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权 利 与 义 务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概述
《汉穆拉比法典》:, 我,汉穆拉比,虔诚敬神
的君主,为使正义在国中出现,消除邪恶,使强
不凌弱,使我象太阳一样升起在民众乊上,给国
家带来光明,安努和恩利勒为了人民的幸福,呼
唤了我的名字。 我是汉穆拉比,恩利勒选中的
牧人,堆积起财富的人,为天地的纽带,匿普而
城,把一切都做得尽善尽美的人。,
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一个人的严重伤口做手术,
救了人命,或是用青铜刀在人太阳穴上开刀,而
挽救了一个人的眼睛,那么他应得十舍客勒银子。
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一个人的严重伤口做手术,
而致恩歹命,或是用青铜刀在人太阳穴上开刀,
而弄瞎了人的眼睛,那么应割掉他的手。
《十二铜表法》
日落为诉讼才程序休止的时限。
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除修女外,妇女受终身的监护。
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日本国宪法》
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
织之。
一、权利
(一)对权利概念的不同观点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中讲
的权利是指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一般民事关系。
17— 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时扩大到一般的公民权、
政治权。
19世纪法学家不仅确认法律关
系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
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
法人主要指国家及国家机关。
现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
利有着严格的区分。
对权利义务的不同理解
1,在西方语言尤其是欧洲大陆语言中, 法与权利往往
是同一个词, 二者是处于同等序列的概念 。
2,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 手
段 。
3,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 权能或利益 ;
义务是负担或者不利益 。
4,权利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
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
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协助的 可能性 。 义务是法律规定由
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必要性 。
(二)总结
1,传统的权利性质是法律
所确认的一种权能或者资
格 ( 可能性 ) ;
2,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法律
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
不可以这样行为, 或者要
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
样行为 。
希伯来法律《圣经,--摩西十戒
主张一
神论,
除耶和
华外无
其他神。
不得雕
刻或者
信仰他
神。
不得妄
称耶和
华上帝
之名。
每月的
第七日
为安息
日。
孝敬父
母。
不得杀
人。
不奸淫。 不偷盗。 不做假
证、不
陷害人。
不贪恋
他人妻
子和财
物。
日尔曼法之法兰克王国
《撒利克法典》
,如有人偷窃一只小猪而被破获,罚款
120银币,折合 3金币。,
如果有三个人劫走一个自由女,他们各
必须罚付 30金币。
消极的权利,积极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
第 682条:, 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
围绕,且并无通道通至公路时,土地所
有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权利,要求在邻
人的土地上取得通行权,但负担与通行
所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当的赔偿。
二、义务
( 一 ) 概念
义务包括法律, 道德,
宗教, 习惯, 其他规章
等意义上的义务 。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是指
由国家规定或承认, 法
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
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
制或约束 。
法律与非法律意义上的义
务之间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 承担法律责
任也要承担反道德, 习惯
的后果 。 但也有可能某人
的 一 定 行 为 仅 违 反 法 律
( 如不符合法定程序 ),
但并不一定违反道德, 习
惯的;有时人的行为违反
道德或习惯, 但是并不违
法 。
三、权利与权力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经历两个时期:
权力与权利一致性阶
段,如罗马法;权力
与权利分化阶段。
权利与权力的分离在
学理上当归功于洛克
----,执行权, 的让
与。
权力与权利的主要不同点
(1)性质不同
权力具有公共性 ;权利则是
社会主体的利益, 不具公
共性 。 权利是一种选择自
由, 可以交换 。 权力的目
的则不在权力主体的利益,
原则上不是选择自由, 权
力更不能进入交换领域 。
(2)对立面及与对立面的关
系不同
权利的对立面是义务, 权
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 。 权
力的对立面可以是义务,
责任, 权利 。
(3)影响力不同
权利原则上不可自我救
济, 这是强 制力从 私
力中分化出来的结果 。
早 期法律有 自我救 济
的 规定, 现 代法律 只
允 许在无法 求助公 权
力 救济时才 允许私 力
救济, 例如正当防卫,
自助行为等 。
(4)行使的自由度不同
权利可以放弃, 权力不
可放弃 。
(二)权利与权力何为本源
1、权利本源说 以社会契约论为代表。这是逻辑推论,而非史实。
2、权力本源说 认为权利来自权力。英国:“法定权利说”。边
沁,“权利是法律的产儿,实在法产生实在权利,但假想的法律、
自然的法律产生假想的权利 …… 自然权利简直是一派胡言。”
3、总结
从发生学角度看,权力是权利客观化这一社会需求的产物。在早期缺乏公权
力的时代,权利只是主体的自我主张,只能凭藉主体自我力量予以维护,所
以只具主观性。原始社会末期,甚至奴隶社会的同态复仇思想。随着经验和
理性的积累,人们逐渐相互承认对方的主观权利,并形成为习惯,这就是习
惯的权利。习惯权利取得了主观客观双重属性,这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在
大型社会里,习惯权利的确定性需要主体以外的力量的维系,社会就产生出
保障权利的公权力。由此可知,权力的产生是权利保障需要的产物,它使主
观的、不完善的权利和确定性差的权利变为客观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权利。
社会实际运作,在民主制度下, 人民凭何形成主权? 组成人民的个体的权利 。
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 。 在实践上, 这就表现为选举制度, 选举行为和立宪
行为 。 在非民主的政体下, 通行君主主权或, 权力至上, 等其他的理论与实
践 。 但是君主主权等各种实际权力从何而来? 或起码是何以成为真正的公权
力而不是强盗的刀枪?那就是人民的服从, 认可 。 但是非民主的政体必须宣称
权力者是人民的主人才能使非民主的制度合法化, 所以声称他的权力来自超
人类的神或同样是超人类的客观外在 。
第二节
权利义务
的分类及其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权利的分类
1,公权利与私权利
2、对世权和对人权
3、原权利和救济权
4、专属权与可移转权
(二)义务的分类
1,公法上义务与私法上义务
2,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4、专属义务与可移转义务
5、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 9条 ),法人是具
有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 (第 36条 )
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 遵
守职业道德,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受侵犯 。, ( 第 14条 )
2,由于法律的不同, 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在比重上也有区
别 。
第三节
人 权
一、人权的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
1、概念
人权就是个人及其集合体自由地主
张自己正当权利和利益的资格。
2、内涵
(1)资格
个人通向社会的凭证 。
(2)自由
对人身和财产自由支配 。
( 3) 利益
人权的内容就是利益, 人权和利益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
( 4) 正当或者正义
特权是一种权利主张, 但不是人权 。
( 5) 主张或要求
人权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对权利提出的要求, 是难以自我
实现的概念, 需要政府和市民社会的其他成员主动配合
才能实现 。
3、外延
三个层次:
广义:人作为人应当而且可以享有的那
种无须证明的权利和利益。
中义:人不仅应当而且额可以依据具体
的法律程序加以行使的权益,指法定人
权。
狭义:人能够正当地享有而且能够实际
占有和消费的那部分权益。
( 二 )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具有公民身份的人的权利,是由国家或法
律规定的。 ----法定权利
1、区别
人权是一切人或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权利;公民权只是
有公民身份的人享受的权利,人权是依一定的生产方
式而存在的,公民权是法律规定的。
2,联系
在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里, 人权往往通过公民权体现
出来, 而公民权又是促成人权实现的标志 。 一般说来,
有公民权的人就能享有一定的人权, 没有公民权的人
就享受不到人权 。 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 没有公民权
的人也享有一些人权 。
古希腊立法家梭伦于公元前
594年在雅典制定新法, 规定
以财产多寡把公民区分为四个
等级,
五百斛级 (年收入五百斛以
上 ),骑士级 (年收入三百斛以
上, 足以装备一骑兵 ),双牛级
(年收入二百斛以上, 能畜二牛
或二马 ),佣工级 (家无恒产 )。
奴隶不属于公民 。 上述四个等
级具有不同的权利 。 一切官职
只能由一, 二, 三等级的公民
担任, 等级越高担任的官职越
高, 最高的官职只能由第一等
级担任 。 第四等级的公民不能
担任官职, 但在公民大会上有
发言权和投票权 。
(三)人权体系
1、人权的主体
2、人权的渊源
3、恩权的对象
4、人权的内容
二、人权的内容
( 一 ) 生存权 ( 基本 )
生命权
享用生活用品权 (饮食权, 衣着
权, 居住权 ),
健康权 (保健权, 治疗权, 良好
环境权 ),
爱情权 (恋爱权, 结婚权 ),
养育权 (父母生育权, 对儿女管
教权, 儿童受抚养权, 老人受赡
养权 ),
受抚权 (孤, 寡, 伤, 残, 丧失
劳动能力接受社会帮助权 ),
保卫生命权 (生命安全权, 自卫
权 )等 。
( 二 ) 经济权 ( 重要 )
劳动权 (就业权, 工作权, 经
营权, 劳动保护权 ),
休息权 (休息时享有物质待遇
权 ),
财产权 (财产占有权, 使用权,
处置转让权 ),
财产保卫权 (财产安全权, 财
产保卫权 ),继承权 (遗嘱继
承权, 法定继承权 ),
竞争权,
经济发展权,
幸福生活权等 。
(三)政治权
(集中表现)
1,身份权
2,自由权 (人身, 居住,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宗教信仰,
游行, 示威, 请愿, 罢工罢课,
教学等自由权利 )
3,平等权 (占有财产, 分配, 交换,
男女, 民族, 种族, 政治地位, 社会
地位, 权利的平等权 )
4,民主权 (选举权称被选举权,
罢免权, 监督权, 议政权, 参政
权 )
5,名誉权 (接受荣, 禄, 奖, 赏
权 )
6,隐私权 7,和平权
(四)文化权或
发展智能权
(重要内容)
1,受教育权
从事文化活动权, 创造
权 (艺术创造权, 技
术创造权 )
2,发 明权 和 发现 权
(科技发明权, 地理
天文文物发现权 )
3,专利权
4,争鸣权
5,表演权
6,娱乐权
总 结
人权是应当享有的权利 。 但
从应当享有变成实际享有要
有一定的条件 。
(1)自然条件
(2)社会条件
(3)人的能力
人权是具体的, 历史的, 变
化发展的, 不存在适用一切
时代, 永恒不变的人权 。 由
于人权是社会一定生产方式
的产物, 不同的生产方式产
生不同的人权 。
三、人权的权利主体
(一)传统人权的局限
1、古典人权理论
应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君权、神权的需要,伴
着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风起云涌,在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以
后,人权原则被作为一项立国原则写进各新兴资本主义
国家的宪法 (或宪法性文件 )中。
2、近代人权理论
19世纪中叶到 20世纪上半叶,人权理论不仅在推
动人权主体的普遍化上鲜有进展,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
还为有限的人权主体理论辩护,践踏人权。
1830年以前,奴隶制的捍卫者对奴隶制尚,称奴
隶制是一种, 必要的罪恶, 。 30年代以后,他们转而
公开维护奴隶制,称它为, 积极的善, 。
曾两度担任美国副总统的约翰 ·卡尔洪《政府论》:条
件的不平等对于自由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是社会进步的
绝对要求,取消了条件的不平等,则居于落后阶层的
人们就缺少向先进阶层, 前进, 的动力,文明就会停止
发展,所以他声称,奴隶制对美国的和平、安全来说是
甚为重要的。
19世纪末期,美国“镀金时代”广为盛行的社会达尔
文主义人权观:源于英国的赫伯特 ·斯宾塞。这种理论
认为,在人为生存而进行的斗争中,最适者生存是自然
法则。斯宾塞依照生存斗争和自然选择理论,重新解释
自然法、自然权利和人权。
美国的一些科学家在社会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等领域发
展了一种种族主义的伪科学。他们宣称,黑人和印地安
人不具有白人天生的智力和社会能力,黑人是人类中最
低劣的人种,印地安人是较黑人为高而较白人为低的种
族。
废奴运动也在蓬蓬勃勃地展开。大部分人无意创立一种
普遍的人人平等的人权理论。以林肯为代表的废奴派反
对奴隶制是基于功利目的,他从不赞成在社会领域黑人
与白人完全平等。
宪法第 14条修正案第 2款旨在迫使南方州给予黑人选举
权, 但该款又明确把不纳税的印地安人排除在各该州人
口的总数之外, 同时, 该修正案明确使用男性公民字样,
以防止该修正案被用来作为实现妇女选举权的手段 。
犹太人是贪婪, 淫荡, 狡诈, 好色, 同魔鬼狼狈为奸的
人;南欧人和东欧人比喻为既无技术, 又无能力, 也无
高的智力和能动性的病牛;称华人与印地安人属同一种
族, 在道德上是地球上最劣等的人民;并通过了排华法
案 。
美国迈克尔 -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
每四名土著美国育龄妇女中有一人被强
制做绝育手术,三分之一的波多黎各裔
妇女作国绝育手术,其中绝大部分不是
自愿的。在洛杉矶和美国西南部分地区,
墨西哥裔妇女一直被迫做绝育手术。
(二)现代人权
主体理论的新进展
1、集体成为人权的主体
16,17世纪该思想形成:个人权利必然发展
成民族权利,个人平等必然发展成民族平等。
1918年威尔逊在国际联盟正式提出“民族自
决问题”。 1945年“自决”作为一项原则写
入, 联合国宪章》。
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实现个
人人权的手段和保障,是个人人权的义务主体。
一个人生存,他的民族必须是有财富和资源自
主权,自己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体制,不能
仰人鼻息。
2,法人 (及其他团体织 )成为人权的主体
2,法人 (及其他团体织 )成为人权的主体
宪法第 14条修正案,任何人, 凡在合众国出生, 或归化合众
国并受其管辖内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 。 任何州
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
律 。 任何州, 未经适当法律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
命, 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拒绝给予
平等的法律保护 。
1873年, 最高法院对, 屠宰场, 案做出裁决, 把第 14
条修正案解释为保护公司法人不受州的管理的制约 。
20本世纪 30,40年代, 法人的人权又被扩展到言论,
出版, 不受非法搜查, 财产不受非法扣押等领域 。
世界上第一部用立法来确认法人是人权主体的宪法是德
国的波恩宪法 。
1950年, 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补充议定书, 规定,每个自
然人或法人有权和平享有其财产 。
3、特殊人权主体
(, 类人权, )
( 1) 妇女
状况,以选举权为例, 美国直到 1920年, 英国直到 1928年,
法国和德国直到 40年代才争得了平等的选举权 。 到 1945年联合
国成立时, 只有 30个国家承认妇女和男子有平等的选举权 。
,世界人权宣言, 在起草时仍拟以, right of man”而不是
,human rights”来称呼人权, 这充分体现了由来已久的妇女
的被歧视地位 。
到 80年代初期, 妇女涉入政坛的人数多, 地位高:瑞典妇女
参政是世界之最:女议员 43,7%,女内阁 50%。 但阿拉伯地区
的妇女最起码的政治权利也没有 。 受教育权, 劳动权, 婚姻家
庭权 。
原因, 政治原因, 经济原因, 宗教因素, 社会因素 。
(2)儿童 (未成年人 )和老人
(3)身体障碍人 (包括身体缺陷, 智力迟钝和精
神病患者 )
希特勒曾在 1939年做出决定, 杀掉所有有智力缺陷或身体畸形
的儿童, 杀死所有精神病人, 并有计划地消灭医院里的病人和伤
员 。
(4)难民, 无国籍人, 外侨, 战俘等, 他们是国
际人权法领域的弱者主体
(5)军人及武装警察, 公务员, 受刑人等, 他们
是特殊法律关系中的类主体
(6)少数者类主体
196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凡有种族, 宗教或
语言少数团体之国家, 属于此类少数团体之人, 与团体中其他分
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 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语言
之权利, 不得剥夺之 。
1992年, 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 民族或族裔, 宗教和语言上属
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来保护少数者的人权 。
四、人权与法律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