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 的 实 施
第一节
概 述
一、法的实施
? ( 一 ) 概念
? 法的实施是特定国家的法在特定环境与条件
下形成并发挥作用的活动。
? 法律的制定并不一定代表法律的形成,在一
定意义上,法的形成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法律作用社会的过程,也是法律自身不断被
丰富和发展的过程。
(二)特征
? 1,具有一定的过程性;
? 2,体现了高度的国家意志性;
? 3,反映了法的社会性 。
二、法的实效
(一)概念
1、定义,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
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即 法的实际
有效性。
? 2,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效力:, 应然, 状态,
静止;法的实效:, 实然, 状态, 运动 。 两者是
对生成过程中的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析的概念工
具 。
? 3,法的效益
? 第一, 法的效益主要取决于法是否能够促进人类
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 所以, 法的效益主
要是法的 社会效益 。
? 第二, 从 实证分析 的角度把握法的效益 。 一是从
宏观的角度出发, 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探讨法的基
本理论问题;一是从具体的个别的法律入手, 分
析该法律所设定的制度在实施中具体成本投入与
实际效益产出的关系 。
(二)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 1,法的内容的有效性;
? 2、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 3、其他社会因素(国家基本制度、国家管理
体制、人的思想观念)。
三、法的实现
( 一 ) 概念
1,定义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
被转化为现实 。
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是实施法律;
判决的实际结果则是法的实效问题;
判决转化为当事人的行为,才是法的实现。
2、法的实现过程
( 1) 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
? (2)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
? (3)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
? (4)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
(二)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
? 1、按照法的实现过程中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
法的 遵守,法的 执行,法的 适用 。
?
? 2、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权利 的
行使和 义务 的履行。
? 3、以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通
过 具体法律关系 的法的实现和通过 一般法律关系
的法的实现。
第二节
法的实施的基本环节
一、执法
? ( 一 ) 执法的概念
? 广义:
?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
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
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
的活动。
? 狭义:
? 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
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
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的特征
?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
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 2、执法内容广泛;
? 3、执法活动单方面性;
? 4、执法活动主动性;
? 5、执法程序效率性。
(三)执法的种类
? 根据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赋予,
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 法律资格 的执法;
授予, 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 法律权益 的
执法, 加予, 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 法律
义务 的执法, 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某一 争议 的
执法 。
(四)执法体系
? 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
相互配合的和谐整体 。
? 1,政府的执法
? 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 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 4,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五)执法的原则
? 1、合法性原则
? 2、合理性原则
? 3、效率原则
? 4、应急性原则
二、司法
? ( 一 ) 司法的概念
? 司法,亦称之为“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
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 ( 二 ) 司法体系
?, 司法体制,,, 司法系统,, 指由国家宪法所
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 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
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
(三)司法职权
? 司法职权:承担国家司法职能,行
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 1、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2、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 (1)对于重大犯罪案件, 行使检察权 。
?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进行侦查 。
?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 决定是
否逮捕, 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 实行监督 。
?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支持公诉;对于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
?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 裁定的执行和监狱, 看
守所, 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1、启动的被动性;
? 2、运作的中立性;
? 3、程序的正当性; 幻灯片 23
? 4、裁判的权威性。
(四)司法的特征
? 平等性;和平性;参与性;可理
解性;及时性;自治性。 (四)司法的特征
?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
? 1、司法机关对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
依附性;
? 2、制约与监督的操作规程的匮乏;
? 3、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无力;
? 4、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工作程序到人
员组成存在问题。
三、守法
? ( 一 ) 概念
?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
的规定,行使权利 (权利 )和履行义务 (职责 )的活
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
构成要素。
? 1,主体:
? 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 2,范围:
? 各种制定法, 非规范性文件, 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调
解书, 裁定书等也属于守法的范围, 因为, 它们是法所
明确授权的特定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 根据法的有关
规定和原则做出的, 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
? 3,守法内容:
? 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两者密切联系, 守
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
? 4,守法状态
?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
最低状态 ----不违法犯罪 。 从守法的心理来说, 守法主体
对法的态度是否定的或模糊的, 往往把法看成是异己之
物, 是以消极的心理去守法, 虽为守法主体, 却不是法
的主人, 法并没有 。
中层状态 ----依法办事, 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 从守法的
内容来说, 守法主体既履行法律义务, 又行使法律权利 。
从守法的心理来说, 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基本肯定的,
但并未完全实现法的自我内化, 守法主体还不是严格意
义上的法的主人 。
高级状态 ----守法主体的外在的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法
的精神和要求, 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 在这种状态中, 守法主
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 守法主体是以法的主人的
姿态自觉地, 积极地, 主动地去守法, 已完全实现了法
的自我内化 。
(三)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 1,守法的主观条件
? 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
? 政治意识, 法律观念, 道德观念, 纪律观念, 个
性, 文化教育程度等 。
? 2,守法的客观条件
? 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 如法制状况, 政
治状况, 经济状况, 民族传统, 国际形势, 科学
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
响 。
第三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与分类
? (一)法律监督定义
? 一定社会主体依法对其他社会主体活动的合法性
所进行的监察督促。
? 广义 ----一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
活动的合法性所作的监察督促。
? 狭义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依法对国家机关活
动的合法性所作的监察和督促。
(二)分类
? 以监督主体是否在同一组织系统内部为标准可以
将法律监督分为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
? 以监督主体与客体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为标准可
将法律监督分为 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
? 依监督的主体为标准, 法律监督可分为 国家监督
和社会监督 。
? 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一社会主体以贯彻法律为目的
而对其他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干预 。 所以法律监
督的构成即这种干预活动所包括的要素有 监督主
体, 被监督的对象, 监督的内容 。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 ( 一 ) 法律监督的主体
? ( 二 ) 法律监督的对象
? 法律监督的对象即被监督的社会主体 。
? ( 三 ) 法律监督的内容
? 广义 ----一切社会主体与法律有关的行为
? 狭义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 。
三、法律监督
制度发展前瞻
? ( 一 ) 历史
? 广义的法律监督其实是与法律共存的 。 狭义的法
律监督中外有过 。
?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 法律监督的对象历来是国家
机关及公职人员 。 罗马人创造的保民官制度和监
察官制度 。 公元前 494年, 罗马平民通过, 神圣
约法, 建立平民保民官制度以对付滥用的权力,
平民保民官有监督官员之权 。 后来平民保民官的
权力过于强大, 罗马人又设立了监察官一职 。
? 在现代民族国家兴起和王权集中的过程中, 法国
建立国王公诉人制度, 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
诉, 这就是现今大陆上检察制度之先驱 。 西方国
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是通过分权制衡和法院审
判活动来保障法律安定的 。
(二)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最根本的缺陷
? (1)分权制度不完备;
? (2)法律化程度低;
? 人大监督主要只是通过审查工作报告, 视察等手段 。
? 政协, 民主党派, 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体的监督 。
? 监督其实只具有咨询性质 。
? (3)监督以非诉行为为主 。
? 以非诉讼的信访, 视察, 批评, 建议等手段为主, 这种
监督手段生效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 一旦监督
对象缺乏自律, 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 。
? 如能自律根本就用不着法律监督 。 这种以非讼形式为主
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它
的成功依赖监督对象的自律, 同时监督又以对象的不自
律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