇编成册 。
特点:
? 1、法律汇编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 2、本身并不是创制法的活动 ;
? 3、分为官方的和非官方的两种 。
(二 )法典编纂
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
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
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 部门法典的活动。
特点,
?1、法典编纂是法的 创制 的形式之一 ;
?2、法典编纂具有较强的 系统性和科学性,
必须讲求高度的立法技术 。
(三 )法规清理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
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特点,
1、对象是已经颁布 生效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是法律、法规 创制机关 的专有活动;
3,不制定 新的法律规范,不修改 原有规范的内容,
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
4、法规清理的结果具有 法律意义 。
第三节
法 的 分 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
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
的种类。
? 以社会形态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奴隶
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
义法,或者划分为义务本位的法和权利
本位的法,等等。
? 对法进行分类的原则,
? 第一, 使各个标准有相对独立性和特性;
? 第二, 在标准取定以后, 各种类的内部
划分要有相对的对应性, 避免发生交叉 。
二、法的一般分类
? ( 一 )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 并以
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因此又称制定法 。
?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 但又不
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一般指 习惯法 。 还包括同
制定法相对应的 判例法, 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
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
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但它又不是以条文 (成
文 )形式出现的法, 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
形式之一 。
(二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标准:法律规定内容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
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或职权和职责得以执行的有关程序为主
的法律 。
(三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标准:法律的地位, 效力, 内容和制定
主体, 程序
?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
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
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而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主体、
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也不同于普通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 标准:法的适用范围
?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项, 在全国适用
的法 ;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项, 在特
定范围适用的法 。
? 1,以人为标准的划分,如民法, 刑法, 刑事
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 青
少年法 。
? 2,以事项为标准的划分,如民法, 刑法等;
商法, 招投标法, 担保法, 合同法等 。
? 3,以区域为标准的划分,民族区域自治法;
经济特区法, 特别行政区法等 。
? 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发布之后,
一般法的相应规定将终止或暂时停止生效。
(五 )国内法和国际法
? 标准:法的创制主体和
适用主体
?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
家内, 由特定国家法律
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
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
的法律 。
? 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
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
定或认可的, 并适用于
国家之间的法律, 其形
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
际协议等 。
?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
主体一般是个人或
组织, 国家仅在特
定法律关系中 (如
作为国家财产所有
人 )成为主体, 而国
际法的国际法律关
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
三、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
有国家的法律都基本适用的
一种分类,而法的特殊分类
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
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 古代罗马时期:《学说
汇纂》乌尔比安“有关
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
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 自古代罗马到中世纪的
法律体系中一直是以私
法为主的,公法一直没
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 17,18世纪以来,资本
主义商品经济和中央集
权的统一国家的形成,
为公法的发展和公、私
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
? 当代,由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
模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
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
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
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
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
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
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用的一倍。这就在民法的侵权损害
赔偿贯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
基础上,贯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这一
特殊原则。
? 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绝对排斥国家 权力的干预,
使其成为污染和破坏环境者的挡箭牌。环境保护与
私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发生直接冲突,指望私
人主动履行环保职责是不现实的 。这就需要国家
的介入,从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对有可能对环
境产生负面效应的私人活 动进行限制,亦即要对
原属私人自治领域的行为进行适度干预,通过管理
实施环保目标。这 体现了私法的公法化。
? 国家环境管理职能不能仅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环境
保护需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相应政策的有效实
施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社会的接受程度,因而环境保
护又必须借助于私人 行为来实现,在环境保护领
域还要采用大量的指导性、激励性手段,通过 引
导、扶助和激励私人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活
动,实现自治。实践中,各国环境法采用了广泛
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环境保护权,积极引导,刺
激和扶助私人进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这是公法
的私法化。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分类方法 。 普通
法不同于前面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
法概念, 而是专指英国在 11世纪后由
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
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而衡平法是
指英国在 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
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
? 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 公开宣布 保留
原有的习惯法, 以示其为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
人 。 但原有的习惯法极其分散, 不利于国家的
统一管理, 于是, 国王便 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
---王室法院, 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
回审判, 并对各地方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
督 。 国王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 扩大了巡
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 削减了领主的审判
权 。 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 除 遵循王室
法令外, 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 。 在强大的中
央政权的支持下, 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
在原来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上诺曼人的习惯,
以判例的形式, 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
统一起来, 大约从公元 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
国普遍是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 这就是普通法 。
? 公元 12,13世纪, 英国的经济迅速发展, 出现
了普通法没有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急需有与其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予以调整 。 臣民
直接请求国王保护, 国王把这类案件委托给御
前会议, 由御前会议的秘书, 掌玺大臣 ---大法
官 负责处理 。 依据其 个人良心 所认为, 公平,,
,正义, 原则独自处理 。 在普通法之外, 就产
生了衡平法 。
? 公元 14实际专门设立了 衡平法院 (大法官法院 ),
与普通法一样采取先例主义原则, 成为英国特
有的一种法律形式 。 也是一种不成文的判例法 。
?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普通法院与衡平法
院并存。但是,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相对立
的,而是 互相配合,相互补充,相辅进行 。公
元 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效力优先的原则,18世
纪末又将衡平法法院和普通法法院一起纳入
“最高法院”,二者的对立与冲突急剧减小 。
(三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 。
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 而
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
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 法律关
系各不相同, 因此, 有关联邦法和联邦
成员法的法律地位, 适用范围, 效力等
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 没
有一种划一的模式 。
第四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 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
表现形式 —— 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具有
普遍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不以主体自身
的意愿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外在保障。
?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法的效力等级 ----效力范围
二、法的效力等级
? (一)一般规则
? 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
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
等级差别。
? 确定制定法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
则,
1、上位阶法高于下位阶法。
? 2,特殊优于一般 。
? 3,后法优于前法 。
? 成文法一般高于习惯法和判例法 。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
?1、新低位阶与旧高位阶法律规范
?2、新一般与旧特殊的法律规范
?3、同位阶法律规范
? 1)地方规章与部委规章
? 2)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
? 3)部委规章之间
三、法的效力范围
?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
的范围,即所谓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
围。
? 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
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三个方面。
(一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 1,域内效力
? ( 1) 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
部领域 。
? ( 2) 地方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
章等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
? ( 3)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规定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具体管辖的部分区
域。
? 2,域外效力
(二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 指法律规范的有效
期间, 包括何时开
始生效, 何时终止
生效和有无溯及力
的问题 。
? 1、法律规范的生
效
? (1)自法律颁布之
日起生效;
? (2)法律通过并颁
布后经过一段时间
再开始生效。
? (1)法律中自行规定了有
效期间,当有效期届满,
立法机关又未做出延长其
法律效力的决定时,该法
律自动失效。
? (2)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某
法律仅适用于特定情况,
当这种情况不复存在时,
该法律自动失效。
? (3)新法律明确规定生效
时,旧法即行失效。
? (4)有关立法机关发布专
门文件宣布某一规范性文
件终止。
2、法律规范终止生效
3、法的溯及力问题
? 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有两个,
? 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
? 其次,作为,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的
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
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 有利追溯, 的
原则。
(三 )法的对象效力
?1、原则
( 1)属地主义 ;(2)属
人主义 ;(3)保护主
义 ;(4)结合主义。
? 2、效力对象
? ( 1)对中国公民
( 2)对外国人 1)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
以内的,除法律另
有规定者外,一律
适用中国法律。
?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外,
只有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
罪,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
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且中国与其犯罪地的法
律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
才能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章
法 律 体 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 ( 一 ) 法律体系释义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则, 原则和
法律概念按一定逻辑顺序组合起来的整
体, 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是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规则和原则 。
?一国法律整体上可以分为法律规范, 法
律制度, 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四个层次,
法律体系是法律结构的最高层次 。
(二)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
?国外,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将法律分为基本
法, 非基本法 。 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
私法, 公法包括政体的, 宗教的法;私法又分
为人法, 物法, 债法 。 近代理性主义使人产生
了按一定的对象和原则创建法律的观念, 这就
产生了将法律按内容分门别类的思想 。 法国革
命以后, 拿破仑首创宪法, 刑法, 民法, 商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六法体系 。
?中国,秦开始倾向于编统一法典的做法表明
了明确的法律整体观念 。 明代首创将法律分为
吏, 户, 礼, 兵, 刑, 工六部门 ( 按官府职权
为标准划分法律门类 ) 。 清末变法, 我国放弃
了诸法合体的千年传统, 仿效西方按民, 刑,
商, 诉讼法分立的模式组建法律体系, 基本形
成六法体系 。
二、法律体系与法
制体系、立法体系、
法学体系、法系
1,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 法制体系指与整个法律制度运转有关的 社
会组织系统及其运转方式和规范体系, 它
包括立法体系, 执法体系, 司法体系, 守
法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等等 。
2,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3,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4,法律体系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