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强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
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法定的主管行政机关
?, 食品卫生法, ( 1995)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 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1997)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按照下列
规定给予处罚,
2.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3.前提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996)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
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997)
?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
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4.性质属于法律制裁中的行政制裁
? 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 行政制裁的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二、规范行政处罚的重大意义
(一), 行政处罚法, 的立法进程
? 1990年,开始起草
? 1991年,形成草案
? 1995年,提出修改稿
? 1996年 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起施行。
?, 行政处罚法, 属于基本法律。
(二)制定统一的, 行政处罚法, 的
必要性
1.行政处罚立法问题
? 立法主体多元化
? 关于处罚权限的规定模糊
? 处罚种类混乱
? 没有规定统一明确的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实践问题
? 处罚机关滥用处罚权
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处罚花样翻新、为
争夺处罚权而相互打架。
? 执法中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现象严重
“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以罚谋金”、“以罚谋私”
(三)制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法, 的
重要意义
? 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 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有利于发展行政公开制
? 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
? 警告(法律、法规、规章均可设定)
2.财产罚
? 罚款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有限设定)
?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 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3.行为罚(能力罚)
?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吊销企业营
业执照除外)均可设定。
4.人身自由罚
? 行政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公安机关行使)。法规、规章不能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
?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
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警告或者一
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
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
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
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1.主体法定
?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
2.依据法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
3.程序法定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三)公正、公开原则
?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处罚救济原则
?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赔偿要求。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1.涵义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
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2.具体情形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
? 在行政机关已经查处的情况下,被处罚人继续实施
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
? 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事实和同一
依据并处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应理解为两种以上
的一次性行政处罚。
?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被给予
两次以上非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违反该原则。若是
罚款,则只能罚一次。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涵义
2.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 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三条)。
3.具体程序
1) 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
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十四条)
2)确认违法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
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第三十条)
3)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利。
(第三十一条)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
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十二条)
3.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续)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
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三十
四条)
6)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
交付当事人。(三十四条)
7) 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
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
?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连续状态: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
违法行为。
? 继续状态: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2.调查或检查
? 原则,全面、客观、公正
? 规则: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
查,不得阻挠。
4)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
毁或者转移证据。
6)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和初步决定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
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
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 (正式) 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拟) 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
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
听证的费用。
听证会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规则
?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
后三日内提出;
2.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和参与。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
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
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
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
行听证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已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
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的印章。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罚款的裁执分离原则
?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
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
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范围
? 第四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
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
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
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
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
当场收缴罚款。
2.程序
? 出具罚款收据。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
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
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罚款的缴付。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
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具体程序
1)通知送达
2)催交
3)收受罚款
4)上交国库
2.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
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征求意见稿 )( 2001)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
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实施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
行为。
第九条 (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 )代履行 ;
(二 )执行罚 ;
(三 )划拨存款 ;
(四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二)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
财物或者行为实施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实现行政
目的的行为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
取的强制措施除外。
? 第八条 (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一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 ;
(二 )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 ;
(三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对产品或者
商品的强制检验 ;
(四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暴发以及其他严重危
善公共安全的情形,进入或者处置土地、建筑物、
住宅或者征用交通工具的紧急措施 ;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特征
? 1.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直接规定或
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
? 2.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 3.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 4.一般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 5.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三环城家具案当事人及相关法律规定
? 案件当事人
外文局 纸张公司
国东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
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
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
?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 1992)
第三十六条(第 3款)
临时用地和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和城市建设需
要时,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
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二)种类及具体形式
1.间接强制
1)代执行(代履行)
? 涵义:第四十二条 (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
障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决定后,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 程序:
第四十二条 代履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
(二 )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自动
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三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到场监督 ;
(四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
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执行罚
? 涵义:第四十三条 (执行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
给付义务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
关可以按日加收滞纳金。
2.直接强制
第四十四条 (直接强制形式 )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实施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
行,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者无法采取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当事人实施划拨存款、拍卖查封 ;扣押财产等行
政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
以实施前款规定的执行措施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前款的执行措施。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 第四十条 (执行期间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
的,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1.事前教育
第四十一条 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
进行督促教育 ;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的决定后,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告诫
?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前,应当事先告诫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
务。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载
明下列内容,
(一 )明确的期限 ;期限应当达到当事人自动
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时间 ;
(二 )明确的强制执行方式 ;
(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 ;
(四 )明确的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五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者证据成立
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制作执行决定书
? 第五十条 (执行决定书 )经告诫,当事人仍不
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
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 )违法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
(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
(五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强
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
? 第五十一条 (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
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
五日内送达。
6.执行
? 第五十二条 (协助执行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
机关行政强制执行 ;当事人采取暴力等手段阻
止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 第五十三条 (不得夜间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不
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
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7.救济
? 第五十六条 (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
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予以
审理。
(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
1)申请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 六十六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
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
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
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申请期限
? (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
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管辖
? (解释)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
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4)提交材料
(解释)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
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立案受理
(解释)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
院可以依法受理。
3.审查和裁定
? (解释)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
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
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
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4.执行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
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先予执行和不予执行
?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
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
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
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
响秩序的因素。
?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公益性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
收费。
?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
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
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
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
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
?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
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原因
2.涵义
1)许可要依法定事项、权限、程序设定。
2)许可要依法定种类、权限、条件、方式、程
序实施。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
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
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
视。
1.原因
2.涵义
(三)便民、效率原则
?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
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原因
2.体现
(四)救济原则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
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原因
2.涵义
1)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3)请求行政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
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
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
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
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1.原因
2.涵义
(六)不得转让原则
?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
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
1.原因
2.不得转让原则的例外
(七)监督原则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1.原因
2.内容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原则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
调发展。
(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十二条)
1.特定活动的进行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
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获得特定权利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获得特定资质、资格
?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
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
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获得主体资格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
资格的事项 。
6.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
(三)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
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
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
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
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
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信息、情报、资料的公开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
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
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
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行政许可的受理环节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
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 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出具加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5.行政机关应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
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
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
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
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
率。
(二)审查与决定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实和当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逐级审查机制及其限制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
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
料。
3.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
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
1)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作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
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
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
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类型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准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许可的证件及其种类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
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
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
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
检疫印章。
6.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送达
?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
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其他规定
?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
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
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复习思考题
1.行政处罚的涵义和特征。
2.行政处罚的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形式及其设定。
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基本步骤。
5.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和相关规则。
6.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步骤。
7.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哪些法定情形?它与当
场作出罚款决定有何区别?
第五章 复习思考题(续)
8.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和特征。
9.间接强制的涵义和类型。
10.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特征。
1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