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 一 ) 概念
义务说, 处罚说, 后果说, 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 含义组合
说 。 (1)分内应作的事, 如尽责任, 岗位责任, 职责; (2)没有作
好分内的事, 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如追究责任 。
? 前者如, 产品质量法, 第三章规定的生产者, 销售者
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
量负责;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 产品质
量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
人体健康, 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属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和其他标识 。
? 在多数场合, 法律责任的含义与责任的第二种含义相近,
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
? 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吕伯涛披露 02年因犯“包二
奶”、重婚等行为构成重婚罪而被处罚人员的数
目,而被列入法院工作报告的这批受处罚人员共
四十七名。
吕伯涛没有说明这些犯重婚罪人员的男女比例。
但他表示,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包二奶”等新问
题,省法院会同有关方面下发了专门文件,在婚
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分割处理上,首先
照顾了无过错方的利益。
目前,广东婚姻家庭及家庭财产纠纷案件频频
发生,令法院应接不暇。吕伯涛院长证实,去年
全省法院审结的这类案件有四万二千件之多。
? 曹跃武与曹宗羽是叔侄关系。虽同是
“炉灶曹”的传人,可两人关系却很
不好。“炉灶曹”公司组建后,由曹
跃武任总经理。其侄子曹宗羽却另立
门户,租了一间门脸房,也挂了“炉
灶曹”的招牌。为此,曹跃武曾带了
四五个人把侄子的门脸砸了。谁料,
曹宗羽却抢先注册了老字号“炉灶曹”
的专利。曹宗羽也很会作生意,他通
过给叔叔介绍客户,来索要回扣。但
曹跃武的回扣钱给的很不痛快,为此
曹宗羽很不满意深。 2003年 5月 1日,
曹宗羽去看望父亲时与曹跃武发生争
吵。第二天凌晨,他携带三棱刮刀,
闯入曹跃武的“炉灶曹”店内,见其
叔叔正和几个朋友玩牌,丧失理智的
曹宗羽不顾周围人的劝止,用刀猛扎
其胸部,致曹跃武失血性休克死
亡。
? 2003年 11月 18日,北
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
审理后认为,曹宗羽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依法应判处其
死刑,但鉴于本案的
具体情节,可以不立
即执行,因此做出上
述判决。并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曹跃
武的亲属五万四千元。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 法律
责任有两个特点:
? (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 (二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
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 (一)目的
? 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
们受到阻碍,从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
适当的救济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
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 (二 )法律责任的功能
? 法律责任的上述目的是通过它的三个功能来实现的,
即,惩罚, 救济, 预防 。
(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
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
责任的活动。
? (一)从加害责任到过失责任
? 血族复仇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同态复仇 ----《汉
穆拉比法典,,倘自由民之女打自由人之女,以致此女
堕胎,则应赔偿银十舍客勒, 金钱与同态复仇交替适用
----查士丁尼时期过错责任制度很完备 ----《法国民法
典》对过失责任原则予以确认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
倒置)
? (二)无过错责任的兴起
? 它与加害责任不同(历史条件、适用范围、是否考虑当
事人的主观状况)
? (三)公平责任原则
三、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 (一 )违法行为
? 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
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 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
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
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
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 )违约行为
? 违约行为, 即违反合同约定, 没有履行一定法
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 违约行为
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
( 三 ) 法律规定
? 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是指从表面
上看, 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也没有
违反任何契约义务, 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
的法律事实, 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 如产品致
人损害 。 它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
任的产生 。
四、归责与免责
? ( 一 ) 归责
? 1、责任法定原则
? 2、因果联系原则
? 3,责任相当原则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
情节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 4,责任自负原则
(二)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
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
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
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
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即不实
际承担 )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 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样的 。
以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 (1)时效免责;
? (2)不诉免责;
?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
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 (4)补救免责;
?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
行政违法行为 (即, 公法, 领域的违法行为 ),仅适
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即, 私法, 领域 )。
? (6)自助免责;
? (7)人道主义免责。
第二节
法 律 制 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
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
惩罚措施。
? 法律制裁是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
施,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犯罪者
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 恢复权利性的制裁旨在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利,保证已有义务的履行。
惩罚性的制裁旨在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
即追加承受不利后果的新的义务。
? 2003年 11月 11日, 江西省万年县法院依法对一起由母
亲导演的兄妹婚姻宣告无效,至此结束了这段长达 25年
的荒唐婚姻 。 1962年秋天, 程田水的父亲去世后, 母
亲李氏带着年仅 6岁的程田水和两个姐姐改嫁到万年县
珠山乡王家村 。 第二年夏天, 王红青出世, 3个弟弟也
相继出生 。 因子女多, 一家人生活很困难 。 在王红青 15
岁时 ( 即 1978年 ), 法律意识淡薄的母亲便做主将她
嫁给同母异父的哥哥程田水 。 尽管王红青不愿意, 但母
亲态度坚决, 王红青只好含泪出嫁 。 1985年两人到当
地乡政府补办了结婚证, 婚后不久生下一男一女 。
2003年 9月王红青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 要求解除与被
告的无效婚姻 。 被告程田水则认为双方已结婚 25年之久,
夫妻感情一直尚好, 且生育两个孩子, 不同意离婚 。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
记手续,共同生活 25年。但他们系同母异父的兄妹关系,
有直系血亲,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属禁止性婚
姻,因此二人的婚姻无效。
? 41岁的童立民原是重庆电线厂工人。市检察院一分院指控称:
1995年 2月 22日晚,童立民至其哥哥家,与 23岁的保姆陈某发生
不正当关系,其后陈提出与童结婚遭拒,陈扬言将此事告诉童的
家人,童恐奸情败露,将陈杀害并肢解 40余块,用硼酸溶液浸泡,
藏于其兄的壁柜和抽屉后逃离现场。为此,市检察院一分院指控
童犯故意杀人罪。但童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并称供述是在刑讯
逼供下编造的。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童故意杀人罪
名成立,且手段残忍,应予严惩。遂判处童立民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童不服提出上诉。
? 2000年 9月 20日,市高院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
案发回重审。 2002年 10月 11日,市一中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
指控童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指控证据不足,指控
罪名不能成立,采纳了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宣告童立民
无罪。 15日,童走出拘留所。至此,从 1995年 3月 13日刑事拘留
至无罪释放,童已被羁押 2773天。
? 今年 5月 22日,童立民向市一中院和市检察院一分院提出赔偿
申请。两院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因错捕错判,应对
侵犯童立民人身自由 2773天进行赔偿,于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公
布的 2002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 49.48元的标准,赔偿童立民
137208.04元。
二、法律制裁的分类
(一 )刑事制裁
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当
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 。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
类 。 主刑包括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
财产 。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
适用驱逐出境 。
? 北京一所高校的6名学生将进入其住房行窃的小偷当场抓住后,没有送至主
管部门,而是擅自将其看押一天一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月20日以
非法拘禁罪终审判处这6名学生拘役5个月。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王某等6人是北京某高校自考班和继续
教育学院的在校学生,6人在学校附近村庄租房居住。2003年11月的一
天,正在午休的王某发现了在其室内行窃的小偷,王某边追边打电话叫来另5
名同学,6人将小偷抓住后对其进行了殴打和询问。小偷承认不久前在他们的
住处偷过2部手机,而且同意筹钱赔偿。
在小偷家中,王某6人提出两部手机需付3000元赔偿金,小偷的母亲
同意第二天筹齐钱。王某等人怕小偷溜走,又将小偷带回学校学生会处并由专
人看管。第二天,小偷的母亲带了2000元钱找到王某等人,但王某等人认
为2000元太少,不同意放人。小偷的母亲报案后,当地公安人员将小偷和
王某等6人带回询问。
2004年2月,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王某等6人起诉,一审法院以非
法拘禁罪将王某等6人判处拘役5个月。宣判后,其中一名学生不服,上诉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6人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
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王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
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
使这些权利。本案中,小偷的盗窃行为触犯了刑法,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
解决,对这种公诉案件,法律不允许私自和解,更不允许王某等6名同学剥夺
小偷的人身自由。
? (二)民事制裁
? 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
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方
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以上制裁方式,
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
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处以罚款。
? 对停车厂场机动车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
? 保管合同
? 租赁合同
? 消费服务中违反附随义务
?,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
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
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三 ) 行政制裁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包括,
1,行政处罚,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犯有轻
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者所采取
的惩罚措施 。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 罚款, 拘
留等方式 。
2,行政处分, 又称纪律处分, 指国家机
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或规章
制度的规定,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法失职
构成违反纪律的人员采取的惩罚措施 。 行政处
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镇政府非法
拘禁他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行政赔偿案。最终镇政府
被判赔偿伤者 170549元。
2000年 5月 28日,原告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被渑池县洪阳镇人民政府非法拘禁。在拘禁其间,刘某
因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
楼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重伤,虽经治疗痊愈,但
已形成残废。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七级伤残,花去医
疗费 42977元。刘某在向被告洪阳镇政府要求赔偿时,
该镇政府迟迟没有完全解决。无奈,刘某将洪阳镇政府
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非法拘禁给自己造成残废的损
失共计 7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政机关
应依法行政。本案被告洪阳镇政府非法拘禁原告属违法
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与原告跳楼逃脱致残有因果关系。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四)经济制裁
1、经济制裁的特点
? ( 1)公益性;
? ( 2)形式的复合性;
? ( 3)责任主体多为城市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 2、承担经济制裁形式
? 组合责任形式 +自身独特的责任形式
? 肢解公司、停止信贷资格、引咎辞职、公布不良信用、取消优惠
待遇,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00)规定:申请助学贷
款者逾期 1年不还的,又提出延期,贷款人可在其曾就学的高等
学校或相关每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
? 3、承担经济制裁的主体
? ( 1)宏观调控主体( 2)市场规制主体( 3)市场主体
(五)关于宪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