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学》教学案例之二
(熊桂桃 编写)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5日,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得到群众举报线索,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该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等四人前往福建省晋江市清阳镇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孔某某,调查本辖区一起组织妇女卖淫案的涉嫌人员陈某某(孔、陈二人在晋江打工)。6月16日下午到达清阳镇,在未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即开展工作。经传唤本辖区来清阳打工人员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后,得知孔某某、陈某某两人已闻讯而逃。询问中孔某某、陈某某承认有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行为,吴某某承认自己有卖淫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在未进一步查证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擅自决定对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三人分别罚款2000元至3000元。当晚收取了吴某某1600元、陈某某2000元罚款,并声称罚款全部交齐后再开具罚款收据。6月17日下午3时,晋江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派民警将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带到市局审查。查明情况后将违法收缴的3600元予以暂扣,对王某某等人违法办案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事后福建省公安厅将“4名某某省民警到晋江抓‘卖淫女’搞‘创收’的情况”上报了公安部。
请问:
1、晋江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派民警将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带到市局审查,并将情况上报了公安部的做法是否正确?
2、如果此案发生在杨芳派出所的辖区内,办案人员决定“对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三人分别罚款2000元至3000元。当晚收取了吴某某1600元、陈某某2000元罚款,并声称罚款全部交齐后再开具罚款收据”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二部分:【提示与讨论】
(一)答案提示:
1、晋江市公安局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清阳镇办案中,违反了治安案件查处应遵循的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跨省对被调查人实施罚款的治安处罚是完全错误的。
2、如果此案发生在杨芳派出所的辖区内,办案人员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此案中办案人员当场决定“对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三人分别罚款2000元至3000元。当晚收取了吴某某1600元、陈某某2000元罚款,并声称罚款全部交齐后再开具罚款收据”,没有法律依据。
(二)案情发展:
杨芳派出所所长、指导员跨省违法实施治安处罚事情发生后,引起了省公安厅、某某市公安局和某某县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某某省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某某指示调查核实后要抓住这个典型对全体公安民警进行严格执法的教育。省公安厅监察室、法制处、治安总队和某某市局即派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接到晋江市公安局电话通报的情况后,某某县公安局局长王某某即电话向晋江市公安局领导表示道歉,诚恳接受批评。民警王某某等人返回通山后,局领导及王某某分别向省厅和市局领导作了汇报和检讨。事后某某县公安局又向省厅和市局写了专题报告,王某某、叶某某分别再次作了书面检讨。7月2日某某县公安局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叶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某某县公安局已将此事的处理情况传达到全体民警,并拟在下半年对全体民警普遍进行一次法制培训,集中整治执法违法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防止此类问题再度发生。
请问:
1、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为什么受到处分?
2、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操作?
3、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讯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三部分:【提示与评析】
(一)答案提示:
1、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办理治安案件的有关规定,跨省查处治安案件,在当地造成很坏影响,且教训十分深刻,理应受到处分。
2、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询问应当注意:
⑴ 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必须由办案人员及时询问查证;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适用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公安机关认为通知后有碍调查或者无法告知的除外。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
⑵ 询问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处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在华关系人等情况。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询问聋、哑违法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询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在询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⑶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⑷ 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供述。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⑸ 询问违法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二)全案评析:
此案中,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清阳镇办案中,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办理治安案件的有关规定,违法对被调查人实施罚款的治安处罚,在当地造成很坏影响。事后福建省公安厅将“4名某某省民警到晋江抓‘卖淫女’搞‘创收’的情况”上报了公安部。某某县公安局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叶某某行政记过处分,不仅事例典型,其教训也是惨重的。我们必须从中吸取教训,牢固树立为民执法思想,不断加强法制培训,及时整治执法违法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与监督,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