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学》教学案例之五
(熊桂桃 编写)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某某省某某市某村村民刘某云与某某市某某县某村村民张某某结婚。婚后刘某某仍住娘家,户口未迁出。2003年3月7日下午,村民大会根据乡人民政府关于承包责任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将刘某云承包的土地调出。9月,其父刘某某因不满女儿刘某云的承包地被调出,便与妻子陈某某强行拿走调整方案登记本和皮尺,致使承包地调整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当晚乡政府接到材委会负责人汇报后,派干部和驻乡民警符某某一行四人到刘某某家做工作未果,发生冲突,民警符某某用手铐铐住刘某某并拖上吉普车。刘某某的女婿张某某赶到,问乡干部抓其岳父是否有手续,同时将刘某某从车上拉进屋。20分钟后,乡党委书记王某某、乡长李某某、副乡长刘某铁及联防队员廖某某赶到刘家。受书记指使,廖某某拿出手铐与其他干部一起扣住张某某的双手,并张将和其岳父刘某某一同推上吉普车,临走时,陈某某交出了登记本和皮尺。晚11点左右,刘某某、张某某被送往某某派出所留置。3月10日晚刘某某的大女婿李某某到派出所探视时以派出所非法留置为由大吵大闹,也被留置反省。至3月11日下午三人被放出。
同年4月16日,某某市公安局以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云阻碍执行公务为由,分别作出第71、72、73、74、101号裁决书,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5天,张某某行政拘留10天、陈某某、李某某警告,刘某云罚款50元的处罚。
请问:
1、某某市公安局以刘某某等五人阻碍执行公务为由,分别刘某某等给予治安处罚的决定是否正确?
2、刘某某与其妻将丈量田地的登记本和皮尺拿走,致使调整责任田的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3、民警符某某用手铐铐住刘某某并拖上吉普车,以及联防队员廖某某赶到刘家,受书记指使拿出手铐与其他干部一起扣住张某某的双手,并张将和其岳父刘某某一同推上吉普车,是否违法?
4、某某派出所对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进行留置,是否违法?
第二部分:【提示与讨论】
(一)答案提示:
1、某某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相对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云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违法,且某某派出所已将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留所反省,达到了教育目的,而某某市公安局还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予以行政处罚,混淆了过错与违法的界限,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2、刘某某与其妻将丈量田地的登记本和皮尺拿走,致使调整责任田的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虽有过错,应受到批评教育,但尚不构成违法。
3、乡政府干部、乡公安人员未办任何法律手续,滥用职权,非法动用警械,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
4、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继续盘问(留置)的情形,某某派出所对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进行留置,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案情发展:
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云均不服某某市公安局的裁决,向某某地级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定。刘某某等仍不服,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某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某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原裁决。宣判后刘某某等还是不服,上诉至某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终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张某某处罚畸重。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判决:一、维持原判决关于维持某某市公安局(2006)第71、第74、第101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部分;二、撤销某某市公安局(2006)第72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三、改判拘留张某某10日为罚款100元。
二审宣判后刘某某等仍不服,于2006年2月10日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某某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某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遂于2006年8月3日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刘某某的三女儿刘某云虽已结婚,但其户口未迁出,一直住在娘家,村、组强行调出其责任田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某与其妻将丈量田地的登记本和皮尺拿走,致使调整责任田的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虽有过错,应受到批评教育,但尚不构成违法。二是乡政府干部、乡公安人员未办任何法律手续,滥用职权,非法动用警械,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三是某某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相对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云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违法,且某某派出所已将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留所反省,达到了教育目的,而某某市公安局还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予以行政处罚,混淆了过错与违法的界限,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06年10月12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发回某某市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11月2日某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60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8条第1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审被告某某市公安局2006年71、72、73、74、101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二、由原审被告某某市公安局返还收缴原审原告张某某罚款100元,原审原告刘某云罚款50元,并赔偿因留置、拘留原审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各350元。以上合计1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诉讼费100元由原审被告某某市公安局负担。
请问:
1、治安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2、此案在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适用了哪些程序?
第三部分:【提示与评析】
(一)答案提示:
治安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⑴ 对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⑵ 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⑷ 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2、此案在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适用了程序有:
⑴ 不服一裁,向一裁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⑵ 不服二裁(维持原决定),向一裁的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⑶ 不服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原决定),上诉至某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
⑷ 不服二审判决,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⑸ 某某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某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⑹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⑺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发回某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全案评析:
此案的教训是:
1、此案由刘某云娘家的村、组强行调出其责任田引起,刘某某与其妻将丈量田地的登记本和皮尺拿走,致使调整责任田的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虽有过错,应受到批评教育,但尚不构成违法。驻乡民警符某某随乡干部到刘某某家做工作应属于执行非警务工作。
2、驻乡民警符某某未办任何法律手续,滥用职权,非法动用警械,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
3、某某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相对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云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违法,且某某派出所已将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留所反省,达到了教育目的,而某某市公安局还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予以行政处罚,混淆了过错与违法的界限,显系适用法律错误。