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
(一)行政违法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
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的特征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性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
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1995)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
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
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品,造成 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 食源性疾
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
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程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94修正)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
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 少量 公私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1997修正)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次 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 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 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1997)
? 第三百九十七条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
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
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2.行为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 3.行为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客观违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94修正)
?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
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
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
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
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节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
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责任的特征
?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2.前提:基于行政法律义务而发生
? 3.性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行政违法
行为)
?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 3.主观要件 —— 客观违法原则
三、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4月27日
(一)公务员的涵义
?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
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
1.接受行政处分
?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开除 。
?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
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
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
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法,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
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
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
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 )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标准的;
(五 )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
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公务员法,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
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
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
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
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
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
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
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公务员法,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
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辞退
?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的;
(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
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
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
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
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