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强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
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法定的主管行政机关
?, 食品卫生法, ( 1995)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 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1997)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按照下列
规定给予处罚,
2.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3.前提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996)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
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997)
?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
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4.性质属于法律制裁中的行政制裁
? 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 行政制裁的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二、规范行政处罚的重大意义
(一), 行政处罚法, 的立法进程
? 1990年,开始起草
? 1991年,形成草案
? 1995年,提出修改稿
? 1996年 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起施行。
?, 行政处罚法, 属于基本法律。
(二)制定统一的, 行政处罚法, 的
必要性
1.行政处罚立法问题
? 立法主体多元化
? 关于处罚权限的规定模糊
? 处罚种类混乱
? 没有规定统一明确的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实践问题
? 处罚机关滥用处罚权
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处罚花样翻新、为
争夺处罚权而相互打架。
? 执法中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现象严重
“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以罚谋金”、“以罚谋私”
(三)制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法, 的
重要意义
? 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 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有利于发展行政公开制
? 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
? 警告(法律、法规、规章均可设定)
2.财产罚
? 罚款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有限设定)
?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 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3.行为罚(能力罚)
?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吊销企业营
业执照除外)均可设定。
4.人身自由罚
? 行政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公安机关行使)。法规、规章不能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
?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
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警告或者一
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
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
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
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1.主体法定
?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
2.依据法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
3.程序法定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三)公正、公开原则
?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处罚救济原则
?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赔偿要求。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1.涵义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
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2.具体情形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
? 在行政机关已经查处的情况下,被处罚人继续实施
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
? 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事实和同一
依据并处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应理解为两种以上
的一次性行政处罚。
?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被给予
两次以上非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违反该原则。若是
罚款,则只能罚一次。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涵义
2.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 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三条)。
3.具体程序
1) 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
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十四条)
2)确认违法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
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第三十条)
3)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利。
(第三十一条)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
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十二条)
3.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续)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
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三十
四条)
6)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
交付当事人。(三十四条)
7) 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
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
?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连续状态: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
违法行为。
? 继续状态: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2.调查或检查
? 原则,全面、客观、公正
? 规则: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
查,不得阻挠。
4)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
毁或者转移证据。
6)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和初步决定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
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
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 (正式) 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拟) 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
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
听证的费用。
听证会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规则
?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
后三日内提出;
2.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和参与。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
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
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
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
行听证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已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
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的印章。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罚款的裁执分离原则
?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
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
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范围
? 第四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
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
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
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
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
当场收缴罚款。
2.程序
? 出具罚款收据。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
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
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罚款的缴付。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
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具体程序
1)通知送达
2)催交
3)收受罚款
4)上交国库
2.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
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征求意见稿 )( 2001)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
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实施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
行为。
第九条 (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 )代履行 ;
(二 )执行罚 ;
(三 )划拨存款 ;
(四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二)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
财物或者行为实施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实现行政
目的的行为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
取的强制措施除外。
? 第八条 (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一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 ;
(二 )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 ;
(三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对产品或者
商品的强制检验 ;
(四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暴发以及其他严重危
善公共安全的情形,进入或者处置土地、建筑物、
住宅或者征用交通工具的紧急措施 ;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特征
? 1.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直接规定或
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
? 2.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 3.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 4.一般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 5.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三环城家具案当事人及相关法律规定
? 案件当事人
外文局 纸张公司
国东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
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
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
?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 1992)
第三十六条(第 3款)
临时用地和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和城市建设需
要时,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
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二)种类及具体形式
1.间接强制
1)代执行(代履行)
? 涵义:第四十二条 (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
障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决定后,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 程序:
第四十二条 代履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
(二 )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自动
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三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到场监督 ;
(四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
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执行罚
? 涵义:第四十三条 (执行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
给付义务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
关可以按日加收滞纳金。
2.直接强制
第四十四条 (直接强制形式 )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实施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
行,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者无法采取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当事人实施划拨存款、拍卖查封 ;扣押财产等行
政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
以实施前款规定的执行措施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前款的执行措施。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 第四十条 (执行期间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
的,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1.事前教育
第四十一条 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
进行督促教育 ;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的决定后,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告诫
?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前,应当事先告诫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
务。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载
明下列内容,
(一 )明确的期限 ;期限应当达到当事人自动
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时间 ;
(二 )明确的强制执行方式 ;
(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 ;
(四 )明确的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五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者证据成立
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制作执行决定书
? 第五十条 (执行决定书 )经告诫,当事人仍不
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
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 )违法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
(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
(五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强
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
? 第五十一条 (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
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
五日内送达。
6.执行
? 第五十二条 (协助执行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
机关行政强制执行 ;当事人采取暴力等手段阻
止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 第五十三条 (不得夜间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不
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
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7.救济
? 第五十六条 (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
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予以
审理。
(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
1)申请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 六十六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
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
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
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申请期限
? (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
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管辖
? (解释)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
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4)提交材料
(解释)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
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立案受理
(解释)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
院可以依法受理。
3.审查和裁定
? (解释)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
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
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
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4.执行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
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先予执行和不予执行
?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
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
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
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
响秩序的因素。
?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公益性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
收费。
?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
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
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
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
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
?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
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原因
2.涵义
1)许可要依法定事项、权限、程序设定。
2)许可要依法定种类、权限、条件、方式、程
序实施。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
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
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
视。
1.原因
2.涵义
(三)便民、效率原则
?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
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原因
2.体现
(四)救济原则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
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原因
2.涵义
1)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3)请求行政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
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
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
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
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1.原因
2.涵义
(六)不得转让原则
?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
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
1.原因
2.不得转让原则的例外
(七)监督原则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1.原因
2.内容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原则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
调发展。
(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十二条)
1.特定活动的进行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
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获得特定权利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获得特定资质、资格
?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
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
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获得主体资格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
资格的事项 。
6.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
(三)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
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
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
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
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
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信息、情报、资料的公开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
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
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
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行政许可的受理环节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
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 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出具加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5.行政机关应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
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
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
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
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
率。
(二)审查与决定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实和当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逐级审查机制及其限制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
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
料。
3.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
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
1)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作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
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
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
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类型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准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许可的证件及其种类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
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
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
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
检疫印章。
6.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送达
?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
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其他规定
?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
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
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复习思考题
1.行政处罚的涵义和特征。
2.行政处罚的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形式及其设定。
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基本步骤。
5.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和相关规则。
6.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步骤。
7.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哪些法定情形?它与当
场作出罚款决定有何区别?
第五章 复习思考题(续)
8.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和特征。
9.间接强制的涵义和类型。
10.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特征。
1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一节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强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
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法定的主管行政机关
?, 食品卫生法, ( 1995)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 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1997)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按照下列
规定给予处罚,
2.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3.前提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996)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
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997)
?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
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4.性质属于法律制裁中的行政制裁
? 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 行政制裁的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二、规范行政处罚的重大意义
(一), 行政处罚法, 的立法进程
? 1990年,开始起草
? 1991年,形成草案
? 1995年,提出修改稿
? 1996年 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
起施行。
?, 行政处罚法, 属于基本法律。
(二)制定统一的, 行政处罚法, 的
必要性
1.行政处罚立法问题
? 立法主体多元化
? 关于处罚权限的规定模糊
? 处罚种类混乱
? 没有规定统一明确的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实践问题
? 处罚机关滥用处罚权
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处罚花样翻新、为
争夺处罚权而相互打架。
? 执法中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现象严重
“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以罚谋金”、“以罚谋私”
(三)制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法, 的
重要意义
? 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 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有利于发展行政公开制
? 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
? 警告(法律、法规、规章均可设定)
2.财产罚
? 罚款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有限设定)
?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 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3.行为罚(能力罚)
?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吊销企业营
业执照除外)均可设定。
4.人身自由罚
? 行政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公安机关行使)。法规、规章不能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
?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
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警告或者一
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
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
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
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1.主体法定
?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
2.依据法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
3.程序法定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三)公正、公开原则
?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处罚救济原则
?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赔偿要求。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1.涵义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
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2.具体情形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
? 在行政机关已经查处的情况下,被处罚人继续实施
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
? 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事实和同一
依据并处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应理解为两种以上
的一次性行政处罚。
?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被给予
两次以上非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违反该原则。若是
罚款,则只能罚一次。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涵义
2.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 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三条)。
3.具体程序
1) 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
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十四条)
2)确认违法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
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第三十条)
3)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利。
(第三十一条)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
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十二条)
3.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续)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
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三十
四条)
6)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
交付当事人。(三十四条)
7) 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
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
?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连续状态: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
违法行为。
? 继续状态: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2.调查或检查
? 原则,全面、客观、公正
? 规则: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
查,不得阻挠。
4)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
毁或者转移证据。
6)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和初步决定
?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
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
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 (正式) 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拟) 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
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
听证的费用。
听证会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规则
?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
后三日内提出;
2.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和参与。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
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
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
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
行听证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已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
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的印章。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罚款的裁执分离原则
?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
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
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范围
? 第四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
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
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
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
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
当场收缴罚款。
2.程序
? 出具罚款收据。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
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
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罚款的缴付。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
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具体程序
1)通知送达
2)催交
3)收受罚款
4)上交国库
2.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
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征求意见稿 )( 2001)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
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实施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
行为。
第九条 (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 )代履行 ;
(二 )执行罚 ;
(三 )划拨存款 ;
(四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二)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
财物或者行为实施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实现行政
目的的行为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
取的强制措施除外。
? 第八条 (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一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 ;
(二 )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 ;
(三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对产品或者
商品的强制检验 ;
(四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暴发以及其他严重危
善公共安全的情形,进入或者处置土地、建筑物、
住宅或者征用交通工具的紧急措施 ;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特征
? 1.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直接规定或
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
? 2.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 3.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 4.一般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 5.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三环城家具案当事人及相关法律规定
? 案件当事人
外文局 纸张公司
国东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
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
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
?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 1992)
第三十六条(第 3款)
临时用地和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和城市建设需
要时,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
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二)种类及具体形式
1.间接强制
1)代执行(代履行)
? 涵义:第四十二条 (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
障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决定后,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 程序:
第四十二条 代履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
(二 )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自动
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三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到场监督 ;
(四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
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执行罚
? 涵义:第四十三条 (执行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
给付义务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
关可以按日加收滞纳金。
2.直接强制
第四十四条 (直接强制形式 )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实施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
行,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者无法采取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当事人实施划拨存款、拍卖查封 ;扣押财产等行
政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
以实施前款规定的执行措施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前款的执行措施。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 第四十条 (执行期间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
的,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1.事前教育
第四十一条 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
进行督促教育 ;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的决定后,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告诫
?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前,应当事先告诫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
务。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载
明下列内容,
(一 )明确的期限 ;期限应当达到当事人自动
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时间 ;
(二 )明确的强制执行方式 ;
(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 ;
(四 )明确的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五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者证据成立
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制作执行决定书
? 第五十条 (执行决定书 )经告诫,当事人仍不
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
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 )违法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
(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
(五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强
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
? 第五十一条 (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
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
五日内送达。
6.执行
? 第五十二条 (协助执行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
机关行政强制执行 ;当事人采取暴力等手段阻
止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 第五十三条 (不得夜间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不
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
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7.救济
? 第五十六条 (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
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予以
审理。
(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
1)申请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 六十六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
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
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
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申请期限
? (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
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管辖
? (解释)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
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4)提交材料
(解释)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
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立案受理
(解释)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
院可以依法受理。
3.审查和裁定
? (解释)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
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
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
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4.执行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
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先予执行和不予执行
?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
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
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
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
响秩序的因素。
?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公益性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
收费。
?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
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
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
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
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
?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
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原因
2.涵义
1)许可要依法定事项、权限、程序设定。
2)许可要依法定种类、权限、条件、方式、程
序实施。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
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
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
视。
1.原因
2.涵义
(三)便民、效率原则
?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
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原因
2.体现
(四)救济原则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
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原因
2.涵义
1)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3)请求行政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
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
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
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
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1.原因
2.涵义
(六)不得转让原则
?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
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
1.原因
2.不得转让原则的例外
(七)监督原则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1.原因
2.内容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原则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
调发展。
(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十二条)
1.特定活动的进行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
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获得特定权利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获得特定资质、资格
?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
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
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获得主体资格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
资格的事项 。
6.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
(三)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
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
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
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
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
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行政许可信息、情报、资料的公开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
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
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
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行政许可的受理环节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
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 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出具加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5.行政机关应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
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
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
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
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
率。
(二)审查与决定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实和当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逐级审查机制及其限制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
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
料。
3.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
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
1)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作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
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
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
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类型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准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许可的证件及其种类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
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
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
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
检疫印章。
6.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送达
?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
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其他规定
?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
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
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复习思考题
1.行政处罚的涵义和特征。
2.行政处罚的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形式及其设定。
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基本步骤。
5.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和相关规则。
6.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步骤。
7.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哪些法定情形?它与当
场作出罚款决定有何区别?
第五章 复习思考题(续)
8.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和特征。
9.间接强制的涵义和类型。
10.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特征。
1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