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价值和法的价值
价值既被用来指称各种有价值的事物,如
幸福、财富、安全、荣誉、技能等等。也
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
标准和价值观。
?, 法的价值, 的涵义可以因不同的使用方
式而有所不同:
? 第一种,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
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 第二种,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 第三种,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二、法的价值体系
? ( 一 ) 定义
?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一个人所持的或
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
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价值所组成的
系统。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
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
所组成的系统。
?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
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
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二)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
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
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
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
要属性:
?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2、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法的评价标准: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
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
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
? 1) 生产力标准;
? 2)人道主义标准;
? 3)现实主义原则;
? 4)历史主义原则。
3、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
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
接反映法的社会目的,但是,却构成了良
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
第二节
法的价值与利益
一,法的利益
?(一 )利益的概念
从本质属性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
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
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
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 第一,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
? 第二,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
系。
? 第三,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 第四,利益具有客观性。
(二)法的价值体系
? 1、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
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
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
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
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
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
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多元性和有序性 。
?
? 2,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
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
时所遵循的准则 。
?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邓
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 在我国的法制建
设中, 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
准 。
? 1) 生产力标准; 2) 人道
主义标准 ; 3) 现实主义原
则 ; 4) 历史主义原则 。
? 前两条原则是实质性原则,
后两条原则是程序性原则 。
? 3,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
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 。
? 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
会面言, 法的诸种形式价值
中, 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
要, 这就是法的权威性, 普
遍性, 统一性和完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